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中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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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

简述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

简述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

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是指在运输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规定下,从而使运输承运人免除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风险和责任。

在实际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旨在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合理的经济规避承运过程中的不可预见的风险提供一定的保障。

下面将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介绍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

首先就是合同约定方面,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一般会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合同中,承运人通常会声明在特定情况下对运输中的货物或旅客所发生的损失或延误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外部事件所导致的无法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

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因素均可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一般来说,在这些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或旅客损失的责任。

2. 货物特性:某些特定类型的货物,例如易碎品、易腐烂品、危险品等,具有较高的运输风险。

在运输的过程中,这些货物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例如振动、温湿度变化等。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可以要求货主对此类货物进行特殊的保护和包装措施,以减少运输风险。

如果货主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进行操作,承运人可以免于对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3. 货物自然损耗:运输过程中,一些商品可能会由于自然因素导致质量或性能发生变化,例如食品腐朽、草药变质等。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根据约定在合同中免除对因自然损耗导致的货物价值下降的责任。

除了合同约定外,法律也对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1. 国际运输公约:例如《国际道路运输公约》(CMR公约)、《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TIF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蒙特雷公约)等,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和免除责任的条件。

根据这些公约,承运人在符合其中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的责任。

2. 国内运输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对承运人责任免除的规定会有所不同,比如在中国,运输法律法规对于承运人免除责任的条件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承运人都有哪些免责协议

承运人都有哪些免责协议

一、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免责协议1. 货物固有缺陷:承运人对因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2. 货物包装不良:承运人对因货物包装不当、标志不清、号码不足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3. 不可抗力:承运人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4. 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表的行为:承运人对因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表在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5. 包装标志或号码不足、不当:承运人对因包装标志或号码不足、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6. 货物因断裂、生锈、干燥、渗漏及正常的虫蛀等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对因货物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 货物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对因货物固有缺陷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 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对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旅客运输中的承运人免责协议1. 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对因旅客自身原因(如无票、超程乘车、携带违禁物品等)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承运人对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如突发疾病、传染疾病等)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3. 旅客在车厢内自伤、自杀:承运人对因旅客在车厢内自伤、自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4. 旅客违法犯罪:承运人对因旅客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5. 不可抗力:承运人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旅客损失不承担责任。

6. 第三人原因:承运人对因第三人侵害旅客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若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可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

总之,承运人在履行运输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然而,承运人在免责时,仍需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旅客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摘要】无单放货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指货物在没有提供正式提单的情况下被放行。

本文旨在探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情况。

通过对无单放货的定义、责任归属、承担责任的情况、责任豁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归属进行分析,可以清晰地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在提出了对无单放货责任归属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相关行业在处理无单放货情况时更加合理和规范,促进贸易往来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无单放货、责任归属、例外、承担责任、责任豁免、特殊情况、建议、未来研究、引言、背景介绍、研究目的、正文、结论。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在没有提供提货单或其他必要运输文件的情况下,被放行或交付的行为。

这种情况在货物运输和交易中并不少见,但往往会给各方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问题。

对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情况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背景介绍部分将主要探讨无单放货在货物交易和运输中的普遍存在、其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

无单放货行为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疏忽、误解或不当操作所导致。

在现代货物运输中,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可能性会随着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增加,因此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和了解至关重要。

在货物交易中,无单放货可能会导致货物丢失、损坏或被盗,给货主、承运人和其他相关方带来损失。

明确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对于解决潜在的纠纷和争议至关重要。

通过对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例外情况的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规范提供参考和建议,有助于保障货物运输和交易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货物流通和贸易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情况。

具体而言,通过对无单放货的定义、责任归属、承担责任的情况、责任豁免的情形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归属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对无单放货责任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在货物运输中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各方责任应如何确定,并为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摘要】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应货运单据或未经授权就擅自放行货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货物运输过程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货物丢失、损坏甚至被盗。

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方面,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也需要考虑货主的过失情况。

放货责任的例外情况包括货主故意欲逃避运费、货物内在缺陷等情况。

为了规范无单放货的行为,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督,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避免无单放货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关键词】关键词:无单放货、责任归属、例外情况、规范、危害。

1. 引言1.1 什么是无单放货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未经任何单证或者相关文件的确认而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疏忽或者故意造成的,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贸易风险。

无单放货不仅严重破坏了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容易导致货物被盗、货物损坏或者货物无法按时送达等问题。

无单放货是一种十分不负责任和危险的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无单放货不仅影响了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也损害了相关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货物的放行和接收必须依据相关的单证和文件,以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任何无单放货的行为都应该被严厉惩处,以维护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无单放货的问题,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

1.2 无单放货的危害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提货单或其他必要单据就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其主要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单放货会导致货物遗失或损坏的风险增加。

没有单据作为依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混乱或错放的情况,从而增加货物被盗或损坏的可能性。

无单放货会给货主和承运人带来法律纠纷的风险。

在没有必要单据的情况下放货,一旦发生货物遗失或损坏的情况,货主和承运人在责任认定上会存在争议,可能会引发诉讼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如何索赔?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如何索赔?

承运⼈⽆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如何索赔?⽆单放货是指在卸货港提货⼈没有合法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向其交付货物的⾏为。

正本提单持有⼈要迅速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案、收集相关证据,尽快与责任⽅进⾏协商、协商不成,应在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来维护⾃⼰的权益。

关于承运⼈⽆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如何索赔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的⼩编为你解答。

⼀、迅速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案。

1.在实务中,当⽆单提货⼈是买⽅或其他第三⽅时,提单持有⼈可以选择向⽆正本提单提货的提货⼈索赔,也可以选择向承运⼈索赔。

按照我国最⾼⼈民法院《关于第⼆次海事海商审判⼯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提单持有⼈向⽆单提货⼈索赔损失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提单持有⼈向承运⼈索赔损失的,按违约责任处理。

2.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不仅关系到索赔主体的不同,⽽且往往影响着该⽆单放货纠纷适⽤哪个国家的法律,继⽽决定了承运⼈是否承担责任。

⽐如说对于记名提单是否仍需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问题,美国、英国和英联邦国家这些国家往往规定向不可转让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交付货物时,⽆须其提供提单,只需提供⾝份证明即可。

⽽按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在记名提单记载的收货⼈未向其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仍然要承担⽆单放货的违约责任。

3.托运⼈持有正本提单,在其得知承运⼈⽆单放货后,⼀旦选择向⽆单提货⼈索赔,⽽不是向承运⼈索赔。

此时法院往往会认为虽然承运⼈的⽆单放货⾏为构成违约,但托运⼈和收货⼈协商改变货款⽀付⽅式,⽆论此协商结果是否得到实际履⾏,往往意味着提单持有⼈对承运⼈⽆单放货的认可和对⽆单提货⼈现时占有物权的确认,从⽽导致所持提单的物权功能的丧失,提单持有⼈将⾯临承运⼈⽆需再承担责任的风险。

4.由此可见,持有提单的托运⼈在得知⽆单放货发⽣后,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案⾄关重要。

⼆、收集相关证据,尽快与责任⽅进⾏协商。

1、保管好承运⼈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证明⾃⼰是涉案提单的合法持有⼈。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是在油轮和其他散装液体货物运输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承运人无单放货一方面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者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同时也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义务,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而随着实际承运人越来越频繁地参与海上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参与的无单放货也愈发常见。

虽然实际承运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但仍需对其无单放货的行为对货方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实际承运人;法律责任“无单放货”已成为海运领域内各关系方之间产生纠纷、提出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实际承运人”--这一特殊身份的海运服务者从事具体的货物运输,也已是常见现象。

本文从实际承运人的义务出发,根据我国《海商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无单放货的性质、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对无单放货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简述我国《海商法》第71条第2款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该条款赋予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也要求承运人对收货人、被指示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履行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

就无单放货而言,”无单放货”本身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只是对实务中,承运人违反《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就向提货人交付货物的行为的通称。

依照司玉琢老师的观点:”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他人,从而不能向该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1]通常,承运人是无单放货的行为主体。

但在很多情况下,除了与托运人订立货运合同的承运人以外,其他提供运输服务的人也有可能参与无单放货,实际承运人就是很典型的一种。

不论是在意外转运、海上联运或转船提单下,还是在程租和期租运输下,以及由独立海运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都可能出现由实际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

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免责事由

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免责事由
理 论 新 探
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免责事由
◎刘 文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 国际贸易海运中, 无单放货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议。对此问题的分析, 对实践具有较 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在界定无单放货性质的基础上, 结合实践中的案例, 具体分析了无单放货的免责是由, 并对副本提单 加保函放货的效力加以论述。 关键词 海运 无单放货 规责
参考文献: [1]我国 《海商法》 71 条规定:提单, 第 “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 货物的单证。 ” [2]宁波海事法院 (2006) 甬海法商初字第 28 号 《民事判决书》 . [3]宁波海事法院 (2006) 甬海法商初字第 143 号 《民事判决书》 .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 [5]Mr. G. Huyghe.承运人对提单真实性的控制.海商法研究,2000 年第 2 辑. [6] 郭国汀等.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7]王伟.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第 4 辑. [8]广州海事法院编.海事审判实务.海天出版社,1992. [9] 《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寻求司法救济可能遭遇的抗 辩》 ,作者佚名,载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http://www. .
一、 无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 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 据。 无单放货, 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 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1.承运人签发提单, 则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 若承运 人在未获提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 构成违约责任。 2. 鉴于提单是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也 侵犯了该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物权。 二、 相关案例 (1) “慈溪市天顺文具有限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 [ (CMA CGM)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2006] 原告慈溪文具公司与多米尼加买方 PMD 公司签订外贸 合同, 原告收到预付款后通过货运代理如期交货给被告达飞 轮船公司承运, 被告的代理船务公司签发了提单, 卸货港为多 米尼加 Caucedo 港。货物出运后, 原告因收货人未支付余款 一直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而该批货物已被他人提走。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成立, 《海商法》 71 条的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 依据 第 被告违反 了其凭单放货的义务,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及相关损失。 (2) “宁波保税区汉光工贸有限公司诉俄罗斯远航国际运 [ 输有限公司(Russian Express T.S.)无单放货纠纷案”2006] 原告宁波工贸公司将一批灯具交由被告俄罗斯运输公司 自宁波运至莫斯科(FOB 宁波, 卸货港汉堡,交货地圣彼得 堡) 但在原告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 涉案货物已被 拆箱放行。宁波海事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判决被告 按照原告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所载明的货物总价值向原告赔偿 货款损失及其利息。 三、 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 责任承担的总的原则是: 除非承运人有免责事由, 否则其 将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 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但有 如下免责律事由: (一) 明确合理的特殊地方法规、 实践作法 如果货物交付地或港口的法律法规或实践作法要求货物 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必须交付, 那么船东或船长也就不 必对其错误交货行为负责。然而, 这种特殊作法必须是严格 意义上的明确、 合理, 不得违背当地法律, 且必须与合同相符、 并已被广为接受。 案例 中, (1) 承运人主张, 多米尼加共和国强制规定由港 口当局放货, 被告将货物交给港口当局后失去对货物的控制, 故对放货并无过错。 但宁波海事法院未将被告主张的港口特 殊实践作法采纳为其免责事由。 (二 提单持有人所作的明示安排使提单丧失其物权凭证功能 ) 若提单持有人已就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做出了明 确约定, 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了实际收货人, 则提单已经丧失了 物权功能, 提单持有人虽持有提单, 但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货物 的所有权 。 (三) 提单持有人的事后追认

无单放货中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

无单放货中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

无单放货中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无单放货诉讼日益普遍,已经严重影响外贸公司和工厂的利益,是否托运人只要有正本提单就可以胜诉?一般承运人有哪些行为可以免责呢?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归纳下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下免责的几种情形1、根据目的港当地法律规定放货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的交货行为系履行当地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承运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收货人,那么承运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一些南美国家,有类似要求承运人将进口货物交付给目的港港航单位,再由相关港航单位向该国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规定。

由于承运人的交付行为可能是根据他国法律或者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可能仅仅是根据当地的习惯做法,承运人如果要援引该条免责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承运人一般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目的港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2.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凭证。

2、货物被目的港海关依法变卖处理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种情形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关并办理清关手续,导致海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原因在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作为承运人而言,既无主动放货行为,也无任何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3、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还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长期无人提货,产生了高额的仓储费用和集装箱滞期费用或未收到到付运费,承运人可以通过留置货物并请求法院拍卖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

《海商法》和《物权法》都赋予了承运人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的权利。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百三⼗⼆条规定:“求运⼈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承运⼈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1)不可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条的规定,不可抗⼒是指当事⼈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等⾃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第五百九⼗条规定不可抗⼒是法定负责事由。

(2)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货物本⾝的⾃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体,⽽⽓体的⾃然属性就是易挥发。

如果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就不承担损失。

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部分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承运⼈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收货⼈的过错。

根据本章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种情况:⼀是出于托运⼈对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在验收货物时⼜⽆从发现;。

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承运人无单放货纠纷

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承运人无单放货纠纷
二、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
无单放货发生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负有承运义务的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 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必须把货物安全运到目的港并交货,才是其履行运输合同。 但实际情况纷繁复杂,船速提高、短航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 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会导致压货、压船、压仓、压港,承运人将不得 不遭受某些损失,如承担船期损失、仓储费用等;如果延滞持续,将形成雪球效应, 可能错过下一个租船合同的受载日和解约日,或是允诺了一个日期作为下一个准备 装载日但无法履行诺言。因此实践中承运人往往采用一些变通做法,若提货人出示 副本提单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妥切的保函(即银行或其他机构出具,保证承担承 运人因无单放货而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并保证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即刻交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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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提单所代表和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妥善照管和运输货物,在 目的港将货物交给提示正本提单的人。今承运人无视这一义务,将货物交于他人,显然已 剥夺了托运人和合法提单人等作为合同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该行为属于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以解除合同作为 救济的最严重的违约行为之一。同时,承运人在运输期间对货物实施的占有,是依合同的 无权占有。根据提单所有权凭证的性质,正本提单才是所有权的充分证据。承运人无正本 提单擅自处分货物,将货物交于他人,使合法持单人的物上请求权落空,无法对提单项下 货物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显然又侵犯了合法持单人的所有权,又构成侵权。 可见,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特征,必将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 任。所以,合法将持单人对承运人或可根据合同要求实际履约或赔偿损失,或可根据所有 权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价款及相应损失,并有依两种诉由之一提起诉讼的权利。

简述承运人的免责权利的类别

简述承运人的免责权利的类别

简述承运人的免责权利的类别
承运人的免责权利的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合理免责权利:承运人在承担运输义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况,使得承运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承运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2. 空运免责权利:在空运中,航空公司可以依法免除其因航班延误、取消、改加起落架过载、无航班资格等原因导致的货物装卸、运输、储藏不妥和货物灭失、损坏、污染等责任。

3. 船运免责权利:在船运中,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国际海商法规定,通过合理免责条款免除因航线、堵塞、封锁、煤气、盐湖、咸水、恶劣天气等因素导致货物灭失、损坏、污染等责任。

4. 铁路运输免责权利:根据铁路运输规则,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适度免责,对于出现非可抗力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污染等不承担赔偿责任。

5. 陆路运输免责权利:在陆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可以通过合理免责条款对于因阻塞、战争、罢工、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污染等责任进行合理免除。

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指承运人或其他人在提货人没有交付正本提单时就交付货物的行为,是当代航运中经常出现的状况。

随着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所需求的高速流转,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给他人的情形愈演愈烈。

无单放货不仅反映承运人违反了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承运人在无单放货的情形里该怎样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也十分重要。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免责近年来无单放货的现象比比皆是,据统计,在东南亚,70%的航运货物都是无单放货的,在日本这个比例是60%,而我国的数字竟然高达90%。

法律明文规定提单是物权凭证,要根据提单放货,但是海运技术的发展、经济发展对短期资金链的需求以及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无单放货如今“不足为奇”。

可是,真当无单放货现象引起纠纷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又该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呢?一、无单放货概述(一)无单放货的定义现代航海领域统称的无单放货,就是“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运人或其他负有交货义务的人在提货人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

以海运为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有着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作用,而没有提单就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1]。

但如今,无单放货的行为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

(二)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究竟无单放货这一违法行为是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的呢?综合一系列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科技不断运用于海运技术,使得原本需要十天半个月才能到达的航船如今只需几天的时间就能到达,大大缩短了货物在海上漂泊的时间。

2.银行结算方式的速度跟不上海运额定速度如果单纯的只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也不会产生无单放货的行为,往往银行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的速度是跟不上航海的速度的。

卖方将提单交给汇出银行,汇出银行审查完提单之后再将货款转入到汇入银行,这是一个相对于航海而言漫长的过程。

无单放货适用法律(2篇)

无单放货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未经收货人请求或同意,擅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的行为。

本文从无单放货的定义、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业务日益繁荣。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纠纷。

因此,深入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单放货的定义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未经收货人请求或同意,擅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无单放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2. 承运人未凭副本提单放货;3. 承运人凭提单副本放货;4. 承运人凭收货人出具的收货证明放货。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根据收货人的要求,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

(2)第四十一条: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侵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二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十三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1. 承运人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浅析无单放货责任

浅析无单放货责任

071当代思潮浅析无单放货责任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性质通常情况下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未凭正本提单而将货物交给他人,致使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法取得货物的行为。

关于无单放货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侵权行为说,违约行为说和竞合说三种观点。

侵权行为说认为无单放货侵犯的是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是侵犯其物权的行为,因此需要满足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

违约行为说认为无单放货是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交货义务的违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竞合说则认为无单放货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

最高院2009年通过《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明确采用竞合说的观点,即无单放货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属性,既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救济也可以通过合同违约进行救济,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高于违约责任之诉,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侵权之诉中原告须举证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对损害结果亦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竞合说下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上仍有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在海运实践当会涉及很多方面的主体,主要有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货运代理人和船舶代理人等。

他们往往都不同程度上扮演了承运人的部分角色,因此无单放货也经常涉及他们的行为,竞合说下各类主体都有可能成为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

承运人。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首先应当是承运人,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毋庸置疑的,这种直接的法律关系使得承运人没有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主体,处于第一层法律关系,其往往作为首要承担责任的主体。

实际承运人。

我国的《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设计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并且规定了他们在共同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迟延需要负连带责任,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赵海龙(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00)摘 要: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当中无单放货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实践当中各类情况比较复杂,各个海事法院针对不同的情况会出现不同的责任认定情况,使得无单放货承运人责任承担不同,因此为了明确无单放货的责任划分,本文对不同责任主体和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形进行讨论,并针对实践需要提出相应的建议。

承运人免责-详解

承运人免责-详解

承运人免责-详解承运人免责(Carrier's Exceptions)目录• 1 什么是承运人免责• 2 承运人免责的情形什么是承运人免责承运人免责是指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

这即。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这一权利,实质上是对承运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17项免责事由,与我国《海商法》规定大致内容相同,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

《汉堡规则》虽取消了《海牙规则》的免责条款,尤其是废除了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条款,但并不是说承运人对任何事项都不能免责。

对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损,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托运人的过失等造成的货损,承运人仍可以免责。

这实质意思也是同上免责一样的。

承运人免责的情形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

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从这12项免责可看出,承运人对货物在责任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否负责,依其本人、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无过失而定,有过失便应负责,无过失便可免责;但作为例外,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所致,或者由于他们的过失所引起的火灾所致,承运人仍可免责。

解读_无单放货_最新司法解释

解读_无单放货_最新司法解释

Vol. 20 No. 122 解读“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3文章编号 :1003276592(2009) 0120032209输中 ,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违反法律规定 ,将货物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以外《海商法》第 71条规定“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一般认为 ,依该条规定 ,凭 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如果 承运人违反该义务无单放货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 ,无单放货在航运实务中普遍存在且有日中占 20 % ,在租船运输中占 50 % ,而在原油运输中则占 100 %。

产生无单放货的原因主要是 ,近年来航次运输或者提单流转迟延的情况下 ,货物一般先 于提单抵达目的港 ,如果承运人严格凭正本提单放 货将会导致压货、压船甚至压港 ,不仅阻碍生产流通 ,造成经济损失 ,而且货物还可能面临被有关当局强制处理的危险。

因此 ,承运人往往凭无正本提单 的提货人出具的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

诚如司,s : ” 第 20卷 第 1 - 2期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 6月 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 w J un. 2009王 钧(中海集装箱运输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 300456)摘要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简称“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 liability ;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普遍存在的问题 ,也是海商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仅作了极其笼统的规定 ,并不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 具有可操作性。

有鉴于此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年 2月 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 的提货人的行为。

承运人无单放货需承担法律责任,这几种情况可以免责

承运人无单放货需承担法律责任,这几种情况可以免责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一、无单放货的涵义正本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因此承运人有义务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应当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满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根据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包括:(一)责任竞合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连带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足额赔偿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即对因此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足额赔偿。

三、无单放货的免责(一)承运人依法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二)被海关依法变卖,或被法院裁定拍卖的(三)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的(四)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的,向最先提供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四、例题中国深圳利亚公司从法国购买一批化妆品,经海运由中国邦德公司运至深圳港。

利亚公司付款后取得正本提单,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货交持有人”。

利亚公司持正本提单在深圳港取货时,发现货物已被邦德公司放与丁丁公司。

利亚公司遂向深圳海事法院起诉邦德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提单交付即转让B.利亚公司应起诉取走货物的丁丁公司,而非邦德公司C.邦德公司应按成本加利润的价格赔偿损失D.若邦德公司将货物交付丁丁公司是基于托运人的要求,则无须赔偿损失【解析】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而仅填写交付持票人的提单是不记名提单,这种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交付既可。

高院关于无单放货问题的司法解释

高院关于无单放货问题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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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诉讼日益普遍,已经严重影响外贸公司和工厂的利益,是否托运人只要有正本提单就可以胜诉?一般承运人有哪些行为可以免责呢?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归纳下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下免责的几种情形
1、根据目的港当地法律规定放货
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的交货行为系履行当地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承运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收货人,那么承运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一些南美国家,有类似要求承运人将进口货物交付给目的港港航单位,再由相关港航单位向该国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规定。

由于承运人的交付行为可能是根据他国法律或者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可能仅仅是根据当地的习惯做法,承运人如果要援引该条免责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承运人一般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目的港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2.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凭证。

2、货物被目的港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种情形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关并办理清关手续,导致海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原因在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作为承运人而言,既无主动放货行为,也无任何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3、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还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长期无人提货,产生了高额的仓储费用和集装箱滞期费用或未收到到付运费,承运人可以通过留置货物并请求法院拍卖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

《海商法》和《物权法》都赋予了承运人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的权利。

此种情况下,承运人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且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货物,其销售价格应当是相对公平的,故托运人不能就此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或者货物灭失的责任。

4、根据境外目的港生效法律文书放货的责任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如果货物被司法扣押,导致货物不处于承运人的掌控之下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无论《海商法》还是《无单放货司法解释》,都没有提到当地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情况。

实践中,目的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也存在多种形式和不同措辞。

比如,法院可能出具类似强制令的法律文书,直接要求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指定的人或公司。

此时,对承运人的责任认定可从《海商法》以及《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7、第8条的精神去加以把握。

根据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总结的上述规定,大家对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是否都已经清楚。

如果有进一步的咨询意见,欢迎致电本网站海事律师团队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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