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天能电石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三证一票和各项管理制度1.总则1.1为加强电石生产区域的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厂(公司)电石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
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防止违反动火六大禁令:1.2.1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1.2.2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1.2.3 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1.2.4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1.2.5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1.2.6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1.3动火作业包括:动用气割、气焊、电焊、电炉、火炉、喷灯、明火熬炼、机械切割、机械磨削、机械撞击、塑料焊以及非防爆型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的作业和其它各类能产生明火、火花、高温表面的作业。
2.火区范围2.1凡属天辰电石区域范围的除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2根据我厂(公司)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设立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的确定,由车间(科室)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批准。
2.3 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2.3.1 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储罐区、阴井、水封井及排水沟等不应少于30米。
2.3.2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固定动火区内禁止动火。
2.3.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2.3.4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2.3.5 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动火主要级别划分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3.1一级动火:指在运行或储存状态的易燃易爆物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净化系统CO气路管线、CO气罐、烘干窑CO气路管线。
3.2二级动火:易燃易爆车间工段岗位的设备、管道装置及其周围三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净化系统CO气路管线、烘干窑1-4楼、阴井周围、余热锅炉乙炔管线、质检中控室。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范本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和设备安全,规范动火、用火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动火、用火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第二条动火应在严格管理下进行,原则上由专人负责。
第三章动火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三条动火前应当开展详细的可燃物检查,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第四条动火前,应当对相应区域进行封控,确保无人进入。
第五条动火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明确动火时间、地点、人员及所需工具设备。
第六条动火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持有相应的动火资格证书。
第七条动火时,应当严格按照动火计划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第八条动火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动火现场,恢复正常。
第三章用火管理第九条用火时应首先进行周围环境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条用火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用火时,应当制定详细的用火计划,明确用火时间、地点、人员及所需工具设备。
第十二条用火地点应设立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无人进入。
第十三条用火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持有相应的用火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用火时应当有专人监控,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用火结束后应及时熄灭火源,检查周围环境,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用火设备应及时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动火、用火管理岗位,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动火、用火操作人员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并接受日常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对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需修改,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是动火、用火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具体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与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与安全规程动火作业是指用明火、电热、冲击火花等方式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与安全规程是为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必须严格执行。
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 动火作业申报: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主管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动火原因、预防措施等。
2. 动火作业审批:主管单位接到动火作业申报后,进行审批,满足安全条件的方可批准作业。
3. 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周围设立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设备、设置监控人员等。
4. 动火作业交底:作业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对作业内容、安全要求等进行交底,确保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5. 动火作业监控:作业期间需要进行监控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安全。
三、安全规程1.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乱动火:如油库、化工厂等场所,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2. 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将受到严厉制裁。
3.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4. 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需实施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如检查周围环境、配备灭火器材等。
5. 加强安全培训: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通过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与安全规程,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动火作业造成的事故和损失,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实施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是保障生产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许多行业中,动火作业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但动火作业一旦不慎操作,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在动火作业管理中,申报和审批程序非常重要。
任何一项动火作业都必须提前向主管单位进行申报,并经过审批后方能进行。
这样可以确保主管单位了解动火作业的具体情况,做好准备工作,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管理制度及措施
动火管理制度及措施(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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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三篇)
动火管理制度是指在某一场所、单位或工程项目中,针对动火操作的安全管理和控制措施所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动火操作是指使用明火、电弧、高温设备等进行焊接、切割、铺砌热瓦等作业活动。
由于动火操作涉及到明火,所以具有一定的火灾隐患。
因此,动火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非常必要的。
动火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动火作业的申请程序:规定了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填写具体的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由专人审批,并进行记录。
2. 动火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规定了能参与动火操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证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
3. 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明确了动火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如检查火灾报警器、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场所是否通风良好等。
4. 动火作业的环境要求:明确了动火作业的场所必须满足一定的环境条件,如无易燃易爆物品、有良好的通风等。
5. 动火作业人员的保护措施:规定了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眼镜等。
6. 动火作业的限制条件:明确了哪些情况下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如大风、雷暴等恶劣天气条件下。
7. 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规定了动火作业进行过程中的监督人员和检查频率,以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
8. 动火事故的应急措施:明确了如何应对动火事故的紧急情况,包括报警、疏散人员、灭火等。
总之,动火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降低动火操作所带来的火灾风险,并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动火管理制度(二)是一种安全管理措施,用于控制和管理火源在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安全操作规范。
它的目的是确保在火源使用过程中,能够对火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点:1. 动火申请:在进行动火操作之前,必须提交动火申请,并经相关人员批准。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是指在日常生产、施工、维修等活动中,需要使用明火、电热器械等能够产生火花、火焰或者加热源的操作行为。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1.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包括明火作业、电焊、割炬切割、热剪等。
3.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4. 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可控。
二、动火作业准备1. 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报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2. 动火前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易燃物、易燃液体等,采取防火措施。
3. 设置动火警示标志,并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三、动火作业操作1. 动火作业操作前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护手套、防毒面具等。
2. 动火人员必须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烟雾积聚造成中毒和火灾。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彻底清理作业区域,确保没有残留物和隐患。
四、安全监控和应急措施1.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控火源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与消防车辆保持联络。
3. 如果发生火灾事故,请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使用灭火器材、报警、疏散人员等。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落实防范措施。
以上是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遵循“预防为主、整体治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火种或产生火花的作业,包括火焰、高温或热源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需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报经动火安全管理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并接受过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并确保动火作业区域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动火作业应在设有专门防护措施的作业区域进行,严禁在易燃易爆、尘埃较大、有透风条件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张贴明显标识,并设置专人监护。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保持通道畅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清晰。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清欠工作,并复核安全。
第十三条在进行动火作业期间,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切断火源、开启相应的报警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员有权和责任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制止,并向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第十五条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随时保持警惕,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置。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应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定、火灾危险源预防、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置、消防器材配备、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十七条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八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运行,并确认安全状态。
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预防电、动火引发的事故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电气设备检查与维护: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用电设备操作规范:明确用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员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3.电气事故应急处理:建立电气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培训员工电气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与装备。
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动火许可证管理:制定动火许可证管理制度,凡需要动火的地方必须事先申请动火许可证,并根据许可证的要求执行动火操作。
2.动火操作规程:制定动火操作规程,明确动火操作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动火过程中的安全。
3.防护措施:对于可能引发火灾的场所和设备,要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
4.动火培训与演练:对从事动火操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动火演练,提高员工的动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仅是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内容,具体的制度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同时,组织单位要定期检查和评估用电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调整和改进相关制度。
电石厂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石厂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石厂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磨、热处理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电石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厂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3. 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4. 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 处理动火作业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应设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七条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时间;2. 作业内容、作业方法;3. 作业人员、监护人;4. 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5. 作业结束后清理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动火作业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天,如需延期,应重新办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现场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作业现场周边环境整洁,无易燃易爆物品;2. 作业现场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 作业现场有专人负责监护;4. 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2. 掌握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 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操作规程:1. 按照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作业;2. 作业前应检查设备、工具是否完好;3.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4. 作业结束后,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3篇)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施工、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火灾安全,制定的关于动火和使用火源的管理规定。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动火、用火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了动火、用火申请的流程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和审批人员。
一般涉及到申请表的填写、提交方式、审批程序等。
2. 安全措施:对动火、用火活动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确保火源安全、保证周围环境无可燃物、设置防火设施、疏散通道的畅通等。
3. 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进行火灾防护设备检查、提供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火灾防控培训等。
4. 监督和检查:明确相关部门对动火、用火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动火、用火活动符合规定和安全要求。
5. 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和相应的措施。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火灾预防工作得到有效实施,规范动火、用火行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发生的概率,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2)一、总则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场所等各类场所内动火和使用明火的活动。
三、定义1. 动火:指在无明火和高温能源之下,通过人工对可燃物进行点火,包括焊接、熔炼、切割、打火机点燃等。
2. 明火:指可见明显的火焰,包括蜡烛、炉灶、烧烤设备等。
四、动火、用火审批程序1. 动火、用火前,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动火、用火申请表》,并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 动火、用火审批程序如下:a) 申请人将《动火、用火申请表》递交给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b) 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用火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
c) 安全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将签字盖章的《动火、用火申请表》交给申请人,作为动火、用火的批复文件。
动火管理制度免费版
动火管理制度免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工程施工现场、仓库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指在使用明火、高温设备和电气设备进行作业时,必须预防引起火灾事故的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六条原则上禁止在动火作业现场内吸烟、使用明火照明。
第七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畅通通道,设置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八条动火作业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二章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动火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动火管理制度。
第十条动火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火作业场所进行巡查、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定期组织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落实到位,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三章动火许可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经过动火许可程序,才能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动火许可申请应当详细描述动火作业的地点、时间、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信息。
第十六条动火许可审批应当由动火管理部门审核并签发,申请人应当妥善保存许可证,并在作业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作业实际需要的时间,过期需重新申请动火许可。
第四章动火安全措施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立禁止明火区域标识,并设置相对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储存、搬运和使用规范,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6天(2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九、各项责任的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动火监护负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收藏)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收藏)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因生产、维修、施工等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割)、砂轮切割、钻孔、打磨等产生火焰、火花或者炽热表面的作业。
第四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动火作业计划,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并向消防部门报告。
第八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九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火灾的能力。
三、动火作业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明确动火作业的操作程序、安全措施和技术要求,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按照操作程序进行作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动火管理制度及措施
动火管理制度及措施一、动火管理制度:动火是指在进行火源活动时所产生的明火或高温火种。
在工业生产、建筑工程或其他场所,动火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活动,如焊接、切割、熔炼等。
动火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动火活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1 动火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动火活动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动火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1.2 动火管理制度的内容:(1)动火许可制度:对于需要动火的活动,必须先向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动火活动的人员将受到处罚。
(2)动火现场安全检查:对于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防火设施完好,应急救援措施到位,消防器材齐全可用,从而保证动火活动的安全。
(3)动火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进行动火活动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安全的认识和保障措施的应对能力。
(4)动火现场监控:对动火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动火活动的安全进行。
1.3 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动火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进行严厉处理。
同时,要不断完善动火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动火活动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
二、动火管理措施:2.1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1)了解动火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动火的时间、地点、要求等。
(2)查看动火现场的防火设施,确保设备完好,灭火器材齐全。
(3)确认动火现场周围没有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动火现场的安全性。
2.2 动火中的安全措施:(1)动火之前要进行通风排气,避免气体积聚,造成爆炸危险。
(2)在动火现场设置明火警示标志,避免他人靠近。
(3)动火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救援措施,以防发生火灾事故。
2.3 动火后的处理:(1)动火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确保没有明火存在。
(2)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所有设备正常,清空可燃物。
(3)关闭动火现场的防火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以备下次动火使用。
动火 用电管理制度
动火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营造安全生产的工作氛围,保障公司的设施和员工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用电作业。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动火、用电管理制度,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用电安全规程》的要求, 明确各职责的分工, 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动火、用电管理制度包括动火和用电两方面,分别由动火管理制度和用电管理制度构成。
第二章动火管理制度第五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或者起火的危险场所进行需要用明火或者高温进行的作业。
第六条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动火许可证,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
第七条动火作业应当在风力小于4级,气温低于30度,湿度大于30%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动火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在作业现场设立警戒线,并保持与动火点周围5米范围内的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九条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清理工作,清理完毕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十条对于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用电管理制度包括电气设备的操作、检修和维护的规范。
第十二条电气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对于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或拆卸设备。
第十四条在用电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额定电流、电压进行使用,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用电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进行设备的清洁和保养。
第十六条对于用电设备的故障,必须及时报修,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均需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用电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四章动火、用电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动火、用电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了解动火、用电的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动火、用电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并得到操作证书后方可进行作业。
20天能电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1.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2适用范围2.1适用于本公司有特种设备的有关车间和部门。
本公司涉及的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是指安全阀、压力表、调压阀等。
3引用标准及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4定义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等。
3.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3.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是指安全阀、压力表、调压阀等。
4.职责4.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4.2.安全管理部、设备部负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
4.3.各部门、分厂(车间)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4.各部门、分厂(车间)要建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的记录。
制定动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制定动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动火作业,加强火灾防范工作,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所有单位及员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严格执行。
二、动火作业管理1. 动火作业必须提前申请,并由专人负责申请办理动火手续。
2. 动火作业需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周围环境无隐患。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职监督员,负责指挥、监督作业过程。
4. 动火作业期间,需准备充足的灭火器材,确保随时可以处置突发火灾。
5.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才能交接。
三、动火安全管理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防护服,佩戴安全帽、安全镜等防护用具。
3. 指定专人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4. 动火作业不能在易燃易爆环境下进行,必须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四、动火安全风险评估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须得到确认后方可进行。
2. 定期对动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动火应急预案1.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指定专人负责动火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2.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规章制度由单位内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执行。
3. 对本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负责人。
4. 本管理规章制度的修改及补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动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希望所有员工和单位严格遵守并执行,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让我们共同努力,防范火灾事故,维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2024年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为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1.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动火、用火活动的管理。
1.2动火:利用明火或弧光、摩擦、电热、电子束及激光等方式,使成品、半成品或原材料等物品着火或产生火花、火苗、火焰或熔化、燃烧、爆炸和热的过程。
1.3用火:指企业内对于生产场所进行烘烤、加热、灭菌等操作及饮食、加工等生活设施所需火源燃烧的活动。
第二章动火、用火操作人员的要求2.1所有动火、用火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企业安全培训并持有合法的操作证书。
2.2操作人员在进行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2.4操作人员必须保持警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
第三章动火、用火申请流程3.1动火、用火申请必须在操作开始前到技术部门进行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
3.2技术部门按照动火、用火申请表格的要求审核申请材料,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3.3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必须在操作开始前对动火、用火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动火、用火作业。
第四章消防措施4.1所有动火、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留意补给。
4.2操作人员必须在作业前、作业过程中及作业后检查配备的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4.3操作人员必须熟知紧急情况处理流程,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5.1外来施工人员在企业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提交相应资料,并遵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5.2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企业内相应的安全、环保等管理规定,并参加企业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3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经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核验,并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管理制度的执行6.1企业必须建立动火、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
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用电平安管理制度.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动火。
1.动火前必须制定动火措施,严格执行审批流程,严格执行防范措施,配齐灭火器材。
2.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平安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平安后,方可离开现场。
4.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要经常进行清除。
5.仓库、车间、职工宿舍、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火炉、电炉等取暖,严禁使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
6.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口叩O
7.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单位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单位防火平安责任人审核,供电部门审批后(该流程结合实际情况),由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8.配电线路、电气设备要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1m内不准堆放杂物,应保持干燥并挂牌实行包机管理。
9.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
10.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房(室)内的通风要保持良好。
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动火管理制度11、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火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
2、凡是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
3、“动火票”应经主管加油站审批,并报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备案。
作业期间,站长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6、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动火管理制度2一、动火等级的划分:1.一级动火:禁烟区域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在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也属于一级动火。
2.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在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二、动火审批程序: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专职安全员审查,报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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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1目的1.1为加强公司生产区域的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公司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禁止违反动火六大禁令。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所有动火作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 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3.定义3.1.动火作业在工业生产、易燃易爆区域内,以及在使用过的输气管线、容器等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从事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工作,如:动用气割、气焊、电焊、电炉、火炉、喷灯、明火熬炼、机械切割、机械磨削、机械撞击、塑料焊以及非防爆型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的作业和其它各类能产生明火、火花、高温表面的作业,3.2.动火六大禁令3.2.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3.2.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3.2.3.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3.2.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3.2.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3.2.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3.3.动火申请人动火申请人是填写动火申请报告,并向动火批准人提出动火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现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者。
3.4.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是经过安全培训,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
3.5.动火批准人动火批准人是负责审批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责任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人(车间授权人可以是主任、厂级授权人可以是副厂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
3.6.动火监督人动火监督人是由动火批准人指定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人。
动火监督人应经过培训,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职责4.1.安全管理部是动火作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修订和对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动火作业单位4.2.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严格按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立即报告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4.3.动火区域所在单位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向动火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其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单位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4.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须严格按照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区域和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经监护人确认后方能动火。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4.5.动火作业申请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培训所有参与动火作业人员,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全过程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6.对动火安全负(监护人)直接监护责任,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在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
对动火作业过程全程监护,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
4.7.动火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批准人如要授权须书面委托,授权不授责,被授权人不得再次授权。
4.8.动火监督人对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直接负责,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
动火作业前,应对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在动火过程中,应全程监督,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5.火区范围5.1.凡属天能电石生产区域范围和除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根据我厂(公司)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设立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的确定,由车间(科室)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批准,报公司领导,进行备案。
5.2.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5.2.1.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储罐区、阴井、水封井及排水沟等不应少于30米。
5.2.2.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固定动火区内禁止动火。
5.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5.2.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6.动火主要级别划分6.1.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6.1.1.一级动火:指在运行或储存状态的易燃易爆物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直接在CO气体主体管线及设备、成品仓内进行动火作业等。
6.1.2.二级动火:易燃易爆车间工段岗位的设备、管道装置及其周围三米以内的动火作业:CO气体管线及设备周围、成品仓周围、电石炉三楼半、阴井、成品斗提机、高压配电室内等动火作业。
6.1.3.三级动火:在禁火区内,除了固定动火点及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范围外的其余地域:电缆桥架内、电缆桥架周围1米以内、冷却棚、密闭炉2至4楼、皮带机、质检中控室、低压配电室内等动火作业。
6.1.4.固定动火点:除了一级、二级、三级区域以外的区域:机修车间、出炉岗位、冷却棚维修区域、原料维修区域、公用工程工房内等动火作业。
6.2.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办理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7.1.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
7.2.对已知和有计划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者,以分厂(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动火审批表》,经安全管理部部长、主管安全领导及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送安全管理部备案;特殊情况安全管理部与调度、车间联系协调后方可动火。
7.3.车间指定专人监护,监护人负责通知化验员及片区安全员,并落实动火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7.4.由动火监护人确定取样地点,取样必须要有代表性。
7.5.片区安全员到现场后,首先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动火要求,对取样点、动火部位,周围的环境要做到细致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整改,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有效性。
7.6.片区安全员收到化验单后,确认化验结果在动火指标范围内,开据动火证,申请人、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必须亲自签字确认。
7.7.动火人接到合格动火证后,必须确认监护人在场,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火,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7.8.动火使用气瓶、焊机等动火工具,按照安全员的要求进行摆放,在易燃、易爆区内不得随意改变位置。
7.9.在非动火区内,对易燃、易爆设备的动火仍需办理动火申请手续,程序和一、二级动火程序相同。
8.动火许可证审批权限8.1.一级、二级动火由分厂(车间)报安全管理部,分厂(或车间)安全员根据要求对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化验合格后,安全员、车间主任、分厂(车间)主管安全责任人签字后,方可动火,同时车间主任、分厂(车间)主管安全责任人应在动火前对现场进行检查;车间指定监护人(或安全员)对现场进行监护,直到动火结束方可离开。
8.2.三级动火报安全管理部批准后,由分厂(车间)专职安全员签字后方可动火。
9.动火分析的规定和标准9.1.取样要有代表性,一级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其它级别动火应保存到动火场所点火后。
9.2.取样分析与开始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期限或动火作业中途间断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9.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仪器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9.4.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若为混合气体则应取平均值以下。
10.本厂(公司)规定的动火指标:10.1.乙炔(C2H2) < 0.23%(体积)10.2.一氧化碳(CO)< 0.01%(体积)11.动火许可证有效期限11.1.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限2小时;11.2.二级动火证有效期限为4小时;11.3.三级动火证有效期限为一天;11.4.生产现场出现异常时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动火期限终止。
12.动火前,申请动火部门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12.1.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设备容器管道及装置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材料来源,加堵盲板,必要时应拆掉一段管道,与系统彻底隔绝,并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安全措施审核表),并备案,由分厂和动火车间完成。
12.2.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的动火,必须将设备内的沉淀物质清除干净,并根据不同对象用空气、氮气等惰性气体水蒸汽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12.3.含易燃易爆可燃物质的设备动火必须把所有入孔、手孔、顶盖等进出口全部打开,与连接管线断开。
12.4.动火现场的易燃、易爆及可燃物质必须清除干净,保持现场整洁。
含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动火前要进行取样动火分析。
12.5.进入设备容器内动火,即使动火分析合格也要先做燃烧爆炸实验,不燃不爆后方可进入动火作业。
如进入含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设备容器内动火时,有毒物质浓度应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氧含量应在18-21%,并严禁向容器内通入纯氧,也可填写《动火审批表》并备案。
12.6.动火作业中的气体动火分析和安全措施,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对动火过程进行复核确认。
外单位人员动火由设备所在部门密切予以配合,落实好动火分析和安全措施。
12.7.对易燃、易爆阴井周围动火,做好现场防护,对周围管线排污口,由安全员和车间领导一起对现场操作工进行安排、说明,动火时严禁排污,确需排污,操作工应通知监护人停止动火。
动火人员远离现场,排完污后重新取样检测合格后,由安全员重新开取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12.8.动火监护人由动火申请部门指派落实,外单位到设备所在部门动火时,需派监护人的,由审批部门决定。
13.各级安全责任人职责13.1.对一级动火区,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安全管理部部长,根据情况巡回检查其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13.2.各级动火许可证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核负全责。
在动火证审批签字前,必须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现场情况,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是否齐备好用,在确认措施齐全,符合安全动火条件,安全防护措施实施到位,动火确无危险后,方可在动火证上签字批准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