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技术标准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目的为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工作,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用和实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城,适用本导则。
其它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3内容要求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尽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的编制应体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在合理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基础上进行。
控规图集的编制工作要体现与总体规划的深化相接合,与城乡规划法实施相结合,与规划电子信息资料库建设相结合,与规划成果报备和档案管理相结合,与阳光规划市民参与相结合。
2 控规编制单元划分2.1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范围为更好的规范控规编制,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区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应合理划分控规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控规编制单元的划分范围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
设区市应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大,但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区范围。
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应实现控规编制单元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大,但不得超过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
2.2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原则控规编制单元原则上根据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结构、行政街道和社区界线、交通分区的划分界线、自然的地理界线、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结合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及规划管理的需要确定。
旧城中心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2KM2-4KM2,新城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3KM2-9KM2。
2.3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组织工作控规编制单元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划分,经论证后确定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系统。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索 取号:A018-2005-5-0001 分 类: 业务信息 公开机构:杭州市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08-5-15 产生机构: 杭州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05-12-14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8-5-15 浏览次数: 1790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第二章 “控规控规””的编制第六条 “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 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 “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A4)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四年七月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总则1.1 为使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控规单元内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各项控制指标和相关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4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为编制依据。
1.5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遵守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1.6 在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编制程序2.1 组织负责编制该规划项目的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相关各专业技术人员。
2.2 收集和分析现状基础资料,进行现场勘踏和核对图纸和资料。
2.3 多方案比较和论证形成中间规划方案提交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中间审查。
根据中间审查会议纪要、修改方案,形成送审成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审查会议,规划编制小组根据会审纪要修改方案,形成报批成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4 规划成果需符合本技术规定的成果要求。
3、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3.1 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文体阐述,以条文形式重点反映规划地段各类用地控制和管理原则及技术规定。
具体格式和内容如下:3.1.1 总则阐明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适用范围、现状资料、生效日期和解释权所属部门。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第六条“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第九条编制中心根据规划局下达的计划书要求,提出具体的技术规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与设计单位明确设计任务。
第十条编制中心应逐步加大招标委托的比例,促进“控规”编制质量的提高。
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控规”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10.3.25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3)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4)第一节实施总则 (4)第二节街区控制规划管理 (6)第三节地块控制规划管理 (8)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10)第六章其它 (15)第七章附则 (15)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为“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杭州市域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3条(控规概念)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管理单元为编制范围,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规划。
第4条(成果组成)控规由法定文件、管理文件、附件三部分组成。
其中: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管理文件依据法定文件而编制,由执行细则和执行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公众参与报告和相关分析图,是文本、图则的阐释。
第6条(成果审批)控规成果中,法定文件由杭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城规委)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及省规划部门备案,作为社会监督的依据;管理文件由城规委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
第7条(合法性)控规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和控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
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
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
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8年12月13日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
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
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
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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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
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
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
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1、实位控制。
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即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得更改。
2、虚位控制。
进行虚线(或实线加标注)控制的用地,对地块的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更改,但地块的位置可在同一服务范围的同一街区内略作调整。
3、点位控制。
进行点位控制的设施,在确保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不独立占地),集约使用土地。
对名木古树古井等保护要素因实体太小无法画出形状的,也采用点位控制,控制位置。
4、指标控制。
进行指标控制的设施,其建设控制要求以规模指标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位置、边界形状不进行空间落地,但需确定指标落实的空间范围,在进行下位规划编制时必须在确定的空间范围内落实相应指标。
1.0.7(公众参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行“阳光规划”,全过程中导入公众参与,应按《规划编制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社区居民进行座谈》(杭规发〔2005〕90号)及《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深入社区,体现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制衡机制,保证规划的公平、公开、公正。
1.0.8(规划合法性)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等。
如因特殊原因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做出专门说明。
涉及地铁物业的地块技术标准,还应执行《杭州市地铁物业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8)。
1.0.10(成果标准化)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符合本编制技术规定和《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算机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的要求,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指导规划管理工作。
(分类控制)不同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不同的要求,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1)新建区时要强调农村转换成城市时,村级经济留用地的落实,农居用地的落实。
(2)旧城区要强调尊重既有用地的产权,在满足日照、交通、市政设施、环境的前提下慎重确定改造地块及开发控制指标,强调建筑布局试排,使指标有操作性。
(3)历史街区除了要考虑旧城区的特点外,还要符合历史街区保护的要求。
(4)生态带控制区侧重于保护和控制生态要素,划定禁建区、确定限建区建设限量。
(5)风景区要结合风景区规划规范的要求和城市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进行开发控制。
2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2.0.1(用地分类层次)以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基础,适应公益性设施和用地刚性控制、经营性设施和用地弹性控制、土地集约使用、功能复合的趋势,根据控规分层控制的要求和杭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街区层面按主导属性强制性控制、地块层面按用地性质规定性控制的方法。
2.0.2(街区主导功能)按街区用地的主导功能,划分为居住功能区、工业功能区、仓储功能区、商业商务功能区、特殊用地功能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区、高教功能区、商住混合功能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设施功能区、生态景观功能区、村镇建设区等用途类型。
2.0.3(地块用地分类标准)以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为原则,对国标的用地分类进行细化和局部调整,重点细分公益性设施,增加复合功能用地,形成《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详见附表二)。
城市用地分类为10大类,54中类和91小类。
各类用地调整如下:(一)居住用地分类1.增加中类Re普教设施用地,指属于居住区、小区、组团应配套建设的幼托、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普通教育设施用地,细分为Re-幼、Re-小、Re-初、Re-高、Re-九共五个小类。
2.增加中类Rx宿舍、公寓用地,指单独占地的宿舍、公寓用地,细分为Rxa单身宿舍用地、Rxb老年公寓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分类1、将原中类C3文化娱乐用地分解为C3文化用地和C27商业娱乐用地。
C3文化用地指以政府供地为主的文化设施的用地,将以商业营业为主要用途,以市场供地为主的娱乐用地划至中类C2商业金融业用地,并增设小类C27商业娱乐用地。
2、将原中类C2商业金融业用地名称改为商业金融业娱乐用地。
并将原小类C23贸易咨询用地名称改为商务办公用地。
3、将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细分为C9a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不含养老设施)、C9b宗教活动场所用地、C9c敬老院用地。
(三)仓储用地分类增加中类Wa物流配载用地,指各类包含货物运输、加工、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四)道路广场用地分类增加小类S1a快速路用地,指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类1.增加小类U24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2.小类U23原“加油站用地”修改为“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指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3.将中类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为U9a消防设施用地、U9b防洪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六)水域和其它用地分类增加中类Eg郊野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
(七)混合用地符号规则用AB或A/BC表示混合用地,其中前者“AB”表示以A为主导的混合用地。
后者“A/BC”表示明显具有上下层关系的混合用地,其中“A”表示底层的用地性质,“B、C”表示上层的使用性质。
如C/R表示底层用地性质为C,上层的使用性质为R;U/CR表示底层用地性质为U,上层的使用性质为C和R。
2.0.4(地块用地分类控制)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以《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为依据,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
2.0.5(用地兼容控制)城市建设地块的用途兼容性控制执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版),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时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及地块内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时,应符合《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规定,且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3.单元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3.0.1(规划任务)单元层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与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对本单元的控制内容。
在对单元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单元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区和地块规划。
3.0.2(用地布局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城市(镇)建设用地与非城市(镇)建设用地。
对于水域、耕地、郊野公园、村镇建设用地等非城市(镇)建设用地地区,划定适宜建设、限制建设、禁止建设等规划控制区,提出相应空间管制措施和要求。
对城市(镇)建设用地,进行街区划分,并确定街区主导功能(详见2.0.2)。
街区划分的考虑因素:(1)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路、重要河流、铁路等);(2)居住社区、行政街道的界限范围;(3)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和功能内在的关联性;(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20—3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6)城市综合体的界限范围;3.0.3“六线”控制“六线”是指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其控制内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1、道路红线控制根据交通需求分析,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完善支路网规划。
规定各级城市道路等级、位置、红线宽度、横断面分幅、控制点坐标、平曲线半径、道路缘石半径、平面交叉口渠化、交通岛、出租车智能扬招站、公交港湾停靠站、慢行(人行与非机动车)立体过街通道及其出入口位置与控制要求、主要交叉口竖向控制要求;确定立交等主要交叉口、城市广场的形式、控制范围及控制要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需强制性控制的城市支路应实位控制,其它城市支路、立交、城市广场的控制范围可虚位控制。
2、城市绿线控制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郊野绿地(重点是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指标控制与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