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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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物权变动之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星考点)

【司考】考点物权变动之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星考点)

基本概念1.形成诉权:与单纯形成权互为相对关系,指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的形成权。

2.单纯形成权:行使人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3.原始取得:不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如劳动生产、孳息、先占、征收、添附和善意取得等。

4.继受取得: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如合同、继承等。

5.确认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法院对处于争议状态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归属作出的确定。

6.继承回复请求权: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7.添附: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附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9.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融合。

10.加工: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11.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13.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14.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

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重点考点详解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添附(加工、附合、混合),无主动产的先占,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取得孳息,善意取得。

2024年法律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80题)

2024年法律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80题)

2024年法律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80题)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表示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 )3、《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符合最高院要求的生效判决书可选择性上网公开。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 )5、《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个人海外金融资产2014年起申报。

(√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将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

(×)7、按照《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 )8、经营者提供的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接受服务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2013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网购商品一律实行7天无理由退货。

(×)10、根据国务院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公司的注册资本一律实行认缴登记制。

(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

(×)1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可以不说明理由,但要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4、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A.实践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2.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

A.国家B.城市C.集体D.个人3.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

A.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C.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的D.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4.某甲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给希望工程,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A.诺成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双务法律行为D.有偿法律行为5.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A.应当签订代理B.应当承担法律后果C.视为同意D.不视为同意6.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

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B.主物和从物C.特定物和种类物D.可分物和不可分物7.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

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8.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

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

A.企业法人B.国家机关法人C.事业单位法人D.社会团体法人10.北京机车车辆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A.党委书记B.厂长C.工会主席D.副厂长11.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C.上级主管机关的意志D.法人的意志1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无效的民事行为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1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财产关系和有财产性质的人身关系14.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物权法历年考题-(11495)

物权法历年考题-(11495)

物权法司法考试选择题2014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 6 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 6 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 6 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C.交警大队代收 6 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 6 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答案】 D【考点】无主财产的归属【解析】选项 A 错误。

薛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因此,薛某履行义务并非没有对应的权利人,而是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问题。

选项B、C 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 6 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选项 D正确。

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部采用 D 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占有的保护总结

占有的保护总结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占有主要有以下功能:(一)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这种状态一旦存在,即应受到保护,不管这种状态是来源于合法的权利,还是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的,这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构成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

占有人对物的外在的——即通过空间联系的一事实上支配的可能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占有意思,在法律上被看作是真实权利状态的表达和象征。

即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但是除前权利人在其对物的占有被剥夺后立即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否则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非法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为了防止私人执法与暴力行为,法律不允许权利人以自力救济的方式去解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此种解除行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采取公共执法的方式进行。

倘非如此,社会秩序将会变得极不安宁、极不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陷入所谓的“丛林规则”——基本原理是“弱肉强食”,强者吃次强者,次强者吃弱者,弱者吃更弱者,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规律。

具体体现:第一,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的力量对占有的现状加以改变,以防止私人执法和暴力行为,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

如果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且其侵夺或妨害非法律所允许,则其应作为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

如果某人非法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则除非该所有人当即采取措施排除侵害,回复占有,否则所有人只能通过法院实现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第二,通过侵权法以及不当得利法对占有给予的保护。

占有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当占有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在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或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时,占有可以受到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给予的保护。

正因为如此,《物权法》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论占有之构成要件

论占有之构成要件

物权法学期论文论占有之构成要件班级:研究生部2005级民商四班姓名:叶**学号:**************授课老师:蒙晓阳唐烈英论占有之构成要件一、问题说明综观大陆法系各国之民商立法,无不有占有之法律制度,虽体例不尽一致,然皆认其有独立而重大之地位,各主要之民法典均以数十条文之众,不厌其详,构建了占有法之完备体系。

是占有之问题不容小觑也。

反观我国之民商立法,于占有之规定竟告阙如耳。

以至于作为民事基本法之《民法通则》中,仅于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除此条之外,其余民商立法再无对于占有之明确规定。

其实本条之占有乃所有权之占有权能,非独立自成一系之占有制度,较诸欧陆各国相形见绌矣。

如此之现状,虽归之于历史之局限与时代之原因,无可苛责,然直接之结果乃致占有法之制度长期缺位,民法之体系因之而漏洞频出,难以满足社会之发展需要。

近年以来,民法学界对欧陆诸国之占有法体系深加研究,已具一定之广度与深度,大抵认为占有不应局限于所有权之占有权能,当自成体系,发挥其独立之价值。

《物权法草案》(六审稿)中将占有特设一编一章予以规定,虽寥寥数条,实寓有与欧陆诸国相似之理念:占有之制度必须独立成章,专门立法,以发挥其不可代替之功能。

此举表明,由于历史原因而长期缺位之占有法,归位之时已可企足而待。

然而占有制度诚如澳大利亚学者瑞安所言,“在有关占有的法律中,各种构成现代民法本质的线索如此紧密和错综地交织在一起,恐怕法律的任何其他领域都无法与之相比。

罗马法的理论,古老的日耳曼惯例和封建观念,以及院法改革和黑格尔学派的形而上学都曾影响占有法律并使这个论题特别有趣和复杂。

”①故如何界定占有之构成要件,涉及整个物权法、甚至民法之体系。

本文拟就占有之构成要件作一尽量有新意之整理归纳,盖占有法精深博大,吾人后学之浅薄者,求有所创新,非敢望也,仅以整理归纳为限,为以后进一步钻研之基础。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妥善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如下:一、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如何处理?答: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与案外人据以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直接相关的权属确认、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于相关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与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并非直接相关的其他请求,不予一并处理。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执行程序终结,如何处理?答: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实现等事由而终结,原告未撤回起诉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三、案外人以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答: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具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鉴于法定优先权仅影响受偿顺序,不属于排除执行的事由,一般应告知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者分配方案异议程序解决。

四、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答:案外人以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尚未到期的房屋租赁关系为由,基于租赁权请求排除执行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一)承租人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否定租赁权成立或存续存有异议,以对被执行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请求阻止移交占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承租人在被执行房屋查封前,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已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实际合法占有使用的,应予支持;(三)承租人在被执行房屋设立抵押权前,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已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实际合法占有使用的,应予支持。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2024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2、3)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2024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2、3)

价值较大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
车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 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①是有偿受让且价格合理(以市场价为参考标准);②取 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③完成法定的公示 (登记或交付);→不知情、合理交易并支付相应价格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或 法律禁止的流通物等。
考点精讲:考点1 保障各类物权
二、物权
含义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地位 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原则
物权平等保护 原则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 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商品房和老家的房屋所有权
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分析】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涉及承包地的,按照法律的 规定,要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
考点精讲:考点1 保障各类物权
二、物权
2.物尽其用——他物权
含义 所有权之外的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宅基地 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 农民 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
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 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
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

不动产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时

不动产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时

不动产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时,最高法公报案例如何开辟了新的权利救济路径?陈枝辉按:《物权法》颁布后,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制度已经普遍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但这一制度的负面效果,则是真正的、未登录于登记簿册的权利人,将有因之丧失权利的危险。

在无权处分、虚假买卖引发诉讼不断增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和合法占有人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最高法院在最新一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选登了上海市一中院“连某与臧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明确了房屋买受人基于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出卖方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但不必然享有针对合法、正当占有房屋的有权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本期法官说,我们为您推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判决的解读,认真研读会发现,这是一个具有颠覆意义的案例。

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不能基于物权享有对房屋实际占有的权利,展现了法律成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丰富的特殊裁判规则,揭示了中国大陆典型成文法背景下,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所能突破的最大底线。

无疑充满智慧和勇气。

深入该案例裁判规则的背后考量,我们应该注意到:不动产权利人因各种原因如无权代理丧失权利,后手买受人基于善意、对价取得该不动产,法律上便形成两种值得保护的权利人:无辜的原始权利人、善意取得的后手权利人。

基于交易安全和效率产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着眼于对登记簿上权利人的保护,由此奠定了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石性规则;基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善良风俗所必然产生的损害救济,亦同样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后手买受人无辜,原始权利人更无辜,舍前者而保护后者,是法律和裁判者利益衡量后所作权宜抉择。

由此提醒购房人:一桩看上去合法无瑕疵的房屋交易,非常有必要实地、多方了解标的物是否存在原始权利缺陷。

要注意的是,本案例具有极强的个案特征,有关虚假诉讼、串通交易的判断在无足够证据支撑情况下,仍只能作为个案裁判者自由心证内容,作为一般原则存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具有物权法领域基石性的地位,而鼓励交易、保护不特定第三人所代表的市场交易安全的商事法制理念和原则仍将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

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

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

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一、判断题?1.《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善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其受到损害的,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A3.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各自份额比例承担。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5.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返还。

×?6.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只有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

×?C7.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8.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9.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10.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输的货物。

×?1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有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12.城市国有土地可以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出质人对于因物质的隐秘瑕疵而造成的损害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出质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5.出质人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6.村民甲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给乙后,有权再申请一处宅基地。

×?D17.担保物权无需以特定的物或权利为客体。

√?18.当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19.当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王利明)

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王利明)

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5-11-28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动产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该条确定了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障财产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该规则首次见于我国立法草案,有关研究尚不深入,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浅的探讨,以供参考理论界与实务界参考。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设定的必要性在民法理论与立法上,占有究竟是一种事实状态还是一种权利,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由于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不同,因此实际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占有保护立法模式。

以德国为代表的一种模式主张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

《德国民法典》第854条规定,物的占有,因取得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而取得。

根据立法者的解释,事实上的支配力体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一种实际管领,[2]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将占有理解为权利。

[3]但此种观点并非主流观点。

而以日本为代表的另一种模式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即占有权。

《日本民法典》物权法篇中第二章未规定占有的概念,而是规定了占有权。

其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因为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

根据学者的解释:“占有权的内容并非像其他物权那样要确保对外界物资的使用,而是以事实的支配作为事实,而认为其暂且正当的一项权利,以便使之得出上述法律效果。

[4]”对于上述争论,笔者的观点是,占有既可能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可能是一种权利。

但为了扩大对占有的保护,维护交易秩序和财产安全,有必要将占有界定为事实状态。

因此占有是占有人基于占有的意识而对物的事实上控制,或者说是民事主体基于占有的意识对于物的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所谓占有推定规则,按照学理上一般理解,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即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者,推定其适法有所有权。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租赁权或其他权利者,推定其适法有租赁或其他权利。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题库2022年1月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C)。

A.形成之诉B.给付之诉C.确认之诉D.赔偿之诉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A)。

A.既得权和期待权B.财产权和人身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D.绝对权和相对权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C)。

A.有限清偿责任B.无限清偿责任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D.按份责任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D)。

A.法人机关成员B.法人代理人C.上级主管机关D.法人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B)。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无效的民事行为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二、多项选择题6.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AB)。

A.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B.人身关系C.国家宏观经济关系D.行政法律关系7.公民死亡后即丧失法律上的人格,随之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ABD)。

A.遗嘱发生效力B.财产开始继承C.债权债务消灭D.婚姻关系消灭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

A.依法被撤销B.解散C.违约或侵权D.依法宣告破产9.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属要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AD)。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B.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C.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10.《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BC)。

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三、名词解释1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某2、某3、√4、√5、某6、√7、某8、某9、某10、某11、某12、√13、√14、某15、某16、某17、√18、某19、某20、√21、某二、单项选择题1、C2、A3、C4、D5、C6、C7、A8、A三、多项选择题1、ABCE2、ABDE3、ABD四、名词解释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2、物权行为:指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将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五、论述题(一)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二)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

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三)债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给合。

(四)折衷主义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

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非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奥地利等民法的债权形式主义。

论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的适用(一)

论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的适用(一)

论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的适用(一)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对于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从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设立的价值以及与登记制度的关系上看,这项规定是不合适的。

本文从比较法上的有关规定,和占有与登记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分析了这一规定,并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明确规定占有权利推定适用于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把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排除在占有权利推定的范围之外。

关键词]占有,占有权利推定,登记,不动产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

在这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了审议物权法,这标志着2002年12月首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开始实际进入分编审议通过的程序。

这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可以说是中国物权立法的重要一步。

此次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1]共分五编二十二章,总计二百九十七条,长达五十五页。

草案详尽地规定了人们在处理财产关系中的各种行为准则,无论涉及国家基本制度的“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这样的条款,还是同一般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如“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在草案中都有表述。

草案对时下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有所涉及,如纠纷频发的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草案规定了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更换物业;对于农民普遍关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草案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但是草案中的个别条文似仍有待商榷。

其中第二百九十五条对于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似有不妥。

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是民法占有效力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学术界对其适用范围也有较大的争议。

笔者拟在下文中对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适用范围进行论述,并对二百九十五条做出分析,指出其不妥之处。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权益。

它规定了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下面将从物权法律制度的定义、主要内容和特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物权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益进行保护和规范的一套制度。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固定的财产,动产则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械、家具等。

物权法律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物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物权的取得与终止、共有与共有制度以及物权的保护等。

其中,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机制之一,通过登记确权,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物权的取得与终止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物权的产生与消灭的条件和方式。

共有与共有制度则规定了物权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行为规范。

物权的保护则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权力和义务的双重规范,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也规定了权利人的义务。

其次,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合同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互独立但又相互补充。

再次,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法制度,它以公益为基础,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永久性的法律制度,
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受时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保护和规范不动产和动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它确保了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民法》(本科)练习题1

《民法》(本科)练习题1

《民法》练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关系属于(A )。

A 绝对法律关系B 相对法律关系C 人格法律关系D 身份法律关系2、以其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形式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C )。

A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B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C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D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是(C )。

A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B 代理人辞去委托C 代理人死亡D 代理事务完成4、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发生在(B )。

A 诉讼时效期间内任何时间B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C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六个月内D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年内5、导致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发生在(D )。

A 诉讼时效期间内任何时间B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C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六个月内D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6、物权的客体只能是(A)。

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人身利益7、抵押权属于(D )。

A 完全物权B 主物权C 用益物权D 担保物权8、地役权属于(B )。

A 完全物权B 从物权C 法定物权D 担保物权9、按照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物权分为(C )。

A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B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C 主物权和从物权D 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10、动产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转移?(B )A 登记B 交付C 合同成立D 买卖完成11、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D )。

A 占有权能B 使用权能C 收益权能D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12、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指的是所有权的(D)。

A 整体性B 排他性C 弹力性D 恒久性13、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B )。

A 罗马法B 日耳曼法C 法国法D 德国法1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A)。

A 30年B 40年C 50年D 70年15、土地承包合同应该采用(B )。

A 口头形式B 书面形式C 登记形式D 审批形式16、下列哪项财产可以设定抵押?(B )A 幼儿园B 汽车C 土地所有权D 支票17、下列哪项财产或权利不可以设定质押?(B )A 著作财产权B 土地所有权C 仓单D 汇票18、下列关于留置权性质的表达,正确的是(A )。

所有权和合法占有的区别与联系

所有权和合法占有的区别与联系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合法占有则是实现物权的方式之一,二者相互联系。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合法占 有来行使其权利。
所有权与合法占有的区别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而合法占有仅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 管理,不享有所有权人的全部权能。
区分所有权和合法占有的意义
合法占有是所有权保护的表现
合法占有体现了所有权人对物的实际支配和控制,是所有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合法占有的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一:房屋所有权与占有权纠纷
纠纷背景
甲拥有一套房屋,但长期出租给乙居住,后甲欲出售该房屋,乙却以长期居住为由主张占 有权。
法律分析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甲作为房屋所有 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而乙虽然长期居住,但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享有占有权 和使用权。
调解结果
丙和丁达成调解协议,丙归还车 辆,丁退还购车款。
案例三:知识产权所有权与占有权问题
01
问题提出
戊创作了一首音乐作品,被己唱片公司擅自录制发行。
02 03
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戊作为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即所有权。己唱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录 制发行,侵犯了戊的著作权。
VS
合法占有法律法规
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对物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合 法占有可以是基于所有权的占有,也可以 是基于其他权利的占有,如租赁权、借用 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合法占有 的认定、保护、终止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实践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所有权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需要注意以 下几点:首先,要确保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合 法有效;其次,要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 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所有权受到 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2022年学历教育-专接本-民法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剖析B卷(带答案)第61期

2022年学历教育-专接本-民法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剖析B卷(带答案)第61期

2022年学历教育-专接本-民法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剖析B卷(带答案)一.综合题(共15题)1.单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买卖中,履行的地点是()问题1选项A.A.不动产所在地B.B.买方所在地C.C.卖方所在地D.D.以上都可以【答案】A【解析】A履行地也称为清偿地,是指债务人应当作出履行的地点。

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处理:(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交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题属于交付不动产的情况,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2.案例题简述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答案】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债权关系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

而物权通常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人可以向其他任何人主张自己权利的实现,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人并非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关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借此损害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

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产生排他效力。

这种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一般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

(3)权利设定不同。

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物权设定时则必须或者应当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但当事人无法自由创设现行法上没有认可的物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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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时不动产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时,最高法公报案例如何开辟了新的权利救济路径?陈枝辉按:《物权法》颁布后,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制度已经普遍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但这一制度的负面效果,则是真正的、未登录于登记簿册的权利人,将有因之丧失权利的危险。

在无权处分、虚假买卖引发诉讼不断增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和合法占有人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最高法院在最新一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选登了上海市一中院“连某与臧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明确了房屋买受人基于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出卖方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但不必然享有针对合法、正当占有房屋的有权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本期法官说,我们为您推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判决的解读,认真研读会发现,这是一个具有颠覆意义的案例。

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不能基于物权享有对房屋实际占有的权利,展现了法律成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丰富的特殊裁判规则,揭示了中国大陆典型成文法背景下,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所能突破的最大底线。

无疑充满智慧和勇气。

深入该案例裁判规则的背后考量,我们应该注意到:不动产权利人因各种原因如无权代理丧失权利,后手买受人基于善意、对价取得该不动产,法律上便形成两种值得保护的权利人:无辜的原始权利人、善意取得的后手权利人。

基于交易安全和效率产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着眼于对登记簿上权利人的保护,由此奠定了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石性规则;基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善良风俗所必然产生的损害救济,亦同样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后手买受人无辜,原始权利人更无辜,舍前者而保护后者,是法律和裁判者利益衡量后所作权宜抉择。

由此提醒购房人:一桩看上去合法无瑕疵的房屋交易,非常有必要实地、多方了解标的物是否存在原始权利缺陷。

要注意的是,本案例具有极强的个案特征,有关虚假诉讼、串通交易的判断在无足够证据支撑情况下,仍只能作为个案裁判者自由心证内容,作为一般原则存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具有物权法领域基石性的地位,而鼓励交易、保护不特定第三人所代表的市场交易安全的商事法制理念和原则仍将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

一审裁判文书案号:(2019)浦民一(民)初字第36805号二审裁判文书案号:(201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33号,二审合议庭:张薇佳(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唐建芳、朱强案例要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

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当前无权处分、虚假买卖引发此类诉讼日益增多的情况下,通过合同之诉更有利于平衡、规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某系争房屋原系臧某房屋拆迁后以补偿安置款购得,2019年8月,系争房屋权利核准登记至臧某名下,房屋由臧某及家人居住使用。

2019年8月12日,案外人李某以臧某代理人身份与案外人谢某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下同)800,000元,后系争房屋权利登记至谢某名下。

2019年10月,连某与谢某就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1,100,000元,2019年4月5日,系争房屋权利核准登记至连某名下。

2019年7月5日,连某起诉要求谢某交付系争房屋,臧某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该案诉讼。

后原审法院判决确认以臧某名义与谢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驳回连某要求谢某交付系争房屋的诉请;驳回臧某要求确认连某与谢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

原审审理中,连某请求判令臧某立即迁出系争房屋。

臧某辩称,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其未出售系争房屋,连某与案外人谢某的买卖关系应属无效,故不同意连某的诉请。

审判结论一审法院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本案中根据连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系系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臧某现已非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其已无权居住使用上述房屋,故连某要求臧某迁出系争房屋应予准许,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给予臧某一定的时间另行解决居住问题。

臧某辩称系争房屋属其所有、其并未出售系争房屋等意见,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故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臧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从系争房屋内迁出。

一审判决后,臧某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连某与案外人串通骗取系争房屋产权证,臧某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连某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连某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生效判决确认连某与案外人谢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同时亦确认谢某自始至终没有合法取得过系争房屋而客观上无法向连某履行交付系争房屋的义务,故连某应向谢某主张因无法交付系争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连某虽然已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但在其从未从出售方谢某处获得系争房屋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其径行要求系争房屋实际占用人臧某迁出,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连某要求臧某从系争房屋内迁出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发生分离的情况下,买受人是否可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房屋内的实际占有人迁出。

一、占有、占有权能及所有权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定位在我国民法中,“占有”原来只是作为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一项权能而存在,并非一类独立的权利,更未从立法上确立占有制度,这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占有保护设立为《物权法》上制度之一有一定的差距。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物的归属与物的利用相分离情况不断出现,如仅从所有权或他物权意义上对占有关系加以调整,在立法上显然是不完备的。

故2019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在充分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以调整占有人与非占有人之间因财产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为范畴的占有制度,与所有权和他物权一起构成三权鼎立的《物权法》立法格局。

对于占有、占有权能及所有权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定位应注意如下几点:第一,关于占有的性质,我国目前采纳通说,即认为占有仅体现为对物的支配管理关系,而并不反映某种权利关系。

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可基于管领物的事实而成立占有。

因此,占有并不以任何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只要实际上控制或支配占有物就成立占有。

而占有权能是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一,一般不称之为“占有权”。

因为权能只是权利的组成部分,在权能分离之前,它不能被称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权能只有在与权利分离之后,才可能称其为一种权利;第二,占有是人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除《物权法》占有制度另有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之事实并不是产生占有权能的根据,而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有无占有权以区分系合法占有亦或非法占有;第三,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不能混淆,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法律制度,其内涵要比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丰富得多;第四,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只要物的所有权归属已经确定,即使物已为他人所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亦不能成为所有权人。

即使是合法占有,占有人也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

可见,转移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占有权能的一并转移。

本案中谢某与连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连某成为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房屋未予交付,而臧某又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发生了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分离的情况。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行使条件——《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该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中的一种。

本案原告连某正是基于上述规定才向被告臧某提起了诉讼,但连某在本案中能否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该请求权基础的确定是否正确呢?要想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必须对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要件进行分析,只有满足了所有要件事实,连某基于该请求权基础提起的诉讼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要件事实分析1、一方享有涉案标的物的相应物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这种变动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和典型,其遵循的是物权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不动产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另一种是基于非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指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其遵循的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只要法定原因发生,物权就直接发生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直接发生效力。

对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通过两个阶段的行为来完成:一是物权变动基础法律关系的设立,通常是指签定以发生、变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引发物权变动为主旨的债权合同,学理上称之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二是物权变动行为,该行为以设定、变动和消灭物权为目的,如双方至房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连某与案外人谢某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且2019年4月5日,系争房屋权利核准登记至连某名下,故系争房屋的物权变动过程已完全完成,连某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相应物权。

2、另一方是现在占有涉案标的物之人占有人必须是现在占有物的人,即在提出请求时仍然占有物的人。

如果曾经的占有人现在已经不再占有该物,那么权利人的请求对象将发生变化或丧失请求对象,无法继续行使相应的返回原物请求权。

此外,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那么权利人此时也不能再请求对方返还原物,而是只能主张赔偿损失。

需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占有人应做扩大解释,并非仅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管领及控制之人,其可以是直接占有人,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人。

涉案房屋原系臧某房屋拆迁后以补偿安置款所购得,从2019年8月房屋权利第一次核准登记至臧某名下至今,臧某及其家人就一直在内居住使用,即使系争房屋被二度买卖,臧某仍实际居住从未搬离,其当然符合“现在占有涉案标的物之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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