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1]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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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省
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
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
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
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
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
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
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
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
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
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
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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