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居民遵纪守法证明
居民遵纪守法证明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便民服务事项。
二、办理条件辖区内符合开具居民遵纪守法证明的个人。
三、办理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
四、办理程序个人网上办理或社区直接办理1.申请人登录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社区事务《居民遵纪守法证明》证明办事项,按要求输入办事项信息;2.村(社区)受理、审核、登记;3.发放证明:村(社区)审核登记后2日内送达申请人手中;申请人也可携带上述材料到村(社区)办理,当场发放证明;五、办理时间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六、联系方式咨询、投诉电话:12345办事流程图: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2、《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亳政[2011]112号);二、申报对象全区80岁以上老人。
二、申报条件1、谯城区80岁以上人员(离退休的由原供给渠道发放);2、属地管理,基层审核。
四、申报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2、药都银行存折。
五、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于每年7月1日-8月31日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各村(社区)决定是否受理。
3、审核:各镇(街道)于9月30日之前审核。
4、审批:县民政局老龄办审批通过后,按标准及时统一的打卡发放时间短信告知申请人5、发放资金:民政局报财政局,由银行打卡统一发放,于12月底之前打卡发放。
六、办理时限每年组织一次。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图:安装电表证明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便民服务事项。
二、办理条件辖区内符合开具安装电表证明的个人。
三、办理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
四、办理程序个人网上办理或社区直接办理1.申请人登录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社区事务《安装电表证明》证明办事项,按要求输入办事项信息;2.村(社区)受理、审核、登记;3.发放证明:村(社区)审核登记后2日内送达申请人手中;申请人也可携带上述材料到村(社区)办理,当场发放证明;五、办理时间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六、联系方式咨询、投诉电话:12345 办理流程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第三十条;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皖人社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0元。
三、支持校企培训就业对接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
四、加大创业培训扶持力度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
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12.23•【文号】人社部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促进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状态的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登记证的发放
第四条劳动者在就业或失业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条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就业或失业状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登记证的使用
第七条劳动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职业介
绍等服务。
第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出借。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制度,确保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规范。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
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虚构的,仅作为示例来展示一个可能的《就业失
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框架。
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
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大学生就业创业实用手册
目录一、政策篇1-1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1-2 参加创业培训1-3 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1-4 申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1-5 申请初始创业补助1-6 申请“零首付”注册1-7 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1-8 申请房租、水电、物管费减免1-9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10申请税收减免二、机构名录篇2-1合肥市创业服务机构名录2-2合肥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名录2-3合肥市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名录三、实用流程图3-1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流程图3-2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图3-3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流程图3-4申请税收减免流程图一政策篇对勇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而言,创业之路布满荆棘。
但是,有了政府的扶持,有了政策的激励,有了社会的帮助,创业征途往往会一帆风顺。
本篇将集中介绍现行的各类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包括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场地、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
1-1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对象:高校毕业生受理机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市、县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非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
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2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政策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121号)1-2 参加创业培训参加对象: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
受理机构:合肥市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2009]473号)1-3 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对象:取得《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个人)》;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就业失业登记证怎么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怎么办理
在公司⾥⾯⼯作的员⼯,⼀般情况都是知道这个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这个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在找到⼯作或者是失业之后进⾏相应的信息记录得,那么如何办理这个证书?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就业失业登记证怎么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作,建⽴专门台账,利⽤公共就业⼈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作。
根据《劳动⽤⼯备案、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办法》规定,农村进城务⼯⼈员和其他⾮本地户籍⼈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的,以连续参加我市失业保险6个⽉以上或办理就业登记6个⽉以上为凭据,失业后180⽇内可以由本⼈在常住地(指⽤⼈单位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并提供居民⾝份证、⼀⼨⼆⼨彩⾊免冠照⽚各⼀张及以下相关材料:
未进⾏过就业登记的,出具本⼈失业保险职⼯缴费凭证;
与⽤⼈单位(雇主)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证明。
⼆、就业失业登记证
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需要办理这个就业失业证书的话,那么需要向当地的⼈⼒资源社保局进⾏申请的,到时候在地⾥提交了所有的材料,基本上很快就可以拿到这个证书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就业创业登记证》办理、年审和补换发服务指南
《就业创业登记证》办理、年审和补换发服
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2.《XX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承办机构
XX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皖人社秘[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38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及时掌握全省就业失业动态情况,准确研判全省就业形势,为科学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更好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现就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一)200家人力资源市场。
在全省人社部门所属的市、县人力资源市场基础上,扩大到相关大、中型人力资源市场,包括部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二)1000家企业。
在企业用工调查、失业动态监测原有监测样本基础上,覆盖到全省各市,增至1000家。
其中:合肥80家,芜湖70家,蚌埠70家,其余各市均为60家。
监测企业的行业分布、企业规模、所有制结构等按照人社部函〔2011〕308号文件选定。
(三)160个行政村。
在农村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地区,选定有一定转移就业工作基础,软硬件条件较好的行政村。
合肥(庐江)、宿州(灵璧)、阜阳(颍上)、滁州(来安)、安庆(太湖)已有的50个行政村监测点不变,淮北、亳州、蚌埠、淮南、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各选定10个行政村。
(四)30家产业园区。
将30家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纳入监测范围(附件1)。
二、监测内容(一)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监测。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全省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48号),扩大监测范围,进一步提高市场供求监测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报告质量。
(二)企业用工状况监测。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监测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39号),监测各地重点企业用工缺工情况和变化趋势。
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保障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提高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录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障的重要证件。
具体登记事项包括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单位情况、失业情况等。
第三条劳动者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应当持有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于申请就业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介绍等。
第四条劳动就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劳动者的就业、失业情况及时录入就业失业登记系统,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并及时处理涉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工作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劳动就业机构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与发放第七条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联系明材料和相关的就业申请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机构办理登记。
第八条劳动就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个人联系明材料、就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录入就业失业登记系统。
第九条劳动就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条劳动者接受就业服务、失业保险等相关事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变更与注销第十一条劳动者需要变更个人基本情况、就业单位情况和失业情况的,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劳动就业机构应当核实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录入就业失业登记系统。
第十三条劳动者接到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交还给劳动就业机构。
第十四条劳动就业机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发变更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销原就业失业登记证。
合人社秘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合人社秘〔2011〕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现将《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发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各县区、开发区要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换发数量进行认真测算,提出全年需求总量,与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电话)一起报市局就业促进处。
《实施细则》下发后,市局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帮助理-1-解《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
各县区、开发区要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让每一位经办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二、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全国统一样式,省厅统一印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乡镇、社区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将使用省厅统一开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防止重复发证和重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现象的发生。
按照省厅要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填写采用专用设备打印。
自2011年起,劳动者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部门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要求劳动者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
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劳动保障手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换发。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皖人社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关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
关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
员认定的有关规定
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资料
1、填写《郁南县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主页和办理人页)
4、二寸本人彩色近照3张
5、就业或失业证明资料(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就业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和居委会(村委会)失业证明)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县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四十周岁以上、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提供《残疾证》);(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低保证》);(4)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登记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5)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当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盖章确认,证明该户属贫困家庭,且家庭成员无人从事第2、3产业工作);(6)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提供征地安置协议
书、村委会证明并由当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盖章确认);(7)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期间无缴交社保记录);(8)符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1、符合上述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云浮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2、上述“处于失业状态”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即申请人申请当月必须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郁南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日。
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
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就业和失业管理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行为,保证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促进就业和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及《XX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辖区内的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及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事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在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可承办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事务。
第五条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互通信息,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是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扶持政策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
《登记证》免费向城乡劳动者发放,登记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第七条全市建立统一的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人员数据库,实行全市联网运行,数据共享。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及时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动态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信息资料的管理,不得泄密。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八条就业登记范围包括:(一)企业招用的劳动者;(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五)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人社部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我部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暂行办法》各项要求,为2011年1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扎实基础。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三)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皖人社发〔201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发〔201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号)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要求,给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顺应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和体面劳动的新期待,突出富民优先的新导向,以服务困难人员就业需求、增加困难人员工资收入为出发点,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以专业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为手段,积极提供主动服务、贴心服务、优先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就业困难人员。
(二)目标任务:按人本服务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用制度化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全面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管理、动态服务;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通过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尽快实现就业,已就业的援助对象通过享受政策扶持得以稳定就业、增加收入,就业困难人员幸福指数显著提升。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三)明确就业援助范围。
就业援助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人员。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居民遵纪守法证明
居民遵纪守法证明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便民服务事项。
二、办理条件辖区内符合开具居民遵纪守法证明的个人。
三、办理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
四、办理程序个人网上办理或社区直接办理1.申请人登录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社区事务《居民遵纪守法证明》证明办事项,按要求输入办事项信息;2.村(社区)受理、审核、登记;3.发放证明:村(社区)审核登记后2日内送达申请人手中;申请人也可携带上述材料到村(社区)办理,当场发放证明;五、办理时间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六、联系方式咨询、投诉电话:12345办事流程图: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2、《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亳政[2011] 112号);二、申报对象全区80岁以上老人。
二、申报条件1、谯城区80岁以上人员(离退休的由原供给渠道发放);2、属地管理,基层审核。
四、申报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2、药都银行存折。
五、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于每年7月1日-8月31日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各村(社区)决定是否受理。
3、审核:各镇(街道)于9月30日之前审核。
4、审批:县民政局老龄办审批通过后,按标准及时统一的打卡发放时间短信告知申请人5、发放资金:民政局报财政局,由银行打卡统一发放,于12月底之前打卡发放。
六、办理时限每年组织一次。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图:安装电表证明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便民服务事项。
二、办理条件辖区内符合开具安装电表证明的个人。
三、办理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
四、办理程序个人网上办理或社区直接办理1.申请人登录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社区事务《安装电表证明》证明办事项,按要求输入办事项信息;2.村(社区)受理、审核、登记;3.发放证明:村(社区)审核登记后2日内送达申请人手中;申请人也可携带上述材料到村(社区)办理,当场发放证明;五、办理时间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六、联系方式咨询、投诉电话:12345办理流程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第三十条;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劳社[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为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关系、就业、失业、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劳动用工登记工作小组。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用工登记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相互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人员及必要的设备,为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创造条件,确保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皖事通失业登记40和50审请
皖事通失业登记40和50审请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三、申报材料
无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皖事通”APP、“安徽省政务网”进入“失业登记”模块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登录“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系统”预审、审查、审批。
3.后台处理完毕,通过线上平台或短信、电话通知结果。
五、办理地点
人社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
XX县人社局就业中心:0552一885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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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发布日期:2011年7月7日信息来源:涡阳县人才交流中心阅读:123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围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二章证件申领发放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一)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七条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
(二)户口簿。
(三)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
(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容,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容和申请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办结核发手续。
第三章就业失业登记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统一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
第十一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第十三条失业登记的围包括下列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五)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四条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户籍迁出本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省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暂不纳入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围。
第四章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第十七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八)其他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八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第十九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
(六)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七)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毕业证书,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就业援助对象出现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围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其就业状态,其中符合第十五条一、二、三项情形的,不影响其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就业援助对象的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转移的,应按照迁入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证件使用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进城求职农民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劳动者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时,应分别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失业登记情况”、“就业援助卡”页注明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等劳动者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等)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注明享受扶持政策的容和期限。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劳动(人才)事务代理等)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页注明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 , 务的容。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个人基本信息(户籍和常住地址、学历、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等)、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先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要求劳动者办理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