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税务处理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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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亏损能否弥补、折旧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亏损能否弥补、折旧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亏损能否弥补、折旧能否扣除草木财税 2021-07-24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

现实工作中,存在核定征收转变为查账征收的情形。

那么,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常常有人问到,核定征收期间实际产生的亏损能否在转为查账征收后税前弥补?核定征收期间购买的资产,转为查账征收后能否计提折旧、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分别进行分析、答复。

一、所谓“核定征收期间亏损”,原本即不存在(一)为什么核定征收?或者说,核定征收的前提是什么?按照现行政策相关规定,账簿不健全才核定征收(当然,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那么,既然账簿不健全,如何能来准确计算亏损呢?反之,若纳税人建账建制、账簿健全,则原本就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而早就应当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首先,我们来看,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显然,在上述核定征收公式下,根本产生不了所谓“亏损”。

(注:这儿需要重点提示一下,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当然是税法口径的“亏损”。

)另外,核定征收情形下,还有一种“直接核定企业所得税额”的方式,这种方式当然也不会产生亏损了。

(三)请看税务机关明确答复问题内容:企业所得税15-18年都是核定征收而且会计利润亏损,19年(一般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发生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留言时间:2019-05-20)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于上述问题给出明确答复(节选、整理):核定征收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无法将亏损转结至查账征收盈利年度进行弥补。

小规模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后如何进行纳
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今年以前都是定率征收,从今年3月开始改成查账征收,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网络版上报送财务报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不含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前款列明企业外,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3月转查账征收且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情况说明

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情况说明

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情况说明1. 引言核定征收改查账是指对税务征收过程中的核定征收、改查账和征收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的工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1.核定征收的概念和流程;2.改查账的作用和实施方法;3.征收情况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2. 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核定并征收相应税款的过程。

核定征收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格式和时间要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信息;2.税务部门初审: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包括核对纳税人身份、计算纳税金额等;3.核定征收:税务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和相关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核定,并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4.纳税人缴款:纳税人按照核定的税款金额和时间要求,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核定征收的目的是确保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3. 改查账改查账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情况进行核查和调整的过程。

改查账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1.纠正错误:通过对核定征收情况进行核查和调整,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和漏洞,确保税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优化征收方式:通过对核定征收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探索和优化征收方式,提高征收效率和纳税人满意度。

改查账的实施方法包括税务部门内部的核查和调整、与纳税人的沟通和协商,以及相关数据的分析和比对等。

4. 征收情况统计与分析征收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是对核定征收和改查账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的过程。

通过统计和分析,可以得到以下信息:1.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包括纳税人的数量、纳税金额、纳税种类等;2.行业和地区的纳税情况: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纳税情况,可以评估税收的分布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3.纳税人的遵法情况:通过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和改查账情况进行分析,可以评估纳税人的遵法程度和整体税收合规情况。

通过对征收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税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质量。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按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账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而确定。

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关键是看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征收就会少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就需要多缴企业所得税。

假设某企业为制造业,企业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6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30%,根据制造业应纳税所得率为5%-15%,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取其最高应税所得率为15%核定,那么: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60-10)×25%=7. 5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15%×25%=3.75万元;两者相差3.7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3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15%的原因。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虽然征收方式确定权限在主管税务机关,但是企业并不是完全处于被动角度的。

如果企业认为核定征收比较有利(利润率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那么企业可以设法取得上述情形之一,如第四点:企业只要将财务部门力量配置弱一点,即可达到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税务部门就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2013-02-21 19:33:35)小陈税务当前,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中,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变更为核定征收,大家都能从《征管法》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直接的依据,但对核定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就几种常见情形,对核定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提出一些看法。

一、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业情形案例:某地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

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

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3000×8%×25%=1060(万元)。

2012年3月,税务局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较高,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

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5%=27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

理由如下: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什么是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在国地税合并后,因税收征管规范的需要,有不少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可能需要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期间的以下三种收入如何处理: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已经完工且未决算项目的收入处理;未完工的在建项目的收入成本处理。

肖太寿博士就以上三个涉税问题的收入处理技巧管总结如下。

(一)核定征收期间,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开票给发包方按核定征收处理由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往往会计核算不健全,成本核算不准确,大量的成本没有发票只有白条入成本,所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一旦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在核定征收期间的建筑企业发生的施工劳务已经决算且未收工程款,等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才收到核定征收期间已决算的发包方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业要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将缴纳缴高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通过从第三方购买的发票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规避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与发包方已经工程结算且发包方拖欠的工程结算款,在改为查账征收之前,一定要开发票给发包方按照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结清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其中核定征收方式的转变成为税务改革的重点之一。

而近期,有关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提供相关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核定征收方式和查账征收方式的区别。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特点和经验,按照具体标准估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加以征收。

而查账征收方式则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的账目信息,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的账目信息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可以说,核定征收方式注重标准化和行业特点,而查账征收方式更加注重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在过去,核定征收方式相对于查账征收方式而言,由于标准化的缺陷,往往导致纳税人存在税负不公平的情况。

纳税人可能因为行业标准的不合理或其自身经营情况的特殊性而造成纳税额的明显偏离。

尤其对于那些不同于一般行业标准的企业或新兴行业来说,核定征收方式更容易使其受到不公平对待。

而通过转变为查账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可以更加科学客观地核查纳税人的账目,降低对纳税人的不公平对待程度。

然而,随着核定征收方式转变为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关心的是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核定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当然,这也包括了以前年度的亏损。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首先,税务机关可以允许纳税人将以前年度亏损在未来一定年限内进行扣除。

纳税人可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提供真实的账目信息,并通过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来减少应纳税额。

这样既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纳税机关能够实现更加公正的征收。

其次,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纳税制度和政策,以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合理处理。

例如,可以制定特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纳税人积极申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此外,还可以加强纳税人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识和合规意识,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发生。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方式的转换应如何衔接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方式的转换应如何衔接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方式的转换应如何衔接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种方式的转换是税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高效运行税收制度和维护国家财政稳定至关重要。

在实施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部门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灵活运用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纳税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首先,核定征收是一种比较简便的征收方式,适用于相对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主要依靠与纳税人的业务往来情况、销售额、购进额等指标进行核定,计算出应纳税额。

这种方式具有操作简单、工作量小、生产效率高等优势,适用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

在转换到查账征收时,核定征收的数据需要保留,并与后续的查账征收数据进行对比和补充,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其次,查账征收是一种较为严格和全面的征收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的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主要特点是在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数据基础上进行核算和计税,以确保纳税金额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种方式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保存完整的相关凭证和账务记录,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稽查和核对。

在进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转换时,纳税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以达到按账计税的目的。

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的转换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税务部门应提供清晰明确的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南,对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这样可以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转换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进行操作。

其次,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配合度。

通过组织相关培训课程、发布操作手册等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核算方法和数据的报备要求,以确保转换过程顺利进行。

第三,税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共享和交流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的渠道。

这样能够及时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避免数据重复采集和报送,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此外,税务部门还应积极推广信息化技术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转换中的应用,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和整合。

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的衔接处理(一)

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的衔接处理(一)

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的衔接处理(一)随着税务管理越来越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对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开展核定核定征收情况进行了清理整顿,要求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转为查账征收。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一)可以核定的情形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或行业为了加强对特定行业或特定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以下“特定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汇算清缴时可弥补亏损吗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汇算清缴时可弥补亏损吗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汇算清
缴时可弥补亏损吗
【问题】
某公司 2015年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核定征收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当年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为亏损;2016年改为查账征收。

那么 2017年申报2016年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不可以把2015年(也就是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额填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表格里面去呢?
【答案】
可税前弥补的亏损,是纳税申报后确认的亏损额。

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不会形成亏损,所以改查账征收后,并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企业亏损弥补问题探讨

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企业亏损弥补问题探讨

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企业亏损弥补问题探讨核定征收改查账是指税务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的税款进行核实、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征收企业亏损的问题是在核定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情况,即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发生亏损,需要进行合法的亏损弥补操作。

本文将探讨核定征收改查账和征收企业亏损弥补的相关问题。

首先,核定征收是税务部门执行纳税人申报的税款的重要环节。

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文件,对其所申报的税款进行核实、审核和确认,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结果准确、合法。

核定征收的目的是避免税款的漏税、少税和错税情况的发生,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税收的正常秩序。

在核定征收过程中,征收企业亏损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亏损表示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经营活动产生的成本、费用超过了收入,导致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况。

在征收企业亏损时,税务部门需要对其申报的亏损进行审查,确保亏损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同时,税务部门也需要与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亏损的原因,以便更好地进行征收工作。

征收企业亏损弥补是指在核定征收过程中,对企业亏损进行合法的弥补操作。

亏损弥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未来的盈利中进行弥补,即将亏损金额抵扣于未来盈利中应纳税所得额;二是通过利润留存进行弥补,即企业将亏损金额计入留存收益中,用于弥补未来可能出现的亏损或者增加企业资本。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亏损的弥补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税务处罚。

亏损弥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对于税务部门的核定征收工作非常重要。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亏损弥补的监管和审查,确保企业亏损的申报和弥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另外,税务部门还应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操作亏损弥补的规定,避免因误解或不熟悉法规而导致的错误申报。

同时,征收企业亏损弥补也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在一些情况下,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会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亏损企业给予减免税的支持。

中介机构由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

中介机构由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

中介机构由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安顺会计实务汇总相关内容中介机构由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总结如下:某地一家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称该事务所的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要求该事务所聘请财会人员,建账建制,对收入和支出按财会法规的要求进行核算。

该事务所负责人很纳闷,事务所成立以来一直按核定方式缴纳所得税,怎么突然要改成查账征收,是事务所在纳税上出错了吗?其实,并非是该事务所在纳税上犯了什么错误,而是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对中介机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税所致。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正陆续展开调整中介机构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工作,过去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众多中介机构,同样面临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的紧迫问题。

1.对中介机构不得核定征税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该通知第八条明确,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目前,上述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实施中。

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的规定,对辖区内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核查,对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中介机构,立即进行调整,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目前还没有全国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数量的准确统计数据,但从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数量进行推算,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数量至少在10万家以上。

建筑企业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成本费用在转为查账征收年度的涉税处理

建筑企业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成本费用在转为查账征收年度的涉税处理

建筑企业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成本费用在转为查账征收年度的涉税处理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企业账面上的亏损能否在转为查账征收后的期间进行弥补?核定征收期间的成本费用能否在查账征收期间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这是建筑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改革时间表,截止到2019年3月1日,国地税征管机构必须进行合并到位。

随着国地税的合并,许多现有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将转为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企业账面上的亏损能否在转为查账征收后的期间进行弥补?核定征收期间的成本费用能否在查账征收期间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这是建筑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核定征收年度的企业亏损在转为查账征收年度的税务处理1、税收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情况说明

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情况说明

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情况说明
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后,确定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数额。

核定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应纳税款的数额。

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无法确定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税额或纳税人无法提供真实纳税资料的情况。

改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后,对已缴纳的税款进行查账并进行调整的征收方式。

在改查账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对已缴纳的税款进行核查和调整。

征收情况说明是指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和改查账征收过程中的税款征收情况进行说明和解释。

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核定征收结果以及查账调查的结果,向纳税人解释和说明其征收的税款数额、计算方式和调整依据,并合法合规地征收税款。

总之,核定征收和改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税款征收和调整的两种方式。

税务机关会在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解释,确保税款的准确征收和合法合规。

核定征收纳税人申请变更查帐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纳税人申请变更查帐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纳税人申请变更查帐征收方式鉴证报告宁君税(鉴)字(2010)号:我们接受委托,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对贵公司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进行鉴证。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和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核算是否严格、规范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制度》、《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以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帐簿设置正确、完整,凭证齐全,财务处理、会计处理正确,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报表编制完整、正确、及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使用,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2、重要事项说明附送:1、2009年度会计报表2、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3、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南京君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39号1106室报告日期:2010年12月27日附件1:委托人基本情况表金额单位:万元重要事项说明一、审核年度主要经济指标200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252350.70元,主营业务成本1202256.67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981.89元,费用58234.21元,利润总额-10122.07元。

二、其他事项说明本次审核事项与南中泰塑胶有限公司无异议。

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税务处理如何衔接

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税务处理如何衔接

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税务处理如何衔接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9作者:许海波来源:中国税务报字号:【大中小】日近年来,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对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开展核定征收的现象进行了清理整顿,一些地区核定征收面明显降低。

在清理过程中,部分原来采取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变为查账征收企业,由此涉及相应的衔接问题。

目前,核定征收企业绝大多数是采取按经营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核定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其在核定年度已经确认的经营收入,通常不涉及税务方面的衔接处理。

但是对于部分行业来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改为查账征收后的会计账面数字确认收入、成本,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衔接调整。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

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企业预收的售房款,在会计处理上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的借方,由于开发产品并未完工,此时会计上不需要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从而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利润。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即使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只要企业是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就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另外,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鉴于会计与税法对预售收入以及相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处理存在上述差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预售阶段实行核定征收,在项目完工时实行查账征收,就会涉及较为复杂的衔接处理问题。

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初成立,注册地点位于市区,当年采取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10年2月,开发某住宅小区。

【老会计经验】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后结转的成本费用处理

【老会计经验】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后结转的成本费用处理

【老会计经验】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后结转的成本费用处理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是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查账征收)情况下确认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基本原则, 而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统称核定征收)的情况下, 其成本费用支出额、扣除额都是不真实的, 因此, 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 为降低风险, 减少损失,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一一进行合法性、真实性、配比性分析, 对在核定征收期间虚增或者应转未转、少转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具体内容如下: 1、已列支应扣除未扣除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如在核定征收期间未提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折旧以及商品生产或者购进成本、开办费、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费及其加计扣除部分、待摊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等。

2、虚列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包括无凭证和以非法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 如白条、非法发票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非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等。

3、应列支未列支的期间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包括已开具发票未列支和实际业务已发生但未开具发票也未列支两部分, 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应由已售出货物或已提折旧负担的应记入成本的采购费用、运输费用、维护维修费用等等。

4、遗留事项, 包括以下内容:(1)对外投资应分配未分配的亏损、待处理损失(含200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权益性股权投资损失)。

(2)未抵免的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由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3)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变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变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变更
(一)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内达到查账征收的条件且发生下列情况: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其他。

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由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后提出初步核查意见,由政策法规部门报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改为查账征收。

该类企业改为查账征收后,应对全年的财务情况正确核算,达不到要求的,汇算清缴时不得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汇缴。

(二)核定征收企业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做出评价,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可由纳税人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改为查账征收,此项工作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集中组织一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核定征收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的,应通知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变更表)》,经审核确认后执行,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日常管理和评估检查及时了解核定征收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已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
纳税人次年虽未提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也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查账征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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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税务处理如何衔接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9
作者:许海波来源:中国税务报字号:【大中小】日
近年来,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对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开展核定征收的现象进行了清理整顿,一些地区核定征收面明显降低。

在清理过程中,部分原来采取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变为查账征收企业,由此涉及相应的衔接问题。

目前,核定征收企业绝大多数是采取按经营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核定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其在核定年度已经确认的经营收入,通常不涉及税务方面的衔接处理。

但是对于部分行业来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改为查账征收后的会计账面数字确认收入、成本,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衔接调整。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

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企业预收的售房款,在会计处理上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的借方,由于开发产品并未完工,此时会计上不需要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从而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利润。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即使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只要企业是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就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另外,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
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鉴于会计与税法对预售收入以及相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处理存在上述差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预售阶段实行核定征收,在项目完工时实行查账征收,就会涉及较为复杂的衔接处理问题。

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初成立,注册地点位于市区,当年采取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10年2月,开发某住宅小区。

该项目于2011年12月底完工,总计可销售面积为50000平方米。

(2)2010年,销售住宅10000平方米,取得预售收入10000000元,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2011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其将剩余的40000平方米住宅全部售出,当年会计账面结转收入50000000元(含上年预收款转入的10000000元)、销售成本30000000元(为该项目全部的开发成本)。

为简化处理,假设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应税所得率为20%,不考虑土地增
值税。

请问,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后,甲公司在计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当年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会计处理
(一)2010年度
1.取得预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10000000
贷:预收账款10000000。

2.按照税法的规定,甲公司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缴营业税为10000000×5%=500000(元)。

应缴城建税为500000×7%=350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为500000×3%=15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贷:银行存款 550000。

由于该项目当年尚未完工,相应的已缴税金及附加不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3.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0000×20%×25%=5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二)2011年度
1.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等5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00
贷:开发产品30000000。

2.2011年计算营业税时的销售(预售)收入为40000000元。

应缴营业税为40000000×5%=2000000(元)。

应缴城建税为2000000×7%=1400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为2000000×3%=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00。

年底开发产品已完工,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

此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的余额分别为2500000元(500000+2000000)、175000元(35000+140000)、75000元(15000+6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7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75000。

3.甲公司在计算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的确认。

(1)销售收入
2011年,虽然会计上结转销售收入50000000元,但其中包括2010年度的预售收入10000000元,由于10000000元已于2010年在税务处理上确认了收入,并按核定方式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2011年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50000000-10000000=40000000(元)。

(2)销售成本
整个项目开发成本为30000000元,2010年销售10000平方米,2011年销售40000平方米。

甲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其在计算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时,已考虑了当年的成本费用(应税所得率就是在考虑企业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等方面因素后确定的利润率)。

因此,虽然2011年会计上结转成本30000000元,但根据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2011年应确认的销售成本应为2011年的销售面积所对应部分的开发成本,销售成本为30000000÷50000×40000=24000000(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
虽然2011年会计账面上结转税金及附加2750000元,但其中有550000元是由于2010年预售收入产生的,这部分税费在计算2010年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时已作考虑,因
此,不能在2011年进行重复扣除。

2011年应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为当年取得的收入40000000元所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2200000元。

分析
从以上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看出,企业从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由于房地产企业会计与税法对销售收入、税金及附加的确认时间不同,导致出现了上述较为复杂的衔接确认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按企业会计账面核算情况直接确认相关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否则会导致企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额、扣除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能确定。

因此,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分析,对在核定征收期间应扣除未扣除的成本费用、虚增的资产,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年度扣除或计提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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