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住房公积金的视角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合同可否缴纳公积金
在当今社会,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然而,关于劳务合同是否可以缴纳公积金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及作用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一种住房储蓄性资金。
其主要作用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包括购房、租房、还贷等。
二、劳务合同的性质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合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劳务合同主要涉及劳动成果的交付,而劳动合同则涉及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
三、劳务合同可否缴纳公积金1. 理论上,劳务合同可以缴纳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象包括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
因此,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也可以成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象。
2. 实际操作中,劳务合同缴纳公积金存在一定困难。
首先,劳务合同通常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因此,用人单位可能不愿意为劳务人员缴纳公积金。
其次,劳务人员流动性较大,一旦离职,公积金账户的维护和提取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
3. 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禁止劳务合同缴纳公积金,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缴纳。
因此,在法律层面,劳务合同缴纳公积金尚存在一定争议。
四、劳务合同缴纳公积金的利弊1. 利:如果劳务合同可以缴纳公积金,有助于提高劳务人员的住房保障水平,降低其购房压力。
2. 弊:如前所述,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导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管理存在漏洞。
五、结论综上所述,劳务合同可以缴纳公积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从法律层面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考虑劳务合同是否缴纳公积金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权衡利弊,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务合同缴纳公积金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标题: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案例分析引言: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文件,其中涉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是员工和雇主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对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做出深入探讨。
案例一:社会保险问题某公司雇佣了张某,但未按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张某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但无法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此时,张某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确保员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在此案例中,公司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对张某未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张某在工作期间因工残废,应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公司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决方法:张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并申请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公司应当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并向张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二:住房公积金问题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乙员工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甲公司未按时为乙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乙员工要求甲公司补缴相关费用。
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确保员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对乙员工未履行住房公积金义务。
解决方法:乙员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要求甲公司补缴相关住房公积金。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甲公司应当补缴乙员工未按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对拖欠的金额支付迟延利息。
结论: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是劳动法专业律师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
雇主未按时履行相关义务,将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或向相关管理机构投诉等方式寻求维权。
在未来的劳动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雇佣关系管理,确保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深入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深入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六十五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立法背景(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内涵丰富,核心是以人为本。
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直接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应当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当部分劳动者,劳动条件差,工资收入低,已经是产业工人的农民工基本没有社会保障,甚至劳动报酬权(生存权)也受到侵害,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后,举证不能,维权成本高,最典型的例子是山西黑砖窑事件。
精选资料由于以上原因,劳动争议大幅度上升,因侵害劳动者权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我县劳动信访案件这几年也大量增加。
特别是逢年过节,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到有关部门或县委、县政府上访。
据统计,全国劳动信访案件占全部信访案件的三分之一。
这种状况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不仅创造了财富,还创造了人类和人类社会。
因此,人们在劳动中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就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2建立劳动关系是进行生产活动的前提,实现就业是劳动者及其家人生存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一、引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与案例分析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评估,结合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该法律的内涵和适用。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1. 立法背景与原则《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
该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性别平等等基本内容。
(2)劳动合同的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工作。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充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018年上海一家外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未明确合同期限,导致员工在一次解除合同后要求赔偿约定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员工败诉,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违约金。
2. 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2019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没有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引发员工反感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员工的请求,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个人观点与总结回顾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中,双方需遵守合同的原则,并在劳动关系中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
5 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
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十大须知
劳 动 合 同 十 大 须 知
10
6 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按照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
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同的变更
24
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
注意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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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制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先要制定录用条件,如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诚信信息,身份、身体、学历、专业技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等信息的真实 B、入职手续不符合招聘条件、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文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目在限制范围之内 C、岗位职责条件,将岗位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量化 D、请假、迟到、早退次数,可以比规章制度更严格 E、绩效考核,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 F、各种考试,试用期要通过各种理论考试、培训考试等
10 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 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
一、合同订立原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分析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此条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是:如某公司到一个地方设分公司,开始设筹备处,这个筹备处虽不是法人,也要招员工,如果它不具签合同的资格,员工的权益就难以保障。
所以经授权,筹备处是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主要是指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
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新合同法最新规定第住房公积金二十一条
新合同法最新规定第住房公积金二十一条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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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合同可以有五险一金吗
标题:劳动合同中的五险一金: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导语:五险一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五险一金的约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劳动合同中关于五险一金的规定,以及实践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五险一金的概念及法律规定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政府规定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则属于强制储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合同中五险一金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五险一金的具体缴纳比例、基数等事项进行约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比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践中,劳动合同中关于五险一金的约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缴费比例:国家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
3. 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均有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缴费年限。
4.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和基数也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缴纳比例和基数。
三、劳动合同中一金一金的实践操作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待遇享受年限有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缴费年限,确保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4.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违约责任等。
6. 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12.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13.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14.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15. 实施日期: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xx》(以下简称调解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xx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xx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xx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保险福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应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案例
劳动者应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案例一、背景介绍住房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人追求幸福与安定的基础。
然而,并非每个人都能轻易拥有自己的住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帮助劳动者积累购房资金。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介绍几个关于劳动者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具体事例。
二、案例一:李明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李明是一名普通职工,在杭州市一家大型企业工作。
由于他的月工资较低,难以通过传统银行贷款购买自己的房屋。
然而,由于单位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李明有机会获得政府提供的购房贷款支持。
经过申请和相关手续办理后,李明成功获得了低利息贷款并顺利购买了首套自己的房屋。
三、案例二:王小姐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权益王小姐是一名在外地打工的年轻人。
由于她的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无法负担租金和生活费用。
幸运的是,她在就业城市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缴存了公积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王小姐有资格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及生活费用。
这使得她能够更好地解决生活困扰,同时也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四、案例三:张先生享受住房公积金退还张先生是一名退休职工,在工作时按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随着年龄增长和身体状况变化,他决定将房子出售并购买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住宅。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先生可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退还的权益。
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后,他成功获得了投入公积金的全部退款,为购置新房提供了资金支持。
五、结语以上所列举的案例仅为劳动者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的一部分事例。
这些案例突显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劳动者改善居住条件、解决经济困难方面的重要意义。
通过缴纳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们可以更好地拥有自己的住房、减轻经济负担以及改善生活品质。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重要的购房和改善居住条件的途径。
通过各种具体政策和操作方式,像李明、王小姐和张先生这样的劳动者们得到了不同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公司劳动合同不交公积金
公司劳动合同不交公积金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主要方面的观点。
一方认为,公司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缴纳公积金的条款,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另一方则认为,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缴纳公积金,因为公积金是一种福利,不是法定义务。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支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公积金是一项法定的福利制度,旨在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因此,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缴纳公积金的条款,以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这一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不明确规定缴纳公积金,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
然而,反对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缴纳公积金。
他们认为,公积金是一种福利,不是法定义务,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需求来决定是否为员工缴纳公积金。
此外,缴纳公积金会增加公司的成本,影响公司的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有权根据自身利益作出决策。
但是,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公积金并非纯粹的福利,而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其次,公司缴纳公积金并不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事实上,合理的公积金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缴纳公积金的条款。
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于那些在劳动合同中不明确规定缴纳公积金的公司,员工可以依法维权,要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然而,仅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缴纳公积金还不够,还需要完善公积金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
劳动合同中公积金的条款
劳动合同中公积金的条款一、前言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为了明确双方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现将住房公积金相关条款纳入劳动合同,以共同遵守。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1.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基数等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执行。
2.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工资支付之日起5日内,将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3.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确保账户的准确无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职工。
4.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不得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1. 职工符合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职工符合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
3. 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离职之日起3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4. 用人单位应当为单位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服务,确保职工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1. 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3.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信息,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和使用情况提出异议。
单位扣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单位在扣除劳动者工资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单位扣钱的法律规定,并提醒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工资扣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事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扣除的原因和数额。
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工资支付的相关事项,包括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标准等。
其中,对于工资扣除的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事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扣除的原因和数额;-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单位可以扣除工资的情形1.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2. 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
3. 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劳动者住房公积金。
4. 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5. 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6. 支付劳动者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7. 扣除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扣除劳动者工资。
三、单位不得扣除工资的情形1. 劳动者迟到、早退: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迟到、早退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关联条款:“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
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
合同工有公积金吗
合同工有公积金吗
合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定期限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的工人。
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合同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其中包括公积金。
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一种住房福利制度。
它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机制,旨在保障员工的住房需求。
根据国家规定,单位和员工每月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
公积金是员工的个人名下财产,可以用于购买住房、还贷款和支付租金等相关用途。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合规的,因此合同工应当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其中就包括公积金。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工的公积金缴纳比例和责任分配。
合同工的公积金缴纳比例通常与正式员工相同,依据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具体的缴费比例可能会有所差别。
合同工和用人单位按比例缴纳的公积金将由相关部门代管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合同工可以通过向所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公积金的具体政策和操作流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合同工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指导和帮助。
总之,合同工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方之一,应当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其中包括公积金。
合同工的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满足员工的住房需求。
合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公积金的具体政策和操作流程。
公积金是合同工的个人财产,可以通过相关程序进行提取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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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住房公积金的视角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立法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
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定位还是向劳动者倾斜的。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条例》作为一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监督的行政法规,保障了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更大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释,《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对于一些虽然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劳动合同法》和《条例》还是有保护性规定的,单位还是要依法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述表明《条例》适用的范围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对象,所以《条例》规定的缴存对象也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劳动合同作为职工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之一,一旦单位违反规定,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凭借劳动合同向中心投诉,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解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作为是一种强制性和义务性相结合的住房长期储金,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起着重大的作用。
职工应积极维护自身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在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与单位积极协商公积金的事宜,如单位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涉及住房公积金,职工或工会有权要求单位修改完善。
2008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作为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内容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解读】三方机制应当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组成。
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
根据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在解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重大问题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是代表政府的一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
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即应该为录用的职工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有关部门查看,单位应该按照职工名册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名册对于解决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也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违反《条例》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所以每个用人单位都应该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解读】劳动报酬作为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的因素之一,用人单位更应如实告知,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劳动报酬是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根据,同时住房公积金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应当享有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注意合同中是否包含了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如果没有,职工可主动提出,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解读】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读】对于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法规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对住房公积金作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可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明确写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试用期的劳动者和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条例》的规定,试用期的职工也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单位也应该为这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表明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的下限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解读】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对于住房公积金,单位与个人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要及时,还要足额。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所以住房公积金应在劳动报酬支付之日起5日内,按时、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不及时缴存会影响职工帐户的计息,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解读】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应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读】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等相关的证明和转移材料,否则不仅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