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考点精粹法理学(1)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梳理(一)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梳理(一)引言概述: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则和原则。
掌握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核心内容。
正文:
一、法的定义和特征
1. 法的定义:法是指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原则的总体。
2. 法的特征: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时效性、公正性和效果性等特征。
二、法的功能和目的
1. 法的功能:法起到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功能。
2. 法的目的: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法律解释和适用
1.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说明,包括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两种方法。
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和实施,包括法槌适用和裁判适用两种方法。
四、法律权利和义务
1.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权益和自由,包括人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等。
2.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法律、维护公共秩序等。
五、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
1.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2.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禁止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总结:
本文通过对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明确了法的定义和特征,解释了法的功能和目的,介绍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方法,说明了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以及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关系。
掌握这些重要知识点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法考的小法背诵知识点
法考的小法背诵知识点
哎呀呀,说到法考的小法背诵知识点,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呐!就像爬山,过程艰辛但登顶后那感觉超棒!
比如说宪法,哇,那可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好像是一个国家的“大当家”。
你想想,没了它,那得多乱套呀!咱得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呀,这多重要,对吧!比如言论自由,咱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可不就像小鸟能在天空自由飞翔一样嘛。
还有行政法,这就像一个规范政府行为的“大管家”。
政府能做啥不能做啥,得有个规矩呀!比如行政处罚,这得合法合理才行,不能随随便便就处罚人呀,那不就乱套了!这不就跟咱做事得有个准则似的嘛。
再说法制史,那可是了解法律发展的“时光机”呢!看看古代的法律是啥样,再对比现在,多有意思!像唐朝的法律制度多严谨呀,咱现在不也得取其精华嘛。
经济法也不能小瞧,那简直就是保障经济秩序的“守护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要让市场公平竞争嘛,不然那些不正当手段的人不就占便宜啦!这就像跑步比赛,大家都得在同一起跑线公平竞争呀,对吧?
国际法就更了不得了,那是国家之间交流合作的“桥梁”。
国际条约啊啥的,都是要遵守的。
这就好像人与人之间的约定,说好了就得做到嘛。
这些小法知识点,背起来可能有点头疼,但只要咱用心,肯定能拿下!法考虽然难,但咱要相信自己能行呀!加油吧,小伙伴们,向着法考成功前进!咱就是说,这么重要的事,咱能不全力以赴嘛!能不努力争取嘛!。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小法考点精粹法理学(1)
小法考点精粹法理学(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小法考点精粹【编者按】小法考点精粹,包括宪法、(中外)法制史、法理、商法、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
本着“一切为学员负责”的态度,LG400组织了高水平的应试研究团队将LG400五年培训的经验、每个阶段培训班的精髓进行了高度浓缩,对这部分的常考考点、重点进行了科学、大胆的预测。
小法考点精粹包含的部门法,基本上都属于考点很多、很分散、很难记忆,同时考试重点又非常不明确、考点经常变化的部门法,所以考生历年来都很头疼。
因此,在备考最后阶段,我们特别奉献此资料,旨在帮助广大学员考生节约宝贵的时间,直接减负并迅速提高卷一分值。
为了让考生分清层次,把握重点,找到重中之重,我们从可考性的角度出发,将考点分为可考性80%、50%和30%三个层次,并对前两个层次作出标注。
希望这本小册子能给广大学员考生带来考场上的无懈可击!分数上的分分必拿!法理学Ⅰ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1.1法的词源与词义(可考性50%)在中国古代,法与刑、律可互训,含义相通:刑,是夏商周三代法律的总称;汉字的法古体为“灋”,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法律基本以法相称;律,最早起源于乐器,战国时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除宋元外多以律命名。
西方的语言严格区分“法”与“法律”,若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时,称为“法”(Jus);若仅指具体规则时,称为“法律”(Lex)。
抽象法与具体法的二元思想有广泛影响。
西文“法”字在起源上内含权利、理性和正义等意义,侧重于民法;中文,只有刑罚、禁止等意义,偏重于刑法。
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1.2法的本质关于法的定义有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大致有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讨论法律问题。
包括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包括神意论,意志论如黑格尔的观点,正义论如塞尔苏士的观点;(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将法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一)引言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逻辑的学科,它在法学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档中,将给出第一部分的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下又有五至九个小点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全面梳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
正文:一、法的概念和种类1. 法的定义和本质2. 天然法与人为法3. 公法与私法4. 国际法与国内法5. 物质法与形式法二、法律的效力和适用1. 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表现形式2. 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3. 法律解释与法律解构4. 有效法与无效法的区分5. 法的追溯和不追溯原则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1. 法律制度的组成和层级2. 主权法与次级法的关系3. 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区别4. 理性法与历史法的特点5. 内容法与程序法的联系和区分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2. 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3.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4.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5. 法律权能与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分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理论1.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2. 实证法学与规范法学3. 归纳法学与演绎法学4. 法律学派和法学理论5. 逻辑推理与法律推理的关系总结:通过对法理学知识点的归纳,我们了解了法的概念和种类、法律的效力和适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以及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理论等五个大点。
这些知识点为我们理解和应用法律提供了基础。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以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法理学知识,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笔记(精典版)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二节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
(2)理性论。
(3)规范论。
(4)意志论。
(5)自由论。
(6)事物性质论。
(7)民族精神论。
(8)利益论。
(9)社会控制论。
第三节法律的特征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选在复习的道路上,只有认认真真脚踏实地,多看书多复习,做到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临危不乱,在真正的考试中发挥自己应有的水平!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选,欢迎学习!【考点一】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考点二】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考点大总结(完全版一)
法理学考点大总结(完全版一)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第一章的出题份量占了一半:第一节法的定义(两道题)1.法的本质2.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要素(一道题),法律权力问题第四节法的渊源(一道题),法律应该所规定的事项内容第五节法律体系(一道题)第七节法律关系(一道题)权利和义务的联系问题第八节法律责任(一道题)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重点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三个问题法的本质:法在总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局部要求并不能说凡是国家意志都是法只有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反复督促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和个别事件,只能一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比如: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
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性3.具有普遍性4.具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5.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着重掌握第一个和第五个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对于这个特征,弄清楚三个基本概念:1.社会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道德、宗教、政策、章程、纪律)2.技术规范:调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电脑操作规程、驾车规程等)3.技术法规:把技术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如交通法规)法具有强制力1.国家强制力就是以国家的暴力为后盾2.国家运用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行使3.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需要国家强制力4.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5.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但不是唯一的实施手段法的作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从考试角度来讲,重点抓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每年都考)复习时,把每一个作用的含义和作用的对象弄清楚:一、指引作用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三、预测作用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1.预测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四、教育作用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五、强制作用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用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处理社会分工第二节法的价值从考试角度讲就抓两个问题: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法作为客观,对社会主体的作用,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程度。
法理学要点整理
法理学要点整理法的价值一、概述(一)法的价值1、定义: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2、范围:(1)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保护或促进哪些价值——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都需要法律来维系和促进;(2)法本身所应当具备的本质和属性——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易懂;(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二)法的价值体系1、基本特征(1)价值属性: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2)价值主体: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3)价值体系的结构:由法的价值、形式价值和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组成的价值系统A、目的价值:多元性、时代性——基础地位B、形式价值: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必要条件;C、评价标准:解决价值确认与确定价值位阶——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两者相互依存)·我国的法制建设应坚持的评价标准或原则:a、生产力标准: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b、人道主义标准:以人为本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提高c、现实主义原则:从社会实际出发d、历史主义原则:用历史的眼光看历史(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冲突:公平VS效率;自由VS秩序2、冲突的原因:(1)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价值目标的多元化;(2)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法的价值冲突更为常见和复杂3、解决法律价值冲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其中涉及的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具有优越性)(2)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的……,综合考虑需求和利益,使解决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该使被损害的价值减到最小限度二、法的基本价值(一)法与秩序1、“秩序”: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2、秩序观:(1)等级结构秩序观:把人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等级之间不得互相僭越,要求任何人不得破坏这种秩序;(2)自由平等的秩序观:资产阶级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反对政府干预、消除封建专制势力的愿望;(3)“社会本位”秩序观:强调“社会统治”“社会连带”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A、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B、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C、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秩序,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起来。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法理学考点整理
引言: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研究的是法律的原理和规范的理论依据。
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概念和基本要点对于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是法理学考点整理的第二部分,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解释、法律证明、法律变革和法律效力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的规范性1.法律规范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层次3.法律规范的形成和效力4.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解释性5.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和关系二、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3.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效力4.法律解释与立法的关系5.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三、法律证明1.法律证据的定义和分类2.法律证明的目的和标准3.法律证明的程序和方法4.法律证明的难点和效力5.法律证明与权力治理的关系四、法律变革1.法律变革的成因和对象2.法律变革的形式和手段3.法律变革的程序和效力4.法律变革的挑战和应对5.法律变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五、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的概念和本质2.法律效力的形成和变化3.法律效力的条件和限定4.法律效力的终止和消亡5.法律效力与法律权利的关系总结: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对于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解释、法律证明、法律变革和法律效力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题目的分析和解读,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规范性和要素,掌握法律的解释和证明方法,了解法律的变革和效力,从而更好地应用法律知识于实践中。
2023年法理学知识点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1:法旳概念旳争议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络;重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实际是这样旳法”;认为“恶法亦法”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旳必然联络;重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对旳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研究“应当是这样旳法”;认为“恶法非法”.考点2:马克思主义有关法旳本质旳基本观点1.法旳正式性:国家制定和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2.法旳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旳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应被统治阶级旳某些规定。
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旳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旳主线区别。
考点3:法旳特性1.调整人旳行为旳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承认;“根据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旳默示承认。
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看待;(3)普遍一致(法律旳内容一直具有与人类旳普遍规定相一致旳趋向)。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明现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旳根据;道德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考点4:法旳作用1.指导自己:规范指导包括确定旳指导(设定义务)和不确定旳指导(授予权利);2.评价他人;3.预测对方;4.强制违法犯罪人;5.教育一般人。
考点5:法旳局限性1.自身旳限制:(1)语言有一定模糊性,因此,必须进行法律解释;(2)调整范围有限,因此必须综合运使用方法律、道德和政策等多种手段2.外在旳限制:(1)不也许脱离社会,即便超前,也不能发明出社会;(2)立法者、执法者旳素质对法律也有限制,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考点6:法与秩序1.法律旳主线而首要旳任务就是保证统治秩序旳建立,秩序是法旳基本价值。
2.秩序是法旳其他价值旳基础。
3.秩序自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旳。
秩序难以波及社会生活旳实质,需要接受正义、自由旳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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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考点精粹法理学(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小法考点精粹【编者按】小法考点精粹,包括宪法、(中外)法制史、法理、商法、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
本着“一切为学员负责”的态度,LG400组织了高水平的应试研究团队将LG400五年培训的经验、每个阶段培训班的精髓进行了高度浓缩,对这部分的常考考点、重点进行了科学、大胆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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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本小册子能给广大学员考生带来考场上的无懈可击!分数上的分分必拿!法理学Ⅰ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1.1法的词源与词义(可考性50%)在中国古代,法与刑、律可互训,含义相通:刑,是夏商周三代法律的总称;汉字的法古体为“灋”,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法律基本以法相称;律,最早起源于乐器,战国时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除宋元外多以律命名。
西方的语言严格区分“法”与“法律”,若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时,称为“法”(Jus);若仅指具体规则时,称为“法律”(Lex)。
抽象法与具体法的二元思想有广泛影响。
西文“法”字在起源上内含权利、理性和正义等意义,侧重于民法;中文,只有刑罚、禁止等意义,偏重于刑法。
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1.2法的本质关于法的定义有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大致有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讨论法律问题。
包括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包括神意论,意志论如黑格尔的观点,正义论如塞尔苏士的观点;(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将法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二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的本质含三层涵义:(1)法的正式性;(2)法的阶级性;(3)法的社会性。
1.3法的特征(可考性80%)(1)法具有规范性,这表明法是一种规范,而且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该规范与社会关系相联系。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它以国家名义产生和存在,通过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所有规范中法的强制性最厉害、最直接,同时法的强制性与违法相联系。
(4)法具有普遍性,法针对普遍的人和事发生作用。
注意是在法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不是指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如有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如宪法、民法和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
(5)法具有程序性。
(6)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律下的定义:“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新增)1.4 法的作用(可考性80%)社会公共问题。
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它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3)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第二节法的价值2.1法的价值含义(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3)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2.2 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可考性80%)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回答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特征:1. 以主体为尺度,不同主体有差异;2.带有个人印记,具有主观性;3.法律应该符合人类的终极理想。
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回答法律是什么的问题。
特征:1.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为判断取向;2.感情中立和价值中立;3.可观的描述法律的本来面目。
2.3 法的价值的种类(可考性80%)自由:从本质上来说,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是衡量法律优劣的一种评价标准。
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其他价值的基础,秩序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利益: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离开了利益,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理解利益表达、利益选择和利益平衡。
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着法的进化。
2.4法的价值冲突的平衡原则(可考性80%)1.价值位阶原则:自由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2.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牺牲另一种价值时,不得超过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实现最小损害。
考点提示:2008年奥运期间实行交通管制,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长远利益优先,根据比例原则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第三节法的要素3.1法律规则(可考性80%)逻辑上由三部分构成,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中行为模式有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所有法律规则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但并非任一规则都由一个条文体现。
法律规则的分类:按内容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包括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以及禁止性规则,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或集体的财产)。
按规则内容的确定程度,分为确定性规则(内容本身已明确)、委任性规则(内容未明确,由相应国家机关加以确定。
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和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未规定人们行为模式,可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更改)和任意性规则(一定范围内规则允许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
3.2 法律原则(可考性80%)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3.3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可考性80%)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4权利和义务(可考性80%)权利实际上是权利的要素的统一,即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
权利义务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此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4.1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考性80%)根据是否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正式的法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等。
提示:政策在我国也是法的渊源(非正式渊源之一)。
4.2位阶冲突预防规则(可考性80%)(新增)1.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规则:(1)全国性的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只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可考性50%)包括:宪法;法律(国家二级大法,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又分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与行政法存在区别,行政法规既强调主体又强调内容,而行政法只强调内容,制定主体不限于国务院);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有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之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4.4法的分类:注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别,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不具有法的规范形式,但具有法的效力,主要为习惯法。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5.1法律部门部门法划分标准是调整对象和方法。
5.2法律体系(可考性50%)注意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标准;注意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法,与立法体系和法学体系之间存在区别,法律体系主要指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系则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法学体系比法律体系广泛得多。
5.3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注意与法的渊源的区别,法律体系更强调法律本身的实体内容,而法的渊源则强调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第六节法律效力6.1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分类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6.2 法的效力根据(可考性80%)国家强制力(法律)、道德、社会。
(新增)6.3 法的效力范围(可考性80%)法对人的效力:各国在实践中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我国采用最后一种。
法对空间的效力:有效范围不超出主权范围,包括本国的领土及其延展的领土。
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的溯及力:目前各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