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施[2003]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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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城市消防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城市消防地方标准)
2.4. 24 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或 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
2.4.25 锚固型钢悬挑梁的 U 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应不小于 16mm ,材质应符合相 关规定,严禁使用螺纹铜 。
2. 4. 26 脚手架杆件严禁钢木棍搭。 2. 4. 27 禁止其他设备、设施与脚手架相连接 。 2.5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2.. 2.12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 、胡塌 、人 员窒息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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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应急预案 。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1 昆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 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应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2. 2.13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 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牢固的防护盖 板或围栏。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穷实。
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2. 2.4 基坑周边必须设置排水系统和设施,确保排水畅通。基 坑周边必须设置挡水围堪。 2.2.5 基坑周边 l m 范围内禁止堆物堆料,lm 以外堆物堆料必 须满足设计要求或专项
方案规定。 2.2.6 基坑周边 5m 范围内不宜设置集水坑。排水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必须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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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时间不应大于 4s,外观要求缝线无跳针,元断纱缺陷。 2.1.9 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应选用绿色或蓝色,安全网应定期清理,保持整齐 、
清洁。 2. 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伟业防护 2. 2.1 基础施工及开挖槽、坑、沟士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
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上)管线和地下工程资料。 2.2. 2 基础施工前必须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专项施工方案 。 2. 2.3 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安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1 总则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2.01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0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2.03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2.04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2.05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06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 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 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5 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2.07 槽、坑、沟边1 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08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 《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09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0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第一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万德福广场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1.由总包给各施工队分配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到人。

每天有专人进行打扫,做到整洁美观。

2.各施工队都要配备洒水车每天定期洒水,做到责任区不泥泞不扬尘。

3.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4.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5.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6.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施工现场砂石料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7.从事土方、渣上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8.市政道路施工或地下管线施工需要铣刨道路或地面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9.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

10.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11.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体。

12.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13.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安防护标准1 总那么1.01 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平安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平安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方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2.01 在根底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02 根底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2.03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平安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前方准施工。

2.04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2.05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06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 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 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5 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平安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平安部门监督实施。

2.07 槽、坑、沟边1 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08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 ?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09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根底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0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摘要本文旨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的重要性和内容,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防火能力。

标准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基础设施、消防组织和管理、消防设备和器材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遵守这些标准,能有效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

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一个高风险的环境,常常存在着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消防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于防范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工人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防基础设施要求1. 灭火器材和消防栓的规划和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测试。

3. 应设置足够的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保证人员的疏散速度和通行畅通。

三、消防组织和管理要求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人对于火灾事故的应对能力和紧急疏散行动能力。

3.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消防设备和器材要求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适量、适用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如火焰探测器、灭火器、防护服等。

2. 消防设备和器材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3. 应对重要设备和场所设置火灾报警设备和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及时发现并扑灭潜在的火灾隐患。

五、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要求1.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模拟各种火灾事故场景,提高工人的应变能力和协作能力。

2.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的逃生路线和疏散区域,确保及时有序地疏散人员。

3. 对施工现场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六、总结通过制定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

《北京市消防条例》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宣贯

《北京市消防条例》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宣贯

规范》 《规范》制订的背景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11年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11年1至7月份,全 年至2011 月份, 国共发生建筑工地火灾7252 7252起 国共发生建筑工地火灾7252起,仅上海 58人死亡 “11.15” 教师公寓火灾就造成58人死亡, 11.15 教师公寓火灾就造成58人死亡, 1.58亿财产损失 亿财产损失; 2.9” 1.58亿财产损失;北京 “2.9 央视新址配楼 文化中心火灾,不仅造成1.69亿财产损失, 文化中心火灾,不仅造成1.69亿财产损失,还 1.69亿财产损失 造成一名消防员牺牲。 造成一名消防员牺牲。
条例》与原《条例》 新《条例》与原《条例》对比
原《条例》仅“第二十条”对施工现场做 条例》 第二十条” 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而新《条例》 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而新《条例》中则 对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及 应遵守的规定; 应遵守的规定;关于实行总承包和分包情 况下的消防安全管理; 况下的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开工前应 进行消防安全备案的规定都进行了较为细 明确的说明。 化、明确的说明。
概述
《规范》编制过程中,收集研究了近百起 规范》编制过程中,收集研究了近百起 施工现场火灾案例, 施工现场火灾案例,总结分析了施工现场 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直接原因 深层次问题, 的深层次问题,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相关标 准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准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解决火灾暴露出的施
规范》 《规范》制订的背景
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发生火灾93起 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发生火灾93起,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发生火灾93 死亡1 受伤6 死亡1人,受伤6人。 2010年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发生火灾86 86起 201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发生火灾86起, 直接财产损失106,524 106,524元 直接财产损失106,524元。 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场所和燃烧物多是彩钢板结构 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场所和燃烧物多是彩钢板结构 的工人宿舍、临时用房和外墙保温装饰材料, 的工人宿舍、临时用房和外墙保温装饰材料,火灾 原因多为违章动火 违章用电和遗留火种等。 违章动火、 原因多为违章动火、违章用电和遗留火种等。 火灾大多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火灾大多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 混乱,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混乱,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违章动火用电等 问题。 问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的通知(2003修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的通知(2003修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的通知(2003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京建施[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的通知(京建施〔2003〕4号2003年1月14日)各区县建委、公安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于1991年5月8日联合颁发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简称基本标准)。

11年来,该标准为加强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建筑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管理工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对原“基本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颁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1 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正常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1.03 施工企业的保卫消防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

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1.04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治安、消防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工治安、消防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五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六条消防干部的职责: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八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第十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第十一条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56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基本建设工程工地防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一、不准支搭易燃建筑;必须支搭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经批准支搭的易燃建筑,不准用于明火作业;二、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三、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电气焊割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安装标准的规定;非正式电工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五、冬季施工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用可燃材料;六、施工现场的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应符合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 工程内不得积存易燃、可燃材料,施工中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七、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不准在工程内部作业;八、仓库、机械设备用房和化学易燃物品操作间等不得采用易燃建筑;九、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不得交叉作业;严禁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并应限额领料; 在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电器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要求一、室外消火拴的数量不得少于两座,并应按每座消火拴保护半径不超过50米的要求确定其总数量;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形现场无法做环形时可枝形,其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火栓的出水口直径为65毫米;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压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并逐层安装口径为65毫米的消火栓;每座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大于25米;建筑物不含住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升/秒,高度超过50米的, 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升/秒;四、消防泵用电,应与施工和照明等用电分开设置;五、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车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体工程周围应有可停靠消防登高车的地方;施工现场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供消防车通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京建施[200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北京市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 结合本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二章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第三条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第四条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五条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应对现场和邻近区域内的地表排水系统、地下管网分布及邻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应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及周边环境确定支护方案。

基坑深度超过5米必须编制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和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基坑周边应设置不低于15厘米高防水埝和排水沟。

开挖深度超过2米,应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JGJ80-91),在基坑临边处用直径48毫米脚手管设立临边防护栏杆,密目网封闭。

除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外,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七条基坑内必须为作业人员设置上下专用坡道或爬梯(马道),爬梯(马道)两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八条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从事大孔径桩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第九条挖大孔径桩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方案(包括季节性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法人代表、上级主管技术安全的负责人签字批准。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前,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前应做好场地平整工作,保证道路畅通、排水良好,施工时使用的临时设备(灭火及照明器材、急救用品、专用爬梯、安全绳、安全帽、安全带、提土工具、孔口盖板等)必须在施工前准备就绪。

北京建筑工程现场消防管理规程

北京建筑工程现场消防管理规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工程;(三)建>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3、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执行有关的法规和规定,国家及本市颁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消防工作管理
4、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应按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在开工前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8、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预案,消防演习应按预案进行,当发现预案不合理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9、消防演习应在工程开工时进行,以后应每隔一个季度组织一次,并将演习情况记录备查。

13、消防器材应摆放(或悬挂)在消防架上,消防架应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并喷红色油漆。

14、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灵敏有效。

消火栓和消防管线在冬季应采取保温措
施。

18、消防竖管应保证有足够的水源和水
压,严禁将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

19、消防泵房的位置应设置合理,应采用非燃材料建造,消防水泵应有专用的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由施工现场的总断路器的上端接线,以保障消防
水泵连续不断供电。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京建施[2003]3号)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京建施[2003]3号各区县建委、环保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强化对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管理,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和水污染,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1991年5月8日联合颁发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

11年来,该“基本标准”对提高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适应当前市政府对环境保护要求和建筑市场发展需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标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原“基本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颁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1 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一般规定2.01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02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2.03 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04 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3 防治大气污染3.0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3.02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京建施[2003]1号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在1988年6月联合颁发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扩护基本标准》(简称基本标准);1991年5月又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11年来,该“基本标准”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水平,防止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水平,以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原“基本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颁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1 总则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2.01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0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2.03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2.04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2.05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保卫和消防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正常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本市第72#、84#令及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

保卫工作第三条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总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直接负责。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建立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与分包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

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应有治安、保卫措施,措施中应包括:对施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自觉维护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秩序的教育;不雇佣“三无人员”(无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的措施;定期组织治安防范检查,落实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

第六条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并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职的治安人员看守、巡视。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施工区与生活区应严格划分。

第八条要加强对外地施工队伍的管理,建立外地施工队人员的花名册。

非施工人员不得进位住施工现场,特殊情况需经施工,现场保卫工作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财务、库房、宿舍等易发案区域要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并加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

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1、施工现场实行出入证制度,门卫应当严格查验证件,与施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下列人员不准进入重点建设施工现场:被判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力、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实施人员;精神病人、呆傻人员及其它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人员;其它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人员。

3、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仓库、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和放置贵重物品,关键设备的场地均为要害部位, 应建立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档案,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装置,制定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建立要害部位出入制度、值班制度。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

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1.1 总则1.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1.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1.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1.2.1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1.2.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1.2.3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1.2.4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1.2.5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1.2.6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1.2.7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1.2.8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 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1.2.9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1.2.10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管理标准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管理标准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管理标准1、总则1.1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保卫、消防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管理要求2.1施工现场成立消防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设副组长1人,组员3--5人,全面负责、监督检查本工程的保卫消防工作。

2.2建立必要的消防、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按规定建立门卫和护场巡逻制度,成立义务消防队,制定消防疏散预案。

2.3、消防安全2.3.1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消防保卫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

2.3.2项目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消防方案。

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组织系统;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消防泵房和竖管的设计;四、防火措施、五、消防设施平面图。

2.3.3工程开工前必须将施工组织设计与甲方签订消防协议书、消防组织机构图、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保卫管理制度、办公区和生活区平面布置图、临时建筑合格证以及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3.4国家重点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基建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报送北京市消防局备案。

2.3.5上述范围以外和市消防局指定区、县消防监督处管理的建设工程,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消防监督处备案。

2.3.6施工现场应成立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的人数为:工地在施人员500人以上的不少于5%,且不少于30人。

500人以下的不少于6%,且不少于10人。

义务消防队应每季度培训、演练一次,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够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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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
2003-7-14
总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正常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施工企业的保卫消防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

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查。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治安、消防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工治安、消防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对其项目建立相应的保卫、消防组织、配备保卫、消防人员。

施工组织设计要有保卫、消防措施方案及设施平面图,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施工区与生活区要有严格明确的划
分。

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及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保卫工作
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进出人员要佩带胸卡。

重点工程、重要工程要实行区域划分的胸卡管理制度。

加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管理。

施工现场使用的务工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建立务工人员档案,非施工人员不得进住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要建立预警制度,对于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要定期进行分析,化解矛盾。

事件发生时,必须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态扩大。

加强对财务、库房、宿舍、食堂等易发案件区域的管理,要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

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门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卫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管理。

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消防工作
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其宽度不得小于3 5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放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

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

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

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物品。

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

管径不得小于75mm,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

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

保证消防供水。

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

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

用火证当日有效。

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

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
燃材料。

使用时施工企业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2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

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内业资料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保卫、消防内业资料,包括保卫、消防设施平面图;现场保卫、消防制度,方案,预案;保卫、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

消防设施、器材等维修验收记录。

密目式安全网、围网、保温材料、电气产品检验验收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

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警卫人员工作记录。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检查记录。

附则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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