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例解房产税申报期限
例解房产税申报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对外出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租金的当月;2.纳税人非出租房产的,新购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3.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4.出借房产的自交付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
2.非出租的房产,依照房产余值(按照原值减除10%-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为30%)计算缴纳,“从价计征”。
3.两类特殊情形下的计税依据:一是出借房产的自交付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是对因房屋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申报期限在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中,纳税申报期限的确定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直存在着“下征上期”和“当期征收”的争议。
关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的争议,直到21世纪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才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而逐步予以明确。
如:安徽省2013年7月5日,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的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356号)规定,房产税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报。
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房产税;对于房产较多,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可按月申报房产税。
按月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其申报期限为月后15日内;按季申报房产税的,其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后15日内;按半年申报房产税的,其申报纳税期限为半年后15日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2.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前三次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
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三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便民化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
因此,《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三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告》共有十二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
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
普金网/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1.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附加税费也实行季申报吗?答: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补缴2%的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报?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同,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差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企业零申报的成因分析及管理建议
企业零申报的成因分析及管理建议作者:高玉莲来源:《商业会计》2017年第11期摘要:“零申报”是现代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异常现象,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隐患,同时也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文章阐明了零申报的相关制度,对企业非正常零申报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明确此行为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及长期零申报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零申报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零申报成因分析法律责任申报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1-0059-0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定义,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零申报是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此情况一般存在于未开展经营或者当期有收入但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企业。
一、零申报的成因及分析(一)未取得批文或不确定经营行为。
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此类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
(二)企业处于筹建期间。
纳税人开业后处于筹建期,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如下: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开展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和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实施方案》所列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方案》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根据《通知》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理论依据及作用机制分析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理论依据及作用机制分析孙迎芬摘要:小微企业是增加就业、稳定社会、繁荣经济、改善民生、推动创新的根本。
在众多和小微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中,财税政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文章通过阐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理论依据,梳理我国近年来出台的相关财税政策,分析其作用机制,并评价相应的政策效果。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税政策;政策效果小微企业由于在技术创新、解决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稳定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贡献,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予以高度关注。
财税政策在推动经济的发展的基础上还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有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很多国家通过制定各种财税政策来帮扶、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政策理论依据(一)国外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理论研究尽管各国界定小微企业的标准并不相同,但在致力于发展小微企业上却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共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日本和法国。
这些国家一方面通过完善立法来保障小微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依托行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促进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政策服务体系。
小微企业是各国政策研究和分析的重要主题。
著名经济学家拉弗研究出了“拉弗曲线”,主要是针对税率和政府的税收收入、经济增长存在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从而能够有效指导对微小企业实施减税政策的,也为其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不同于大型企业,小微企业由于本身对税收有着较为突出的敏锐度,从而使减税能从真正意义上推动企业的经济发展。
世界银行的观点是,小微企业可以实现有利的市场竞争力,培养企业家的的精神,提升经济的增长速度,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等;因而,政府理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具有劳动力密集型的特点,在吸纳就业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和重要,是减少贫困的手段之一。
欧盟的观点是,小微企业作为促进欧洲经济的重要动力,将会有助于产生现代的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以及投资手段,推动整体经济的稳步增长。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与简并申报 “简”字搭配不同 “简”意大有区别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与简并申报“简”字搭配不同“简”意大有区别小王是福建省莆田市美好时装店的老板,第一次办理纳税申报,只知道自己可以办理简易申报,但什么是简易申报,该如何办理,她并不清楚,就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事实上,这个问题不仅有些纳税人弄不清楚,有些税务人员也不是特别了解。
这一阵子,刚入职不久的税务人员小朱,就被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和简并申报这几个看起来很相似的征管术语弄得晕头转向。
为了让更多人认识并了解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和简并申报,本文对其相关知识进行了梳理,以期能帮大家作出区分。
简易申报以缴代报,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简易申报是纳税申报的一种简便方式。
具体而言,简易申报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费)款的,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由此看来,简易申报是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来说的。
所谓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就是纳税人不需要提交申报表给税务机关,而是以缴代报。
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与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税银划缴三方协议,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账户中划缴税款(批量扣税)。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税款划缴账户内的存款应当足以缴纳当期应缴纳的全部税(费)款。
如果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费)款,致使当期税(费)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人逾期办理纳税(缴费)申报和逾期缴纳税(费)款进行相应处理。
简易申报方式,要经税务机关认可,而且在定额执行期内是不能够更改的。
简并征期申报期限合并,可按季、半年或年缴税简并征期,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因而,适用简并征期的纳税人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具体而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
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1.19
【实施日期】2016.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精神,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多次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兼顾财政收支影响程度,决定自2016年1月起,合理简并纳税人部分税种的申报缴税次数。
现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月申报缴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纳税人仍按季申报;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缴税;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下,且领用发
票的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年申报。
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其他税。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那么,下面是由店铺为大家带来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税收优惠政策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附件1、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城建税等附加免于零申报不是不交城建税!--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城建税等附加免于零申报不是不交城建税!--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这个月很多纳税人在进入地税申报的时候,会发现地税的首页上出现了一条消息,具体内容如下图:于是很多纳税人开始欢呼,哇,太棒了,五年不用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了!虽然这是小税种,可以蚊子再小也是肉啊!可是,真是的这样吗?有这样的好事?小编很负责任地跟你说:大错特错了,根本就不是这么回事!不得不说,中国的税收制度与主管税务机关们,都太深奥了,唯恐把一件事情说得太清楚了,大家都弄明白了,所以出文件的时候,那个承前启后啊,简直可以把人给绕晕了。
但是没办法,为了不晕,还是看看上面那个公告里的前文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2016.2.1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
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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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标 签】申报缴税管理,办税便利化,简并征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6-02-01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其、及其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