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包头市安监局是包头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
内蒙古固阳县怪事:两矿企上演“溃坝”闹剧
心惊 :当地 1 0 O 多家矿 山企业多数未取得 国土管理部 门土地 审批手续 ,甚至还有 1 O
多个矿主使 用同一个集体采矿许 可证大肆
开采 。
星光公司便在矿区下游挖开通道 。淹没区 内的水顺势向下游流动 ,对下游的西二份
子村构成威胁 。 “ 既把这块资源批给他又批给了我 ,
都要停产了 ,至少现在是看不到危险 的。 前不久 ,记者在 “ 溃坝”现场看到 ,
两矿企明争暗斗失利者喊 ‘ 来了” 锨
“ 溃坝了!溃坝了 !”两个 月前 的一 个凌晨 ,固阳县星光矿业有限公司老板声 嘶力竭向县委领导汇报险情。县委、县政 府应急小组大批成员赶到现场后发现 。星
有 了纠纷却 撒手不 管了 。”星光公 司承 认 ,无论是双方制造 “ 溃坝 ”还是公司举
矿 区交 叉 重 叠 。 为了 各 自 的利 益 而 互不 相
让。
据固阳县安监局局长吴永宽介绍,接
N5 5 月2 日的 “ 口”举报后 。县安监局 决 以及公安局治安大队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通过检查认定 ,东方珏尾矿库底部渗水过 大 。影响星光矿业采矿区作业。遂下达安 全隐患整改责令书 ,要求立即停业整改。 待整改完成验收后再生产。同时要求东方
发矿产资源成 了地方的主 要 经济来源 ,每 年矿企的 税 收在一两亿元 。当地领 导 干部 三两年就会调 动 , 为求一 时的经济发展 ,可 能对 眼前不太大 的隐患睁
一
只 眼闭一只眼 ,有 些隐
患 能 拖 就 拖 。 比如 固 阳就
有十几 家企 业共用一个采 矿证开采 。安全隐患很 突
出 ,他们 曾多次向政府反
映 ,但是现在 的情况仍令
人 担忧 。
据 韩守冰 介绍 ,当地
内蒙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培训教程_[全文]
内蒙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培训教程一、登录方法本信息系统网址:http://1></a>进入网站首页如(图—1)所示:内蒙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位于左侧的是“系统公告”栏,在这里有我们近日关于系统使用的一些说明文件;右侧是登陆界面,分为四个模块:安监机构、执法人员、企业登录、公众登录(也就是进入系统的四道门)。
(图-1所示)1、安监机构登录点击“安监机构”,键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管理机构登录”如(图—2)所示:2、执法人员登录点击“执法人员”,键入“用户名”、“密码”,点击“执法人员登录”如(图—3)所示:3、企业登录点击“企业登录”,键入“用户名”、“密码”,点击“企业用户登陆”如(图—4)所示二、版面介绍进入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后,在页面左册可看到,“用户管理”、“01隐患治理工作计划”“02隐患危险源登记”“03挂牌督办和举报”“04执法记录查询”“05数据分类查询”“06基础数据管理”“07数据字典管理”三、用户管理在页面左侧点击“用户管理”可看到“添加用户”和“管理用户”以及“维护我的帐号”和“我的工作面版”。
首先我们进入管理用户来修改登录密码。
1、修改密码进入管理用户后上图显示,点击修改可进行密码更换(下图所示)修改完毕后确定提交2、添加用户进入添加用户页面如下图所示,添加执法人员用户名或企业用户名后,分别在“权限”栏进行选择。
(用户名添加规则附后)3、用户名添加规则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登录名命名规则:各级安监机关执法人员初步分为4级第一级:局长001第二级:副局长002第三级:科室主要负责人(科长)003第四级:其他执法人员004命名登录名称时:第一节是安监局代号后面加下划线;第二节由姓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第三节是级别。
如有同一地区、同一级别重名的,可在最后以A的B区分。
示例:1、包头市安监局局长哈斯b_hs0012、包头市安监局副局长丁埃亮b_dal0023、昆区安监局局长江源ba_jy0014、昆区安监局事故科科长张海军ba_zhj0032)、企业登录名命名规则:企业以9位字母数字串命名四、06基础数据管理基础数据管理分为:“安监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企业基本资料登记表”1、安监各级行政机关首先我们来看安监各级行政机关,点击进入后如下图所示。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包府办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包钢(市委副书记、市长)副主任:徐德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中军(市委常委、副市长)高志勇(市委常委、副市长)郝光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福(副市长)安润生(副市长)张世明(副市长)乌云(副市长)王茤祥(副市长)康世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西开办主任)哈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李新春(市委副秘书长、接待办主任)郝俊星(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胡荣(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长武(包头军分区参谋长)张东升(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郭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郭甫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鲁性瑜(市教育局局长)方立(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李志斌(市公安局副局长)段志雄(市司法局局长)刘素梅(市财政局局长)李丹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程民(市城建委主任)刘学武(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周志刚(市水务局局长)陈华(市农牧业局局长)王秀莲(市林业局局长)杨占明(市商务局局长)李占峰(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XXX(市卫生局局长)邵文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张勇东(市旅游局局长)贾志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赵峰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于宝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新文(市总工会副调研员)周建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袁宏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杨经培(市气象局局长)梁景坤(包头供电局局长)安锐(市公安局副局长、交管支队支队长)许丛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睿(武警包头市支队支队长)潘瑛(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铁生(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占山(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建雄(中铝(集团)包头公司副总经理)陨勤武(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辛向东(内蒙古包头市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孙有存(呼铁局安全监察室包头安监大队大队长)余利(包头民航机场公司总经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哈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赵丹奇担任。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3
2023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Q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2022 年 6 月 18 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合用本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所作出的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当的原则,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做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公正。
第六条的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一)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二) 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三) 矿山、危(wei)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四)危(wei)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五)设立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事项的审批;(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许可;(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八)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九)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认定;(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可;(十一)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认定;(十二)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可;(十三)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十四)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认定;(十五)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绩效报告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绩效报告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执法、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资源共享,有效提高包头市安全监管与应急救援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我局正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建设,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7年7月编制完成,2017年8月23日市经信委对该项目立项批复,2017年12月通过了《包头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初步设计方案》的招标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初稿》已经编制完成。
后期,由于国家机构改革涉及多部门应急管理职能的整合,计划待改革完成后,继续深化设计,推进项目开展。
因此,项目的建设资金无法确定。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为:一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二是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三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系统、四是网格化管理系统、五是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同及目标考核系统、六是安责险管理系统、七是应急管理系统、八是应急救援指挥场所、九是移动应急指挥平台、十是综合业务应用平台,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为高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我局新增和补充了一批应急救援装备,该项目于2017年底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完成了采购,主要有无人机、防爆对讲机、卫星海事电话、执法记录仪、急救箱、UPS移动电源、测距仪、风向风速仪、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等,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项目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1、预期总体目标通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建设,可形成覆盖安全生产各领域、各业务工作的综合监管系统,为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提供智能化的科技支撑手段;同时,能够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物联网技术应用,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2、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和增强可以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和事故调查应急救援能力。
二、项目决策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一)项目决策情况:以上项目经过市安监局党组会集体研究确定实施。
浅析包头市公共安全建设成效与完善思路
事 件 总 体应 急预 案 、《 包 头 市 突 发 公共 卫 共 供 水 系 统 地 震 应 急 预 案 、 内 部 冶 安 保 卫 生 事 件应 急预 案 》 、 包头 市 传 染 病 防 治 条 应 急预 案 等 1 0个专 项预 案 。
例 、《 包 头 市非 典 型 肺 炎预 防 控 制 工作 实
机 制, 健 全 公 共 安 全 体 系是 地 方 政 府 的应
有之 艾。
然 选择 。 通过 社会 实 践 调 研 , 作者 归纳 了近 系统 电气设 备 抢 修应 急预 案 、 供 水 管 突 发
几 年 包 头市 政 府 围绕 群 众 生 活 几个 突 出 领 域, 在 公共 安全 建 设方 面 取 得的成 效 。
0 1 4 0 1 0 )
摘 要: 安全社会是和谐社会 的首要 特征 , 也是 最基本的特征 。包头市政 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 , 承 担着最 为主要 的责任 。当前,自然灾 害、 疾病传染等传统类型危机事件对 包头市人 民生活和社会安 全造 成威胁 的同时, 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生产事故和保 障公众基本生活质 量也 亟需完善。加强包头市公共安 全文化建设, 提 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切实保 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体现 了包头市 政府 “ 以人 为本”执 政 理 念 的贯 彻 和巩 固文 明城市 成果 的 决 心。 .
类 传 染 病 等 人体 卫 生 安 全 和 动 物 、 水 生 物 做 好 应 对 流 感大 流 行 的 准备 工作 , 根 据 内 等 防疫 安 全 ) ; , 三是社会因素 ( 如打、 砸、
蒙 古 自治 区 应 对 流 感 管、 = 【 : 商 等 部 门 积 极 应 对 可 能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4〕4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十条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内政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11号2004年2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我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2003年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隐患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决定》精神,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法制和监管队伍建设,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使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2.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岗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在年终述职时,必须将本行政区域内和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情况列入述职报告。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不增加编制和机构的前提下,从经济委员会或其它机构中调剂解决,作为政府直属机构,并接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以下简称执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下同)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第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一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监督人员,为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公布本部门执法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及通信地址,接受并按规定核查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三种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综合监督是指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总体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者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包府办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内蒙古包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局安监局,以后这个部门要被逐渐撤销了,分成科工贸信委和应急指挥中心。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怎么样安全生产执法监百察总队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度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待遇目前不是很高,但未来前途光明!执法总队问是负责督促监察全省范围内的答各种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企业是否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版法规和责任制度,对企业各种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不用每天在一线工作。
权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怎么样?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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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15、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较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应通知(公安机关、检察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管哪些安全生产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
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
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具体的职能(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国务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包府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要求,实现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跨部门监管、抽查事项全覆盖工作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坚持全面覆盖、坚持规范透明、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目标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在自治区未制定相关政策之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制度机制,完成市场监管部门的“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主要监管部门间联合和部门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力争在三到五年时间内,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三、重点任务(一)建立完善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1.健全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库。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后本部门的“三定”职责、执法依据和工作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包府办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包府办发〔2015〕1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生产目标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肯定成绩,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励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经评选,决定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先进地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努力工作,再创佳绩。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2015年2月6日附件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地区(4个)昆区、土右旗、青山区、九原区二、先进部门(10个)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管支队三、先进企业(30个)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神华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市中燃投资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石油分公司、包头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包头市寰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大安钢铁有限公司、包头韵升强磁有限公司、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包百大楼人防地下商城、内蒙古蒙牛乳业包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泉山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凯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众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固阳县白银洞机械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新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顺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茂旗石宝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达茂旗赛乌素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达茂旗东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泉露天矿、土右旗金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先进个人(70人)李应奇、郎跃敏、王锐钢、赵丹奇、马文广、张连斌、赵彩霞、武喜乐、贾茂、薛勇、贾宇奇、张东升、胡国柱、张国辉、段新义、董革、华伟、赵辉、戴春来、李建平、张四清、XXX、刘金栋、XXX、魏玉刚、周玉玲、包晓杰、杨东明、薛浩文、郭雨强、李全胜、倪亚宾、王建国、武兴华、宋卿、贺瑞萍、赵月生、陈腾、白永明、杨元新、郝振光、贾鹏程、赵巍、杜利东、匡晓东、付钢、黄志君、张国民、张帆厚、温国政、水波、谷丽宇、李蒙全、吕素平、赵峰云、李福亮、李德佩、刘刚、郑升、胡德红、张科峰、杨天勇、王春玲、马文军、刘喜春、史福明、李金、曹力方、吕海泉、汪蕾。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包头市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包头市基层安全生
产监管体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238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2
【实施日期】201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包头市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
(包府办发〔2016〕23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包头市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日
加快推进包头市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市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及工业园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市、旗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监管责任向基层延伸,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及工业园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使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处于监管网络之中,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由“以治为主”向“以防为主”转变,由“被动应付”向“主动监管”转变,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使哪些职权参见《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抄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知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道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问题,望同事给予回答!!!!?3、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一、职责划分明确是做好执法工作的保证。
我国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大多数是隶属于安全监管局的内设机构,系参公(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安全监管部门要注重强化内部分工与管理,对事故调、执法管辖、案件审理、市县两级执法机构职责划分等方面均要作出明确界定。
一是做好业务处(室)与执法机构之间的事权划分,找准执法工作的定位,做好不越位、不错位、不扰民,让基层安监执法人员有位、有职、有权;二是理清各级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与执法范围,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提高业务素质能力是做好执法工作基础。
切实制定执法人员年度业务学习和培训计划,采取个人学习、集体学习、集中培训和处出参观等方式开展业务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新进人员的业务培训,如每月安排1~2天时间进行集中业务学习,全年组织两次以上全地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各县(市)区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轮流在各县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活动和现场交流分析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切实提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与履职能力。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2•【字号】包府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包府发〔2013〕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如下:孙炜东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刘德君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和综合经济管理、社会稳定、应急管理、外事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市信访局、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包头仲裁委员会、市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重大项目办、包商银行。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包头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驻包各部队、各民主党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包头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各金融保险证券驻包分支机构、国家统计局包头调查队。
徐德林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工业、交通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工办、稀土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交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市邮政管理局、包头供电局、包头无线电管理处、包头民航机场公司、呼铁局包头火车站、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内蒙古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包头支队、中直区直驻包工业企业、中直区直驻包通讯企业。
郝光东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协助市长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
联系:市国家安全局、武警包头市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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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包头市安监局是包头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
为了促使我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包头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条包头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包头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的工作制度,各科室、支队必须遵照执行,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人。
第五条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法制科承担,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六条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其职责是:(一)对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进行宣传、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依法监督检查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三)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政府法制办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其汇报工作情况;(四)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监督检查本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五)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六)承担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职责;完成上级领导部署的相关执法工作任务。
第七条包头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负总责,主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副局长对分管工作负责。
各职能科室科长或负责全面工作的副科长,是本科室直接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副局长负责。
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科室执法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具体工作职责:(一)包头市安监局局长1、领导、组织、协调本市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2、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审批;3、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批;4、负责对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处罚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在3万元以上的、需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案件)的审批决定;5、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经集体研究决策。
(二)包头市安监局副局长1、按照分管工作,协助局长对分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决策、组织、协调;2、组织制定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3、组织制定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4、负责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虽符合听证条件但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案件的审批决定;5、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
(三)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机关内部事务;拟订和落实机关的各项工作规章和制度;承担机关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督查、精神文明建设、会务工作、接待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展与各盟市及民间组织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等;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
(四)综合协调和法制科综合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听证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承担机关文秘工作,并对局机关拟发的行政文件进行文字把关,组织起草重要文件,讲话、会议报告以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矿山安全监管科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矿山和选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分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组织制定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参与和协调分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分管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分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煤炭生产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六)危化品安全监管科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分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组织制定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参与和协调分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证工作评估、评审、颁发的管理工作;负责分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科(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落实;负责全市工矿企业伤亡事故的分析、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部门、单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受理伤亡事故举报,并依法开展调查。
(八)综合监管和职业卫生科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以外的冶金、机械、轻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组织、制定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参与和协调分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九)宣传教育科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并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发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第十条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各执法职能科室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科室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具有许可审批,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十二条对国家、自治区和市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科室应及时向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十四条各职能科室的行政执法一般以市安监局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包头市、自治区或国家安监局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法制机构对各执法职能科室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执法监督与普法工作相结合,执法监督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执法监督实行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纵向监督:局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实施监督;主管责任人对职能科室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直接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
横向监督:法制科作为本局执法监督的责任部门,对各职能科室的日常执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第二十条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堵塞执法漏洞,对执法职能科室的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轮换一次。
第二十一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负责调查取证的执法职能科室应将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和处理意见送法制科复核。
依据法律需要听证的,由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法制科对送审和听证的案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和听证报告,报分管该项执法任务的副局长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会审,作出处罚决定。
情节复杂的案件或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报执法第一责任人审批,或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必须将案件材料立卷(案卷可分正副卷)送法制科归档,以备监督。
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行政处罚卷宗按如下顺序装订:(一)卷宗封面;(二)卷宗材料目录;(三)处罚决定书;(四)处罚结案报告;(五)立案报告;(六)复议决定书(经过复议的案件);(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八)违法行为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九)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意见;(十)听证会笔录;(十一)听证会报告书;(十二)证据材料;(十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十四)其它材料。
行政复议卷宗按如下顺序装订:(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复议决定书;(四)复议申请书(笔录);(五)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六)责令受理通知书;(七)答复通知书;(八)答复意见书(含原处罚决定书、答辩材料);(九)复议调查笔录、证据材料;(十)撤回复议申请笔录,复议终止通知书;(十一)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十二)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各执法职能科室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向执法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法制科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