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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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部分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部分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D2气瓶充装许可条件D2.1基本条件⑴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D-7),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D-8);(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 D-7:(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女口《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D-8: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60 —D2.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人z具有工程师职称z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z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z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一、基本条件1.气瓶充装站应具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及安全设施。

空、实瓶间应分别设置,充装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单位,必须具有各自的充装场地、设备或装置、贮瓶间。

3.气瓶充装站的位置、建筑、充装设备和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设计规范、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及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规定。

厂房和贮瓶间,必须有可靠的防雷设施;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的充装间、贮瓶间的地面,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结构,且能导除静电;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系统的输送管道、压缩设备、容器,特别是操作频繁的阀门,应设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间、压缩间、贮瓶间应装设危险浓度报警装置;充装站的充装排管、管道和压力容器上,必须设置安全阀,对于永久气体充装站,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高于压源处压力(且系统有安全阀时)时,可不装安全阀。

4.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计量、测试仪表、介质分析鉴定仪器、介质纯度分析装置、衡器和工器具。

各种仪器、仪表应在校验期内,且保证灵敏可靠。

5.充装易燃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有残气、残液的回收或处理装置,且应安全可靠,不污染环境。

6.永久气体的充装站,必须配备能有效防止可燃与助燃气体错装的防错装接头。

7.以电解法从水中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站,必须设置分析氢气和氧气纯度的化验分析仪器,在气体压缩前,分别对氢和氧定时进行检测分析,并宜在气体进入压缩设备前的输气管上,设置氢气和氧气自动监测仪表。

8.充装液化石油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有超装时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充装其它液化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设置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9.氢气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的必要部位上,装设回火防止器、截止间和气体止回阀。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的灌瓶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o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气瓶充装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对压力容器进行气体或液体的充装、分装、回收、维修等操作。

第四条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市级以上市级气瓶充装许可由地市级以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五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3.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备案证明;4.公司章程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延期。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使用或维修气瓶的资质;3.掌握气瓶充装技术和操作规程,有专职或兼职的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4.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5.具备依法履行充装许可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气瓶充装许可,可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九条气瓶充装许可在申请获批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气瓶充装许可被注销或者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注销信息。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充装活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对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充装活动,并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充装气瓶许可证规则

充装气瓶许可证规则

充装气瓶许可证规则充装气瓶许可证是指由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允许企业或个人进行气瓶充装业务的证件。

为了确保充装气瓶的安全可靠,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标准,对充装气瓶许可证的申请、管理、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充装气瓶许可证的规则。

1.许可证申请在申请充装气瓶许可证之前,申请人需要首先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例如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条件。

申请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提供详细的企业或个人情况、工作场所条件、充装设施设备情况等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许可证审核相关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充装设施和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有充足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等。

监管机构可以组织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进行实地考察。

3.许可证发放审核通过后,相关监管机构会颁发充装气瓶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明确标明充装气瓶的种类、充装规模、有效期、许可证号码等信息,并要求申请人在充装气瓶上加盖或标识许可证号,以示授权。

4.许可证管理充装气瓶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许可证的年审和续证手续。

同时,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定期组织进行相关人员培训,确保充装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监管部门将对持证单位或个人的充装过程进行定期抽查或不定期现场检查,以确保充装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5.违规处理如果持证单位或个人违反许可证规定,例如充装不合格气瓶、使用过期许可证、未按规定加盖或标识许可证等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同时还可以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6.许可证互认为了促进国际间的贸易合作,各国可以进行充装气瓶许可证的互认。

通过互认机制,持证单位或个人在其他国家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充装气瓶许可证待遇,便于国际间的气瓶运输和使用。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1)第三章许可程序 (1)第四章管理监督 (4)第五章附则 (5)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6)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9)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11)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2)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7)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用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六) 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1.基本条件(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 ,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 :(1) 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注2 :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 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 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 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6月21日前言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安全技术规制订工作计划。

2004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组织起草组进行起草,形成草案。

2004年6月,将草案发给起草组成员征求意见,同时向起草组成员所在的省、省和省部分充装单位征求意见,2004年8月、11月,起草组按所提意见先后于两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4年1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5号文件对外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5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在借鉴一些省开展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巩固气瓶普查整治成果、建立气瓶充装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并且对其安全负责的气瓶动态监管长效机制为原则。

解决目前充装单位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不规、气瓶充装环节事故多的问题。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规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新建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柳文平首都经贸大学吴粤燊市氧气厂汪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1)第三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4)第五章附则 (5)附件 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6)附件 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 (8)附件 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10) 附件 D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报告 (12)附件 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7)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最新版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最新版

TSG寺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许可条件........................................................ ( 1)第三章许可程序........................................................ ( 1)第四章监督管理........................................................ ( 3)第五章附贝U ....................................................... ( 4)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 5)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8)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 10)附件D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 11)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 1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得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与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得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得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得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得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得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得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与一定得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与足够数量得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与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与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得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得资源条件(包括人员与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与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得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得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得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得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就是否受理其申请得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气瓶充装相关规定

气瓶充装相关规定

气瓶充装相关规定6.5充装特殊规定6.5.1气体充装装置(1)气体充装装置,必须能够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应当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快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及校验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5.2充装压缩气体(1)严格控制气瓶的充装量,充分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气瓶充装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当氢气中含氧或者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当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3(4)和3.6.2(5)的要求,且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在20℃时的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0瓶阀出气口上应当设置密封盖。

6.5.3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1)应当采用逐瓶称重的方式进行充装,禁止无称重直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2)应当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适应的计量衡器;(3)计量衡器的选用、规格及检定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且计量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4)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设复检用计量衡器),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且应当及时处置。

6.5.4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严禁过量完装。

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及时处置。

6.5.5充装溶解乙焕(1)充装前,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并补加溶剂;(2)乙快瓶的乙块充装量及乙焕与溶剂的质量比(焕酮比)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3)充装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容积流速小于O.015m3∕h∙L;(4)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h;塾置8h后的瓶内压力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24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2024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2024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检查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充装厂、充装站、气瓶运输企业等从事气瓶充装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检查应当依据气瓶充装技术标准和相关规程进行,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配备专职检查员,检查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培训证书。

第五条气瓶充装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充装的气瓶种类、数量、充装日期等重要信息。

第六条气瓶充装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整改或淘汰处理。

第二章充装设备和设施管理第七条气瓶充装设备和设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充装过程安全。

第八条充装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九条充装设备和设施应进行定期校准,保证充装精度和准确性。

第十条充装厂、充装站应有完善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及防范措施,确保充装场所和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充装厂、充装站应设立专职岗位,负责充装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充装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充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培训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充装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充装人员应严格按照充装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充装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充装人员应记录充装情况,并按规定报告和及时整改问题。

第十六条充装人员应保持充装现场的整洁,及时清理和处理充装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体和废液体。

第四章气瓶管理第十七条气瓶应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和条件进行存放,保证气瓶的安全。

第十八条气瓶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固定和保护,防止碰撞和损坏。

第二十条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气瓶使用寿命到期或者发生损坏、变形等情况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_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_R4001-2006
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8)
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10)
附件D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报告………………………………………………………(12)
附件E气瓶充装许可证………………………………………………………………(17)
A2.3技术人员
A2.3.1检查人员
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3.2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2.4作业人员
A2.4.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TSG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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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具有法定资格;㈡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㈢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㈣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㈤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㈥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㈦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㈡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㈢气瓶使用登记表;㈣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机构提交如下资料:㈠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㈢质量管理手册一份;㈣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㈠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㈡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㈢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㈣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㈤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机构自行制定。

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㈠充装单位名称;㈡充装地址;㈢许可充装范围;㈣自有气瓶数量;㈤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㈥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一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

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请,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当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A1 人员A1.1 管理人员A 1.1.1 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 1.1.2 技术负责人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 安全员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 1.2 技术人员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 作业人员A1.3.1 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 化验、检验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 辅助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 充装工艺设备A2.1 充装设备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2)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5)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真空装置;(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 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 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 气瓶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 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 检测手段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2) 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 场地厂房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 消防及安全设施A5.1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2)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 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间、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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