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精品PPT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2015.8.11)
一、住房公积金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
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 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 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 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公积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它是限制性使用的, 主要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
六、如何做好缴存、提取、贷款的制度 设计
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是从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把缴存、 提取、贷款政策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也会处理好已购房职工 与未购房职工等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之间的关系,兼顾到 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做好支持部分职工提取需求与支持部分 职工贷款需求之间的政策选择。
当然,在提取政策设计上也需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广大缴 存职工的长远利益角度出发,把缴存、提取、贷款政策作为一 个整体来考虑,处理好已购房职工与未购房职工等不同住房公 积金缴存群体之间的关系,尽量兼顾到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 我们也将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情况,建立提取情形或者 额度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1)购买住房;(购房提取,异地房产可取) (2)支付房租;(租房提取) (3)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还贷提取)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 (6)退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9)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10)户籍迁出本市; (11)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 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 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缴存
(五)缴存基数的限定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 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或计件工 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
四、贷款
(一)申请条件 (金1满)6申个请月贷(款异当地月缴之存前时连间续可按纳时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 本住市市房申户的请籍,公职可积工以金在持贷异就款地业。就地业中缴心存出的具,的在缴本存市证购明买,首向套本 (贷2款);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 (3)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6)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已购房且正在还房贷 还贷提取、销户全额 提取
增加收入、个人所得 税减免、利息补贴
正租房有购房预期
租金提取,购房提取、 住房公积 增加收入、个人所得
还贷提取、销户全额 金贷款 税减免、住房保障权
提取
益
正租房无购房预期
租金提取、物业费提 取、销户全额提取
增加收入、个人所得
税减免、利息补贴、 住房保障权益
(三)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
30年,且贷款期限与职工(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 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四、贷款
(四)担保方式 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或可质押的权利凭证
作为质押物 委托贷款银行:建、中、工、农、招、交、平
四、贷款
(五)还款方式 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
三、提取
(三)提出提取申请的时间要求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的两年内提出。
三、提取
(四)账户留存额 取消。 另外,住房公积金提取为报销制,所有情形的提取
额度均不能超过职工的消费总额。
三、提取
(五)为什么职工不能随便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由 于住房公积金是专项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 长期住房储金,因此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缴存
(八)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
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 办员注册登记。
二、缴存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
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归集专户银行, 建、招、中、工、交、中信、兴业)办理。单位 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 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缴存
(十二)利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
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二、缴存
(十三)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
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 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部分可以免缴。
三、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四、贷款
(二)贷款额度 (1)账户余额的14倍(2015年4月14日起); (2)月供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2015年4
月7日起); (4)个人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与共同
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90万元;
四、贷款
起来用于住房消费
一、住房公积金概况
(三)不同群体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受益
人群
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 金贷款
其他受益
已购房且还清房贷 购房提取、还贷提取、 住房公积 增加收入、个人所得
(有改善型住房需求) 销户全额提取
金贷款 税减免
已购房且还清房贷 物业费、销户全额提 (无改善型住房需求) 取
增加收入、个人所得 税减免、利息补贴
二、缴存
(三)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
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 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由单位确定。 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 和职工的缴存比例相同。
二、缴存
(四)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
二、缴存
(一)缴存主体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
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
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 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 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 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在职职工包括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
二、缴存
(六)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
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二、缴存
(七)专办员制度 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
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 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 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单位不得 随意更换专办员。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 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专办员负有向单位和职工传导住房公积金政 策的义务。
二、缴存
(二)缴存的强制性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 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 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2)等额本金还款法。 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不收取违约金或罚息。
四、贷款
(六)手续费用 新政取消了新建现房评估费,实现了零手续费用,
包括保险费、公证费、担保费等。
五、提取与贷款的联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除强制推行该制度增 加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外,主要是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 贷款得以体现。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 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时,可贷款额降低;提取 率降低时,可贷款额提高。
一、住房公积金概况
(二)缴存公积金的好处
对单位: (一)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 (二)稳定职工队伍 (三)提高单位形象 对职工: (一)增加收入(增加了单位缴存部分) (二)提高住房消费能力(提取出来用于购房、租金支出等) (三)享受政策性住房贷款的低息优惠 (四)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计息。 (五得)额免中个扣税除()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 (六)调整消费结构,通过政策的手段促使职工把一部分收入储蓄
三、提取
(二)提取额度最基本条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购房提取。一套房不超过账户余额; 二套房不超过余额60%;三套房以上不提取。 (2)租房提取。每月不超过月应缴存额50% (3)还贷提取。一套房每月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 额;二套房每月不超过月应缴存额60%(且不超过 上月实际还贷额);三套房以上不予提取。 (4)其他住房提取。每月不超过月应缴存额的 30%
二、缴存
(十)汇缴 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 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委托收款协议)
二、缴存
(十一)补缴 2010年12月20日前已经成立的单位,在该日期之后办
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补缴10年12月至开始 汇缴月期间住房公积金 2010年12月20日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可以补缴, 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补缴
(2015.8.11)
一、住房公积金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
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 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 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 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公积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它是限制性使用的, 主要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
六、如何做好缴存、提取、贷款的制度 设计
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是从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把缴存、 提取、贷款政策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也会处理好已购房职工 与未购房职工等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之间的关系,兼顾到 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做好支持部分职工提取需求与支持部分 职工贷款需求之间的政策选择。
当然,在提取政策设计上也需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广大缴 存职工的长远利益角度出发,把缴存、提取、贷款政策作为一 个整体来考虑,处理好已购房职工与未购房职工等不同住房公 积金缴存群体之间的关系,尽量兼顾到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 我们也将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情况,建立提取情形或者 额度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1)购买住房;(购房提取,异地房产可取) (2)支付房租;(租房提取) (3)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还贷提取)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 (6)退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9)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10)户籍迁出本市; (11)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 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 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缴存
(五)缴存基数的限定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 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或计件工 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
四、贷款
(一)申请条件 (金1满)6申个请月贷(款异当地月缴之存前时连间续可按纳时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 本住市市房申户的请籍,公职可积工以金在持贷异就款地业。就地业中缴心存出的具,的在缴本存市证购明买,首向套本 (贷2款);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 (3)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6)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已购房且正在还房贷 还贷提取、销户全额 提取
增加收入、个人所得 税减免、利息补贴
正租房有购房预期
租金提取,购房提取、 住房公积 增加收入、个人所得
还贷提取、销户全额 金贷款 税减免、住房保障权
提取
益
正租房无购房预期
租金提取、物业费提 取、销户全额提取
增加收入、个人所得
税减免、利息补贴、 住房保障权益
(三)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
30年,且贷款期限与职工(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 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四、贷款
(四)担保方式 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或可质押的权利凭证
作为质押物 委托贷款银行:建、中、工、农、招、交、平
四、贷款
(五)还款方式 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
三、提取
(三)提出提取申请的时间要求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的两年内提出。
三、提取
(四)账户留存额 取消。 另外,住房公积金提取为报销制,所有情形的提取
额度均不能超过职工的消费总额。
三、提取
(五)为什么职工不能随便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由 于住房公积金是专项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 长期住房储金,因此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缴存
(八)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
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 办员注册登记。
二、缴存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
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归集专户银行, 建、招、中、工、交、中信、兴业)办理。单位 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 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缴存
(十二)利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
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二、缴存
(十三)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
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 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部分可以免缴。
三、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四、贷款
(二)贷款额度 (1)账户余额的14倍(2015年4月14日起); (2)月供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2015年4
月7日起); (4)个人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与共同
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90万元;
四、贷款
起来用于住房消费
一、住房公积金概况
(三)不同群体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受益
人群
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 金贷款
其他受益
已购房且还清房贷 购房提取、还贷提取、 住房公积 增加收入、个人所得
(有改善型住房需求) 销户全额提取
金贷款 税减免
已购房且还清房贷 物业费、销户全额提 (无改善型住房需求) 取
增加收入、个人所得 税减免、利息补贴
二、缴存
(三)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
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 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由单位确定。 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 和职工的缴存比例相同。
二、缴存
(四)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
二、缴存
(一)缴存主体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
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
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 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 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 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在职职工包括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
二、缴存
(六)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
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二、缴存
(七)专办员制度 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
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 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 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单位不得 随意更换专办员。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 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专办员负有向单位和职工传导住房公积金政 策的义务。
二、缴存
(二)缴存的强制性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 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 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2)等额本金还款法。 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不收取违约金或罚息。
四、贷款
(六)手续费用 新政取消了新建现房评估费,实现了零手续费用,
包括保险费、公证费、担保费等。
五、提取与贷款的联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除强制推行该制度增 加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外,主要是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 贷款得以体现。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 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时,可贷款额降低;提取 率降低时,可贷款额提高。
一、住房公积金概况
(二)缴存公积金的好处
对单位: (一)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 (二)稳定职工队伍 (三)提高单位形象 对职工: (一)增加收入(增加了单位缴存部分) (二)提高住房消费能力(提取出来用于购房、租金支出等) (三)享受政策性住房贷款的低息优惠 (四)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计息。 (五得)额免中个扣税除()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 (六)调整消费结构,通过政策的手段促使职工把一部分收入储蓄
三、提取
(二)提取额度最基本条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购房提取。一套房不超过账户余额; 二套房不超过余额60%;三套房以上不提取。 (2)租房提取。每月不超过月应缴存额50% (3)还贷提取。一套房每月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 额;二套房每月不超过月应缴存额60%(且不超过 上月实际还贷额);三套房以上不予提取。 (4)其他住房提取。每月不超过月应缴存额的 30%
二、缴存
(十)汇缴 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 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委托收款协议)
二、缴存
(十一)补缴 2010年12月20日前已经成立的单位,在该日期之后办
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补缴10年12月至开始 汇缴月期间住房公积金 2010年12月20日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可以补缴, 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