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新型物业管理】推行绿色物业管理和智慧物业小区建设,探索街区制物业服务模式。
建议修改移至第三条第二款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在自治范围内具体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机制体系,统筹兼顾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金投入与人员保障机制。
第十条【业主大会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建议修改移至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来源和标准】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新建小区由建设单位给予保障。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经组织论证后制定筹备经费缴费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将筹备经费缴存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的续聘、解聘;(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变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七)业主大会依法或者依公约约定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在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时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事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的幸福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管理组织形式第三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服务区域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监督管理规约的执行等。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或者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业主提议召开。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且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方案,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等。
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并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物业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市规划建设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泸州市三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对各县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参照最低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标准)由社区物管与业主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自主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服务等级原则上每年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织业主测评一次,业主委员会监督测评情况。
经测评多数业主不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整改。
第三章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成本第十四条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指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公共照明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二)物业区域的清洁服务、生活垃圾清运,指包括区域内道路、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指负责管理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保持环境优美。
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7号
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7号)《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代市长刘国强二○○八年七月一日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泸州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统称物业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4最新物业管理制度
2024最新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人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事项的决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的执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绿化、交通、秩序维护等;(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
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五条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六)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三)具备与物业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职责。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承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对业主代表、业主委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大小,配备工作力量,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帮扶政策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补助政策。
第四条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下列物业管理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换届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项;(二)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四)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五)有关违法建设治理事宜;(六)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17稿)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与收费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区域的划分第二节物业的配置及承接查验第三节物业的维护保养第四节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五章监管职责第六章激励与考核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五条推行绿色物业管理和智慧物业小区建设,探索街区制物业服务模式。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第一节业主第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诉讼、政府征收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三)对物业维护、使用等方案进行审议;(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三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六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进行装修、改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版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泸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泸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七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二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物业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人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十七条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物业共有部分的结构和外貌;(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随意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六)违反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定的行为。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正)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6月22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8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筹兼顾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在自治范围内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五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小区或楼宇的住户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旨在确保物业服务费的公平、合理、透明和可控,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具体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收费标准:明确物业服务费的计费方式和标准,例如按照面积、人均费用、楼层等进行计算。
2. 缴费方式:规定住户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可以包括现金、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多种缴费方式。
3. 缴费期限:明确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例如每月、每季度、每年缴纳。
4. 发票开具: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开具物业服务费发票。
5. 使用范围和服务内容:明确物业服务费所包含的服务范围和具体内容,例如保洁、维修、安保等服务项目。
6. 异议处理:规定住户对收费金额或服务内容有异议时的申诉和处理程序,例如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7. 财务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8. 监督机制:建立住户参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机制,例如设立住户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和听取住户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是一般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内容,不同小区或楼宇根据实际情况会有所差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透明化,提高住户满意度和小区或楼宇的整体管理水平。
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下面是最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如下,敬请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探析——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不 及 时 或 拒 缴 。 如 安 置 房 、 济 适 用 房 , 主 很 多 是 经 业
低 保 户 和 经 济 困 难 户 . 以 生 活 水 平 低 为 由 拒 交 物 管 费 。 三 是 工 程 遗 留 问 题 随 着 物 业 交 接 , 问 题 转 嫁 给 将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为 业 主 不 缴 费 的 理 由 。四 是 由 于 业 成
着 拒 绝 或 者 拖 欠 物 业 费 。 业 服 务 收 费 不 到 位 , 终 物 最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还 是 业 主 本 身 。 物 业 费 主 要 用 于 居
住 小 区 房 屋 公 用 部 位 及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运 行 维 修 养
护等 服务性 开 支 。 分业 主 不缴费 . 于免费 享受公 部 等 共 服务 . 对 缴 费 的业 主是不 公平 的。长此 发 展 . 这 不 缴 费 的 业 主 可 能 会 越 来 越 多 .最 终 导 致 物 业 管 理 无
题 的 前 三 位
迅 速 发 展 . 几 年 来 物 业 公 司 数 量 急 剧 增 加 。 从 总 近 但 体 看 , 展 参 差 不 齐 。 由于 公 司 管 理 规 模 过 小 , 务 发 服 等 级 较 低 , 合 实 力 差 , 业 化 水 平 低 , 成 物 业 服 综 专 造 务社会 资源浪 费 。 率低 、 益 差 。 效 效 ( ) 业 服 务 费收 取 难 。 一 是 一 些 物 业 管 理 人 二 物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doc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筹兼顾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经费与人员保障机制。
推行绿色物业管理,建设智慧小区,探索“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行模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在自治范围内具体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等法律关系已经先行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因继承、诉讼、仲裁、政府征收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三)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四)居(村)民自治公约、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1】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可以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
普通会议由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正)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泸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0【实施日期】2019.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6月22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8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筹兼顾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在自治范围内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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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市规划建设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泸州市三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对各县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费用与服务等级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公开。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
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服务等级定价制度。
服务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结合成本监审情况,制定、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各服务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前应与中标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作为房屋销(预)售合同的附件内容。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结束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各服务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对不具备聘请专业物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分散居民住宅楼,可由街道社区牵头组织成立社区物管,物业服务内容、项目、收费标准(参照最低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标准)由社区物管与业主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自主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服务等级原则上每年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织业主测评一次,业主委员会监督测评情况。
经测评多数业主不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整改。
第三章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成本第十四条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指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公共照明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二)物业区域的清洁服务、生活垃圾清运,指包括区域内道路、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指负责管理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保持环境优美。
(四)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指按相应服务等级要求实施保安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区域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
(五)车辆停放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指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别指定场地停放,无乱停乱放现象。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指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发放给在物业区域内服务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支出。
社会保障费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排污、监控、道路、照明等共用部位的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所需的日常运行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费、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指公共区域卫生清扫、经常性的保洁所需费用,包括购置工具、劳保用品、消毒费、化粪池清掏、清洁用料、垃圾清运、环卫所需等其他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指管理、养护绿化设施的费用,包括绿化工具购置费、农药化肥费、补苗费、花草修剪、绿化用水等。
不包括开发商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公共安全秩序维护费用,包括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和由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的保安服装费等。
(六)办公费用,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保障维护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而用于办公所需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水电费、通讯费、书报费、符合规定的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等其它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产,在物业服务区域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维修设备及其他设备等。
不属于物业服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年限的中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
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用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闲置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能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区域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管理企业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指按规定程序,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及计费形式第十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补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八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收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并必须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同时,应将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及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服务成本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五章实施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等级服务。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负责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四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五条业主、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按约定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
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预收。
第二十六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六章相关价格、收费管理第二十七条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相关企业委托代为收缴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收的,应按月将代收的水、电、气费及分摊明细情况及时进行公布,并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八条物业区域内取得资质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对没有取得资质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产权所有者与业主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临时停车收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商物业管理企业确定,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
进入物业区域内临时停车对下列情形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警用车辆;(二)正在执行任务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抢险工程特种车辆;(三)进入物业区域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
所得收益属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按统一格式上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