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

【摘要】无单放货指承运人或其他人在提货人没有交付正本提单时就交付货物的行为,是当代航运中经常出现的状况。随着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所需求的高速流转,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给他人的情形愈演愈烈。无单放货不仅反映承运人违反了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承运人在无单放货的情形里该怎样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也十分重要。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免责

近年来无单放货的现象比比皆是,据统计,在东南亚,70%的航运货物都是无单放货的,在日本这个比例是60%,而我国的数字竟然高达90%。法律明文规定提单是物权凭证,要根据提单放货,但是海运技术的发展、经济发展对短期资金链的需求以及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无单放货如今“不足为奇”。可是,真当无单放货现象引起纠纷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又该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呢?一、无单放货概述(一)无单放货的定义

现代航海领域统称的无单放货,就是“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运人或其他负有交货义务的人在提货人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以海运为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有着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作用,而没有提单就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1]。但如今,无单放货的行为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二)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

究竟无单放货这一违法行为是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的呢?综合一系列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

现代科技不断运用于海运技术,使得原本需要十天半个月才能到达的航船如今只需几天的时间就能到达,大大缩短了货物在海上漂泊的时间。

2.银行结算方式的速度跟不上海运额定速度

如果单纯的只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也不会产生无单放货的行为,往往银行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的速度是跟不上航海的速度的。卖方将提单交给汇出银行,汇出银行审查完提单之后再将货款转入到汇入银行,这是一个相对于航海而言漫长的过程。银行规定信用证结算的时间不得多于5天,那么两个银行处理提单审核的时间合起来就是在10天之内。而关键就是承运人往往10天之内早就已经在货物交货港等着提货人提货了。

3.短途海运国际贸易的增加

短途航运由于货到了提单却未到很有可能发生的,这时提货人没有正本提单,货已经在港口等着卸货、提货,承运人为了节省自己的时间当然是不可能一直等着提货人拿到正本提单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形就自然而然发生了。

4.提单被盗、遗失等情况

在提单被盗、遗失等的情况下,正本提单不可能再得到恢复,货物所有权人此时只能无单提货。

5.提货人经济方面有压力无力从银行赎回提单

提货人要想得到提单,就需要在银行交付货款后才能得到。然而有些货物所有人的资金链十分短,他们是依靠一笔货物卖出之后拿到的资金迅速投入下一笔

贸易中从而赚取利润。一旦经济方面有一点点的困难,他们连基本的运转都不能进行。所以有些货商就只能先从承运人那里拿到了货,将货卖出之后再从银行赎回提单。(三)无单放货的表现形式

无单放货的定义是“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根据提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称之为无单放货。

1.承运人误认为假提单是真的然后进行无单放货的行为。

2.承运人在提货人没有任何单证的情况下即就把货物交给了提货人。

3.提货人只有副本提单但却没有无正本提单,承运人还是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

4.在正本提单已经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下,根据法院的裁决书交付货物。[2]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合同,承运人是依据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将货物交给提单权利人的义务,[3]这才是整个合同的完成,承运人才完成了他的运输货物并安全送达的义务。而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就放货,则是没有完成合同所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因此承运人是违约。

同时,另一方面,提单所有人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不具有所有权的无单提货人时,无单提货人就侵害了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此时提单所有人就可以主张物上请求权,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4]可是,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是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请求赔偿,如果不是承运人,那么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没有理由去要求了。在“深圳市胜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马士基物流香港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案”中,最终法院的审判是驳回原告对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原因就是原告的提单上根本没有承运人的签章或是任何的证明。三、举证责任(一)提单持有人对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有妥善保管货物、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的义务。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承运人在某种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了没有正本提单的人,从而导致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主张自己对货物的请求权。既然是提单持有人主张自己的请求权,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理应由提单持有人举证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事实。

当然,提单持有人不需要直接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只需要有间接证据证明承运人有这个事实就行[5]。因为直接要求提单持有人去证明一个自己没做过而别人已为的事实是有困难的,所以提单持有人如果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凭正本提单提货就行了,比如说正本提单持有人到目的港发现没有自己的货物或者原本属于自己的货物被别人提走了或者承运人自己承认确实由于签订了保函而无单放货。(二)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

既然提单持有人提出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给自己,那么相对地,承运人只要指出自己有奖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就可以了。如果承运人是讲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那么承运人会收回正本提单,如果承运人能拿出收回的正本提单,那么就能证明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没有违约。(三)承运人免责的情形但某些情况下,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

1.提单持有人认可无单放货的行为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有着将货物妥善保管并交予提单持有人的义务,但如果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双方达成合意,在没有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