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法学专业学生陈瑜滨指导教师陆红张敏摘要:依照现在单证交易的国际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

然而,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收货人的手中,造成堵港和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及相关人面临无单放货的难题。

无单放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货物限于提单到达而引发的诸多矛盾,促进了港口物资的及时疏运,降低了承运人的运营成本,但存在当事人无法预见其行为后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信服程度降低,审判难度增加等问题。

因此,从无单放货的法律涵义、法律性质及其导致的法律责任为研究着手点,提出对建立和完善无单放货的救济机制与预防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承运人On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in Carriageof Goods by SeaStudent majoring in Law CHEN YubinTutor LU Hong ZHANG MinAbstract: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Trade Convention of bill trade, carriers can only hand over goods in the occasion that consignees submit a complete set of original B/L to him. However, B/L which should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of exchange surrender couldn't be in the hand of consignee s while ship has arrived in the port. The phenomenon will bring about port block even the concerned person's economic losses. Seeking contradiction, carriers often face with the problem on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 to some degrees, ameliorates a lotof contradiction which caused by the earlier arrival of goods than bill, promotes the timely scatter of goods, lower the operation cost of carriers. But it will also make the party concerted can not expect the aftereffect about themselves' behavior, reduce the degrees of acceptance to court decision, meanwhile, add the trial difficulty. For this reason, this article get to research at points of law connotation, law nature and resulted law duty, thereby, put forward the tentative plan and suggestion on the perfect relief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the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Key words:B/L;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Carrier承运人或其他相关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以下简称“无单放货”)是目前国内海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诉由之一,该类诉讼标的金额通常为提单项下的货物价款,索赔金额巨大。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提单(Bill of Lading)作为货物运输的凭证,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单放货(即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的情况。

无单放货现象不仅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还涉及到各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对策。

二、无单放货的概述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如船运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现象。

这种现象往往发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收货人提前提货、承运人操作失误等。

三、无单放货的原因分析无单放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贸易合同条款不明确:贸易合同中未对提单的交付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承运人操作失误:承运人在处理提单时出现失误,如遗失、错发等,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正本提单。

3. 收货人提前提货:收货人为了尽快获得货物,可能会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放货。

4. 欺诈行为:不法分子利用无单放货的漏洞进行欺诈行为,如伪造提单等。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无单放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其责任范围?2. 收货人的权利:收货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是否享有货物所有权?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3. 贸易合同的履行:无单放货对贸易合同的履行产生何种影响?如何解决因无单放货导致的合同纠纷?4.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无单放货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五、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对策针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强化合同管理:贸易双方应明确贸易合同条款,特别是提单的交付时间、方式等,以减少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抗辩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抗辩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抗辩摘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指在没有收到货物提货单的情况下,运输人员未经收货人许可,将货物提前放行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然而,无单放货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遇到一些抗辩,如不可抗力、货物过期或损坏等。

本文将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的抗辩进行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运输人员在未经收货人许可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会对其造成法律责任。

根据国际海事法的规定,运输人员有义务确保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交付。

如果未经授权即将货物交付给他人,则可能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人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货物损失、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此外,相关国家的法律可能还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罚款、监禁等。

二、不可抗力的抗辩如果无单放货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不可抗力的抗辩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人的能力范围内无法预测、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货物无法正常交付,在这种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是为了减少损失或避免更大的灾害。

然而,不可抗力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无法预测性、无法避免性以及无法克服性。

如果能够证明满足这些要素,运输人员可以辩称其无法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无单放货的情况,从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三、货物过期的抗辩如果货物已经过期,其价值已经大幅降低或货物本身已经无法使用,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货物过期的抗辩来减轻法律责任。

例如,食品类货物在过期后可能会产生不良反应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无单放货的运输人员可能会辩称在货物即将过期之前放货是为了避免食品浪费或危害人体健康。

然而,这种抗辩需要确凿的证据证明货物已经过期,并且无单放货是为了避免损失或危害。

四、货物损坏的抗辩如果无单放货后发现货物已经损坏,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货物损坏的抗辩来减轻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法律后果(3篇)

无单放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物流运输行业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货主和运输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无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未取得托运人单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无单放货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无单放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违约行为: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违约。

2. 侵权行为: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

3. 诈骗行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货主权益受损无单放货导致货主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损失: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

(2)经济损失: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理赔等。

(3)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货主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今后的业务合作。

2. 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使承运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应赔偿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违约责任: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侵权责任:承运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4)刑事责任:若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承运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运输企业面临风险无单放货行为给运输企业带来的风险包括:(1)经济损失:运输企业需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导致的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

(2)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运输企业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业务拓展。

(3)法律责任:运输企业可能因无单放货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刑事责任等。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为防范无单放货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条件,确保承运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没有有效的提单或其他相关单据的情况下被释放给收货人的行为。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无单放货现象日益频繁,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背景及原因无单放货现象的背景主要源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运输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如信息传递延迟、单据丢失、欺诈行为等,导致货物在没有有效提单的情况下被放行。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一)法律责任不明确无单放货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

在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法律责任往往难以确定,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和争议。

(二)风险和利益不匹配在国际贸易中,各参与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和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当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风险和利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平衡和保障。

(三)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的冲突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无单放货涉及到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可能存在冲突。

这给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法规的统一和完善。

(二)加强信息传递和监管通过加强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有效减少因信息传递延迟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此外,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无单放货问题,也是防止其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提高各方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无单放货的风险。

同时,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无单放货问题。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承运人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无法提供运输单据或是货主未经授权即擅自放行货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货物丢失或遭受损坏,因而引起法律责任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并介绍三个相关案例。

一、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运输中,承运人必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性,并严格按照货主的要求运输货物。

如果承运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放行货物,导致货物丢失或损坏,那么他将面临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因放行货物而造成货物丢失或遭受损坏,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承运人还可能受到合同违约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制裁。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货物丢失2019年,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B公司在到达目的地后未能提供运输单据,且未经过A公司同意就将货物放行。

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

A公司认为是B公司无单放货导致货物遭受损失,要求B公司赔偿。

在此案中,由于B公司确实存在无单放货的违约行为,因此被判定为违约责任,并需依法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 案例二: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货物遭受损坏2018年,C公司委托D公司运输一批易碎货物,D公司在运输中未经过C公司同意就放行货物,导致货物遭受损坏。

C公司认为是D公司无单放货的问题,要求D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由于D公司无单放货导致货物遭受损坏,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需要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货物是易碎品,D公司还需要承担货物运输中特定的责任,因此赔偿的金额会更高。

3. 案例三:承运人无单放货后货主未收到货物2017年,E公司委托F公司运输一批货物,F公司在到达目的地后无法提供运输单据,就将货物放行了。

但是,货主一直等不到货物的到来,认为F公司无单放货导致货物丢失,因此要求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无单放货法律制度研究

无单放货法律制度研究
abc,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abc
CONTENTS
添加目录标题
无单放货的定 义和背景
无单放货法律 制度的理论基 础
无单放货法律 制度的实践应 用
无单放货法律 制度的影响和 意义
无单放货法律 制度的未来发 展
PART ONE
PART TWO
国际合作加强:随 着国际贸易的不断 发展,各国在无单 放货法律制度方面 的合作将进一步加 强,共同制定国际 标准和规范。
智能化监管:利 用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技术手段, 对无单放货进行 智能化监管,提 高监管效率和准 确性。
电子化单证:随着科技的发展,无纸化交易将更加普及,单证电子化将成为趋势,无单放货法 律制度需要适应这一变化。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 产生原因:航运惯例、商业习惯和节约成本 法律性质: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 风险承担:承运人应承担无单放货的风险和责任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无单放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对国际贸易秩序和各方利益 造成影响。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起源:无单放货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叶,当时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凭单放货”的做法,以 确保货物交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然而,随着贸易量的增长和航运技术的进步,货物运输速 度加快,货主往往在提货时无法提供全套正本提单,导致货物被放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国际航运界开始探索无单放货的做法,以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
汇报人:abc
添加标题
理论基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的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在运输合同中的具体体现,也是运输合同关系独立性的 体现。它不仅关系到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关系到收货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法理分析。

论证海运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

在分析无单放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阐明无单放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论证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系违约与侵权之竞合,其救偿方法应选择追究侵权之连带赔偿责任为宜。

最后对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价其得失。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所有权凭证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在国际贸易与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常用的一类贸易单据和运输单据,是跨国、跨地区贸易结算与远洋运输相结合的产物,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提单法律纠纷,主要包括无单放货、倒签、预借提单和提单批注纠纷三大类。

其中后两者是由提单的记载所引发的,具体性技术性的纠纷,人们对之较易形成一致的认识。

而对于无单放货,由于它涉及提单本身的形而上思考,故更为深刻而复杂。

在学理上,法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考察提单,对其性质的认识歧见丛生。

在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上,《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针锋相对,作为调和两者的产物的我国《海商法》,则旗帜有尔鲜明,留下争论余地。

而在海事诉讼中,尖锐的利益冲突又使诉讼各方殚精竭虑,妙论叠出,其中不乏言之成理者。

全国九大海事法院、各省高院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单放货定性的认识虽未尽一致,但都在各个具体案件的判决书中阐明法理,在审判实践上作出了有益探索。

然而,法的精髓在于统一。

唯其统一,法方具有明确性,从而有可预见性,方能实现指引﹑评价﹑预测诸项功能,在一定时期内体现法的稳定性。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如何实现公平与正义众说不一,但在众说纷纭间对同类事物区别对待恰是极大的不公平与非正义。

而消弭纷争,统一行动,则恰是使各方知所趋避,实现公平正义的不二法门。

如何在无单放货问题上统一认识,探索一条道路,使之既能在理论上自圆其说,又能在实践中协调各方利益,这是笔者近年来一直在思考的。

今不辞浅陋提出一些心得,就教于方家。

一。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之各方责任法律探析(一)

无单放货之各方责任法律探析(一)

无单放货之各方责任法律探析(一)内容简介:无单放货纠纷近年来在国内海运界频繁出现的一类纠纷。

本文先对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性质作简要分析,然后主要针对无单放货纠纷中的主要当事人即托运人、货代、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别探讨其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具体操作和完善制度、规则的建议。

以期通过本文的交流,达到促进国际贸易操作和海运市场的规范,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进而为中部经济倔起服务之目的。

关键词:无单放货举证责任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引言无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金额较大的一个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常遇到国内进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遭受损失的案件。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纠纷也相应增多;但也有国外进口商利用国内企业对国际海运规则理解不深,故意设计行骗的情况。

这样的案例很多,损失较大,对国内企业的的影响也很大,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走向世界,经济实力不是很强的企业,一两票货的损失往往就会给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通常又都具有涉外因素,以致处理起来相当复杂。

当然,这也引起专家学者的日益关注,纷纷撰文从不同的角度发表处理此类案件的观点。

本文在此主要对无单放货纠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从法律上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无单放货的概念。

对无单放货如何定义,我国海商法理论界曾有多种意见和观点,海事审判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从字面上理解应包括两个方面,“无单”即没有正本提单,“放货”即指放行或交付货物。

实质上,无单放货仅仅是人们的一种习惯性的讲法或俗称,并不是法律所定义的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无单”是否仅指无正本提单?因为我在实务中就遇到一个案例,承运人只签发了货物收据(CARGORECEIPT),一直没有签发正本提单,在到达目的港后又在未收回其签发的货物收据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从而导致托运人(卖方)因无法收回货款遭受损失。

无单放货及其法律后果(3篇)

无单放货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托运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的行为。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单放货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分析无单放货的概念、成因、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无单放货的概念及成因1. 无单放货的概念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提货”或“无单放行”,是指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托运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的规定交付货物。

2. 无单放货的成因(1)托运人、收货人等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等原因,如伪造提单、提供虚假信息、延迟付款等,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2)承运人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承运人因自身原因,如管理不善、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导致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3)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第三方如货运代理、仓库等,因违反规定,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承运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侵犯了托运人的货物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托运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托运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正本提单,导致承运人无法正常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托运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单放货,侵犯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收货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单放货,如伪造提单、提供虚假信息等,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收货人如擅自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侵犯了托运人、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重要的货物运输文件。

提单的流转与使用,对于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维护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即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无单放货的概念及其背景无单放货,即在国际贸易中,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收货人的行为。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承运人提前放货或者收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而直接提货。

无单放货现象的背后,涉及到贸易安全、贸易秩序、合同履行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三、无单放货涉及的法律问题1. 合同违约问题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往往违反了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达目的地,并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此,无单放货构成合同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货损、货差问题无单放货可能导致货物在未得到妥善保管的情况下被提前交付,从而引发货损、货差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可能导致贸易双方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

在法律上,承运人需对因无单放货导致的货损、货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问题无单放货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较为复杂。

一方面,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提单的转让和使用也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处理无单放货问题时,需要明确相关国家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四、解决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的建议1. 加强合同管理为避免无单放货问题的发生,贸易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交付等事项。

同时,承运人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地运达目的地。

2.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对承运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

无单放货的根源、法律后果、风险预防及解决途径的开题报告

无单放货的根源、法律后果、风险预防及解决途径的开题报告

无单放货的根源、法律后果、风险预防及解决途径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与目的无单放货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经发货方或收货方同意,由运输企业私自放行的情况。

这种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需要研究其根源、法律后果、风险预防及解决途径,以提高运输安全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相关问题,希望从法规、案例和实践经验等角度,探寻出无单放货的影响因素、应对策略和未来发展趋势,为货物运输安全和企业合规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2. 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 无单放货的概念和特征。

对无单放货的定义、识别标准、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梳理,明确其违法性和危害性。

(2) 无单放货的根源分析。

从制度、文化、经济、法律等方面分析无单放货的成因,找出其根本原因和影响因素。

(3) 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

分析无单放货的违法性质,探讨其对各方的法律、经济和信誉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和司法实践。

(4) 无单放货的风险预防和解决途径。

探讨无单放货的风险防范策略和解决方案,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无单放货问题,进行风险预测与评估、风险防控、风险转移等措施。

(5) 无单放货的发展趋势和建议。

根据分析结果,预测无单放货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货物运输的稳定和安全发展。

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综述、实证研究、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通过梳理相关文件、报告和文献,总结无单放货的主要特征和影响因素;同时,通过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探讨无单放货的具体表现和影响范围;最后,采访相关专家和业内人士,收集他们的看法和建议,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提供多元化思路。

3. 研究意义(1) 对于运输企业,研究无单放货的影响因素和应对策略,有助于其制定更加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违规操作的风险防范能力,减少违规操作的发生。

(2) 对于发货方和收货方,了解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既可以加强双方合作和信任,又可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货物运输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关于无单放货的立法尝试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有关无单放货的规定

关于无单放货的立法尝试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有关无单放货的规定

关于无单放货的立法尝试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有关无单放货的规定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随着全球贸易的迅速发展,海上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贸易各方的权益保障。

其中,无单放货问题一直是困扰航运界和贸易界的难题之一。

无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未凭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这种行为往往导致提单持有人无法凭提单提取货物,从而蒙受经济损失。

因此,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规制成为了航运法和贸易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 trade, the transportation of goods by sea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its legal system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rade. Among them, the problem of releasing goods without a bill of lading has always been one of the difficulties that troubles the shipping and trade sectors. Release of goods without a bill of lading, whichmeans that the carrier delivers the goods to the consignee without presenting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often resulting in the holder of the bill of lading being unable to retrieve the goods with the bill of lading and suffering economic losses. Therefore,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non bill of lading deliver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fields of shipping law and trade law.本文旨在评析《UNCITRAL运输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探讨其立法尝试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6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 期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龚 雪(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摘 要:一直以来,提单是国际贸易和航运的重要基石。

由于情势的变更,提单在实践中的运用中遭遇到了瓶颈——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航运秩序,极大地阻碍了航运业和贸易业的发展。

在无单放货中,承运人是重要主体,所以研究承运人在无单放货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尤显重要。

我国法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规制又存在重大的缺失。

本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比各国立法以及国际条约,以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为视角,提出相关对策,旨在有效遏制无单放货的泛滥,保障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际贸易和航运安全。

关键词:无单放货;承运人;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由于提单的流转滞后于货物,“凭单放货”的原则受到极大冲击,“无单放货”现象大量存在,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无单放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货物快速流通,保障交易便捷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实践中来看,无单放货不仅会给承运人带来巨大的风险,而且极大冲击了提单的重要地位。

所以,研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就有其重要意义。

1无单放货的含义以及性质界定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我国学界对于无单放货的性质界定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侵权行为,二是违约行为,三是侵权与违约行为的竞合,四是无统一定性说。

研究这一问题的前提是确定提单的法律属性。

200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界定,直接影响到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的认定,为法律如何追究承运人的侵权责任留下空白。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将提单定性为物权凭证,集中表现于提单不仅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需要,同时也是作为托运人的卖方控制货物的需要。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国际海运货物的交付通常需要提供一系列单证来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合法性,其中包括提单等重要单证。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可能会被无单放货,这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无单放货的定义和影响无单放货是指在没有单证的情况下放货。

这种做法与国际货运惯例和法律法规格格不入,可能导致严重的风险和法律纷争。

因为无单放货的货物在目的港口很难获得提货权利,且棘手的是在目的港口接收时,货权之争可能会持续。

例如,某货主发出了一份无提单的单据到一家船运代理公司,要求代理公司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口。

代理公司在没有提供单据的情况下接收了货物,并在目的港口无单放货。

然而,在目的港口货物没能被正常提货,因为船公司要求货主提交提单,货主不承认代理公司有权代为签发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出口交付成了一个大问题。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无单放货会引发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无单放货可能导致货权之争。

在上述案例中,货主争执代理公司没有权利代为签发提单,导致货物不能正常提货。

此外,对于没有单据的运输,承运人可能无法证明收到的货物的数量或种类是否正确。

如果承运人在没有货物数量或种类的证明情况下接收货物,则可能会导致合同违约和赔偿问题。

第二,无单放货可能存在赔偿问题。

如果由于无单放货而导致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则可能会引发赔偿责任。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条约》、《货物运输综合知识公约》等法律规定,承运人有义务确保货物的运输安全,包括保险和全额赔偿等服务。

如果货物在无单放货情况下丢失或损坏,则承运人需要向货主赔偿损失,可能会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纷争。

三、案例分析1、Case 1在中国港口,一家船公司(X公司)拒绝将几批货物交付给该港口的代理(Y公司),原因是Y公司无法提供对应的提单。

Y公司备受困扰,商发货个案被耽误。

2、Case 2在欧洲,一家货运公司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接收了一批货物,主持运输。

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无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物流业和贸易的不断发展,无单放货的现象在货运行业中越来越普遍。

这种行为并不合法,但仍有一些人为了方便或者侵犯他人利益而采取无单放货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研究无单放货的成因、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比较不同国家对于无单放货行为的处理方法,进而对我国无单放货问题提出解决策略。

关键词:无单放货;货运行业;法律后果;处理方法;解决策略一、研究背景无单放货是指货主在运输过程中不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承运人安排的货物运输进行违法操作(例如,不提供货物托运单或者提供的单据不符合实际情况),使货物没有被正确地记录或跟踪。

虽然无单放货的行为受到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禁止,但是在我国甚至是全球货运业中仍然存在。

无单放货的行为不仅有损于货运行业的公正性,而且还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二、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究无单放货行为的成因、形式、法律后果等问题,比较不同国家对于该行为的处理方法,进而提出我国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策略。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调查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了解无单放货行为的成因、形式和法律后果等问题。

同时,通过实证调查方法,深入探究无单放货行为在我国货运行业中的实际情况,了解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预期研究结果1. 揭示无单放货行为的成因、形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问题。

2. 比较不同国家对于无单放货行为的处理方法,探究成功遏制无单放货行为的有效实践经验。

3. 提出我国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策略,为我国货运行业打击无单放货行为提供参考。

五、研究的实施步骤1. 对无单放货现象的梳理和研究,了解该行为的成因、形式和法律后果等问题。

2. 通过问卷调查等实证调查方式,深入探究我国货运业中无单放货的实际情况。

3. 搜集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法规,比较不同国家对于无单放货行为的处理方法。

4. 结合实证调查结果,分析我国面临的无单放货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

无单放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无单放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无单放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摘要:近几年来,由于现代航运技术的进步及我国相关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行业管理混乱,”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大量的发生。

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规定较为简单,只是将其作为运输单证来定位,对提单及货物的交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定性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

本文通过对无单放货的含义、出现的原因、法律性质的界定以及责任主体的叙述,对于防范这一现象的对策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性质责任主体一、无单放货的内涵无单放货的”单”是指提单,进一步说是指正本提单,所以要明确无单放货的含义,首先得了解提单的定义。

《海商法》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定义中明确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单证,承运人在完成海上货物运输之后,应该无条件地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

但是,在当今国际海上运输中,总会出现有些承运人在还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就将货物交给前来提货的人员,因此就产生了无单放货行为。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不以正本提单为凭据而将货物交给前来提货的人的行为。

二、出现无单放货的原因在海事实践过程中,出现无单放货的原因有很多。

在当今国际航运中,总有一些客观原因造成承运人不得不采取无单放货的做法来完成运输贸易。

如今随着科技的快速进步,船舶的航行速度明显有了很大的提高,提单流转的速度相对比较缓慢,所以经常会出现货物已经运抵目的港之时,提单还尚到达收货人的手中,因而收货人不能及时凭提单提货。

有时候,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货物装船之后,卖方还未能结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卖方拒绝去银行结汇使得收货人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

在个别情况下,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的原因,有些收货人根本无力去银行赎单,更谈不上凭正本提单提货的问题了。

有些时候发承运人急于揽货,于是发货人抓住其这一心理,在租船合同中就规定,船到卸货港时,如果正本提单还未及时到达的话,就凭收货人的保函提货。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无单放货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无单放货是指运输班次在未获得进出口单证的情况下,将货物从船上放下并由代理人或货主自行处理的行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一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对整个运输行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无单放货的定义、原因及对运输行业的影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定义所谓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运输班次在未获得进出口单证及海关审批的情况下,将货物从船上放下并由代理人或货主自行处理的行为。

这一行为虽然可以提高运输效率,但是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二、无单放货的原因目前,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1、货主不符合单证要求。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准备齐全的单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提供。

但是有些货主可能没有准备好完整的单证,或者单证不符合要求,导致运输班次无法获得进出口单证,只能选择无单放货。

2、代理人处理不当。

代理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起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协调运输、清关等事宜。

但是有些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或者不谨慎,没有及时了解单证的需求,导致无法获得进出口单证,只能选择无单放货。

3、事件突发。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突发事件,如天气恶劣、海盗袭击等,这时运输班次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和延误,可能会选择无单放货来提高运输效率。

三、无单放货对运输行业的影响无单放货对运输行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风险。

无单放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会给运输班次和代理人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可能遭受处罚甚至被罚款。

2、安全风险。

无单放货可能会导致货物的损失、盗窃以及运输车辆损坏等安全风险,给货主和运输班次带来重大损失。

3、信誉风险。

无单放货会降低运输班次和代理人的信誉度,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业务萎缩。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行政处罚。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及所涉提单物权性问题研究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及所涉提单物权性问题研究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及所涉提单物权性问题研究摘要当今航运实务中,无单放货现象普遍存在,给海上货物运输造成了严重危害。

而尽管无单放货行为为违法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有关其民事责任性质及所涉的提单物权性问题,则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大量争议,亟待解决。

对此,应当首先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将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认定为违约与侵权竞合,再通过对英美法和我国学者相关理论的分析研究,肯定提单的物权性并确定该物权的类型。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性质;提单;物权性一、引言“无单放货”的概念源于英语中的“delivery of goods (or cargo)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凭正本提单而实际交付货物的行为。

[1]据统计,无单放货是提单纠纷中最突出、最普遍的问题:班轮运输中存在20%的无单放货的现象,这一数字在租船运输中提高到了50%,而在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油的运输中,无单放货甚至达到了100%。

[2]无单放货现象的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破坏了传统提单制度,影响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给海上货物运输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对有关“无单放货”的理论问题,包括“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及其所涉的提单物权性问题进行研究,再以此推动司法实践对无单放货予以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一)无单放货是违法行为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可见,该规定实则就是对传统提单制度中“凭单放货”原则的同义表达。

根据该规定,无论是记名提单,还是指示提单或者不记名提单,承运人都必须凭提单方能交付货物;并且,此处所谓“提单”仅指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则不在此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法理分析。

论证海运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

在分析无单放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阐明无单放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论证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系违约与侵权之竞合,其救偿方法应选择追究侵权之连带赔偿责任为宜。

最后对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价其得失。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所有权凭证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在国际贸易与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常用的一类贸易单据和运输单据,是跨国、跨地区贸易结算与远洋运输相结合的产物,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提单法律纠纷,主要包括无单放货、倒签、预借提单和提单批注纠纷三大类。

其中后两者是由提单的记载所引发的,具体性技术性的纠纷,人们对之较易形成一致的认识。

而对于无单放货,由于它涉及提单本身的形而上思考,故更为深刻而复杂。

在学理上,法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考察提单,对其性质的认识歧见丛生。

在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上,《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针锋相对,作为调和两者的产物的我国《海商法》,则旗帜有尔鲜明,留下争论余地。

而在海事诉讼中,尖锐的利益冲突又使诉讼各方殚精竭虑,妙论叠出,其中不乏言之成理者。

全国九大海事法院、各省高院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单放货定性的认识虽未尽一致,但都在各个具体案件的判决书中阐明法理,在审判实践上作出了有益探索。

然而,法的精髓在于统一。

唯其统一,法方具有明确性,从而有可预见性,方能实现指引﹑评价﹑预测诸项功能,在一定时期内体现法的稳定性。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如何实现公平与正义众说不一,但在众说纷纭间对同类事物区别对待恰是极大的不公平与非正义。

而消弭纷争,统一行动,则恰是使各方知所趋避,实现公平正义的不二法门。

如何在无单放货问题上统一认识,探索一条道路,使之既能在理论上自圆其说,又能在实践中协调各方利益,这是笔者近年来一直在思考的。

今不辞浅陋提出一些心得,就教于方家。

一。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在英美法原文上则表述为Evidence of cantract,Receipt of good,Document of title.我国《海商法》亦特此观点,但在措词上略有不同,其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由于“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这一用语十分含糊,在实践中引起一定混乱。

法院一般认为其系“物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的同义语,并以此判案。

律师界有人对此颇有微辞,撰文反对。

有学者更利用title一词在英语中有诸多歧义,论证“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并不是物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

澄清这一问题,对确定无单放货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关系,兹探讨如下:的实质意义Document 可译为“证据、凭证”。

Black‘s Law Dictionary 指出document 可以被evidentially used,用以prove a fact.在谈及document of title时,又说它是在一般商业或金融运作中用以adequately evidencing that…。

可见,所谓document确是“证据”的意思无疑。

鉴于document又有“文件”的意思,其准确的翻译应是“作为证据之文件”,亦即“凭证”。

笔者将在后文详细论证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的提单是所有权凭证,而首先在这里提请注意的是:提单是所有权凭证并不意味着凭证即货物本身,凭证之交割等于货物之交割,凭证之转让等于货物所有权之转移。

而有些学都恰恰是基于此,从而否认提单是所有权凭证。

他们的逻辑是“因为提单的转让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不同步的,所以提单不可能是所有权凭证”。

他们之所以在两者之间建立了上述不恰当的因果关系,是因为对凭证的意义有所误解。

如前所述,凭证即“作为证据之文件”,其发挥证据效力是有时间和地点限制的,即始于运输过程终结之时、位于目的港。

只有在此时此地,货物面临交付,才谈得上研究title指什么,而在此之前提单如何流转,与它所证明之权利为何,并无实质。

明确document的上述意义,对于进一步确定提单这一凭证所证明的权利是什么,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是指所有权。

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看,在提单法律关系中title应指所有权,“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应解释为所有权凭证。

当一个法律条文含义不明时,应首先从上下文关系和立法体系中寻求答案。

前面已提及的Black ‘s Law Dictionary 在document of title一条中,认为title表明提单持有人的“收受、占有和处分提单及其项下货物”的权利。

这种权利符合物权的特征。

我国民法中,规定权利人对物享有处分权的只有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这就为我们思考作为民事特别法的海商法中相关规定的涵义提供了一条正确的思路。

提单作为“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并列作出规定的,以条文上看,三者应具有平行的效力和互不涵盖的效力范围。

当前,对于提单“货物收据”和“合同的证明”这两项性质,并不存在有说服力的异议,所以,根据效力平行和互不涵盖的解释原则对“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作出解释,是可以得出明确而合理的结论的。

“货物收据”是指提单在承运人占有转入方面的效力,它初步证明了承运人已收到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这个效力是物上的。

“合同的证明”是指提单在合同上的效力,虽然提单不等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但提单有力地证明了当事双方业已签订海运合同,该合同对提单流转过程中的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对此,我国《海商法》第78条还作了明确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根据前述“效力平行和互不涵盖的解释原则”,“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与“货物收据”及“合同证明”的效力应相互独立、互不涵盖。

那么,提单在债的方面的效力,已全然“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合同证明”这一规定所涵盖,“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这一规定,不应再涵盖债的内容,而只应具有物的内容,表明提单在承运人占有转出方面的效力,与“货物收据”这一功能相呼应。

也就是说,“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实质上就是物权凭证,又因为该物权之成立并非为某一债权进行担保,不属于担保物权,故而这种有处分权的物权必是所有权无疑。

3.认定提单是所有权凭证,在实践上具有必要性。

首先,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提单作为所有权凭证是国际贸易融资制度的基础。

在跟单信用证惯例下,银行之所以敢于先行付款取得单据,再向开证申请人要求付款赎单,是基于提单的所有权凭证属性。

一旦开证申请人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拒不赎单或破产倒闭,银行即合法成为提单持有人即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其先前所付之款就有了受偿的物质基础。

如果从法律上否认提单的所有权凭证功能,则银行处于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只能就开证申请人的财产按比例受偿。

一旦开证申请人债台高筑,则银行的受偿额实在是一个未知数。

试想在欺诈与皮包公司横行的今日,又有哪家银行甘冒此大险呢?倘若银行不再相信提单,整个国际贸易的根基将为之动摇。

其次,从单证交易各方当事人的角度看,在提单背书或交付转让的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是买卖货物本身呢?还是仅买卖一种在目的港请求提货的权利?在商事领域中,权利本身具有象征意义,权利的实现才是各方当事人所关注和追求的。

提单固然证明了在目的港提货的权利,而这个权利的实现就是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这才是单证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之所在。

既然如此,相关法律就应该尊重这种真意。

再次,从承运人角度看,他并非货物销售合同之一方,也不处于公断人的地位,所以他并不负有义务查明谁是货物所有权人后,才把货物交予他。

他只是凭单放货。

法律必须为这种凭单放货的行为提供依据,以免承运人受到追索。

如果说,提单不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货物的所有权另有其他单证或合同作为依据,那么就很可能出现凭单交货而交错货的情况,到时候另有他人举证证明他才是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人。

这时,承运人已然放货,其放货的根据──提单又不是所有权凭证,而只是一纸债权单证。

根据债法一般原则,当事人不得以约定为他人创设权利义务,亦不得以约定处分他人权利;况且民法上债权一般不得对抗物权。

承运人根据债权单证放货的行为恰与上述法理背道而驰,从而使其处于易受追诉,难以辩驳的不利地位。

这一矛盾,是在完善的提单法律制度体系中不应出现的。

只有从法律上确认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才能消除这一矛盾。

综上所述,我国《海商法》第71条中“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表明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对应于英美法中的document of title,在目的港提示提单的提单合法持有人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

后文将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论述。

二。

无单放货的基本特征无单放货,就是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经查验和收取正本提单,而将提单项下货物交付他人的行为。

由于我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有人据此认为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是固定的,只要收货人身份得到充分证实,承运人即可交货,无须提交正本记名提单作为交换。

这一观点有三处不妥:其一,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时,并未区分记名提单与非记名提单,故两者不应区别对待,承运人均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货。

其二,只有正本提单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非经提交正本提单,承运人无从知道谁为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尽管承运人可能从副本提单或其它方式得知谁为收货人,但这只是事实上知道,并非法律上知道。

这是由提单的“凭证”性质决定的。

在法律上不知道谁为收货人而放货,该行为非法。

其三,记名提单上载明之收货人,未必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

(理由后述)所以,未经查验和收取正本记名提单而放货,仍构成无单放货。

构成无单放货关系的主体包括:一。

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法持单人)。

因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所以合法持单人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是无单放货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诉讼中一般为原告。

二。

无单放货人。

即承运人及其关系人。

三。

无单提货人。

由于航运贸易纷繁复杂,所涉代理关系多重,无单放货纠纷各方法律地位有较大的迷惑性,但究其本质,对号入座,无出于上述三者,今次第述之:1.关于谁是合法持单人问题。

由于其涉及诉权,且提单分为记名、指示、不记名,转让方式各有不同,又由于提单常与银行信用证结算在一起,故敏感而复杂。

概而言之,对于合法持单人的界定,在逻辑上有三种可能的立场:其一,提单占有人。

该立场使一切提单均形同不记名提单,故不可取。

其二,严格按照提单收货人一栏记载或其连续背书判断。

该立场对于承运人颇为简便易行,在提单正常流转时亦理应如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