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渝交委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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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渝交委路[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5 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 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1. 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 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 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 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 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 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 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 或降低施工成本) 、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一、引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环境变化、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健全的设计变更制度。

二、设计变更的介绍1.设计变更的定义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设计要求、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的情况。

设计变更可能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投资等方面,因此应该在经过严格审批和评估后才能实施。

2.设计变更的原因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施工需要: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方案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情况,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变更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2)设计要求变化:由于规划要求、技术标准的更新或者审查部门的意见等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

(3)环境因素影响: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4)其他原因:如工程投资、政策变化等原因也可能导致设计变更的发生。

3.设计变更管理的重要性设计变更管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优化施工进度和控制工程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设计变更管理应该在项目初期就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设计变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设计变更制度的建立意义建立和完善设计变更制度,能够规范设计变更的程序和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建立设计变更制度还可以提高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配合度,确保设计方案的落实。

2.设计变更制度的内容设计变更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设计变更的程序:明确设计变更的申请、审批和实施程序,规范设计变更流程。

(2)设计变更的评估标准:制定设计变更的评估标准,确保设计变更符合工程要求。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渝交委路〔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1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造价站,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月8日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其设置的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市交通造价站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价行业标准;(二)负责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三)发布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四)承担市交委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工作;(七)承担市交委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2〕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的有关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施工标准化。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

混凝土拌和场混凝土的配料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装置;桥梁工程钢筋必须采用数控钢筋弯曲机和数控弯箍机等智能化加工设备进行加工;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预制构件必须建立预制场进行集中预制。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化工地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组织对各施工单位“三集中”生产场地、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相关单项工程严禁开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事情负带领义务;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事情负间接带领义务;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事情负工程技术方面义务;具体事情人员为间接义务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一、总则1.1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证设计变更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及时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预期目标,制定本规定。

1.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以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为目的。

1.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设计变更的程序2.1设计变更的申请人是项目管理人员或施工单位。

2.2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必须完整,并附上变更依据和变更原因的详细说明。

2.3设计变更申请经项目审批单位审查确认无误后,由项目管理人员或施工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给相关设计单位。

2.4设计单位负责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保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初步设计方案。

2.5设计单位将初步设计方案提交给项目审批单位进行评审。

2.6项目审批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或批准方案。

2.7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审批单位的意见进行设计方案的修改,并提交最终设计方案。

2.8项目审批单位对最终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如符合要求,则将设计方案批准并通知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

2.9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设计变更批准的最终设计方案,及时调整项目计划、采购计划和施工计划。

三、设计变更的原则3.1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和设计标准。

3.2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3设计变更必须确保工程进度的正常进行,不得影响工程的整体进度。

3.4设计变更必须使工程的总体造价不发生增加或尽可能减少增加的幅度。

3.5设计变更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设计变更的管理机制4.1各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将设计变更纳入项目管理体系,确保变更工作的严密性和透明度。

4.2设计单位要建立专门的设计变更管理团队,负责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评审工作。

4.3项目审批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审批团队,负责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渝交委路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渝交委路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渝交委路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渝交委路〔2012〕32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造价站、高速集团,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对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交通公路变更办法通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3月23日印发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及重庆市公路局(简称“市公路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实行设计变更报表制度。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重庆市公路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渝交委路[2008]31号

重庆市公路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渝交委路[2008]3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

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

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74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74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有关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清理工作,并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科学运用信用评价手段,重点从“规范保证金收取、建立动态调差机制、治理工程款拖欠”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企业自律,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公路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取工作。

保证金收取不得超出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民工工资等5类,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违规收取保证金,已经收取的要限期退还。

保证金宜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并逐步降低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

(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合同估算价的2%。

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5日内予以退还,中标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予以退还。

(二)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的10%,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应全部退还。

对采用现金保证金的,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分期分批返还。

(三)预付款保证金应采用等额银行保函形式,应当在预付款扣回后全部退还。

(四)质量保证金一般按合同价的5%收取,应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后开始逐步退还,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全部退还。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03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03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0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结合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结合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落实质量责任。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公路建设管理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渝交委路[2005]253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253号)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市公路局、执法总队、高发司: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13日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

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公路局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二)审查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三)与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实施;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市交委备案。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6•【字号】渝交委路〔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有关单位: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4月5日经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4〕3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4月16日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等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重庆市公路局负责指导普通公路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其中市交委监督的项目应当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编制招标文件。

第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交通主管部门征集的信用信息应用于项目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在投标前应当按规定自行登录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或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发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7〕180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7〕180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7〕18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引导养护作业专业化,不断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并经2017年第6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各单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交委公路养护管理处,以便修正完善。

附件:1.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办法2.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条件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9月12日附件1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引导养护作业专业化,不断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境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养护施工企业从业资质管理,按职能范围履行养护义务、施行养护作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重庆市境内从事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企业,应当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重庆市公路养护从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公路养护从业资质证书),并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路养护从业资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诚信的原则。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渝文备〔2018〕111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渝交委港〔2010〕12号)、《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0〕135号)、《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1〕40号)、《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1〕106号)、《重庆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细则》(渝交委路〔2013〕81号)、《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应用的通知》(渝交委路〔2014〕42号)及《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4〕4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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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渝交委路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渝交委路〔2012〕32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造价站、高速集团,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对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交通公路变更办法通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3月23日印发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及重庆市公路局(简称“市公路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实行设计变更报表制度。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含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4.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1.高速公路工程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地方公路工程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市交委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1.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市交委负责审批;2.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三)市交委或市公路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1.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审批;2.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

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照第七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提出变更建议的单位、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四)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等。

(五)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结论和理由;(二)对拟开展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三)对拟委托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并同时编制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在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交通运输部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以及市交委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进行编制。

(二)材料价格采用招标时《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没有的可采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

(三)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变更项目,材料价格采用最近一期的《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没有的可采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第七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审设计变更文件的请示文件;(二)设计变更说明;(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属于市交委审批的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的概预算文件报市交委造价站审查,造价站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委提交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24小时内按第七条规定书面报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时,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设计变更费用的单价确定应按照签订的合同或遵循以下原则。

其中,属于市交委审批的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按第四款规定编制的新增单价,还应当报市交委造价站备案。

(一)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细目单价或类似细目(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单价的,直接采用合同清单单价。

(二)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但计量单位与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可采用换算、类比、内插等方法间接使用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形成变更工程的单价;工程项目变更后有部分工作内容改变,按上述方法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三)若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细目单价的,可以采用本项目其他合同段的相同细目单价的平均价,或参照平均价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四)若本合同段及本项目其它合同段没有相同细目或类似细目单价套用的,则根据交通运输部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及市交委的补充规定,采用招标时《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没有的可采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并按本合同段中标价与业主公布上限价的下浮幅度进行调整确定新增单价。

(五)合同清单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但因业主要求出现材料变更的,则原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材料价差。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工程变更造价的过程监督管理,组织设计变更造价检查,对不按规定确定变更单价或存在争议的变更单价进行核查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可对管理台帐进行检查,项目法人每个季度应将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报第七条规定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法人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信用评价规定进行信用扣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肢解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四)未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变更费用及单价的;(五)未按规定将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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