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解读

合集下载

电信建设法律法规介绍

电信建设法律法规介绍

电信建设法律法规介绍
内 容
一、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二、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通信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 四、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 五、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质量监督依据及职责分工 二、通信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管依据及职责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及对应的罚则

相对应的罚则: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 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 收的。(第58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 合格,擅自施工的(土建);(5)建设项 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的。(第56条)
通信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消防、防 火、防雷设施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有的主要设 备未取得抗震检测合格证; (六)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依据未体现通信建设 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未列安全生产费; 设计说明简单,无法指导施工。 (七)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施工;项目负责 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监管部门的职责

2、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 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44条)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通信业发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通信业发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通信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亳政办秘〔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通信业发展的通知亳政办秘〔2022〕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统筹推进我市通信设施建设,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升通信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速扩容,优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一)全面提升网络承载能力。

推动通信运营企业持续扩容骨干传输网络,增强网络基础设施承载和服务能力,提升公众用户端到端网络访问体验,重点优化政务服务区、商圈、车站、旅游景点等人流量大的场所网络覆盖,有效提升宽带用户下载速率,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高速、安全、泛在的网络支撑。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数据资源局,各通信运营商、市铁塔公司)(二)加快千兆光网建设。

有序推进千兆光网等网络基础设施部署,分批次开展千兆光纤网络能力升级,分区域、分场景持续深化光纤网络覆盖。

深化城市地区网络覆盖,积极向乡镇和农村地区延伸。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数据资源局,各通信运营商、市铁塔公司)(三)深入推进农村网络升级。

加强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村光纤优化覆盖,逐步推动有需求的农村地区千兆光纤网络建设,推进5G网络向乡村延伸,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数据资源局,各通信运营商、市铁塔公司)(四)大力开展创新应用。

鼓励通信运营企业、互联网企业和行业单位合作创新,聚焦信息消费新需求、新期待和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双千兆”网络应用。

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精选范文

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精选范文

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欢迎浏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网络安全与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保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机柜、分(配)线箱(盒)、交接箱(间)、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宣传。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

第三条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三)地下、水底电缆铺(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同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九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危害,避免和减少损失。

安徽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的规定

安徽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的规定

安徽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0.25•【字号】•【施行日期】1990.10.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安徽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的规定(安徽省政府1990年10月25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电通信的正常进行,促进我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邮电管理局主管全省邮电通信工作,地、市、县邮电局主管本地区的邮电通信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与邮电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邮电通信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电通信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妨碍邮电通信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各级邮电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制定本地区邮电通信发展规划,纳入所在地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施行。

有关部门应在选址、施工以及物资供应、劳力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六条城市电话管线的布设,按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标准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新建或改建桥梁、隧道,新辟或拓宽城市道路,需要敷设电信管线的,应与上述工程同步建设。

邮电部门应向建设部门提供设计资料,并承担所需资金。

第七条负有转运邮件任务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安排邮件装卸和转运作用的场地及出入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时,上述设施应纳入规划。

第八条新建办公楼与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应安排楼外电话线路和楼内电话布线;需要收投邮件的,应设置总收发室或统一标准的信报箱;新建住宅小区和楼群应建设信报箱群。

上述设施,由省邮电管理局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设计标准,列入竣工验收项目。

所需经费列入基建投资。

现有建筑无上述设施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产权单位逐步补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通知V2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通知V2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宽带安徽”的意见》(皖政〔2014〕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要求,加强我市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促进我市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快速健康发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一)依法加强建设和保护。

电信设施是重要的战略基础设施,要依法加强建设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备注: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备注: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三条)因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改动或者迁移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电信设施所有人应当支持,并及时搬迁。

改动或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

(备注: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报告。

(备注: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五条)本通知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机柜、分(配)线箱(盒)、交接箱(间)、供电设备等。

安徽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34期安徽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公室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学法懂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摘要一、加强对电信企业领导干部考核与管理,促进电信企业守法经营,建立良好的电信市场秩序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电信集团公司(有限公司,下同)领导班子的考核,选拔任用领导班子成员时,应听取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把是否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业绩的重要内容和任用依据。

各电信集团公司在任免省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时,也要把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党组反映的意见作为考核、调整干部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恶性竞争和破坏互联互通等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采取推诿、扯皮等手段干扰、阻挠电信监管部门执法的电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电信监管部门要根据隶属关系,及时向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或电信集团公司反映情况。

对因疏于管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恶性事件的电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各电信集团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以外的其他人员,如有纵容甚至参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或毁坏电信设施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电信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电信企业依据建议进行严肃处理。

对因上述原因被撤、免职人员,在三年内不得任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促进国有电信企业健康发展,今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电信集团公司及其省级公司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

☆质监动态※芜湖、滁州两市通信工程实体检查简况※省质监中心组织召开联通质监工作座谈会※部组织召开华东等14省(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质量技术芜湖、滁州两市通信工程实体检查简况4月12日至16日,我中心检查人员一行三人利用五个工作日,在联通安徽分公司基础设施网络部周自力主管的陪同下,分别对联通芜湖、滁州分公司的通信线路工程进行了实体检查。

标准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解读

标准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解读

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解读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电信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力度,对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发展,提升信息消费水平、建设智慧城市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中办、国办出台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以及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我国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战略等均作出重要部署。

国务院出台的《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了宽带网络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

20XX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设宽带安徽的意见》(皖政〔20XX〕22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宽带网络建设,实现城乡全面覆盖。

2017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皖发〔2017〕47号),提出今后五年要基本建成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要实现上述战略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强大的电信基础网络作为支撑,为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建立完善的法制环境至关重要。

二、通信行业相关立法情况如何?2000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设施建设作了原则规定。

此后,电信行业经历了政企分开、破除垄断、引入竞争、多次重组等重大变化,《电信条例》也分别于20XX年、2017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但未涉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内容。

我省在2017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中,仅对公众通信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作了一般性规定,并未涉及到具体操作层面,无法解决当前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制定颁布了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这些省、市、自治区的地方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解读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解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状况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

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电信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力度,对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发展,提升信息消费水平、建设智慧城市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中办、国办出台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以及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我国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战略等均作出重要部署。

国务院出台的《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了宽带网络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

20XX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设宽带安徽的意见》(皖政〔20XX〕22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宽带网络建设,实现城乡全面覆盖。

2020
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皖发〔2020〕47号),提出今后五年要基本建成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要实现上述战略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强大的电信基础网络作为支撑,为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建立完善的法制环境至关重要。

二、通信行业相关立法情况如何?
2000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设施建设作了原则规定。

此后,电信行业经历了政企分开、破除垄断、引入竞争、多次重组等重大变化,《电信条例》也分别于20XX年、2020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但未涉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内容。

我省在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中,仅对公众通信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作了一般性规定,并未涉及到具体操作层面,无法解决当前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制定颁布了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这些省、市、自治区的地方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三、《办法》重点要解决我省哪些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省电信业取得迅速发展,用户数和电信业务普及率大幅度提高,截至2020年2月底,全省电话用户总数为5088.8万户,其中固定电话用户594.6万户,移动电话用户4494.2万户,电话普及率为82.8户/百人;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到
1158.6万户,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达到4379.9万户。

但就我省电信业发展实际情况看,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制度性问题,影响了国家信息化战略和宽带中国战略在我省的实施,具体表现在:
一是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滞后。

从目前情况看,我省各地无线通信基站、宽带网络设施等规划不完善,选址难、建设难等问题比较突出,光纤到户还面临诸多困难,制约了城市信息通信网络快速发展。

有的政府部门未将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有的虽然有电信基础设施规划,但未根据城市发展布局、人口分布和信息化发展等统筹规划各类电信基础设施的用地布局、建设时序以及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规划的衔接,对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操作指导性不强。

二是通信基站建设难度逐年加大。

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基站因用地、规划等问题造成无法建设;有些群众对基站辐射缺乏正确认识,对环评结果不认可,阻碍基站建设;有的基站业主以辐射理由阻挠维护,要求搬迁或抬高续租价格;有的基站业主不愿续租,采取断电,加门、加锁方式阻挠或破坏基站运行维护;此外还有强拆基站的现象。

三是电信设施建设过程中的不合理要价日趋多样。

一些楼盘或小区的开发商、物业方收取电信运营企业进场费、配合费行为依然存在。

四是市政施工严重影响通信网络运行安全,同时增加了电信运营企业的建设负担。

在市政施工中,有些迁改单位未经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擅自迁改或损坏电信设施,对通信网络运行安全造
成严重影响;有的往往仅向电信设施产权人提出拆迁要求而不给任何补偿或赔偿不到位,增加了电信企业的建设负担。

五是电信设施被破坏现象较为严重。

当前盗窃、恶意破坏、野蛮施工等人为毁损公用电信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影响了通信畅通,危害了公共安全。

六是电磁辐射知识普及宣传不到位、群众认识有疑虑,基站环评手续多、周期长与人口聚集区大量的通信需求及信号覆盖要求形成的巨大矛盾亟待解决。

四、《办法》有哪些特色规定?
《办法》紧密结合安徽实际情况,重点突出又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一是突出强调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原则,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

二是突出政府机关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示范表率作用,规定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其经营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突出高标准高起点全面推进光纤到户建设,规定未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电信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项目,住房城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鼓励既
有住宅建筑实施光纤到户建设。

四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问题,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协商支付使用费。

五是针对安徽是农业大省的实际,明确规定设置电信设施应当少占或者不占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切实缓解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电信设施在农村地区建设难之间的矛盾。

六是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要求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状况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七是针对安徽旅游资源丰富的情况,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城市广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物和自然资源,采取隐蔽或者美化措施。

五、《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办法》对电信设施建设中的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六项基本责任义务:
一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限制用户的电信服务自主选择权。

二是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或者维护的,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三是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的电信设施进行联合建设,
坚持共建共享,避免资源浪费。

四是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时,应当规范、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是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六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在电信设施上或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标明电信设施所有权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办法》对建设单位提出哪些义务性规定?
《办法》针对四类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分别提出不同要求:第一类是对于规划和建设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铁路以及机场、车站、港口等,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

第二类是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电信间、设备间、配线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类是对于在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电信设施。

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类是对于与已建电信设施位置相冲突或者相邻近的建设项目,《办法》规定,因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迁改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与电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

七、个人有何义务?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办法》同时对五类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