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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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财政支持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财政支持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财政支持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26
•【字号】鄂政办发[2009]164号
•【施行日期】2009.11.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财政支持新能源与节
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全省财政支持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财政支持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李宪生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卢焱群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文童省财政厅厅长
成员:甄建桥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进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王东风省科技厅副厅长
洪流省财政厅副厅长
郑国华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吕文艳省环保厅副厅长
杨世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龙传华省交通厅副厅长
王敦胜省农业厅副厅长
张早阳省商务厅副厅长
肖绪湖省地税局副局长
董祚华省林业局副局长
梅昌新省国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王文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洪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失效或废止的文件五十四件。

这类文件曾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治理整顿的结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文件的调整对象已不复存在,有些已被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所代替,有的已与《企业法》及其《条例》相抵触。

因此,这类文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需要修改的文件四十三件。

这类文件的主要内容仍然有效,尚在继续执行,但其中某些条款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企业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的条款与其他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吻合,需要逐步修改,或等待国家和省制定发布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取代。

在此之前,这些文件中凡符合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当继续有效;而与当前形势不符或已失去效力的条款,则停止执行。

三、这次公布的只是初步清理的结果。

在国务院各部门和我省《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明确职能后,省政府还将进一步组织清理。

清理文件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切实抓紧抓好清理工作,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明令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鄂政办发[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精神,掌握全省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的目的和意义全面调查掌握全省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情况,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节能降耗决策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清查的对象和范围(一)对象:省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

(二)范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等。

三、清查的内容和时间(一)能源清查表分为能源供应、能源消耗两部分。

(二)清查采用国家和省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代码和目录。

(三)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

(四)清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7年全年。

四、清查的组织和实施清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市、州、县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鄂政办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8月27日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组建省能源局的通知》(鄂编文〔2013〕16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燃煤电站掺烧生物质燃料工程项目的核准。

2.取消现有燃煤电站脱硫改造、脱硝改造工程项目的核准。

3.取消现有大型燃煤电站对外供热改造工程项目的核准。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热力管网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2.将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投资主管部门。

3.将符合省天然气规划、企业投资设计压力在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气管网扩建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4.将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储运设施工程项目(不含液化石油气接收码头储运设施一体化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5.将企业投资煤矿扩能改造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6.将企业投资水电扩容改造工程装机规模在1万千瓦及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占地及移民的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鄂政办函[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5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各部门密切协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确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2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一)加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重点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及三峡库区、清江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乡镇集镇、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对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威胁人口多的重大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逐点制定落实监测及防治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越来越大,为政府有效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资产“家底”不清、产权不明、账实不符、使用效率低、配置不合理、单位之间苦乐不均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

因此,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切实摸清资产“家底”,对于进一步完善财政四项改革、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一)摸清“家底”。

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掌握资产的数量、结构和使用状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能源局2021年3月25日附件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深化水电气暖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收费。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取消供水、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的相关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各类收费项目。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严禁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鄂政办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然气利用政策》、《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加强全省天然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天然气市场秩序,强化政府对天然气资源调控,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现就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天然气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制度(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将天然气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天然气利用规划应与能源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全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天然气利用规划一经颁布,必须严格执行。

天然气利用规划是天然气项目核准的主要依据,凡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核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2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职责。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内各市州和外省各级人民政府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直机关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共性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行政房产的综合管理,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6日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省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基准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湖北省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确定的调查对象为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鄂政办函〔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5日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省发改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确保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完善转供电配电设施管理机制,打通惠企利民政策红利传导“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2021年底前,全省转供电环节违法违规加价行为全面整改,存量转供电稳步减少,增量转供电有效控制,转供电终端用电成本逐步降低;到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体系初步形成,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转供电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转供电收费体制改革。

1.规范转供电终端电价。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鄂政办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5日湖北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现状与形势第一节基础优势第二节主要问题第三节机遇与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战略目标第三章构建高质量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第一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第二节推进“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第三节健全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第四节实行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和跨区域统筹第五节大力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第四章构建安全稳固的自然生态整体保护修复体系第一节守牢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第二节推进生态共保共治第三节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第四节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第五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六节构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第五章构建促进发展方式转型的资源保护利用体系第一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第二节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三节推进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四节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第五节推进林草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六节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第六章构建全面数字化转型的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体系第一节推进空间治理数字化建设第二节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第三节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第七章构建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自然资源制度体系第一节实施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第二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第三节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第四节完善自然资源综合监管机制第五节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二节加强法治体系建设第三节完善组织实施机制第四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五节加强专项规划支撑第六节完善评估监督制度第一章现状与形势我省国土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以全国1.9%的国土面积,集聚了4.1%的人口,创造了4.3%的国内生产总值。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鄂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7]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年度提出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并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月12日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现将各地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饮水、抗旱排涝、农村能源、血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衣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改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紧迫任务,必须科学规划,加快实施进度。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等)(一)加快实现“饮水安全”。

1、筹资39亿元,优先解决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血吸虫病疫区等饮水水质不达标及局部地区饮水供应严重不足问题。

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16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广泛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灶、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技术的利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部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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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部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鄂政办发[2005]125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部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这些年来,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先后成立了一批非常设机构,这些机构在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出现了非常设机构过多过滥的问题。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决定对省政府领导担任职务的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

清理的原则:对确需保留的非常设机构,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对职能相近、分工较细、可以合并的非常设机构予以合并,相关职能由合并后的机构行使;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及经过明确分工就可以做好工作的非常设机构予以撤销,有关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根据上述原则,省政府办公厅对2001年以来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成立的183个非常设机构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保留128个,撤销47个,合并8个。

今后,原则上不再成立新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职务的非常设机构,政府事务中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确需成立的,需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现将保留的非常设机构省政府领导任职情况和合并、撤销的非常设机构名单通知如下:一、保留的非常设机构省领导任职情况(128个)1、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罗清泉常务副主任:蒋大国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罗清泉副组长:周坚卫3、《湖北统计年鉴》编辑委员会顾问:罗清泉主任:周坚卫4、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罗清泉副组长:刘友凡5、省属工业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罗清泉副组长:周坚卫任世茂蒋大国阮成发6、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罗清泉副组长:周坚卫郭生练7、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罗清泉副主任委员:韩忠学8、省实施“三个三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罗清泉副组长:周坚卫任世茂阮成发9、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罗清泉副组长:韩忠学李春明10、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刘友凡11、省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蒋大国12、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任世茂阮成发13、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14、省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15、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16、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17、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周坚卫常务副主任:蒋大国18、省选拔培养大学生后备军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19、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20、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任世茂21、省处理粮食财务挂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22、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23、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蒋大国24、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周坚卫25、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26、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27、省核电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28、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第一副组长:刘友凡29、省国有农场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刘友凡蒋大国30、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31、省外商投诉和纠纷积案调处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韩忠学32、中央在鄂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常务副组长:任世茂33、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第一副组长:任世茂34、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35、省高产农田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常务副组长:刘友凡36、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阮成发李春明37、省显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任世茂李宪生38、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39、省支持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40、省磷矿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刘友凡任世茂41、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李春明42、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阮成发43、省发展电动汽车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任世茂郭生练李宪生44、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45、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蒋大国阮成发46、省疾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副组长:蒋大国47、省处置截机事件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48、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韩忠学49、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50、省科技兴贸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51、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52、省恢复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53、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54、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55、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56、省网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57、省农产品出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58、省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59、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第一副组长:郭生练60、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61、省三峡工程建设期水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62、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63、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64、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65、第八届中国艺术节演出场馆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韩忠学66、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友凡67、省绿化委员会主任:刘友凡68、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友凡69、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刘友凡70、省农村妇女“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协调小组组长:刘友凡71、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友凡72、省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组长:刘友凡73、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友凡74、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指挥长:刘友凡75、省水土保持委员会主任:刘友凡76、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刘友凡77、省汉江碾盘山和新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刘友凡78、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组长:刘友凡79、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领导小组组长:刘友凡80、省水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友凡81、省农村能源和农机化领导小组组长:刘友凡82、省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刘友凡83、省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84、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85、省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86、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任:任世茂87、省重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88、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89、省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90、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91、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92、省煤炭采购调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93、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94、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95、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96、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任世茂97、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组长:任世茂98、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任世茂99、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蒋大国100、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蒋大国101、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蒋大国102、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蒋大国103、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蒋大国104、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主任:蒋大国105、省征兵领导小组组长:蒋大国106、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主任:蒋大国107、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区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蒋大国108、省农村五保‘福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城乡‘福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蒋大国109、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蒋大国110、省献血工作委员会主任:蒋大国111、省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主任:蒋大国112、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主任:蒋大国113、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阮成发114、省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阮成发115、省监狱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阮成发116、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阮成发117、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阮成发118、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阮成发119、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省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组长:阮成发120、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组长:阮成发121、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郭生练122、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郭生练123、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主任:郭生练124、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郭生练125、省国防科工科技合作领导小组组长:郭生练126、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郭生练127、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任:郭生练128、省外派海员劳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春明二、合并的非常设机构(8个)1、省病险水库保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与湖北省节水灌溉工作领导小组合并为:省水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省农机化领导小组与湖北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合并为:省农村能源和农机化工作领导小组3、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湖北省领导小组并入:省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4、省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并入: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5、省军供工作领导小组并入: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6、省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并入: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7、将儿童计划免疫、地方病、结核病领导小组合并调整为: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8、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入:省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三、撤销的非常设机构(47个)1、省长江堤防工程建设领导小组2、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3、长荆铁路建设领导小组4、省国家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5、省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6、省支持宜万铁路建设领导小组7、省天然气工程建设领导小组8、国际人口与发展论坛湖北筹备工作领导小组9、省襄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10、省襄荆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11、省三峡库区搬迁企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12、全国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湖北省代表团筹备工作领导小组13、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协调小组14、省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工作领导小组15、省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16、省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17、省长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18、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19、省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省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领导小组21、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22、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3、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24、省“四个坚决纠正”工作领导小组25、省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26、省交通运输指挥部27、省孝襄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28、省县际及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29、省三线建设调整改造领导小组30、省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31、省直工商登记互联审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32、省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33、省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领导小组34、省汉江流域水汛防治领导小组35、省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省鄂西北山区生态功能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36、省樊魏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37、省荆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38、省荆宜高速公路指挥部39、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40、省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41、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42、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43、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44、省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45、省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其职能转给省属工业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46、省集中处置不良金融债务领导小组47、省推进台湾博达集团同大陆民营企业联手发展微波通讯与光电子产品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鄂政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8日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

涉及跨省域的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分级调控的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可根据预测可能达到的预警级别,提前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效果。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6]12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6]12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6]12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鄂办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6]12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发[2006]41号)省直各单位: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纲要》(鄂发[2006] 12号) (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责任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建设(1)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

继续抓好长江、汉江堤防、主要连江支堤、重点中小河流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切实加强排涝抗旱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洪抗旱减灾能力。

全面推进汉江中下游水利现代化示范建设。

研究和探索长江、汉江堤防管理体制改革。

加大大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大型灌区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

全面完成已列入中央补助项目的277座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

对65处124座大型泵站和84处中型泵站进行更新改造,对38处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实施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加快建设48个重点中型灌区和14个山区万亩灌区水利骨干工程。

突出抓好水利死角地区塘堰、泵站、机电井、集雨水窖等水源工程建设和涵闸、沟渠、桥梁等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搞好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

(由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省财政每年筹措5亿元资金,优先对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的大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大型灌区建设和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给予支持;继续对大型泵站的排涝水费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积极筹措和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2)切实抓好国土整治和标准农田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鄂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8日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建设“五个湖北”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性和资源价值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为核心,以健全科学、公平的碳排放权分配、温室气体报告、核查体系为支撑,以强化监管和规范交易为保障,以实施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要素明晰、制度健全、交易规范、监管严格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指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2013年一季度,完成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及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研究设计工作。

2013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完成包括管理体制、配额分配、交易平台、核查报告等在内的体系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0〕8号)精神,深入开展省级重点项目提速提效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省级重点项目对全省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实行差异化重点保障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动态管理(一)分类申报。

每年10月底前,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前期推进项目、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三类,将拟纳入省级重点计划的项目清单(含外资项目)集中报送省发改委,同时申报全年配套用地、用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二)严格遴选。

省级重点项目划分为重大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民生保障等四个领域,总投资规模分别不低于5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社会民生保障领域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前期推进项目应明确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项目审批(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关键前期要件的时间节点;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完成可研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明确具体开工时间及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续建项目应明确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拟竣工时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动态调整。

省级重点项目计划每年年初确定,年中调整一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鄂政办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5]39号),为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重要意义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能、节电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一五”时期要达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

我省一次能源总体自给率不足四分之一,火力发电用媒的98%需从省外购入,电力供应比较紧张,能源匮乏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因数。

多年来我省持续开展节约用电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源与结缘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充分认识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重要性,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节电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和使用节电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电力使用效率,推进全社会节能用电。

二、明确节约用电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一)加快重点用能单位节电技术改造。

改善电能质量,引导企业采用无功就地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提高系统运行效率;鼓励企业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采用变频调速和高效变压器节电设备与工艺,淘汰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冷冻机等落后设备,提高用电效率;支持企业采用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余热、余压、新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和远红外加热等技术,提高能源转换效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鄂政办电〔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19〕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2日湖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油品质量升级工作要求,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集中清理整治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对油库和加油站点油品质量、计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对非法调油窝点、非法油品销售点、非法流动加油罐车、非法储存使用非标燃油、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确保加油站点安全运行,维护成品油市场公平有序经营秩序。

二、整治重点(一)无证照经营行为。

包括油库、加油站点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非法储存、销售成品油行为。

包括擅自建设储存油罐、非法储存成品油、非法改装油罐车(船)、利用非法流动加油站和非法改装油罐车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行为。

包括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以次充好”供应市场,或与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混兑销售的行为。

(四)偷税漏税行为。

包括炼油企业与加油站点、社会用户等客户无票销售行为,或通过第三方平台采购,由贸易公司从炼油企业一次性订购大量带票油品,分销时把油品以无票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加油站点成品油纳税申报销售量低于实际销售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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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7]10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09
【实施日期】2007.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0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精神,掌握全省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掌握全省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情况,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节能降耗决策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监测体系
和考核体系,推动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省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

(二)范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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