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权行使前提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家自卫权相关问题研究
国家自卫权相关问题研究李菲(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710049)摘要:国家自卫权是维护一国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具有自然权利或固有权利的属性,是所有国家都拥有的权利。
根据宪章规定,“受武力攻击时”是行使自卫权的前提,除一国实际受到武力攻击,当其迫近武力攻击时也可以行使。
自卫权的行使对象除了国家外,也应包括恐怖主义组织和特定情形下的第三国。
为防止自卫权的滥用,自卫权的行使应当以“解除攻击威胁”和“恢复原状”为限。
关键词:固有权利行使前提行使对象行使限度一、国家自卫权的含义与性质国家自卫权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保护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作为一项固有权性质的权利,自卫权的权利来源不仅包括自然法理论,也同样衍生自各国所拥有的“诉诸武力”的权利。
即使宪章将国家自卫权授予成员国,但自卫权属于所有国家这一点毋庸置疑。
(一)国家自卫权含义国家自卫权是包含在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即所谓的自保权的范围之内。
而自保权则是指国家为确认和保护自身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任何内外部势力侵犯的权利。
可以将自保权的内容划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可以称作“防御权”,所谓“防御权”是指主权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开展的国防建设活动,用来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任何内外部武装势力侵犯的权利。
第二部分就是“自卫权”,所谓“自卫权”,简而言之就是指国家在遇到外来武装势力进攻时进行武装反击的权利。
要理解自卫权的内涵,需要首先了解自卫一词的含义。
自卫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国内法体系中,用于个人之间关系的场合。
当自卫一词出现在国际法上时,主要出现在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场合,成为一国进行所谓的正义战争的一个理由。
在战争被视为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自由时,自卫并不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而存在,其只是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的政治借口。
理解合法自卫的条件与限制
理解合法自卫的条件与限制自卫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人们在面对威胁或攻击时,往往会采取自卫措施,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然而,自卫并非没有限制,它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理解合法自卫的条件与限制。
首先,合法自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存在即将发生的非法攻击,或者已经发生的非法攻击。
这意味着自卫行为必须是对非法攻击的回应,而不是主动的攻击行为。
例如,如果有人试图抢劫你,你可以采取自卫措施来保护自己和财产。
然而,如果你主动去攻击别人,即使你声称是为了自卫,这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其次,合法自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意味着自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而且没有其他合理的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如果有其他合理的手段可以解决问题,那么采取暴力行为就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合法的。
例如,如果有人试图打你,你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但如果你可以通过逃跑或寻求他人帮助来避免暴力冲突,那么暴力行为就是不必要的。
此外,合法自卫必须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自卫行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
如果自卫行为过度,导致对攻击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合理的。
合理的自卫应该是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的同时,尽量减少对攻击者的伤害。
例如,如果有人试图打你,你可以采取适度的防御措施,而不是过度还击。
最后,合法自卫必须是即时的。
这意味着自卫行为必须是在攻击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立即采取的。
如果你在攻击结束后一段时间才采取自卫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合法的自卫应该是在攻击发生时及时作出反应,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总结起来,理解合法自卫的条件与限制是非常重要的。
自卫必须符合存在或即将发生的非法攻击的条件,必须是必要、合理和即时的。
自卫行为应该是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手段,而不是滥用暴力的借口。
通过遵守这些条件,我们可以在保护自己的同时,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论国家自卫权的合法行使行
论国家自卫权的合法行使【内容提要】2001年9月11日,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和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遭受了基地组织精心策划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
同年10月7日,以行使自卫权为由,英美军队开始了对阿富汗塔利班政府的军事行动。
2003年3月10日,又因伊拉克未执行安理会要求伊拉克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一系列决议,英美两国基于“行使自卫和保卫国际社会“之目的,发动了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
这两场战争不仅引起世界的广泛关注,在国际法学界更是引起了有关自卫权问题的激烈争论,本文试从自卫权行使条件的角度,对英美阿富汗、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进行评述。
【关键词】自卫权武力攻击恐怖主义袭击自卫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是指国家在遭受外国的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这种权利并非源于其他主体的特别授权,而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自然拥有的一项权利,这己经得到了《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法的充分肯定。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安全理事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的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1949年《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规定:“对于欧洲和北美洲的一个和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被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
因此,各缔约国同意,在这种武装攻击发生时,每一缔约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承认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立即单独或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他所认为必要的行动,协助被攻击的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以此行动包括使用武力以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区域的安全。
”根据《奥本海国际法》,“根据国际习惯,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义务在另一个国家采取有损于它的合法权益的行动时保持消极。
如果当一个国家遭受攻击,他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以防卫自己不受攻击,击退进攻者并将进攻者赶出国境。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指在民事、刑事等领域中,对于自卫、保护他人或者财产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法律认定为合法的行为。
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条件和运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浅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正在侵犯合法权益的主体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行为,采取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的。
”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有着非常清晰的规定,即在面对正在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被认可为正当的。
正当防卫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必须是面临正在侵犯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三是必须是实施防卫的时机。
必须是面临正在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个条件是正当防卫的第一要素。
只有在被侵犯合法权益的时候,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这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采取的任何行为都是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
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必要性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关键。
如果是面对轻微侵害或者能够采取其他办法解决的情况下,采取过度的防卫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防卫。
必须在面对侵犯行为时,量力而行,采取适当的防卫行为。
必须是防卫时机。
防卫行为必须是在被侵犯的时候,即时的进行防卫。
如果是在被侵害后的一段时间进行防卫,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的运用不仅仅是在刑法领域中,也适用于民事领域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况,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对于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自卫权的行使。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面对他人的侵犯,有权利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比如说,如果有人使用暴力对我们进行攻击,我们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卫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在运用正当防卫制度时,我们需要慎重考虑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合法权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因为个人的私人利益而滥用正当防卫制度,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刑法中的自卫权研究
刑法中的自卫权研究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下,刑法中的自卫权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自卫权作为公民在特定情况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其存在既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又需要在严格的法律界限内行使,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自卫权的本质是个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反击行为。
这种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于人类的本能需求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当个人无法依靠公权力及时获得保护时,赋予其一定程度的自卫权利,是对个人生存和尊严的维护。
然而,自卫权并非是无限制的。
法律在承认自卫权的同时,也对其设定了明确的条件和限制。
首先,自卫行为必须基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这意味着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所谓的“自卫”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例如,仅仅因为预感到可能会受到攻击而率先出手攻击他人,不能被认定为自卫。
其次,自卫的手段必须具有必要性和适度性。
必要性是指除了采取自卫行为外,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避免侵害;适度性则要求自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果自卫行为过于激烈,造成了不必要的严重后果,那么行为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判断自卫行为是否合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例如,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紧迫性,自卫者所处的环境、自身的能力和条件,以及自卫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等。
如果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面对轻微的言语挑衅就采取过激的暴力手段进行自卫,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此外,刑法中的自卫权还涉及到特殊情况下的认定问题。
例如,在面对共同侵害时,如何判断每个自卫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在遭受连续性侵害时,自卫行为的时间和程度如何把握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合理界定自卫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内容提要】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
武力攻击是具有严重性质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严重的越界恐怖主义袭击。
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发动武力攻击的国家和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
自卫权可在受武力攻击的当时或停止后及时付诸实施。
只要满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自卫的武力行动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
国家行使自卫权与安理会履行职责共存,但安理会采取的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可以终止国家的自卫措施。
国家有义务将其自卫行动立即报告安……二、行使自卫权的前提行使自卫权是由于国家受到武力攻击引起的。
什么构成武力攻击,宪章第51条没有具体解释,在旧金山制宪会议的记录中也找不到有关该概念的定义,这使武力攻击的定性成为极具争议的问题。
(一)已发生武力攻击与迫近武力攻击争论的焦点莫过于武力攻击是否意指已经发生的武力攻击。
有些国家和国际法学者采取限制性解释立场,强调第51条“受武力攻击时”这一限定词,认为自卫权“只有”在发生武力攻击时才可以行使。
这种观点因对已经发生武力攻击的认识不同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意见认为,“受武力攻击时”就是“武力攻击发生之后”,也就是武力攻击已实际发生或武力攻击已开始在受害国的领土内产生效果。
换言之,第51条将自卫权限于国家受到实际武力攻击的情形。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受武力攻击时”不是“武力攻击发生之后”,而是“武力攻击已开始发生时”。
限制性解释观点的主要证据是:(1)解释第51条必须忠实于该条款的词义及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以自卫采取武力行动必须是对武力攻击的反应,超越这个限制不符合第51条的规定。
(2)武力攻击是判断是否以自卫合法地诉诸武力的一个新的客观标准,它排除了国家根据习惯国际法在面临伤害的威胁而攻击尚未发生时可进行自卫的权利。
按照宪章,相信自己受到威胁的国家可将邻国的值得警惕的军事准备合理地提交安理会,但不能正当地诉诸预期性武力。
(3)先前存在的习惯自卫权只有在第51条没有限制的范围内才继续存在,“固有权利”术语不影响第51条对习惯自卫权的限制。
国家自卫权相关问题研究
国家自卫权相关问题研究李菲(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710049)摘要:国家自卫权是维护一国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具有自然权利或固有权利的属性,是所有国家都拥有的权利。
根据宪章规定,“受武力攻击时”是行使自卫权的前提,除一国实际受到武力攻击,当其迫近武力攻击时也可以行使。
自卫权的行使对象除了国家外,也应包括恐怖主义组织和特定情形下的第三国。
为防止自卫权的滥用,自卫权的行使应当以“解除攻击威胁”和“恢复原状”为限。
关键词:固有权利行使前提行使对象行使限度一、国家自卫权的含义与性质国家自卫权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保护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作为一项固有权性质的权利,自卫权的权利来源不仅包括自然法理论,也同样衍生自各国所拥有的“诉诸武力”的权利。
即使宪章将国家自卫权授予成员国,但自卫权属于所有国家这一点毋庸置疑。
(一)国家自卫权含义国家自卫权是包含在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即所谓的自保权的范围之内。
而自保权则是指国家为确认和保护自身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任何内外部势力侵犯的权利。
可以将自保权的内容划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可以称作“防御权”,所谓“防御权”是指主权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开展的国防建设活动,用来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任何内外部武装势力侵犯的权利。
第二部分就是“自卫权”,所谓“自卫权”,简而言之就是指国家在遇到外来武装势力进攻时进行武装反击的权利。
要理解自卫权的内涵,需要首先了解自卫一词的含义。
自卫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国内法体系中,用于个人之间关系的场合。
当自卫一词出现在国际法上时,主要出现在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场合,成为一国进行所谓的正义战争的一个理由。
在战争被视为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自由时,自卫并不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而存在,其只是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的政治借口。
只有在国际社会普遍宣布将战争确定为严重的非法行为时,自卫才成为国际法上具有重要价值的权利,对自卫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和规范才成为必要。
事实上,自卫一词在国际法上的产生、发展与国际社会禁止主权国家战争和使用武力或武力这一大趋势密不可分。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犯并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合理的自卫行为。
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情节,以及对正当防卫人的法律保护。
下面我将从立法背景、原则和适用条件三个方面对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刑法修改大会。
此次大会对于正当防卫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精确的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立法背景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正当防卫制度的科学性和现实性,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第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无过当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在非法侵犯的情况下采取,不能主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必要性原则要求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过度或不必要。
无过当原则要求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所遭受的非法侵犯的程度,即不能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是非常清晰和具体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遭受非法侵犯;情况紧急;无法抵抗;对非法侵犯采取的行为与所受非法侵犯的性质、程度相当。
非法侵犯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只有在遭受非法侵犯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
情况紧急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非法侵犯发生时采取,没有时间可以等待。
无法抵抗是指正当防卫人没有任何逃避或规避非法侵犯的可能,只能通过自卫行为来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采取的行为必须与所受非法侵犯的性质、程度相当,即不能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如果正当防卫的行为超过了这些限度,就不再被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
总结而言,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背景、原则和适用条件上都有着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正当防卫制度也需要不断与社会变革相适应,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在适用条件明确、原则正确的基础上,正当防卫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
八、结论自卫权是国家在现行联合国武力控制机制之外使用武力的唯一正当机会,其适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通过联合国实践和案例逐渐有了较为明确的内容。
在当今对付国际恐怖主义攻击或威胁的新问题上,适用自卫权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固有性或自然性是自卫权的根本,武力攻击、必要性和比例性是实质。
固有性表明自卫权不能为其他权威的权力所更改的属性,除非发展出具有这种性质的新规范。
外来武力攻击是引起自卫权的触发器。
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意指已发生的或迫近的武力攻击,是具有严重性质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严重的越界恐怖主义袭击。
但仅仅威胁或潜在危险不构成法律上的武力攻击,国家并不情愿以侵蚀禁止单方面诉诸武力的基本原则为代价来无限扩大自卫的范围。
先发制人使用武力不能以自卫使其合法化。
自卫权在本质上适用于受害国与攻击国之间的关系。
但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受害国可以对应负责任的恐怖主义组织及其作为庇护者的国家或一国事实上的政府援引自卫权。
无论使用武力的打击目标是谁,只有为抗拒武力攻击所必要的、比例的武力措施才是法律所允许的。
必要性与武力反应的立即性相联系,它不排除攻击停止后的及时自卫行动,也不意味着攻击停止后在时间上的相当拖延符合必要性条件。
比例性是取得自卫目的的比例,而非武力反应规模的比例。
不必要的和过分的使用武力是非法的武装报复。
国家行使自卫权与安理会履行其职责是一致的、相互补充和共存的。
在一定意义上,自卫行动被纳入了联合国的集体机制之中。
这表现在安理会的必要办法终止自卫措施和立即报告安理会。
必要办法在于其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有效性,而非安理会依宪章第七章采取的任何措施。
报告义务是—个程序性条件,没有报告并不使自卫措施无效。
刑法中的自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中的自卫与紧急避险自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护个体和社会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自卫与紧急避险的定义、条件以及相关案例,并分析其在刑事法律中的重要性。
一、自卫的定义与条件在刑法中,自卫指的是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防御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行为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非法侵害:自卫的前提是存在非法侵害行为,即别人对你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进行了非法侵犯。
2.存在防卫行为:自卫必须是以合理的方式进行的,行为人不能违背法律的要求和道德准则,例如超过了必要的防卫程度或使用了过度武力。
3.存在防卫的对象:自卫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行为实施的,即必须是对于实施非法侵害行为的人或物进行的。
自卫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刑法中,对于符合自卫条件的行为,法律允许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自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必须是合理必要的防卫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定义与条件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紧急危险:紧急避险的前提是存在紧急危险,即在无法通过其他合理手段解决或等待救援的情况下,行为人面临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2.存在紧急行动:紧急避险是一种紧急行动,即在紧急危险下,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安全而采取的迅速行动。
3.存在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危险的对象或场所进行的。
紧急避险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采取的行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法律允许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自卫与紧急避险的重要性自卫与紧急避险的存在和认可,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个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和威胁,自卫与紧急避险为人们提供了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手段。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是指在面临无法回避的攻击和侵犯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合法的防卫行为的一种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确保国家法律的公正实施。
本文将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以及相关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法律依据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急于防卫不法侵害,危及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适用条件在我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自卫行为;二是必须是急于防卫不法侵害,危及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是必须是合理的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
三、适用范围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适用范围相对广泛,包括对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防卫。
在面对他人的非法侵害时,如遭受袭击、抢夺、盗窃、抢劫等,人们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自卫行为。
在面对公共安全受到侵害时,如火灾、交通事故等,人们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相关问题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正当防卫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争议,需要更加明确的标准和规定。
二是在一些情况下,存在着过度防卫或者防卫失当的情况,需要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格的界定和规范。
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也需要加以规范和处理,如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正当防卫。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我国应当不断完善正当防卫制度,进一步明确其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加强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法律保护和司法解释,规范正当防卫行为的限度和标准,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防卫意识,有效防范和减少过度防卫和防卫失当的情况发生。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_民法论文_3.doc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_民法论文M.Franck,TerrorismandtheRightofSelf-Defense,95AJIL839(2001);李鸣:《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问题探究》,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第70-71页。
)从宪章的准备资料和第51条来看,攻击一旦停止自卫权就终止的结论是难以成立的。
受害国在攻击停止后必须等待进攻者再发动一次攻击才能使其军事行动合法的观念是明显荒唐的。
在发生恐怖主义攻击的情况下,攻击者并不像在受另一国攻击时那样明显。
受害国需要时间发现和确认攻击者,并向国际社会证明该攻击确实是某一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
这自然需要时间作出武力反应,尽管攻击已经停止。
因此,在攻击结束与自卫行动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该是限制自卫权的决定性因素。
由于自卫权是武力攻击引起的固有权利,所以国家以自卫使用武力无需安理会事先的同意或授权。
如果认为美国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军事行动需要得到授权才成为合法,那么这与安理会在“9·11”攻击停止后通过的确认自卫权的两个决议是不相符合的。
而且,第1368号决议还决定需要采取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造成的威胁。
攻击停止不终止自卫权也不意味着,在攻击结束后经过了相当一段时间仍然具有自卫的必要性。
一般认为,对武力攻击采取自卫行动应该是立即的,即在武力攻击与行使自卫权间不应该存在时间上的不适当拖延。
安理会在1964年谴责英国轰炸也门,其理由之一就是英国的军事行动是在最初的使用武力发生了很长时间后才采取的。
五、自卫权与安理会履行职责的关系宪章在国家“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前”不禁止行使自卫权,那么安理会采取了必要办法对自卫权有何影响,是终止还是共存?宪章没有进一步规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旦安理会采取了必要办法,自卫权就终止。
相反的观点则反驳说,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不能剥夺国家的自卫权。
(注:SeeStanimirA.Alexandrov,Self-DefenseagainsttheUseofForceinInternationalLaw,PP.129,131,133,268,269.)前一种见解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它将导致受害国在必要办法不能实现其目的时必须容忍非法情势继续存在的荒谬后果。
中国对在自卫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卫,是指个人或集体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自卫权是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也是各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权利。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前提下,对自卫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自卫的法律依据、自卫的条件、自卫的实施、自卫的限制等方面,对中国在自卫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自卫的法律依据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 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自卫的条件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自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国家、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等。
2. 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自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3.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当自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相当,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时机条件自卫行为应当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不能等到不法侵害结束后再进行防卫。
四、自卫的实施1. 自卫行为的实施主体自卫行为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
论文浅析正当防卫的条件
浅析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
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
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网络攻击中的自卫权行使问题研究文献综述3100字》
网络攻击中的自卫权行使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目录网络攻击中的自卫权行使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1)(一)国内研究现状 (1)(二)国外研究现状 (2)参考文献 (3)当前,国内外学者对网络攻击中国家自卫权行使问题的研究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内学者针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内容不够深入,代表性学术成果较少。
而国外学者对网络攻击研究较早也较为深入,已经形成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
(一)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网络攻击中自卫权行使的研究多从网络战、诉诸武力、自卫权行使的对象以及国家责任等方面探讨网络攻击中自卫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武汉大学黄志雄教授所发表的系列文章,其中《论网络攻击在国际法上的归因》1(2014)一文从法律和技术层面探讨了网络攻击的归因问题,分析了非国家主体的网络攻击归因于国家的两种控制标准,提出了应通过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强化现有的归因标准,以此来保证受害国能够正确地将网络攻击归因于真正的攻击者。
《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中国的对策——以诉诸武力权为中心》2(2015)一文聚焦“使用武力”以及“自卫权行使”两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以《联合国宪章》第2(4)条和第51条为出发点,分析了西方等网络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等国家对网络空间战争的不同态度,指出了西方国家试图将网络空间军事化的企图,提出了我国应对“网络战”的中国对策。
《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新趋势——基于<塔林手册2.0版>的考察》3(2018)一文从2017年的《塔林手册2.0》出发,分析了手册新增的主权、管辖权、国家责任等有关和平时期网络行动的国际法规则,同时指出了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制定中西方国家主导的现象,倡导中国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中。
除了黄志雄教授外,李伯军副教授在《论网络攻击与国际法上国家自卫权的行使》4(2012)一文中,对网络攻击是否能够引发合法自卫权进行了分析探讨,得出网络攻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构成国际法上的“武力攻击”,进而引发自卫权的行使。
中国对于自卫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卫,是指个人或集体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集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不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抵抗的行为。
自卫权是每个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中国,自卫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中国对于自卫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自卫的合法性1. 自卫的概念自卫是指个人或集体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集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不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抵抗的行为。
自卫可以分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2. 自卫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 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实施。
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开始,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2. 针对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
3. 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
4. 法律责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 紧急避险的情况紧急避险的情况包括:正在发生的危险,如自然灾害、事故等;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如抢劫、绑架等。
国家自卫权思考
国家自卫权思考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国家自卫权的定义与法律基础•国家自卫权的行使实践•国家自卫权的法律与道德挑战•国家自卫权的未来发展与展望•结论目录01国家自卫权的定义与法律基础1定义与法律来源23国家自卫权是指一国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利。
国家自卫权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自然权利”,即国家在面临紧急危险时享有自我保护的权利。
国家自卫权是国际法上的一种重要原则,被视为国家基本权利之一。
自卫权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手段,在面临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国家需要通过行使自卫权来保护自己的人民和领土。
自卫权的合法性自卫权是国际法上的一种合法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可以行使自卫权,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自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的武力攻击;自卫必须符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自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自卫权的必要性自卫权的必要性与合法性VS国际法对自卫权的认可与限制国际法对自卫权的认可国际法承认国家自卫权,并将其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
国际法对自卫权的限制国际法对自卫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要求自卫必须符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即自卫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合理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措施,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不得将自卫权用于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等非正义目的。
02国家自卫权的行使实践美国美国在行使自卫权方面具有强烈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经常以国家安全为由采取军事行动,包括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势力,以及维护地区稳定和保护盟友利益等。
各国自卫权的行使现状中国中国在行使自卫权方面相对谨慎,注重平衡国内稳定和国际形象,采取的军事行动多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目的,同时积极倡导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俄罗斯俄罗斯在行使自卫权方面表现出强硬的态度,强调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维护自身战略利益,尤其是在涉及地缘政治和国家安全的领域。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
( 1) 自卫权适用的前提。外来武 力攻击是引起自卫权适用的前提。但 由于不同国家和学者对武力攻击的判 断标准不一致, 加之缺乏对发生外来 武力攻击的判断主体的规定 ( 国际法 没有要求国家作为行使自卫权的唯一 主体所应负的举证责任, 更没有相关 的国际组织来实施判断行为) , 导致适
【国际问题研究】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
□赵振华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要: 自 9·11 恐怖袭击之后, 美国开展了一系列的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反恐战争, 并成功地 运用了“先发
制人”军事战略推翻了伊拉克政权, 这一行为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争议, 对国际法律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作为“先发制人”军事战的国际法依据, 国家自卫权有其严格的行使条件, 因此, 只有在对国家自卫权进行
( 4) 自卫权适用的程度。在自卫 中使用武力可实际上进行到何种程度, 宪 章 第51条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可 遵 循 的 规 则。由于自卫权是国家在受武力攻击 时有必要使用武力予以反击的权利, 因此使用武力的实际程度必须限于反 击武力攻击所必要的限度, 按照韦伯 斯特的话说, 自卫行为应该不包含 “任何不合理或过分, 因为以自卫的必 要为理由的行为必须为该必要所限制 并明显地限于该必要的范围之内。” 〔3〕 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比例原则。
三、小结 实际上, 国际法和联合国等国际 组织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像上述学者 说的那样在侵蚀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 益。恰恰相反, 国际法和联合国等国 际组织在许多情况下在维护国家主权 和国家利益。在全球化的今天, 任何 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枪匹马地应对来 自全球问题的挑战, 如国际恐怖主义 问题、难民问题、毒品问题、环境问 题等。 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表 面上看似是在维护美国所谓的国际利 益, 为其新世纪对外政策服务, 实际 上, 这种倾向是极其狭隘、短视的。 在人类相互依赖高度发展的今天, 美 国这种新的冷战思维必然不是长久之 计, 受害的不仅仅是美国, 整个国际 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也将受到极大破 坏。■ 参考文献: [ 1] 周洪钧, 丁成耀, 司平平.国际 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 1, ( 1) : 15. [ 2] 周洪钧, 丁成耀, 司平平.国际 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 1 ( 1) : 128. [ 3] See Stanimir A.Alexandrov, Self- Defense against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Law, 87. [ 作 者 简 介] 赵 振 华 , 四 川 成 都 人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2004级 国 际 法 研 究 生, 主要研究方向: WTO法、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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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次世 界大 战之 后能 够合 法使 用 武力 两种 情形 之
一
自卫权是 国家 的基 本权 利 .是 自保权 的一 个方
,
与根 据联 合 国安 理 会授 权使 用武 力 同属 于 “ 禁 止
二、 自卫权 的相关 规定
面 。所 谓 自保 权 是指 国家拥 有 以其 自身 的力量 保护 其 生存 的基 本权 利 。 它包 括两个 方 面 , 一是 国防建设
自卫权 国际 习惯法 的属 性 。 那么 。 自卫权 也必 须遵循
国际 习惯法 的原则— — “ 加 罗林原 则 ” 。①
【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6 一 O 1 【 作者简介】 杨 文博 ( 1 9 9 0 一) , 男, 河 北 沦 州人 , 中 国人 民 武 装 警 察部 队 学 院 2 0 1 3级 法 学 专 业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军事 法 学。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An h u i V o c a t i o n a l Co l l e g e o f P o l i c e Of f i c er s
自卫权行使前提 的法律 问题研究
杨 文 博
( 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院 , 河北 廊坊
自然 权利 , 是 固有 的权 利 , 这项权 利 无需 经 安理 会授
般认 为 自卫权 是来 源 于战争权 , 国家 天然 具有诉
权 即可 行使 ,也 因此无 论 是联 合 国成 员 国亦或 是非
诸 战争 的权 利 , 可 以使 用包 括 战争 在 内的各种 手段 、
措 施来 实现 自我保全 。甚 至有 时候 自卫仅 仅 是 战争 发动 的一个 口号而 已 。然而 随着 国际关 系 的不断 发
①1 8 3 7年英国殖民地加拿 大发生叛乱 , 美国加 罗林 号船 向叛 乱者提供 武器弹药 , 于是 英军越过 美国国境 。 把加 罗林 号驱逐 到尼
亚 加拉 瀑 布 , 然后 将 船 焚 毁 , 并 击 毙 了船 上 的 两 个人 。英 国政 府 声称 他 的攻 击 是 正 当的 , 是 必要 的 自卫 和 自保措 施 。美国 国务 卿 丹 尼 尔・ 韦伯 斯 特 针 对 英 国政 府 的主 张 , 在 给 英 国 当局 的外 交通 信 中指 出 , 自卫 必 须 是 “ 刻不容缓的 , 压倒 一切 的 . 没 有 选择 手 段 的余地的 , 没 有 考 虑 时 间” 的情 况下 进 行 的 , 自卫 行 为 不 应 包括 “ 任何不合理或过分 。 因为 以 自卫 的 必要 为 理 由的 行 为 . 必 须 为 该
权, 即国家有 权使 用 自己的一切 力量 进行 国 防建设 , 防备 可能来 自外 国的侵 略。 二是 自卫 权 , 即 当国家 实
使用 武力 ” 之 基本 原则 的例外 因素 。
《 联合 国宪 章 》 第5 1 条规定 : “ 联 合 国任何 会 员 国受 武力 攻击 时 , 在安 理会 采取 必 要办 法 , 以维 持 国
0 6 5 0 0 0 )
【 摘 要 】 在 国际 法上 自卫 权 是 国 家的 一 项 自然权 利 , 是 禁 止使 用 武 力和 以武 力相 威 胁 基 本 原 则 规 定 下 , 一 种 使 用 武 力 的合 法例 外 。《 联 合 国 宪章 》 第5 1条 对 自卫 权 予 以规 定 , 并提 出行 使 的 前 提— — “ 受到 武 力 攻 击 ” , 但是 , 《 联 合 国宪 章 》 并 未 就 该 行使 前提 进 行 进 一 步 明 确及 解释 。 因此 , 有必要对武力攻击的对象、 来源、 时机 、 规 模 以及 选择 的 必要 性 原 则 等 进 行 阐述 , 并对规范应用 自
成 员 国都 当然享 有此 项权 利 , 弥补 了条 文 中“ 联 合 国 任何 会 员 国” 享 有 自卫 权 之缺 陷 。不过 , 自然权 利不 应 理 解为 绝对 权 利 , 并不 是 可 以任 意行 使 的, 作 为 当
今 国际 关 系 中国家 单 方 面使 用 武 力 的 唯一 例 外 , 自 卫 权 的行使 在规 定 中也 予 以了严 格 的限制 。 自卫 权
展, 传 统 的国际 法 已经发 展为 现代 的习惯 国际法 , 国
家 自卫权作 为 国际 习惯 法 的一 部分 ,也 随之 发生 变
化 。第一 次世 界 大 战之后 , 1 9 2 8年 《 巴黎非 战公 约 》
的签 署首 次宣 布 了战争 的非法 性 。第二 次世 界大 战 以后 , 《 联合 国宪 章》 和《 国 际法 原则 宣 言 》 等一 系 列 重要 的 国际法 文件也 确立 了禁 止使 用武 力 和武力 威 胁 的国际法 基 本原则 。在 武力使 用 受到 极 大限制 的 同时 , 《 联合 国宪章 》 第5 l 条 又规定 了国家享 有 自卫 的权 利 , 这 条规 定确认 了 国家 享有 自卫 权 , 是 国家在
际遭受 外 国的武 力攻击 时 ,有权 进行 单独 或集 体 自 卫 。[ 1 ] 传 统 国际法 认 为 自卫 权是 国家 以其 国家 人格
所 享有 的 固有权 利 , 不 必 国际法 的授 予就 天前 ,本 宪 章不得 认 为禁 止 行使 单独
或集 体 自卫 之 自然权 利 ” 。 由此 可见 自卫权 是 国家 的
卫 权 提 供 一 些 建议 。
【 关键词 】 自卫权 ; 前提 ; 武力攻击 【 中图分类号 】 D F 9 4 , D 8 1
一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5 1 0 1 ( 2 0 1 5 ) 0 4 一 O 0 1 7 — 0 4
、
自卫权 的界定
能 够成 为这 一例 外 ,也 同时是 宪 章维 护 国际 和平及
安 全 的 首要 宗 旨的 要求 , 当然 , 作 为一 个 例 外 , 就 需
要 更 为严格 甚 至严苛 的条 件 限制 才能 够确 保 它不会
被 滥用 。 从 规定 来看 , “ 受 武力 攻击 ” 是行 使 自卫权 的 必 要前 提条 件 。 国际法 院在 “ 尼加 拉 瓜案 ” 中肯定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