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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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及暂行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及暂行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及暂行规定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

医院成立价格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

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

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医用耗材价格。

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费用清单查询制度。

科室应逐项记录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在患者就诊前,要告知患者所需医疗费用金额,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待患者对医疗费用认可后方可进行医疗服务。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

科室应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进行自查一次,杜绝自定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

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经常性、自觉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五)完善患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

在医院门诊大厅及各科室显著位置公布医院价格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意见簿,制定电话回访制度,对门诊治疗后患者进行电话回访,及时受理患者投诉,详细记录投诉内容,转交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投诉人。

(六)严格把关医院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开展医疗服务的需要,各科室如有条件开展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物价管理员应积极指导科室填报新项目成本测算表,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报价格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待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1. 引言1.1 研究背景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研究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也越来越多,价格行为管理日益显得重要。

在过去的发展中,一些医疗机构存在价格透明度低、价格歧视、乱收费等问题,导致患者不了解医疗服务价格、无法有效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甚至造成医疗纠纷。

为了解决医疗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医疗价格行为,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旨在完善医疗价格制度,促进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患者的知情权。

但目前对于这一规定的研究仍较为有限,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本文将围绕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展开研究,探讨其必要性、内容、执行情况、影响和优化,以期对我国医疗价格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提升提供借鉴和参考。

1.2 目的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通过制定规范的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可以明确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设置的原则和程序,防止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当行为的发生,确保医疗服务价格的公平、合理和透明,维护医疗市场秩序。

2. 保障患者权益。

医疗价格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经济负担和接受医疗服务的积极性。

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可以有效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医疗机构利用价格行为牟利,使患者受到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3. 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可以引导医疗机构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上,促进医疗技术的提高和医疗服务的创新,推动整个医疗行业向着更加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价格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和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为医疗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3 意义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对于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有效规范医疗机构内部的价格行为,遏制不合理的价格涨幅,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1•【文号】卫规财发[2006]227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6]227号)为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促进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预算控制第四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

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

根据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

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第八条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

医院内部价格监督管理制度

医院内部价格监督管理制度

医院内部价格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的价格监督。

三、价格监督责任价格监督工作由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下设价格监督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四、价格监督内容1.药品价格监督:药品价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严禁出现价格虚高、高价回扣等违法行为。

2.医疗器械价格监督:医疗器械价格应当公示,价格必须合理、公平,不得私自涨价。

3.医疗服务价格监督:医疗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五、价格监督流程1.建立价格监督档案,全面记录医院内部价格行为,包括销售记录、采购记录、价格变动等信息。

2.定期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对疑似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展开调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3.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涉及销售人员的,将违法行为记入个人绩效考核,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对价格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价格监督能力和法律意识。

六、价格监督措施1.加强价格信息的公开,向社会公开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与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价格约定和服务内容,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价格监督检查。

七、价格监督违法行为处理1.对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严重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八、违法行为通报1.对于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进行宣传,警示其他医院不得违法。

九、附则1.价格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保护价格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

2.医院内部价格监督管理制度的修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及时修订,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0年总目录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0年总目录

高校教育收费管理 江 玲(7-46)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价格阻击战 促企业复工复产 保民生价格
稳定 于维东 张兴汶(7-50)
全力打好价格监管组合拳 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李 莉(7-52)
河北省 @ 所有企业遇到违规收费直接拨打 12315
(8-23)
殡葬行业收费整治见成效
江 玲(10-45)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梁传青 张兴汶(10-48)
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 号(3-1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关于做好近期价格收费监管工作
的要求 (3-16)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0 年第 12 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保护公平竞争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3-1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
展清理整治的通知 市监注〔2020〕55 号(6-14)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
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办资函〔2020〕240 号(7-3)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月份新闻发布会实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一级巡视员 陈志江(11-14) 找准定位 苦炼内功 开拓创新 勇于担当 努力开创价格鉴证评估 工作新局面 ——在第一届全国价格鉴证评估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调解认定处处长 初 绽
(11-16)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营造公平竞争政策、法治和市场环境 ——在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新闻发布会 讲话
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 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

设有床位且500张床位以下设立1-2名,501-1500张床位设立2-3名,1500张床位以上设立3-5名。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1名。

第七条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二)有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处理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医院关于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精编版】

医院关于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精编版】

医院关于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价格管理小组职责各科室:为加强中心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文件精神,中心特成立价格管理小组。

机构名称:皇姑区龙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价格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价格管理部门:财务科兼职价格管理人员:一、价格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研究制订中心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对中心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三)讨论、决定中心收费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

二、兼职价格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对中心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及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二)参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前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院前的收费许可审核;(三)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四)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审核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管理人员负责、药品价格及耗材价格管理人员负责医用耗材价格,并依据政府医药价格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五)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对不规范收费行为及时纠正;(六)对中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七)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价格公示,在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公示;(八)接待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九)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23•【文号】卫规财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卫规财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重要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

保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稳定,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为人民群众提供费用较低、质量较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当前卫生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提高对稳定价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监管,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二、科学设定指标,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科学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增长幅度的控制指标,包括每门诊人次费用、每床日平均费用、出院者平均费用等。

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提高价格工作透明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价格管理。

要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病历记录和费用清单审核制度。

全面实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费用清单和费用查询制度。

强化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责任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积极研究探索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按照规定的项目内涵提供服务,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权益,确保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合理性,医疗机构内部需要建立与完善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促进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规范,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需求,提高患者满意度。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以及个体医生。

第一条医疗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对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公示。

医药价格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且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公开。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优惠政策等,并且应当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公示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确保医疗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医疗机构应当考虑到医疗服务的成本、质量、患者需求以及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以确保价格的公正和合理。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有效执行。

对于存在价格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罚,并公示其违法违规行为,以警示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保证医疗价格的透明和公正。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价格的监督,发现价格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价格合规性。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价格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对医疗价格的投诉。

对于患者提出的合理投诉,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医疗价格宣传,向患者全面介绍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优惠政策等信息,提升患者对医疗价格的了解和认知。

第七条医疗价格管理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医疗价格管理水平,并加强医疗价格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医疗价格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八条附件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医疗价格管理规定附件,包括医疗价格核定方法、医疗价格调整机制、医疗价格监测和评估标准、医疗价格违规行为处罚制度等内容,以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管理。

最新医院物价办职责医院物价管理职责与制度

最新医院物价办职责医院物价管理职责与制度

医院物价管理职责与制度目录1、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2、医院物价管理工作流程图3、物价管理科丄作制度4、物价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5、物价员岗位职责6、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7、医院医药价格管理机制8、医院价格管理制度9、价格公示制度10、费用清单制度11、医药收费复核制度12、医药收费复核监管措施13、医疗服务收费讣算机操作管理制度14、新增医疗服务项LI价格申报制度13、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16、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制度17、价格投诉管理制度附:投诉处理程序18、物价管理奖惩制度19、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大卫规发[20xx]194号文件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卫生部医管司修订《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林市友谊医制定、修订了物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物价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特成立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

一、主要职能与职责(一)、物价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1、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医院物价管理工作。

2、研究制订医院物价管理制度、考评及奖惩标准。

3、对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物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进行医院新增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申报的审核。

5、组织物价员和各科室兼职物价员进行物价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6、每年召开物价管理委员会会议1-2次,讨论研究医院物价管理相关工作。

(二)、物价管理科主要职责1、在院领导和物价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完成医院物价管理工作。

2、对医院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进行管理,进行一次性耗材和医疗服务收费许可审核。

3、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疗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

4、落实医药价格及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并依据政府医药价格政策,及时调整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

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国家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好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自查和卫生系统内部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并配合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此次价格大检查工作。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提高价格公开透明度,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内部价格指指医疗机构自行制定和调整的各项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药品费、床位费、检验费、手术费、护理费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医疗机构内部价格应当与其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和实际成本相匹配,不得虚高或低于正常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价格政策,明确价格的计算和调整方法,并及时向患者公示。

第六条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的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价格项目和金额;(二)收费周期和支付方式;(三)退费和退费标准;(四)患者权益保障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的调整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二)患者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三)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四)医疗机构的实际经营状况。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并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价格的合规监管,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医疗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这为医疗机构的经营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制定价格政策,医疗机构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患者负担能力,提供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价格服务。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内部价格的合规监管,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的公示是本规定的核心要求之一、价格公示应当涵盖各项价格项目和金额、收费周期和支付方式、退费和退费标准以及患者权益保障措施等内容。

这样可以使患者在就医前充分了解医疗服务的价格,并为患者提供保障措施,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2019年版)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2019年版)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人除具备以上基本要求外,原则上要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章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三)讨论、决定医疗机构收费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一)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及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二)参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前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许可审核;(三)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四)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审核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耗材价格,并依据政府医药价格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五)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对不规范收费行为及时纠正;(六)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七)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价格公示,在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公示;(八)接待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九)对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十)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十一)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医院关于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医院关于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价格管理小组职责各科室:为加强中心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文件精神,中心特成立价格管理小组。

机构名称:皇姑区龙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价格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价格管理部门:财务科兼职价格管理人员:一、价格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研究制订中心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对中心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三)讨论、决定中心收费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

二、兼职价格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对中心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及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二)参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前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院前的收费许可审核;(三)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四)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审核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管理人员负责、药品价格及耗材价格管理人员负责医用耗材价格,并依据政府医药价格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五)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对不规范收费行为及时纠正;(六)对中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七)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价格公示,在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公示;(八)接待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九)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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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部、中医药局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好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自查和卫生系统内部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并配合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此次价格大检查工作。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
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

设有床位且500张床位以下设立1-2名,501-1500张床位设立2-3名,1500张床位以上设立3-5名。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1名。

第七条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
(二)有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
(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处理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
(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
(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人除具备以上基本要求外,原则上要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章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三)讨论、决定医疗机构收费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及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
(二)参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前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许可审核;
(三)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
(四)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审核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耗材价格,并依据政府医药价格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
(五)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对不规范收费行为及时纠正;
(六)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
(七)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价格公示,在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公示;
(八)接待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
(九)对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
(十)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药价格检查;
(十一)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十条兼职价格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价格管理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医药价格检查;
(二)对本科室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
(三)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药价格咨询与投诉;
(四)对医药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及时反映、报告科室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开展情况,提供基础资料;
(五)接受有关医药价格知识的培训,熟悉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法规。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医院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度;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立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立项,并经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

(一)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要公布本单位及同级物价部门价格举报电话。

(二)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多种形式的医药费用查询服务,并明确告知住院患者费用查询方式。

住院患者可在病房护士站、住院费用结算部门查询一日住院费用及总费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

门(急)诊费用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

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制订内部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文件专卷保存。

对医药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作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进行医药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

要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加强医药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订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考评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检查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医疗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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