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慈善公益组织公共问责机制中的政府因素
慈善组织社会问责探讨
2006年11月东岳论丛 Nov.,2006第27卷 第6期Dong Yue Tribune Vol.27 No.6【社会学研究】慈善组织社会问责探讨林 闽 钢(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关键词]慈善组织;社会问责;评估指标 [摘 要]通过介绍国外非营利组织社会问责评估,特别是慈善组织社会问责及其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慈善组织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对我国慈善组织社会问责目标、内容、原则提出本文的观点,并尝试建立我国慈善组织的社会问责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6)06-0029-04一、社会问责的涵义问责(accountability)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在狭义上,卡恩斯(Kearns,1996:7)认为问责是指在组织科层结构中对较高权威者负有责任,或是指组织内部的命令链条关系;阿尔巴内塞(A lbanese,1978)认为管理者必须对上级交代自身工作范围的成果以示其负责,并且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职责依赖于这层关系。
罗姆泽克和英格拉哈姆认为问责最根本是对所期望的绩效负责(Romzek&I ngraha m,2000:241)。
在广义上,迪克(D icke,2002:457)认为问责与责任(res ponsibility)的概念相近。
金斯利(Kingsley,1944)认为问责是组织实现社会需求的责任。
卡恩斯进一步认为问责不仅是指正式制度中命令链条关系所定义的责任,还包括公众、新闻媒体、同行、捐助者,以及其它的利害相关人的响应(Kearns,1996:9)。
从问责涵义的狭义到广义的扩展来看,正是问责适用性的变化轨迹。
由于在传统上,政府是提供社会福利的主体,因此,传统的问责概念限于科层组织结构中,问责也仅仅是指组织内部中上、下级的问责关系,即休斯(Hughes,1994)所讲的“科层(或管理)问责”。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
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
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
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
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
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
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
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
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
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
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
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
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
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
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慈善事业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标志,对一个国家极其重要,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些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慈善机构、政府、社会大众、监督、立法一个国家的慈善事业是这个国家社会文明的标志,慈善事业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它也代表着一个国家与社会的良心,使社会和谐,人情温暖的同时又促进自身更加完善与发展。
对当代中国而言,慈善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但是由于我国慈善事业起步较晚,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慈善机构运行机制不尽合理,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等诸多问题,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从主体上可分为三大块,一是慈善机构自身,二是政府方面,三为社会大众。
认清各个主体存在的问题方能对症下药,找到解决方式。
(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存在问题:1、慈善机构运行机制(1)运行不够公开透明我国慈善机构组织的机制不健全,致使慈善组织运作不透明,失去民众的信任。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公益事业的运作组织,是没有组织利益的,更没有自我利益,公开与透明是一项铁的原则。
”1慈善基金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的独立性、中介性和透明性,而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在独立性、中介性和公开透明上都存在着很大问题。
基金会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善款的管理和使用缺乏透明性。
正是由于这种不透明,使得少部分人打着慈善的名号,名为辅助救济,实却干着中饱私囊的勾当,欺骗广大有善心人士。
近年频频曝光的慈善黑幕,已经将慈善与民众置于风口浪尖的位置。
整个社会的慈善机构已经持有严重不信任态度,这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继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2)监督体系不完善慈善机构内部,由于权力集中,制度不合理以及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造成了内部缺乏有效监督的局面,部分慈善机构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没有设置独立的监督与审计部门,募捐与执行的专业分工也未明确,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甚至出现了滥用、侵占、私吞善款的现象。
浅析中国慈善事业的制度缺失与完善
浅析中国慈善事业的制度缺失与完善
目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慈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中国《慈善法》于2016年颁布实施,虽然填补了慈善法律法规的空白,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
未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提供明确的规定,对于非公募慈善组织的
管理尚未明确等。
二是慈善领域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慈善组织管理机构的建立尚
不健全,监管措施也不充分,尤其是针对非公募慈善组织的监管缺失。
三是资金流向透明度不高。
由于慈善事业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到位,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也不够高,导
致慈善资金流向存在疑虑。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目前正在加强慈善事业的制度建设,推动
慈善领域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完善慈善法律法规,加强慈善组
织和项目的监管,加强慈善资金的管理和透明度。
同时,还在积极
推进慈善机构信息公开和财务公开,加强慈善组织和社会资本的合作,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论慈善组织的政府监管
收 稿 日期 :2 0 l 5 —0 2 —1 5
基 金项 目 :2 0 1 5年 济 南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项 目 “ 积极 老龄 化 视野 下 老年 人 社会 照 护 法 律与 政 策 体 系 的构 建”
( J NSKI 5 C1 2 )。
作者 简介 :董蕾 红 , 山东 大学 法学 院博 士研 究生 , 山东 建筑 大学 法 政学 院讲 师 ( 济南 2 5 0 0 1 4 ) ; 李 宝军 , 山东建 筑 大学 法 政学 院
讲师 ( 济南 2 5 0 0 1 4 ) 。
① 引 自俞 可平 : 《 让 国家 回归 社会—— 马克 思 主义关 于 国家与 社会 的观 点 》 , 《 理论 视野 ) ) 2 0 1 3年 第 9期 。
首先由于慈善组织追求目标的公益性慈善组织实际上承担了部分本应属于政府的职责因此国家会赋予其税收优惠即慈善组织的收入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为了防止慈善组织的免税地位被滥用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政府必须对慈善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管尤其是税收监管
山东大学学报 ( 哲 学社会科学版)
2 0 1 5 年第6 期 第0 7 7 — 0 8 4 页
7 7
山东 大 学学 报 ( 哲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监 管措 施 。适 度 的政 府 控制 和干 预 可 以防止 社会 自治 的缺 陷 , 并有 助 于实 现社 会 自治 的政治 价值 。 ①
慈善组 织作 为非 政 府组 织 , 其 典 型 的特 征 是 自治性 , 组 织 自律 应 成 为 慈 善组 织 运 作 的基 础 , 慈善 组 织政 府监 管 确 有 其 必 要 性 。在 慈善 事 业 发 达 的 英 关等 国 家 , 政 府 作 为公 共 利
我国慈善组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慈善组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的多数条款都涉及到慈善组织这一概念。
总体来说,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系统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的约束。
目前来看,慈善组织监督管理制度在慈善文化氛围并不浓厚的环境下存在着立法不完善、政府作用未合理发挥以及慈善组织自身发展不合理的问题。
对于慈善组织的有效监管要在重视和尊重慈善的法律环境条件下,从健全法制开始,做好与政府慈善工作的衔接,并且需要慈善组织自身的努力来完善其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
只有采取由内而外的监督模式,才能实现我国慈善组织的健康、科学发展。
关键词:慈善组织;监督管理;问题;对策一、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概述(一)慈善组织的概念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在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根据该法规定,我国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此外,慈善组织可以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二)监督管理体制及其法律关系慈善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慈善主体依法使用各类监管方式、方法对慈善组织、慈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的制度体系,包括慈善监管法制、慈善监管主体、慈善监管方式、慈善监管内容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慈善监管主体方面,政府和利益相关者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
政府以行政权力作为依托,具有权威性,因此其监管也具有执行力。
其次是在慈善监管方式中,随着政府逐渐由管理职能向监督职能的转变,当今政府对慈善组织全面,适度,有效的监督显的尤为重要。
利益相关者一般包括捐助者、受助人及社会公众,其进行的监督方式比较直接。
无论是捐助人、受助人还是社会公众,其都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或者社会公益的维护,在法律保护下,积极的对慈善活动和组织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
最后是在慈善监管内容中,各方慈善监督管理主体围绕着慈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进行不同的监管。
慈善捐赠资金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因此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是公开和合理的。
慈善组织监管机制探析
慈善组织监管机制探析慈善组织是社会公益事业重要的承担者,广泛关注和参与的社会成员参与其中,传递了爱心,缓解社会问题,促进了全社会福祉的维护,而由于慈善公益事业的特殊性,在进行监管时必须尽可能实现简便高效并保证透明度,同时坚决打击非法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组织监管机制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一、慈善组织监管机制不足的问题现阶段慈善组织面临的问题主要有慈善组织信用缺乏、信息透明度不足、捐款款项的管理方式存在缺陷、法律监管不足等问题。
比如,一些慈善机构由于缺乏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不合理的用款手段,导致了自身运营和资金运作的不稳定性。
而且,慈善机构领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水分”,部分慈善机构捐款必要性不高,甚至存在各种刻意诱导捐款的行为。
一些组织缺乏透明化运营流程,不能合理及时地公开社会的捐款数据,也不能够及时地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检查机制,导致评估慈善组织的实际意义变得不明确。
二、加强慈善组织监管机制的措施1. 加强慈善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的管理应该从源头加强,积极完善慈善法制建设、加强慈善组织细则的制定工作,促进制度规范化建设,从而增强组织内部自控意识。
建立健全的慈善组织制度,明确慈善公益事业的职责服务,规范慈善组织的运作和资金的使用,严格慈善组织的注册监管,加强对慈善组织业务和财务的监督等严厉惩罚机制。
2. 建立慈善行业评估机制建立行业评估机制可以加强慈善机构的信用评估和信息公示,鼓励公众从中挑选并贡献出有价值的捐款对象。
此外,透明化的捐款机构评估结果也会带动慈善界的规范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减少信息作假、滥用捐款等问题的发生。
3. 推广慈善监督项目对于财务来源问题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通过审计或者行业查账,管理机构可以进一步确定慈善机构筹集款项的来源和去向,为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精准的服务并派生有关万达、杨紫捐款、许嵩捐款等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处理方式问题。
4. 完善慈善公示制度公示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慈善机构的慈善事业保价。
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
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慈善组织作为一种非营利性机构,其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对其运营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并提出相关观点。
一、治理结构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是指组织内部权力分配和运行规范的机制。
良好的治理结构能够建立慈善组织内部的秩序和规范,确保组织的合法性、透明度和责任感。
1.1 董事会作为慈善组织治理的核心机构,董事会负责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财务预算和重大决策。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关背景和经验,能够为组织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决策支持。
此外,董事会的任期和换届机制也是确保组织长期发展的重要环节。
1.2 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组织遵守相关法规和道德标准。
监事会成员应独立于董事会,能够提供客观的监管和评估意见。
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合作与监督关系是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
1.3 专业委员会慈善组织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组成,负责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
专业委员会能够为组织的决策提供专业性的支持,确保组织运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二、决策机制慈善组织的决策机制是指组织内部决策的方式和流程。
合理的决策机制能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高效性,提高组织的决策质量和执行效果。
2.1 民主决策慈善组织的决策应充分听取基层成员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投票、讨论等形式进行决策。
民主决策可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代表性,增加决策的可行性和公正性。
2.2 专业决策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决策,慈善组织应当依托专业委员会等机构,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参与决策制定的过程,并通过专业评估和研究来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3 透明决策慈善组织的决策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向社会公众披露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
透明决策能够增强公众对组织的信任和支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2.4 运行决策慈善组织的运行决策包括组织的日常活动、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决策。
公益慈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慈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概述公益慈善事业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公益慈善事业面临着许多问题,包括资金筹集、公益透明度、组织管理、公益效果、政策法规、社会认知、技术支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
这些问题限制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效果,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问题1.资金筹集资金筹集是公益慈善事业面临的首要问题。
许多公益组织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无法开展长期和大规模的公益项目。
此外,一些组织和个人的捐款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2.公益透明度一些公益组织缺乏透明度,无法向公众公开其财务状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这使得公众难以了解公益项目的进展和效果,也难以监督公益资金的使用情况。
3.组织管理一些公益组织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导致内部管理混乱、项目实施不规范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公益项目的实施效果,也影响了公益组织的声誉和公信力。
4.公益效果一些公益项目缺乏科学评估和效果跟踪,导致公益效果不佳。
一些组织和个人为了追求短期效益,忽视了项目的长期影响和可持续发展。
5.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是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公益组织在申请项目和资金时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6.社会认知社会认知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
然而,一些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认知不足,导致参与度不高。
此外,一些媒体对公益项目的报道也存在夸大其词和不实报道等问题。
7.技术支持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新技术可以应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中。
然而,一些组织和人员缺乏技术支持和创新意识,导致无法充分利用这些技术提高公益项目的效率和效果。
8.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对于解决全球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差异、文化差异以及语言障碍等因素限制了国际合作的开展。
三、建议1.资金筹集方面:加强与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拓宽资金来源;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慈善组织的治理透明度与问责制度
慈善组织的治理透明度与问责制度慈善组织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通过筹集资金和资源,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然而,随着慈善行业的不断发展,一些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治理透明度和问责制度的不足。
本文将探讨慈善组织的治理透明度与问责制度对于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首先,治理透明度对于慈善组织的可信度和公信力至关重要。
慈善组织依赖于社会大众的捐赠和支持,而这种捐赠和支持往往是建立在对组织的信任基础上的。
如果慈善组织的治理透明度不高,捐赠者无法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就会对组织的运作产生疑虑,甚至对慈善行业本身失去信心。
因此,慈善组织应该主动向公众公开财务信息、项目进展和管理机构等相关信息,以增强透明度,建立公众信任。
其次,问责制度是慈善组织保持良好运作的重要保障。
慈善组织作为公益性质的组织,其资金来源和使用都应该受到监督和约束。
然而,目前一些慈善组织在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缺乏有效的问责制度的问题。
一方面,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另一方面,外部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媒体和社会大众都应该对慈善组织的运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慈善事业的正常发展。
针对慈善组织治理透明度和问责制度的不足,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慈善组织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次,慈善组织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项目进展和管理机构等,通过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向公众提供信息,增加透明度。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慈善组织的义务和责任,加强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社会大众也应积极参与慈善组织的治理和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志愿者活动、关注慈善组织的动态等方式,了解组织的运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同时,媒体的监督和报道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应该积极揭示慈善组织的问题和不足,推动行业的改进和发展。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
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
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
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
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
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
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
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
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
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
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
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
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
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
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
慈善管理中的公共政策与监管机制
慈善管理中的公共政策与监管机制慈善事业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推动社会公平与和谐。
然而,由于慈善机构的数量庞大、资金规模巨大,慈善管理中的公共政策与监管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慈善管理中的公共政策与监管机制,以期提高慈善事业的透明度、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公共政策在慈善管理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对慈善事业进行规范和引导。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慈善基金、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慈善组织的管理办法,明确慈善组织的注册、监管和评估标准,确保慈善事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监管机制是慈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监管机制是指对慈善组织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制,旨在确保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合理、项目执行有效、信息公开透明。
监管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层面。
内部监管主要指慈善组织内部建立的制度和流程,如财务审计、项目评估、内部控制等,以确保慈善组织的运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外部监管则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评估,通过对慈善组织的注册、年度报告、公开信息等进行监管,促使慈善组织更加透明和负责。
在公共政策与监管机制的推动下,慈善管理中的透明度得以提升。
透明度是指慈善组织在资金使用、项目执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公开程度。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慈善组织需要向政府和社会公开报告,公布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接受外部审计和评估。
这样一来,社会各界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对慈善事业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慈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慈善管理中的公共政策与监管机制也有助于提高慈善事业的有效性。
有效性是指慈善组织在实施慈善项目时所取得的成果和影响力。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政府可以引导慈善组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优化项目设计和执行,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社会影响力。
慈善 协调 工作 机制
慈善协调工作机制
慈善协调工作机制是指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有效实施慈善项目而建立的一套协调与合作的工作机制。
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主导:政府在慈善事业中扮演重要角色,应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调工作。
2. 非政府组织参与:慈善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应积极参与协调工作,共同制定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目标和计划。
3. 资源整合:通过协调各方资源,包括资金、物资、人力等,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大化利用。
4.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有无,保障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分享,提高工作效率和合作效果。
5. 项目对接:通过慈善项目对接机制,将资金、物资等资源和需求方进行有效匹配,确保慈善活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6. 监督与评估:建立慈善项目的监督与评估体系,对慈善活动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确保慈善资金的合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效果。
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可以实现慈善事业各方的协同合作,提高慈善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益事业的长远目标。
慈善组织的组织结构与治理机制
慈善组织的组织结构与治理机制慈善组织在推动社会发展、解决社会问题以及促进社会公平和互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履行自身使命,慈善组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
本文将探讨慈善组织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慈善组织的组织结构慈善组织的组织结构是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它包括各级决策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部门。
1. 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是慈善组织中最高层的决策权拥有者。
通常由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负责制定战略方向、决定重大事项以及监督管理层。
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成员通常由来自各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慈善业务、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
2. 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慈善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般包括执行委员会、执行总裁、部门经理等。
这些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资源,推动慈善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配套机构和部门配套机构和部门是为了更好地支持慈善组织的日常运作而设立的。
比如,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招聘和培训,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慈善项目的实施效果等等。
二、慈善组织的治理机制治理机制是慈善组织保持透明、廉洁和高效运作的重要保障。
一个健全的治理机制需要涉及法律法规的规范、内部管理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1. 法律法规的规范慈善组织的治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慈善法、非营利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慈善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机构,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并确保组织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内部管理的监督内部管理的监督是慈善组织治理的重要环节。
慈善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对组织的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定期监督和审查。
此外,还需要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决策的公正性。
3. 社会公众的参与社会公众的参与是慈善组织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慈善管理中的组织治理与机构建设
慈善管理中的组织治理与机构建设慈善事业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慈善事业的管理与组织治理却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挑战。
为了有效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治理与机构建设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慈善管理中,组织治理是确保慈善机构运作顺畅、透明、合规的关键。
一个良好的组织治理结构能够帮助慈善机构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规范的运作流程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首先,慈善机构应该建立一个高效的董事会或理事会,确保其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战略指导和监督。
董事会应该制定明确的责任和权力范围,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慈善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包括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等。
这样能够确保慈善机构的财务状况透明,避免财务风险和滥用资金的问题。
此外,慈善机构还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慈善事业的合规运作。
除了组织治理,机构建设也是慈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机构建设涉及到慈善机构的内部结构、人员配置和管理制度等方面。
首先,慈善机构应该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这样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决策滞后和责任不清的问题。
其次,慈善机构应该注重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
通过引进专业人才和提供培训机会,慈善机构能够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竞争力。
此外,慈善机构还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绩效评估、激励机制和纪律处分等。
这样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整体运作效率。
在慈善管理中,组织治理与机构建设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良好的组织治理能够为机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而有效的机构建设则能够支持组织治理的顺利进行。
然而,慈善管理中的组织治理与机构建设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慈善机构的组织治理结构和机构建设往往受到政府监管和法律法规的限制。
政府应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为慈善机构的组织治理和机构建设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慈善管理中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
慈善管理中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慈善管理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域,它关乎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的实现。
在慈善活动中,确保资源的公正分配,促进社会平等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慈善管理中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慈善管理中的社会公正,一方面体现在资源的公平分配上。
慈善机构应当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能够公正分配到最需要帮助的人群中。
不同种族、阶层、地区等因素都应被纳入考虑范畴,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到慈善带来的福利。
此外,对于慈善机构的管理也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性,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社会公正还需要关注到慈善活动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慈善管理应当积极引导和促进社会公正的发展,如通过设立慈善项目,为弱势群体提供机会和资源,扶持发展困难地区的经济建设等。
这不仅有助于缩小社会差距,提升社会整体公正水平,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而对于社会平等来说,慈善管理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没有受到任何不平等对待。
在慈善管理中,应当注意强调平等原则,确保慈善资源的分配不受个人因素和权力干预的影响。
不论是个人捐赠还是机构捐赠,都应当给予公平的待遇和资源分配。
为了实现社会平等,慈善管理还应当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和权益保障。
特定的人群,如儿童、残障人士、老人等,往往处于更加脆弱的地位,更需要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支持。
因此,慈善管理应当关注这些群体的需求,针对性地开展项目和服务,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以便让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其他人相等的权益。
为了实现慈善管理中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严格审查慈善机构的财务状况、项目执行情况等,确保慈善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其次,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力度,打击腐败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增加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度。
此外,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让他们能够融入社会,享受到平等的权益。
慈善 协调 工作 机制
慈善协调工作机制
摘要:
一、慈善事业的重要性
二、慈善协调工作的现状
三、建立慈善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的意义
四、完善慈善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正文:
慈善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当前的慈善环境中,协调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资源分配不均等,导致慈善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
因此,建立慈善协调工作的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慈善协调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通过协调工作,可以有效整合各方面的慈善资源,确保资源能够流向最需要的地方,从而提高慈善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其次,建立慈善协调工作长效机制有利于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一个健全的协调机制可以使慈善组织在项目实施、资源整合等方面更加规范、透明,从而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针对当前慈善协调工作的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慈善协调工作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这一平台,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慈善组织、企业和公众能够快速获取慈善相关信息,提高资源配置
效率。
2.加强慈善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推动慈善组织之间的资源共享、经验交流,有利于提高慈善工作的整体水平。
3.强化政策支持。
政府部门应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的发展,为慈善协调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提升公众参与度。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慈善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总之,建立慈善协调工作长效机制,对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慈善组织存在问题和对策
社会慈善组织存在问题和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慈善事业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改善贫困群体的生存状况、缓解社会矛盾和提高社会凝聚力、提升公众社会责任与公德起着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载体,作为联系人民和社会的中介组织,他的发展也越来越收到人们的关注。
在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也面临许多问题。
尤其是在去年的汶川地震之后,我国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暴露的更加明显。
首先,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层次粗略的研究了我国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外部环境。
1 政府干预过多。
在我国,慈善机构注册的前提是,必须找到一个主管单位,而且这个主管单位必须是政府部门,这样一来,慈善机构就必须与政府建立很好的关系。
也有很多慈善组织由于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无法注册。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这一类的“官办慈善组织”才有合法募捐的权利,这样其他的民办慈善组织就失去了竞争力,造成了我国慈善组织募集的资源明显不足的现状。
全国每年募集到慈善资源不到全国GDP的%(美国慈善公益团体掌控的资源高达美国GDP的8%-9%)。
慈善组织的发展与政府的大力推动密切相关。
大部分民间捐献被作为政府关怀和救助发放给受助对象。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办的模式对于现代的慈善组织仍然就有很大的影响。
但是其实,慈善事业的具体操作过程是排斥政府干预的,因为政府的干预可能改变慈善事业的性质,背离捐献者的意愿.所以,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导向就成为限制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2 制度环境存在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迄今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实体内容的法律与法规条款,即使是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亦因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
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完全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促进慈善事业的手段和能力还有待加强,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这套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我国慈善组织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慈善组织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摘要。
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
改革开放以来,慈善组织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截至xx年底,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由xx年底的31万个增加到44万个,其中基金会数量从975个增加到2200个,①其中许多社会组织都将慈善作为其服务宗旨。
慈善组织在协调社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使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程度大幅度降低,同时也暴露了慈善组织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希望为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慈善组织政府监管模式提供一点思路上的借鉴。
关键词:政府监管慈善组织监管机制一、政府监管概述监管一词源于英文单词regulation,在国内通常被译作“管制”、“监管”和“规制”。
在学术界,普遍使用的是监管,也有学者倾向于使用“规制”一词,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无论使用“管制”或是“监管”还是“规制”,这三个词语的本质意思都是相同的,本文统一使用“监管”一词。
②国内外学术界每个学者都有对政府监管的概念作出自己的阐释和定义,综合考察这些概念和定义,我们可以发现监管至少要包含以下要素,首先包含监管的主体即谁来监管的问题,监管者通常被认为是政府机关,监管者通过立法或者其他形式来获得监管权利;其次包含监管的客体即监管谁的问题,监管对象即被监管者通常是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各种经济主体和社会组织;最后是监管手段即怎样监管的问题,在政府监管过程中主要是依赖各种法律法规或制度,通过这些法律条文明确限定监管客体的各种市场行为,同时规定监管客体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的惩罚。
王俊豪认为监管即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③现代意义上的政府监管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18xx美国成立洲际商业委员会以解决铁路运费的问题,这标志着现代政府监管的产生。
慈善立法双重管理制度
慈善立法双重管理制度慈善立法的目的在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保障慈善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防范慈善领域的腐败和不当行为,构建一个规范、透明、高效的慈善管理机制,推动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
慈善立法的核心内容包括慈善组织的设立和登记管理、慈善活动的开展和监督管理、慈善财务的管理和使用、慈善项目的评估和监督等方面。
在慈善立法中,双重管理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双重管理制度包括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政府监管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进行;自律管理则是由慈善组织自身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组织自身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慈善组织的自律性和责任感。
政府监管主要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督三个方面。
立法监督是通过立法对慈善事业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行政监管是指政府部门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的监管角色,具体包括慈善组织的注册、登记、备案、审批、监督和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对违法违规的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追究责任,维护慈善事业的正常秩序。
自律管理主要包括慈善组织自身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的工作。
慈善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的管理制度、规范的财务管理、透明的信息公开、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加强自身的自律管理,规范组织自身行为。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该倡导慈善理念,培养慈善文化,提高慈善组织和社会的责任感和公益意识。
在实施双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政府和慈善组织需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应该积极制定相关慈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慈善组织则应该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自律意识和责任感。
总之,双重管理制度是慈善立法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政府和慈善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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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慈善公益组织公共问责机制中的政府因素作者:刘秀琼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34期摘要:近年来我国NGO(尤其是慈善公益类NGO)的蓬勃发展,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繁荣搭建起了有利的平台。
本文从慈善公益组织公共问责机制的相关基本概念和理论出发,主要就我国政府对慈善公益组织公共问责机制的主要框架进行论述,从中提出对慈善公益组织公共问责机制建立的一些思索和看法。
以慈善公益组织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对其问责机制建立的分析,为进一步研究中国NGO整体问责机制做出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慈善公益组织公共问责问责机制近年来, NGO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活跃。
一方面,政府对NGO的扶持力度加大和国际NGO的积极援助使得中国NGO发展的外部环境越来越有利;但另一方面,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NGO暴露出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也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NGO的社会公信力。
公益项目运作的具体环节是否符合实现社会公益的目标,以及慈善公益组织的自身发展是否真正履行了其应尽的社会公共责任的问题,已经成为政府部门、企业和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我国慈善公益组织的发展概述对于NGO的内涵和特征,国际和国内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观点。
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情况,目前我国学术界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即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的组织均可以视为NGO:政府体系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志愿公益性的正式组织。
”根据民政部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3.1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3.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万个,基金会1843个。
慈善是指人们基于自愿原则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无偿的援助,它包括资金、实物及劳务方面的援助。
慈善事业指的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上的民营社会性救助事业”。
作为NGO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慈善公益组织除了具有NGO应具有的5个共同特征以外,它还具有自己个性特征,即:利他主义、服务于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满足其基本需求、服务的直接资源部分来自于社会捐赠等。
现阶段,中国的慈善公益组织主要包括各级各类红十字会、各级各地慈善会组织、公益类的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以及民间福利院机构灯。
从运作方式来看,理论上和国际经验来讲,慈善公益组织主要有两种模式:直接开展慈善公益项目提供社会服务并受到慈善资源支持的民间公益组织;自身并不开展慈善公益项目,而是专门筹集慈善资金、主要资助其他草根NGO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民间公益组织。
通过这两种模式的分工和合作实现慈善公益资源募捐与服务相分离,能够使其的实际运作效率达到最佳。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的慈善公益组织处于又提供社会服务,同时也向社会募集慈善公益资源的阶段,组织间的分工还不明确,协作也不多。
二、中国慈善公益组织是责、权、利统一的有机整体。
1、中国慈善公益组织的主要权利目前,我国政府对慈善公益组织所采取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对民间公益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管的原则。
从根本上来讲,现阶段我国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还是以控制为主,鼓励发展为辅。
因此,我国慈善公益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政治空间、行政空间和经济空间还太窄,有待拓宽。
这也是今后民政部对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改革的重点之一。
中国的慈善类公益组织应该享有其必须享受的权利。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世界各个国家都是以税收政策作为激励社会公益,调控NGO宏观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虽然我国目前尚缺乏一套系统地、可行地专门针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税收政策。
但是,目前依据1999国税发65号文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社会团体的财政拨款、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费等方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会团体规定标准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等。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又对基金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做了相关的规定。
在对捐赠方的优惠方面,1999年国务院公布《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它可以享受在税收方面的一些减免优惠政策。
2、中国慈善公益组织所担负的公共责任根据组织理论,在组织行为中运用政治权力或经济权力获取所需利益的同时,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社会责任和组织责任。
由于慈善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性的基本特性,其组织责任和社会责任可以说是合二为一的,共同统一于它的组织目标中,表现为其所负的公共责任。
由于慈善公益组织不仅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还可以从社会中募得各种社会资源,因而也就具备“公共性”。
这种“公共性”具有两重含义:首先,慈善公益组织的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和组织,而属于全社会。
其次,作为民间公益组织的主人或所有者,社会公众有权监督其一切活动。
也就是说,对于慈善公益组织来说,它不应该存在任何“秘密”,它必须对社会公开自己的一切,必须接受任何一个社会公众的审查。
中国NGO所要承担的社会公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使命承诺的责任;对公益性资源进行有效管理、运作的责任;动员并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的责任;通过提供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的责任;帮助弱势群体的责任;推进社会整体公益和社会进步的责任”。
而对于处于NGO核心地位的慈善公益组织来说,除了必须承担以上这些基本公共责任外,还要承担合理、合法募集各种社会资源,保证这些资源不被滥用的责任。
三、慈善公益组织对政府的问责交待公共问责即狭义的问责则是指公共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使用资源的流向及其效用的社会交待。
它与责任相比,更多地强调组织或个人的履行说明其责任状况的主动性。
公共问责关注的焦点是谁(问责主体)对谁(问责客体)负有哪些履责状况交待的义务。
它同时强调这种交待行为的主动性,即:问责主体主动向问责客体交待其履责状况的行为。
政府的监督是各国NGO公共问责机制的第一道防线,NGO负有向政府进行问责交待的义务。
目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政府对NGO组织的管理实行的是“双重管理”的体制,即是“对NGO的登记注册管理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具体来讲,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指的是:登记管理机关负责NGO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事宜,对NGO实施年度检查,对NGO违反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罚;而业务主管单位则负责NGO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NGO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NGO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查处NGO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NGO的清算事宜。
因此,从法律地位来看,我国政府是唯一具有法律权威强行要求慈善公益组织进行问责交待的组织。
1、政府对慈善公益组织管理和监督的现状具体的讲,政府主要从法律法规,日常登记管理,民政部门的年检和年度清理核查,审计部门的审计等几个方面来对NGO进行管理和监督。
首先,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NGO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主要是对我国NGO的资格认定、登记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其目的是想通过有效地管理形成规范,从而促进中国NGO的健康发展。
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颁布主要是为了鼓励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同时,也进一步规范社会慈善捐赠活动。
该法不仅允许民间公益组织的资助者得到一些税收优待,而且还通过允许接受享有税收优待的资助,创立了对公益组织进行监督的框架。
总体来讲,《公益事业捐赠法》确认了对慈善捐赠的资金进行监督的三种方式:即捐赠者的监督,政府的监督,以及接受捐赠的慈善公益组织的自我监督。
其次,民政部门的年检和年度清理整顿也是主要的管理监督方式,其目的是对现有NGO 逐个审查,除莠存良,达到优化民间公益组织结构的目的。
与日常的行政监督相比,清理整顿给民间公益组织带来的震动要大得多。
但是,清理整顿比日常得行政的行政监督更有效。
目前我国政府对慈善公益组织的监督还很不充分,更多只是表现为对其的审批,而不是监管。
2、慈善公益组织对政府问责交待的主要方式我国的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也要对政府民政部门进行问责交待,但交待的方式也仅限于年检。
年检即年度检查,指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机构及负责人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年度审核,以确认社团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年检所依据的是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四、完善慈善公益组织对政府的问责交待机制1、加快建立健全我国慈善公益组织问责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为更好地监督慈善公益组织,必须建立起在一定法制基础上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原则和必要地法律秩序和制度框架。
政府在慈善公益组织的监督中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法律监督。
首先,必须尽快解决NGO管理“一法统揽”的问题。
内部组织的多样性是我国NGO的一个显著特征,不同类型的组织在活动性质、组织结构、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
现有法规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划分过于简单,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条文缺乏必要的特定行和针对性。
解决“一法统揽”就是要为不同的NGO制定不同的法规,以此提高我国NGO 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
其次,应在现有程序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实体规范,并进而加强这些实体规范的具体可操作性。
因为,在实践中,我国政府在针对慈善公益组织的具体管理措施的立法上远远滞后.包括其组织管理、财务和税务、收支管理、募捐与捐助政策、对志愿者及其活动的社会认可、以及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评价与监督体系等方面都没有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
在慈善公益事业发达的美国,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界定及其财务活动有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办法。
2、拓宽慈善公益组织对政府的问责交待机制的实现途径作为慈善公益组织对政府问责交待的主要形式的年检制度,需要进一步对其年检内容,具体实施方法和程序,步骤等做出合理的设计和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执法人员在年检活动中能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还应提高政府有关部门中具体负责公益组织年检工作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增强其责任心,在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
另外,对违反年检制度的处罚和违法NGO的法律责任都应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使得执法人员在年检活动中能够做到违法必究。
总之,年检这种问责交待的形式是很好的,但必须制定具体的措施来保证达到能够保证慈善公益组织对其内部的基本运作和管理状况的真实而充分的交待,真正起到监督和规范其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