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其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下面,我将从法律的背景、管理目标、管理原则、管理权限、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背景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必须对其进行管理。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国务院于20XX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框架和原则。
在此基础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管理目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收益增长;保障国有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增值;保障国有资产并依法对其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收益最大化。
三、管理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六条管理原则,包括:1、政府管理相对集中;2、尊重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3、遵循公开透明原则;4、充分发挥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作用;5、保护国有资产的人民所有权;6、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为目标。
四、管理权限国有资产的管理分为两个层级,分别为中央和地方。
国务院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和规划,统一领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负责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管理责任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强调了管理层的责任,包括: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干部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2、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3、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以上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理解。
在实施过程中,要贯彻落实管理原则和责任,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拥有并管理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企业、自然资源等。
针对这些国有资产,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本文将对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框架。
其中,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了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都设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这些机构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流转、处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评估是为了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为其合理使用和处置提供依据。
监督则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机构要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价值的准确和完整。
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任务。
流转是指国有资产的转让或租赁等行为,处置则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股权变更等行为。
在流转和处置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处置,充分发挥资产的价值。
五、国有资产的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着重保护国有资产的利益。
这包括对国有资产的利益进行保护、维护和增值。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害,国家建立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
六、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强调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
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追究责任。
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内部决议程序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除了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其他事项(包括进行重大投资)应由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由上可知,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国家为唯一出资人,因此,重大事项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所列事项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资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实现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国有资产,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国有资产的定义、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国有资产的定义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代表所有权的资产。
这些资产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股权、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金融机构股权等。
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确保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政府服务原则:政府应当服务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为国有资产的增值提供有力保障。
3. 盈利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追求经济效益,增加资产的价值。
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4. 社会责任原则: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环境保护和社会利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包括省级和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局。
五、国有资产管理方法1. 管理规划: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划,并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管理规划应当明确资产的目标和运营方式,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配置和再分配。
2.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以发现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滥用和损失。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简介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资产。
在中国,国有资产并不等同于国家资产,它包括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金融机构等。
为了有效管理国有资产,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便对国有资产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
目的和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国家力量,促进社会发展。
基本原则包括:1.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代表国家利益。
2.国有资产的管理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由国务院负责。
3.国有资产的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
4.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和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包括:1.国家保留的资源和公共财产;2.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投资控股的其他企业;3.国家设施和国家资产处置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1.国有资产的调查核实和清产核资;2.国有资产的审计;3.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4.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使用;5.国有资产的负债管理;6.国有资产的处置等。
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需要符合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和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2.参考市场价格和公允价值,符合会计准则;3.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和完整;4.对重要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任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符合以下原则:1.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资产防范、保险、评估等措施,防范损失;2.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行资本运营,实现资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3.鼓励与国外资本和技术合作,推动企业国际化;4.反对、打击和惩治侵占、挪用、贪污、浪费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本单位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高等本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校内各单位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本单位统一管理,部门分类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年度组织清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的损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指导。
研究决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置换、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四)履行本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指导和推进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改制和规范化建设;负责组织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论证;(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本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优化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七)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
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一、产权界定。
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
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国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责任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职责划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依法进行,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实物与账面一致。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当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买家,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不得长期占用、闲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国有资产应当依法使用、增值、保值和公开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有效监管、风险防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发展战略,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分工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第九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责,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国有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并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制定科学的预算和收益分配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管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保值增值原则、规范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合理流转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方向,遵循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改善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第六条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分为中央国有资产和地方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国务院国资委。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机构。
第九条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设立并依法取得独立股份公司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机构。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设立。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的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全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1. 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文件2. 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模板3.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2. 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增值的活动。
3. 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5.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受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产管理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管理国有资产,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2. 尊重市场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资产管理,推行审慎经营原则,增加资产的收益和价值。
3.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保持资产管理的公平公正,依法对内部和外部单位一视同仁,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当专项利益。
4. 效益优先原则: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为目标,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使用和保值增值。
三、资产管理内容1. 资产登记与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对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实,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资产收入与支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收支管理制度,对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资产使用与维护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和利用国有资产,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长期稳定运行。
4. 资产评估与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并及时处置那些无法继续使用或者处置能够带来更大收益的资产。
四、监督与责任1. 监督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产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对于已经存在的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部分,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总结:以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收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 引言国有资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指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国有资产的具体规则和制度。
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包括了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管理目标、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监督机制等内容,旨在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
2. 管理范围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
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应该涵盖国家所有的直接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此外,还应该包括政府投资的重要项目以及其他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资产。
3. 管理目标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其管理目标应该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一致。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应当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优化国有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4. 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
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则、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使用、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等重要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接受社会的监督。
5. 管理权限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管理需要,制定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清单,明确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应当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相一致,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6. 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应当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
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公正和透明。
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提供对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评判和建议。
7. 其他重要内容此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应当包括以下重要内容:7.1 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应当规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保障其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是管理的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
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存货等;固定资产涵盖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无形资产像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在建工程则是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在资产配置方面,应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职能、人员编制、业务需求等因素,合理申请和配置国有资产。
配置资产时,要充分考虑现有资产的利用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同时,对于重大资产的配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确保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资产的使用管理也是关键环节。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使用责任和权限。
对于固定资产,要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无形资产,要加强保护和利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在资产的出租、出借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处置资产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在资产的评估和清查方面,要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资产的价值。
同时,要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资产的底数和状况。
对于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实施,监督检查必不可少。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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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学院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重大问题提交学院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机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聘请或委托,不由资产评估单位直接委托或聘请。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学院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国有资产具体实物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三)学院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收取占用费:
占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收取年度资产占用费:
年资产占有费=年资产占用费率×占用国有资产总额=(1/折旧年限)×占有国有资产总额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预算管理形式、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其它。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主管部门、资产总额、注册资本金总额、国有资本金总额(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变更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学院将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三十条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院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它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向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告,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占用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
第十九条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六章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增强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做到资产所有权界定明晰,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价值评估和资产的有偿占用以杜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
(六)教务处负责全院的教材管理及教材建设。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十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审查、由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会签、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其内容为:
(一)是否按规定完成开业产权登记飞变动产权登记;
(二)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第二十五条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凡无故不办者,除要负相应的责任外,工商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章资产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经学院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有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三十六条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院各资产实物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底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报表对帐。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必须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报告。报告务必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二条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的处理。拒绝调剂处置的单位,学院将对其缓拨或减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七)提出学院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论证和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后勤处、计划财务处、图书馆、科技处、教务处分别按下列范围对国有资产实物实施舍理。
(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教学科研设备、行政设备、房地产、教学科研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二)后勤处负责对劳动保护物资、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等进行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及各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资料进行管理;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外投资的管理,同时担负全院资产总帐的财务归口管理;
(五)科技处负责对全院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院长办公室负责学院院名的管理与保护;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等。
第十章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院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亦是作为履行工商登记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凡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部门、单位、不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并经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三)负责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组织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代表学院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第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实体;
第八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同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
学院占有、使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学院审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汇总,经主管院长及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具体办理处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