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效果-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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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总论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总论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及时、简便、廉洁地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的性质和作用,民法总论中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总论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规定。

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对法官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代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
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

代理人必须是中国国家承认的律师、公民自行委托的其他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

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代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起诉讼、进行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

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代理人相关问题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代理人规定的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对代理人的资格认定、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在诉讼中代理当事人的人员提供了指导依据。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

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因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纵有为本人计算的意思,只能适用无因管理或隐名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只是适用于显名代理。

(2)行为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即使代理权有瑕疵,也只能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与表见代理无涉。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

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是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如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实,即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须相对人为善意。

即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

如果相对人有过错,则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若相对人有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要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按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由
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表见代理的看法

表见代理的看法

表见代理的看法
一、合法性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且该代理权没有被取消或终止。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善意性
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当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也就是说,相对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并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仍然与其从事民事行为,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三、利益性
表见代理的形成,必须对被代理人有利,或者说对被代理人无不利或损失。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因此,在认定表见代理时,应当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四、合理审查义务
相对人在与代理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如果相对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表见代理不能成立,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理审查义务是表见代理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风险负担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这是因为被代理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因此,风险负担是被代理人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

如果被代理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遭受损失,则不得向相对人追偿。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效力•相关推荐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效力[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讨论了表见代理制度,首先叙述了表件代理的概念,各国的立法例,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表见代理规定的不同,以及我国对表件代理制度的立法状况。

其次写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别为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事实或者理由、要求相对人善意但不要求相对人无过失、须行为人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人在裁决前对表见代理的行为不予追认。

再次写了表见代理对本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最后探索了在实践中表见代理制度的三方当事人各自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及应负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效力一、表见代理概述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大陆法系民法强调,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和补充,本应尊重被代理人意思,考虑被代理人利益,因而,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与表见代理是相互排斥的,只不过为了交易安全而承认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最早规定于《德国民法典》,其第170条规定:“代理权以意思表示通知第三人者,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代理权消灭前,其代理权对第三人仍然有效”,第171条第2款规定:“代理权在未依代理权授予之同一方式撤回前,代理权继续有效”。

第172条第2款规定:“授权书应交还授权人或宣告无效前,代理权继续存在”,第173条规定:“第三人在为法律行为时已知或可得知代理权已经消灭者,不适用”。

本民法典的“但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实者,不在此限”。

其后《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加以了明确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109条规定:“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意思者,于代理权范围内,就该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行为,负其责任”。

第l10条规定,“代理人实施其权限以外的行为,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有此权限时,准用前款规定”。

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效力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效力评析

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效力评析

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效力评析。

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下面分别陈述:(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4款又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此款规定,从反面看来,就是代理权授予后,又被限制、撤回或消灭,但若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相对人认为代理权没有被限制、撤回或消灭的信赖,从而被代理人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这就是分类中的“代理权存续性的表见代理”。

关于此款可与《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结合起来理解与执行。

2、《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此款规定是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的一种。

实践表明,本人知道一般有两种情况:(1)、本人应受通知而获知;(2)、从本人的特定行为中推定本人知道,如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出借给行为人等等。

认定本人是否知道应注意两点:(1)、应以本人事实上明知或推定其可得而知为限,若本人本可知道但因过失而确实未知的,仍成立不知道。

(2)、本人以不知道为原则,以知道为例外,行为人或第三人主张本人知道的,应对“知道”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法律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明确格表达,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本人)的意志在所不论,一律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承担完责任后,本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表见代理人对责任依法进行分担。

然而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向谁作否认表示,民法通则未作规定。

浅析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效力认定

浅析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效力认定

浅析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效力认定艾小兵摘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行为人并没有从被代理人处获得授权,没有真实的代理权,但从相对人的角度看由于被代理人的言辞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产生合理信赖并依此信赖行事,相对人认为是真实有效的代理权。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并不多,而现实中的情况又比较复杂,这就使得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效力认定需要统一。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可见表见代理属并非真代理,而是形式上相似于代理、与代理有联系而由代理法调整的情况;它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表见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有某种使人误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从而法律强使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而狭义无权代理,则不存在无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这种联系,也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

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做了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于我国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不多,现实中的情况又较复杂,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不统一,本文主要从司法审判实践出发,探讨对表见代理常见的几种类型及效力认定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论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

论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

论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表见代理是指自愿承担他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在我国民法典第二编《代理》中有专章规定,主要包括代理的种类、代理的原则、代理的效力等内容。

而在司法认定方面,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也有一定的规则进行了规定。

在我国法律中,表见代理的存在是被法律允许和认可的,法律并没有对表见代理做出一刀切的禁止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凭借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时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就为表见代理提供了合法的途径和手段。

在司法认定方面,法院会将表现为当事人的行为按照代理人的行为来认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互为代理时,代理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

这意味着,即使是表见代理,只要符合代理人行为的要件,就可以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

在表现为当事人的行为方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受众明示或者默示的示意,已经到达受众的行为,即视为生效。

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明示或者默示地向对方进行示意,并且对方已经接收到这种示意。

只有满足这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

司法认定表见代理的行为,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具体分析。

具体来说,需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因素。

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即使是表见代理,法院也可能认定为有效的代理。

而在其他情形下,可能会认定表见代理为无效的行为。

司法认定规则是以保护和维护合法权益为核心,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司法保障。

在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中,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表现为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司法认定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满足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合同和民事纠纷的解决,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表见代理选择题

表见代理选择题

1. 表见代理是指:
A. 代理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
B. 代理人在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
C. 代理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由于其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D. 代理人在经过授权的情况下,由于其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答案:C
2.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
A. 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B. 对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C. 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D. 对所有人都不产生法律效力
答案:A
3. 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仍然与其进行交易,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关系是:
A. 表见代理
B. 无权代理
C. 有权代理
D. 无效代理
答案:B
4. 下列哪种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A. 代理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B. 代理人在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C. 代理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由于其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D. 代理人在经过授权的情况下,由于其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答案:C
5. 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哪些?
A. 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外观
B. 第三人必须善意且无过失
C. 第三人必须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D. 被代理人必须对交易结果承担责任
答案:A、B、C。

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

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

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表见代理是⼀种⽆权代理,虽然⾏为⼈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善意第三⼈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话,就会形成民法的上表见代理。

合同是双⽅当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那么,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所实施的民事⾏为,善意的第三⼈有理由确信该⾏为⼈有代理权,因⽽可使被告代理⼈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种⾏为。

这⾥所说的“⽆权代理”⼀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等情形。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本⼈)的名义为民事法律⾏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的法律制度。

早期代理制度中,代理权是代理关系成⽴的绝对要件,⽆代理权⽽以他⼈之代理⼈名义所为之代理⾏为即⽆权代理⾏为,对本⼈不发⽣任何法律⾏为上的效果,仅在代理⼈与相对⼈之间发⽣基于侵权⾏为的损害赔偿关系,这种规定对于相对⼈是极其不利的。

为了弥补早期代理制度的缺陷,使代理制度不致危害交易安全,以保护相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的表见代理制度应运⽽⽣。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虽⽆代理权,但善意第三⼈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为民事法律⾏为,该项民事法律⾏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的法律制度。

如何认定是否属表见代理⾏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的,该代理⾏为有效。

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1、⾏为⼈以被代理⼈名义与相对⼈签订合同。

2、相对⼈与⾏为⼈之间订⽴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以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必须是善意的,且⽆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具有代理权。

相对⼈的理由是相对⼈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以认为⾏为⼈是有代理权的⼈。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施行。

其中,表见代理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第三人为其代理人。

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一种以委托人的名义,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 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我们找人代领快递、代为签收文件等等。

2. 表见代理是一种有限代理。

表见代理只能代理委托人所授权的行为,不能代理委托人未授权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该行为就无效。

3.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须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方式。

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无需告知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1.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表见代理必须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4. 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1. 表见代理的效力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认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有效。

2.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有异议,那么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3.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代理行为。

五、结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也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的简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概念,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表见代理的定性及效果

表见代理的定性及效果

表见代理的定性及效果(一)无权代理还是有权代理对于善意取得的性质,学界还有无意义说,其观点是,争论善意取得到底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意义不大,因为就最终效果来看,都是由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

这是有见地的。

虽然上文也提及继受取得说可以借助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但是这种效果的体现不够明显。

我们不妨来看另一个与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异曲同工之处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涉及三方利益,都在本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权衡之间选择保障第三人,保障交易安全。

体现了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下鼓励交易的特点。

《合同法》49条表明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同样的,制度的关键在于介入了第三人判断。

以上文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相同的思路来做分析,从事实层面来看,即是否存在手把手授权行为,表见代理分明属于无权代理,只是通过法律拟制规定,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这也就是通说认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依据。

但是,从第三人的角度看,第三人是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种经验层面的判断,是该制度效果的决定因素。

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当然是根据事实来判断代理的性质,此时客观事实和第三人主观认识是一致的。

但是表见代理中,不存在手把手的授权行为的事实,在交易行为发生的一瞬间第三人是不知道的,是事后才了解的,所以是没有即时的法律意义的。

通说固守着事实层面的因素,只承认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而我宁愿认为,外表授权也是代理权获得的方式之一,直接由经验层面对表见代理定性为有权代理。

(二)有权代理说更合理如果说善意取得的性质之争还有些纯粹学术味道的话,那么表见代理制度性质之争是有巨大的实际区别的。

继续来看《合同法》49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定性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那么这个条文显然是个对相对人的授权性规定,因为第三人行为的目的是和被代理人交易,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显然是与其原意向背的,但法律自然不会强迫第三人去接受恩惠,所以相对人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效果,而实现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无可厚非。

论表见代理的效力

论表见代理的效力

论表见代理的效力
边一舟
【期刊名称】《律师与法制》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一。

表见代理效力不适用有权代理通说认为,表见代理应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具有相同的效力,即表见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直接归属干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不可否认或推卸。

《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以特别通知或公告,通知第三人,已授权某人为其代理人时,代理人根据通知,在前一种情形,对收受特别通知的特定第三人可以行使其代理权;在后一种情形,对任何第三人均可以行使其代理权。

”既然法律确认行为人可以行使代理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真正授权)则“代理结果”必然归属被代理人。

【总页数】1页(P74)
【作者】边一舟
【作者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论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关于表见代理法律效力的思考
3.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类型及效力
4.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效力探析
5.表见代理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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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认定及其效力

表见代理的认定及其效力

表见代理的认定及其效⼒表见代理的本质是⼀种特殊的⽆权代理⾏为。

尽管事实上的代理⼈并不含有相关事件的代理权,但由于双⽅的⾏为使得第三⽅认为其是拥有着代理权的,因此代理⼈可能因为这种不存在的代理活动⽽受到⼀定程度的损害。

下⾯,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表见代理的认定1、代理⼈⾃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的⾏为使第三⼈相信具有代理权。

第三⼈信赖代理⼈具有代理权的假象是由于本⼈向第三⼈表⽰的⾏为所致,这些⾏为⼜可分为积极⾏为和消极的⾏为。

积极的⾏为是指被代理⼈主动地以⾏动或⾔语的形式(包括⼝头或书⾯形式)向第三⼈或社会公开授予代理⼈代理权,但实际并未授予。

如:被代理⼈将⾃⼰的印件、⽂书,包括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司印章的空⽩合同书借与他⼈等交予⽆权代理⼈,⽆论这种交付的⽅式是借⽤还是其他⽤途,只要⽆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与第三⼈实施了民事⾏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当然,这⾥还包括具有⼀定⾝份证明资格的民事主体作出的⼝头的表⽰也在此列。

这种积极的⾏为也包括将特定的⼈放置在某⼀位置使其⾃然具有代理权,如:甲企业职⼯⼄站在柜台前售货,虽然⼄还在实习期间,甲企业并没有授权他销售货物的权利,但只要⼄实施了销售⾏为,第三⼈出于善意则应当认定⼄的⾏为构成表见代理。

消极的⾏为是指本⼈对⽆权代理⼈代理⾃⼰的⾏为并不做否认的表⽰。

即⽆权代理⼈的代理⾏为需要本⼈予以确认其⾏为时,本⼈应当给予回答却未做任何表⽰,保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

本⼈的这种不作为可以是针对第三⼈也可以是针对代理⼈。

具体讲,可以是第三⼈要求本⼈确认代理⼈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崔告函,但本⼈在合理期限内对此没有任何回应。

也可以是⽆权代理⼈就⾃⼰的代理⾏为告知本⼈,要求本⼈做出有效的承认⽽本⼈并没有作出否认的表⽰。

据此就可以推断出存在让第三⼈相信代理权的事实,应成⽴表见代理。

当然,如果第三⼈或⽆权代理⼈主张成⽴表见代理,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即⾏为⼈虽然具有本⼈的授权,但其代理⾏为超越本⼈赋予他的代理权限,但第三⼈有理由相信代理⼈有此权限。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中的表见代理是指,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仍具有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权代理人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在表见代理中,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表见代理这一概念也开始受到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本文将对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行为,根据其所做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合理地相信其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表见代理是一种外在的、表面上的代理,是一种外在行为形式的表现。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是表见代理的行为基础,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表现出自己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行为上的表示,也可以是言语上的表示。

2. 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合理相信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基于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合理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的“合理相信”是指在合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 代理行为的实现代理行为的实现是表见代理的最终目的,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商业交易在商业交易中,经常会出现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交易的情况,此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2. 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

3. 合同签订在合同签订中,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合同签订。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代理行为的效力当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被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接受时,代理行为的效力即产生。

此时,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表见代理权的效力

表见代理权的效力

2004年12月28日16时50分左右,被告宁波某公司驾驶员驾驶被告所有的车辆行驶至某市建德路处因占道行驶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

经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认定,被告单位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二十多天,2005年5月25日经公安局巡逻大队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事故赔偿事宜,被告办公室主任方某(现仍在被告公司任职)参加了调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元、护理费5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8613元、交通费407元,合计元。

2005年6月2日,方某再次以被告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经交警中队调解达成协议,宁波某公司赔偿张某185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尚欠张某 15500元,于2005年6月9日前付清。

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将有关事故损失的相关证据及票据交给方某,由其转交给被告。

到期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赔偿款,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即时支付赔偿款15500元。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双方所签协议无效,理由是方某没有经过公司授权,代理行为无效。

二、争议对于本案方某是否具有代理权,所签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方某无代理权,所签协议当然无效。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方某虽由公司委派去参加调解,但公司并未对其签订协议进行明确授权。

因而,是无权代理行为,所签协议理应无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第5条之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该案中对诉争事实,原告方认为方某有代理权,被告方认为方某没有经过公司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根据《规定》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而该案方某在参加调解时没有提交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方无法证明方某有代理权,所签协议应认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方某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签协议有效。

表见代理被视为无权代理吗

表见代理被视为无权代理吗

表见代理被视为⽆权代理吗表见代理是⾏为⼈本来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进⾏的民事⾏为。

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利益,表见代理是有效的。

那么,表见代理被视为⽆权代理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表见代理被视为⽆权代理吗表见代理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权代理,但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从促进交易的⾓度出发,将表见代理视为有权代理。

⽆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权代理是指代理⼈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为。

⽆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的代理,⼴义⽆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此处采狭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的⾏为⾜以使善意第三⼈相信⽆权代理⼈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权代理⼈进⾏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由被代理⼈承担的代理。

构成要件不同1.⾏为⼈所实施的法律⾏为符合代理⾏为的表⾯特征,即代理⼈必须以被代理⼈的名义为意思表⽰;2.⾏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始⽆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三种情况;3.⾏为⼈与第三⼈所为⾏为不是违法⾏为。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相信⽆权代理⼈拥有代理权的理由;(2).第三⼈善意且⽆过失,即第三⼈⽆从知道⽆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3)⽆权代理⼈与第三⼈所为的法律⾏为,符合法律⾏为的⼀般有效要件和代理⾏为的表⾯特征。

法律效果1、⽆权代理发⽣法律效⼒的情形:(1)本⼈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的⾏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知道他⼈以⾃⼰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视为同意。

”2、⽆权代理不发⽣法律效⼒的情形在不存在本⼈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同意的情况下,⽆权代理为⽆效民事⾏为,应当按有关⽆效民事⾏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被代理⼈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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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表见代理的效果-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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