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条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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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精品】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一、概述

1.以权利取得是否须以前权利人之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所有权的取得可分

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本节所述限于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添附、时效取得(以上物权法没有规定),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孳息收取等。

《物权法》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二、先占

(一)先占的意义和性质

是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物权法》没规定该制度,但实务上认可。

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先占属于一种事实行为。通说,不动产只适用于国家先占。

(二)先占的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须为无主物

无主物,是指发生先占时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包括自始无主之物(如野生动物)和被所有权人抛弃之物。

物是否无主,应依客观标准判断,而不以先占人的主观认识为准。

例如,先占人认为是无主物,实际属于遗失物的,不属于无主物。而先占人认为是遗失物,实为废弃物的,仍属于无主物。

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地下文物、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无主物。

3.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且实际控制

如果为救治的目的占有野生动物,不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4.无法律上禁止性规定或者他人享有先占权的情形。

例如,在公海上捕鱼,是典型的先占取得;但是,对特定水面取得渔业权者,拥有独占的捕捞权,排除一般人的先占取得。

(三)法律效果

发生先占取得的效果,即先占人取得其先占之无主物的所有权。为原始取得。

多项选择题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桌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

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3.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4.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权取得与转让案例分析

不动产权取得与转让案例分析
加深对不动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解
案例分析有助于加深对不动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解,包括不动产权的取得方式、转让程序、 登记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不动产权交易实践中的技巧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掌握不动产权交易实践中的技巧和方法,如尽职调查、风险评估 、合同起草等,提高交易效率和质量。
为解决不动产权纠纷提供思路
案例分析可以为解决不动产权纠纷提供思路和方法,帮助当事人了解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 案,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通过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降低税负。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
合理规划交易时间
根据税收政策变化,合理规划交易时间,降低税收风险。
案例七:不动产权取得中的税务筹划
案例背景
某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方式取得一处不动产。
税务筹划方案
通过合理规划交易结构,将资产重组过程中的税负降至最低。
THANKS
02 不动产权取得方式及案例分析
原始取得
含义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 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 人的意志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方式
案例分析
例如,某人在荒野上建造了一栋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该人可以通过劳动 生产的方式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包括劳动生产、孳息、添附、善意取 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完善合同条款

民法典 不动产买卖合同4篇

民法典 不动产买卖合同4篇

民法典不动产买卖合同4篇

篇1

民法典是我国最高法律规范,对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十分重要。不动产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在合法的前提下订立的、关于不动产

买卖的协议。在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确保合同有效、合法、公平,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应当具有合法、真实、自愿、公平的特点。合同双方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在签订合同

时应当遵循合同的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签订合同。此外,合同的

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有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双方的

权益应当得到公平的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在合同中设置不公平的条

款。

其次,不动产买卖合同应当具有确权、明确、合法的特点。合同

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及

相关约定等内容。合同不得有歧视性条款,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

权益。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果有争议应当

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法定

程序。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包括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等。此外,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无歧义,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如果合同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如遇到争议,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是尤为重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

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首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即: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鉴于此,随后法条制定了严格的善意取得成立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1)如何理解“受让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

不动产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分析

不动产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分析

不动产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分析引言:

不动产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不动产权益,

规范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行为。本文将从不动产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深入探讨不动产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一、不动产权利的分析

不动产权利是指个人或法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权益。根据我国不动产法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不动产拥有的最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等权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买卖、继承、赠与、遗失物归属等。例如,小明购买了一栋房屋,他便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这栋房屋,包括出租、出售等。

2.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不动产拥有的使用和收益权利,但不包括处分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等。例如,小红租赁了一套商业办公楼,她享有使用该办公楼的权利,并且可以从中获得租金收益。

3.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以不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物,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

债务履行。根据《担保法》,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和质权。例如,小华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时,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银行便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二、不动产义务的分析

不动产义务是指个人或法人在享有不动产权利的同时,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不动产法的规定,不动产义务主要包括保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1. 保护义务

保护义务是指不动产权利人需要保护不动产的完整和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动产所有权人应当保护房屋的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房屋结构,以免侵害他人的权益。

民法典对房地产的规定

民法典对房地产的规定

民法典对房地产的规定

房地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人民生活中不可或

缺的一部分。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买卖双方

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文

将就民法典对房地产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了房地产的所有权,明确了所有权

人对房地产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人对其房地产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法转让、交换、赠与或者抵押等。该条款的

颁布,为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明确房屋的座落、面积、用途等重要事项。合同双方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此外,双方还应当依法

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以及风险转移等。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在

过户手续办理前,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确保商品房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

如有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履行,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房屋租赁合同

1.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租赁房屋的位置、用途、租期、租金等重要事项。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确保租赁交易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2. 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九条规定了租赁房屋的使用和维修等权利和义务。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居住要求,及时维修和更换设备设施。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注意维护,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同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

别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民事主体可以取得某些财产的所有权,这个过程是经过一系列合法的手续和方式,从而得到把该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过程,本文就对这一章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民法典总则的序言中明确指出,民法典是立法保障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需要,为此,编纂了民法典总则,以及各个特定领域的规定,其中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为各行各业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规定了合法的手续和方式。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第174条,要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条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应当依法操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我们应当给予保护,这个保护是通过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使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进一步的,在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中,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在第175条中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通过登记取得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购买不动产之前,应当了解该不动产的合法性,以及该不动产是否在法律上受到了保护。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通过登记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除了不动产的所有权,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还对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取得进行了规定。对于能够在市场流通的财产,我们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前提是该财产是具有合法来源的。而对于不具有合法来源的财产,我们则不能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应当了解该财产的合法性,以及该财产的来源,以免购买不合法的财产,导致财产所有权的无法得到保护。

不动产法之物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与登记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法之物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与登记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法之物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与登记的法

律规定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房产的需求增加,不动产的交易与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不动产交易中,物权登记是一项十分关键的环节,特别是对于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探讨不动产法中关于房屋所有权与登记的规定。

一、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与内容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指对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了对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意味着业主可以自由使用房屋、收取相关收益,并具有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依据主要有《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登记的重要性以及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等都需要进行物权登记,以确保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登记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物权登记的实施主体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由不动产登记处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事项、登记证明的发放等。登记机构是保障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公正性和

真实性的重要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登记所需材料与程序

在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如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明、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机构进行申请。登记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颁发登记证明。

不动产法与房地产交易指南不动产投资与交易风险分析

不动产法与房地产交易指南不动产投资与交易风险分析
不动产法与房地产交易指南 不动产投资与交易风险分析
目录
• 不动产法概述与核心条款解读 • 房地产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 不动产投资策略与技巧分享
目录
• 房地产交易风险识别与防范建议 • 案例分析:成功规避风险,实现投资
回报 • 总结与展望:未来不动产投资与交易
趋势预测
01
不动产法概述与核心条款 解读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利变动的法定公示 方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 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 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不动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等。不同类型的权利具有不同的法律 效力和保护方式。
不动产合同是不动产交易的基础,包括买 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不动产 合同制度对于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 全具有重要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宪法
宪法规定了土地等不动产的公有制 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为不动产法提
供了根本遵循。
物权法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 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等,为不动产法提
供了基础性法律规范。
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 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 等,为不动产交易合同提供了法律 规范。
多元化投资组合
建议投资者构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包括不同类型的房地 产项目和不同地区的投资标的,以降低单一项目或地区的 风险。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

一、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人在购买不动产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无辜信赖而受到不当损失的情况。

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

1.善意取得优先原则: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取得人优于不动产原欠债务人。即使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仍存在权利,但如果善意取得人在安全买卖环境下取得所有权,其权益应得到保护。

2.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权益原则: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第三人在善意取得不动产权益时可以免除不动产的其他担保责任。

3.保护承受人合法权益原则:在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为了保护承受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承受人能够合法取得所有权。

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善意取得不动产权益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善意取得:取得人对取得不动产权益的事实、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具备善意取得的主观状态。

2.关联交易:取得人与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不存在违法关系,例如受贿、贿赂等非法交易。

3.交易方式合法:善意取得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4.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证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人应具备合法的登记手续和登记文件,以证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四、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五、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权益,法律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措施。

2016年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6年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6年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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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明白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取得;

●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依据;

●懂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民法典与物业有关的条款

民法典与物业有关的条款

民法典与物业有关的条款

民法典中与物业有关的条款涵盖了不动产的所有权、物权、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包括:

1. 不动产的所有权:民法典规定,土地、建筑物、林木、山岳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和法人可以依法取得该不动产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益。

2. 使用权:关于不动产的使用权,民法典规定,个人和法人可以与国家、集体所有者订立租赁、承包、合作、出资经营等契约,获得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3. 物权:民法典规定,在不影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个人和法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处分、转让和抵押等行为。

4. 共有物业:民法典规定,共有物业指的是多个人共同拥有的不动产,包括共同所有权、共同承包权、共同租赁权等。对于共有物业的使用、管理、收益等方面,民法典明确了相关规定。

5. 物业管理:民法典对物业管理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制度的设立与运作,以及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等。

总之,民法典中与物业有关的条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物权、共有物业的规定,以及物业使用、管理和相关合同的规定。

这些条款为个人和法人在物业方面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关于《物权法》生效之前不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的梳理

关于《物权法》生效之前不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的梳理

关于《物权法》生效之前不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的梳理在《物权法》生效之前,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规则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的梳理:

1.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遵循依法登记的原则。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程序:当事人之间首先应当依法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然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只有完成登记程序后,不动产所有权才会发生变动。

3.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和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当事人之间完成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则即使未交付不动产,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4. 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其他规定:如果不动产涉及抵押、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总的来说,《物权法》生效之前,不动产物权变动主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其核心原则是依法登记。而《物权法》的生效,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使得不动产物权变动更加规范、透明和有法可依。

(法律知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法律知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法律知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的条件。①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

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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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条款六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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