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认流程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晋政办发〔2016〕162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7日印发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指导设区的市、县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体系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由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和受灾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
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流程图
1、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流程图
2、一事一议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3、村级采购流程图
4、财务开支票据审批流程图
5、村级集体固定资产、公益设施变卖、
出租、转让管理流程
6.1、村级集体土地、林地等承包、租赁管理
6.2、村级集体土地、林地流转管理
6.3、报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流
8、党务公开流程图
9、村务公开运行流程图
10、财务公开运行流程图
11、户籍办理流程图
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流程图
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流程图
14、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图
15、计划生育“两证”办理流程
1、生育登记
网上申请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6、办理残疾人证流程图
17、慢性病证办理流程图
18、矛盾纠纷调处流程图
19、法律援助流程图
20、贫困户建档立卡流程图
21、贫困户退出流程图
22、贫困户动态调整(自然增减)流程图
23、脱贫攻坚产业奖补申报流程图
不符合条件
24.1、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
助学金发放流程图
24.2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流程图
24.3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免学杂费流程图
24.4、
24.5、学前教育资助服务流程图
打卡发放
25.“雨露计划”申报流程图
26.1、贫困劳动者公益岗位、居家就业补贴
申报流程图
26.2、贫困劳动者县外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申报流程图
27、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分配流程图
28、政府代缴、减免项
29、农村低保申报审批流程图
3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流程图。
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共工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工作。
(一)县级民政部门。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倒损住房情况,摸清底数,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附件2),向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情况,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一并报备。
(二)地级民政部门。
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10%。
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三)省级民政部门。
接到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5%。
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民政部。
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地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国务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国家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1.4.2 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4.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响应,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应对自然灾害。
1.4.4 科学决策,规范操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科学决策,规范操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效能。
组织指挥体系2.1 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 专家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灾害预警响应3.1 预警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 预警行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灾情信息报告责任,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
4.2 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发布。
国家应急响应5.1 级响应当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国家减灾委员会立即启动级响应,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补偿标准
自然灾害补偿标准
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标准。
由原来的“按照每人每天15元发放,发放天数根据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但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90天”,调整为“按照每人每天25元补助,救助天数根据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但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由原来的“唯一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15000元、12500元、10000元发放;唯一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住房所需资金以政府帮助购买的农房保险理赔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安排资金补助”,调整为“自治区财政每年对因灾住房全损重建户户均补助标准为20000元,对因灾损坏住房维修户均补助标准为2000元,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
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乡村人口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
第三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三)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五)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四条依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将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划分一般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大自然灾害四个等级。
达到《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视为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未达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视为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
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县承担、省级补助,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
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市县筹集。
第五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市、区)灾情。
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六条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
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明确救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救助原则(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规定及时向其给予资金和物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二)救助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坚持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根本出发点,落实各项灾害救助措施。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3.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坚持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重点救助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4.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坚持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台账、张榜公示,及时发放、注重效果。
二、救助对象、标准和程序(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
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程序
1过渡期生活救助(1)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
(3)市减灾办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筹集救灾款物。
(5)市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评估。
2冬春救助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受灾地区区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受灾地区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
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doc
与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民发〔2008〕3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根据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承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一、四级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形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1):(三)响应措施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报,救灾处、备灾处24小时待班。
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方案名称: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一、背景近期,某地区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大量住房倒塌、严重损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灾区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和安全,需要制定一份全面、具体的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二、目标1. 提供安全、可靠的住房给受灾群众,恢复他们的基本居住条件。
2. 重建住房必须兼顾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3. 辅助受灾群众恢复生活,恢复区域的经济社会秩序。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1. 灾后住房安全评估:对受灾住房进行全面评估,判断适宜修缮的和需要重建的住房情况,确保灾后纳入住房恢复的对象准确。
2. 住房重建规划:根据灾区的地理环境、居民需求和可行性研究,制定住房重建规划,明确重建的方式、目标和指标。
3. 重建资金筹措: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国际援助和社会捐款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 设计和建设:聘请专业的设计团队进行住房设计,并确保设计符合防灾、抗震、环保的要求。
住房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5. 住房分配和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对重建住房进行公正公开的分配,确保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住户的需求和家庭状况进行合理的调配。
6. 支持配套设施建设:随着住房的重建,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需要同步建设,包括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等,以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需求。
7. 重建成果验收:对完成的住房重建项目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居民的生活安全和健康。
8. 后续服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后续服务和管理机制,保障受灾群众的后续需求和权益,包括住房维修与护理、社区卫生保健等。
四、时间表和预算1. 制定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方案的时间:X年X月2. 重建工作的时间:预计持续X年,按优先级分阶段进行。
3. 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预算方案,确保资金到位和使用合理。
五、监测和评估1. 建立灾后住房恢复重建项目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和成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吉政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规〔202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日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部署要求,加快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各地民政部门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常态化开展摸底排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其他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基本医疗、教育、住房、照护等必要支出超过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2019年修订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一)调查目的。
(1)(二)统计范围。
(1)(三)主要内容。
(1)(四)调查方法。
(1)(五)组织实施。
(1)(六)报送要求。
(2)(七)统计资料公布。
(4)二、报表目录 (6)三、调查表式 (8)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及附表(1-5) (8)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2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及附表(1-5) (25)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34)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37)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39)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40)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41)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4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45)四、附录 (46)(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46)(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47)(三)附则。
(49)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
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申报审批流程图
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申报审批流程图
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公示。
镇(区、处、场)民政办公室审核并公示。
镇(区、处、场)民政办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进行公示上报市民政局汇总。
市民政局审批,以户为单位建立《灾民救助花名册》。
因自然灾害造成群众唯一居住房屋主体结构倒塌和严重受损而无法居住,由受灾户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市民政局将《灾民救助花名册》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划拨到邮政银行“救灾专户”。
区、镇、处、场根据市民政局审批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填写需救助对象银行帐号,报市民政局,并发放灾民救助卡。
市邮政银行根据市民政局提供
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将救灾资金
逐户上卡(并注明“救灾”)。
救助对象持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灾款。
将已救助人员名单送政务公开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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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街镇民政科审核 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 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街镇民政科审核
否 审核通过
是
第四步:区民政局审批
对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的确认流程图
①申请报告 ②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户口本、身份证) 原件③家庭成员 收入的证明(工资、养老金、失业保险 金和其他收入证明) 原件④突发性自 然灾害导致困难证明材料 原件 第一步:申请 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街镇民政科提 出书面申请
提交材料
第二步:街镇受理 各类因灾生活救助、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对 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补正或退回
是 否 审批通过
第五步:办结、确认补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