行政许可项目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主体作出准许、允许、认可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结果。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维
护社会秩序,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和干预的一种手段。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必须遵循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面
将就行政许可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法规,于2014年12月1日
实施。它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监督等内容。根据《行
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定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定和公布行政
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许可,不得
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2.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简化行政许可的程序,
提高办理效率,并规定了许可审查时限。
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接
受社会监督,并建立行政许可的网上申请和办理系统。
4. 对等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不得以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申请人。
5. 限制与容忍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对即使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但
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可以限制或
拒绝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是《行政许可法》的补充
和细化,对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了规定。该条例重点关注以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那么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法律的适用规那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标准。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标准。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那么,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那么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便民的原那么和信赖保护的原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因此,本法的原那么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那么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展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
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因申请人行使自己的申请权而开始。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此时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就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实质性审查则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例如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只能是参加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是指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处理的制度,也是中国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之一。此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廉政形象。本文将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概念、程序及其优化方案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概念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活动时,依据法定程序、程序规范和标准要求,按照一定的时间、步骤和程序进行许可,使行政许可更加规范和有效。它是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直接体现,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以下程序:
1、申请阶段
第一步是申请阶段,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后,给予受理。
2、审查阶段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其他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调查。
3、决定阶段
行政机关在审查阶段完成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作出决定。
4、公示阶段
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等。
5、颁发阶段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书面证明等文件。
6、监督阶段
行政机关对已颁布的行政许可证件或书面证明的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优化方案
1、简化行政许可流程
行政许可流程过于繁琐,是行政服务事项中最烦琐、耗时和费用最高的环节之一。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需要共同简化行政许可流程,消除不必要或重复的环节,缩短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提高办理效率。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
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1、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果没有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规范把控,可能会出现设计不科学、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过关等问题,最终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事故频发。
2、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发展。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行政许可制度可以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进行审核和监督,促进建设工程的科学发展,推动科学技术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
3、保护环境资源。建设工程是消耗资源最大、影响环境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通过审核规范建设项目,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环境资源,推动绿色建设。
4、保障公共利益。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符合公共利益。
5、保障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包括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确保各方参与的权利得到保障,减少建设工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二、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一系列行政许可程序,下面将分别介绍。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概念、用地范围、建筑规模、功能布局、环境影响等内容,建设单位在规划许可中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
律规定与解释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特定的程序和
条件,对特定的对象作出许可、批准等行政决定的行为。它是行政机
关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的程
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对于保护行政许可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行政许可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条件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1.依法行使许可权限的原则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许可权限
的依法行使。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许可的条件、审查的标
准等,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不得随
意扩大或限制许可的范围。
2.公开透明的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在进行许
可前,应当公布许可的标准、条件、时间限制等,并接受公众的申请
和监督。对于许可的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公开相
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
3.审查决策的合理性要求
行政许可的审查决策应当合理、公正,并依法作出。审查决策包括
对许可申请的合法性、技术可行性、条件符合性等进行评估和判断。
行政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决
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1.行政许可的效力
行政许可的效力是指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规范和要求。行政许可的效力包括合法性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合法性效力是指
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约束力是指行政机关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基本要求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基本要求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
1. 公开透明: 所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办事指南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行政许可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2. 公正公平: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应当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申请人,要保证所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都享有平等的待遇。
3. 简化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应当简化,避免繁琐的手续和耗时过长的审批过程,提高办事效率。
4. 形成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5. 便民利民: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应当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注重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办事服务,减少申请人的负担和成本。
6. 审查程序合法合规: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
7. 反馈告知: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批结果,告知其对结果的申诉、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特定的申请人或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授予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
1.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准备相关申请表格及必要的申请材料,例如身.分.挣明、资质证明等。
2. 递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行政机关指定的窗口,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受理,并提供受理耗.吗。
二、受理阶段:
1. 受理审核:行政机关对所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要求。
2. 补正不全:如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材料。
3. 受理决定:经审核完毕的申请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等。
三、审查决定阶段:
1. 报批环节: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进行专家评审或政府审查,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2. 公示程序:某些行政许可事项,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程序。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等。
3. 审查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审查决定,即是否授予行政许可。
四、颁发决定阶段:
1. 符合发放条件: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2. 未符合发放条件: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3. 许可证颁发:行政机关在决定予以行政许可后,签发行政许可证书,将其交予申请人,并将相关信息记入行政许可信息管理系统。
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许可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许可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透明和有效。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和程序。首先,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公平、透明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能滥用职权。其次,行政许可必须依法程序,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和实施。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行政许可的请求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还必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发文告知,并明确告知其救济途径。如果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满意,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行政许可的请求进行审批决定时,必须向申请人提供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并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还应当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种类和范围。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两类。一般行政许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申请人符合一定条件经行政机关允许即可行使的行政权利。特殊行政许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申请人符合一定条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才能行使的行政权利。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包括卫生、食品、安全、环保、教育、交通、
建设等领域。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一、引言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外提供许可服务
的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便民、高效。本制度旨在建
立一个科学、规范、透明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机关的行
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流程和责任,确保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制度适用于行政
机关对外提供的各类行政许可服务的审批工作。
三、基本原则
1. 公正、公平: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歧视申请人,不得搞任何形式的特权。
2. 便民、高效:行政机关要在提供行政许可服务时,优化服务
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手续。
3.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依法履行职能,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信息公开: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有关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四、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1. 申请准备: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 材料递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行政机关指定的窗口,或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线上递交。
3. 预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或修改申请内容。
4. 实地核查:根据需要,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所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
5. 材料评估: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对行政行为的具体事项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为了保障行政许可的公平、合法、透明,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规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本文将对行政许可的法规及程序进行论述。
一、行政许可法规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规的制定基于一系列基本原则,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首先,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合法地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许可法规。其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个申请人,不得歧视或滥用行政许可权力。最后,透明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申请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申请状态及结果。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主要环节
行政许可程序涵盖了审查、决定、公示、登记等环节,确保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合法、公正。
1. 审查环节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并进行事实调查和现场勘查。审查环节的目的是确保申请人具备行政许可所需要的条件。
2. 决定环节
行政机关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之后,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决定环节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综合各项审查结果进行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决定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并明确告知理由和救济途径。
3. 公示环节
行政许可应当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许可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公示应当包括许可的内容、期限、类别等信息,并提供对申请人的意见收集渠道。公示环节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行政许可的社会监督。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引言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行为开展过程中的权益或者义务作出的确认和支持,以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规范、约束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行政许可是我国行政管理中一种重要的权力运行方式,也是保证公平法治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本文将探讨行政许可的法律释义和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释义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许可要求,对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发给行政许可文件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办事,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 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通常以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作为起点。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以及提交材料,并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2. 受理与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与审查。受理与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 听证和调查
在一些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实地调查。听证会是指行政机关邀请有关当事人及其代表、专家学者等进行的公开听证。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和辩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调查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访谈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
行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
⾏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
⾏政许可的程序
⾏政许可的程序即⾏政主体实施⾏政许可的步骤、⽅式、顺序和时限,是⾏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明三个步骤。
1笔芾砩昵搿I昵胧-切姓主体实施⾏政许可的前提程序。作为相对⽅的个⼈、组织要取得某项许可证明,⾸先要向⾏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向⾏政主体申请⾏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件材料。
2鄙蟛椤P姓主体收到相对⽅的⾏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的申请及所附材料进⾏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取得相应⾏政许可证明的法定条件。
3弊鞒鍪⽋癜浞⒂泄刂ふ盏⽊龆āP姓主体经过对⾏政许可申请⼈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审查后,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向申请⼈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说明理由。申请⼈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政诉讼。若⾏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届满时尚未予以明确答复的,申请⼈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或⼈民法院责令⾏政许可机关依法履⾏法定职责,作出明确的答复。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引言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批准或者决定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定。本文将从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实施程序的主要环节以及程序的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是行政法中的一种行政行为,它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主体依法行使的一种特殊行政权力。行政许可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等四个方面。行政许可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单次性和个别性等特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主要环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公告等环节。
1. 申请环节
申请环节是行政许可程序的第一步,申请人需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申请方式、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否则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补充或者更正申请材料。
2. 受理环节
受理环节是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环节。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者补充材料。
3. 审查环节
审查环节是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并进行事实调查的环节。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查环节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及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4. 决定环节
决定环节是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不批准或者其他决定的环节。行政机关应当在完成审查后的15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如果行政机关决定批准申请,应当明确许可的期限、范围和条件等内容。如果行政机关决定不批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核心内容: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如果规制不当很容易被滥用,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主要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与受理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三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2、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是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该核发许可证的活动。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经过审查之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与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活动。这个过程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规制力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至四十一条规定了审查与决定程序。
3、期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的确定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在传统行政许可活动中,由于没有很好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所以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研究研究”为由拖延不办,极大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腐败的滋生创造了条件,所以《行政许可法》在本章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期限。
4、听证
现代行政权运行机制旨在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被动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接受者,而逐步的参与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听证制度正是实现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桥梁。听证制度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所谓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
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需要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效能与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总结成功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从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两个方面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第三十四条);
(2)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第三十五条);
(3)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第三十六条);
(4)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以防止“暗箱操作”(第三十八条);
(5)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为了方便老百姓,草案总结实践经验,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办(第三十九条);行政许可决定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第四十九条)
《行政许可法》还针对各类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主要是:
(1)普通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体内容要进行审查,有的还需要
实地核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行政许可(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2)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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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程序规定
项目名称: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项目一: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项目编号:021015
项目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公布并施行)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2005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项目收费依据:不收费
项目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总时限:
省内运输:5个工作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跨省运输或运往国外:3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5日)
决定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
一、受理
(一)条件:
1、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省内运输的,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式两份);需要跨省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运输前向出发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原件一式两份,复印件一份):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4)接收单位条件第(2)、(3)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6)其它有关资料。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的准运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2、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3、申请单位在运输结束后,应当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二)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许可受理人员(行政审批中心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书面审查)
(一)处室工作人员核实资料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要求、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对有疑点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结论准确。
2、本岗位的负责人:负责核实资料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权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作出申请资料内容是否合格的审查意见。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处领导审核
1、工作标准:审核经过核查的所有申报资料,结论准确。
2、本岗位的负责人:负责审核工作的处领导
3、岗位职权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4、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委领导审批
1、工作标准:审批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
2、本岗位的负责人:负责审批工作的委领导
3、岗位职权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审批意见,并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三、签发
1、工作标准:
省内运输申请:按规定在合格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上加盖省卫生计生委公章,并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跨省运输或运往国外的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上加盖省卫生计生委公章,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内运输申请:必须按照规定在合格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上加盖省卫生计生委公章,并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要保证《准运证书》的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不予许可的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跨省运输或运往国外的申请:必须按照规定在合格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上加盖省卫生计生委公章,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不予许可的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