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2016版_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三)指导、监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平台建设)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信用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标识。
其中,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唯一机构编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信用
简称 街镇窗口 )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3.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四㊁街镇窗口受理来沪人员递交的申请,核对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街镇窗口为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相关信息.同时,向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五㊁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登记的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主动与街镇窗口联系,并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及时进行修改.六㊁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办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并在灵活就业登记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㊁«上海市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续登手续.有效期满后30日仍未办理续登手续的,此前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自动失效.七㊁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应主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手续.街道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记载,并在个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上注明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日期.八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各管理部门应加强灵活就业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比对,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做好人员培训㊁设施设备配备㊁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本市灵活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及时办理信息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九㊁各行业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操作意见.十㊁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原«关于对 医院外来护工 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规 2018 4号)㊁«关于将 外来保险营销员 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沪人社规 2018 5号)废止.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1月7日)沪发改规范 2019 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 2014 21号)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㊀(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 2014 21号)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支持范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类别:(一)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如:支持行业协会㊁企事业单位等在政务㊁社会㊁商务㊁司法等领域的信用平台建设,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融合互通,促进信用信息的记录㊁公开与共享.(二)信用信息应用推广,如:支持行业协会㊁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用分类评价研究,制定标准规范,搭建各类应用支撑载体,形成行业领域的信用典型应用,推动信用信息与 一网通办 融合促进.(三)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如: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开发信用风控模型㊁评估技术㊁服务产品及运行模式,参与行业信用监管.(四)信用建设环境优化,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监测评估和专项研究项目;各类信用宣传培训㊁示范创建等活动;专项资金项目评估㊁验收等.(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第三条㊀(资金来源和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管部门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第四条㊀(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第二条第(一)㊁(二)㊁(三)类属于无偿资助类,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核定总投资或总费用的50%,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项目审核管理按照第五至九条的相关要求实施.第二条第(四)类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类,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实施.第五条㊀(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且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第六条㊀(项目申报)(一)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政策规划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实施的年度目标和重点支持方向,报经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时间㊁地点等具体要求.(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1.«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2.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㊁现金流量表㊁利润表,须加盖公章);3.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4.项目可行性报告;5.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款对账单㊁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㊁合同协议㊁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须加盖公章);6.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须加盖公章);7.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第七条㊀(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一)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对项目可行性及总投资额进行审核,出具评估报告.(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结合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三)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通过的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包括:第二条第(一)㊁(二)㊁(三)类项目中:新立项项目支持资金的80%部分㊁已完成验收评审项目支持资金的尾款部分;第二条第(四)类项目经费等.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四)各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第八条㊀(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一)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内容㊁验收考核指标㊁实施期限㊁资金支持额度㊁资金支持方式㊁资金支持内容㊁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协议内容.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项目协议书»的约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闲置㊁挪用㊁滥用和套取资金.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协议书;2.项目验收申请表;3.项目验收总结报告;4.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5.其他需要查验的材料.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协议书»有关内容及项目验收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三)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1.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对项目实施产生实际影响;2.主要实施内容㊁性质发生变化;3.项目实施期延期6个月以上且不满2年的;4.总投资额调减20%及以上;5.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相应调减的,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调减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执行.(四)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撤销:1.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2.因项目单位原因,项目实施期届满超过2年尚未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的;3.其他依照法律㊁法规㊁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执行.(五)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管理,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管理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九条㊀(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一)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㊁审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于监督㊁审计和监管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二)对于专项资金管理㊁申报㊁分配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㊁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诚信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对国家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取消申报资格;建立项目单位信用档案,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㊁实施㊁验收㊁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十条㊀(附则)(一)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原«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用 2016 387号)废止.(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ʌ政策解读ɔ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相关政策问答1㊁问:哪些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登记范围?答: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范围包括:(一)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二)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三)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四)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五)在本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居家上门照护和社区托养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六)在本市从事保险营销的来沪从业人员.2㊁问:来沪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须满足哪些条件?答:来沪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须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2.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办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3㊁问:来沪人员灵活就业信息登记到哪里办理?答: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开展来沪人员灵活就业信息登记:1.区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医院外来护工的信息登记.2.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农业劳动人员的信息登记.3.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登记.4.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来沪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登记.5.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来沪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6.上海银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外来保险营销员的信息登记.各行业咨询电话如下:市卫生健康委12320市农业农村委12316市商务委96251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市民政局962200。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分配结果
第九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上海展团展品运输、布展(含 场地管理费、水电费)、会刊制作 第九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上海展团展位费 2016上海国际信息消费博览会”创新项目展示区展览服务 2016年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项目(144家服务机构) 2016年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项目(140家服务机构) 2017年度《上海中小企业信息速递》刊物编撰印发 上海市杨浦云计算创新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同济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都市工业设计中心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康桥先进制造技术创业园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莘泽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市食品研究所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得民颂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博济堂科技创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希望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市质协用户评价中心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特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起乾点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奇士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化工研究院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国际传媒产业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旗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复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铭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蓝海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震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市新材料协会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质量教育培训中心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智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华东理工科技园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新跃物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复硕正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中铁通信信号测试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鑫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上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蓝天经济城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协会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交大科技园金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体系项目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服务体系项目
2020年公需课目:《加强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公需课目:《加强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一、单选题1、根据本讲,经济交易的信用是(D)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A、需要立即付款B、需要抵押C、需要担保D、以偿还为条件2、根据本讲,我国第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从出台到执行结束要经过(B)年。
A、4B、6C、8D、103、根据本讲,新监管机制中,(C)是基础。
A、信用制度B、现代信息技术C、诚信文化D、联合奖惩4、根据本讲,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与(D)个部委联通。
A、41B、42C、43D、445、根据本讲,南京将闯红灯计入信用记录,规定一年内(A)闯红灯就会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A、5B、4C、6D、36、根据本讲,现在已有60个部门签署(B)的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
A、41B、51C、61D、717、根据本讲,《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于(D)出台。
A、2016年6月B、2016年7月C、2017年7月D、2017年6月8、根据本讲,上世纪90年代国际贸易结算当中,信用交易的比例约为(C)。
A、10%B、15%C、20%D、25%9、根据本讲,截止2019年8月,共发布了(C)个城市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城市。
A、24B、26C、28D、3010、根据本讲,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发布于(A)。
A、2012年12月B、2013年12月C、2012年11月D、2011年12月二、多选题1、根据本讲,新监管机制需要落实的工作包括(ABCDE)。
A、信用承诺要落地B、诚信教育要落地C、自愿注册要落地D、诚信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要落地E、信用报告应用落地2、根据本讲,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意义体现在(ABCDE)。
A、是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B、是一种有效的经济社会治理手段C、成为国家实现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有效途径D、成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要力量E、推动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3、根据本讲,以下属于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的是(ABCDE)。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沪发改信用〔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23年全市信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服务全市中心工作,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扩展信用应用为主线,着力营造良好信用氛围,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保障。
一、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功能,全面服务重大战略和中心工作1.积极服务浦东引领区建设和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
深化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在生产经营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等领域,形成审批极简、风险严控、服务精准的市场准营新模式。
推动临港新片区完善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把信用等级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
实施主动披露、失信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开展工程建设承诺制守信反馈试点。
开展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诚信建设示范区试点,对诚信示范企业在货物进出口、境外投资备案、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提升监管资源配置效能。
优化企业生态信用采集和评价标准,完善生态信用体系。
深化浦东新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试点,拓展应用范围,重点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表彰评优、资金扶持等场景中应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诚信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支持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指导银行业提升信用水平、强化诚信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一)各级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制度要求和管理体系,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进一步强化政务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按照“双公示”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完善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保存、共享等方面规章制度,积极推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融合。
对于会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相关部门应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官方网站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提交银监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其中许可信息由机构监管部门提供,处罚信息由法规部提供,具体内容及格式与官方网站公示信息一致。
经汇总整理后,归口管理部门将上述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与相关部委信息的共享互通。
对于银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各银监局应加强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定期将上述信息提交当地有关系统平台。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2003年-2005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2003年-2005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沪府发[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2003年-2005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8月6日沪府发[2003]49号)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一、对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认识不断提高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步比较早,九十年代中期,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1998年底,人行上海分行和市信息办组织专题调研,提出了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设想。
整个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从1999年8月开始的起步阶段;二是从2001年10月进入拓展阶段;三是以市委提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标志,进入深化阶段。
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本市各界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普遍提高,对社会诚信体系内涵特征的认识逐步清晰。
社会诚信体系包括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社会信用制度和社会诚信活动三个层面,其核心是社会信用制度,包括健全的信用法律规范和高效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的征信服务机构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发达的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以及有效的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等。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对于规范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扩大信贷规模、拉动内需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全社会信任氛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把上海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基本建成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于2000年7月1日开通,目前已采集了316余万市民的信用记录,包括个人消费信贷、水电煤电信缴费、大学生助学贷款、租赁、注册会计师、司法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出具个人信用报告84余万份,日查询量达到4000份左右;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于2002年3月28日开通试运行,目前已采集了全市59万户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行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国资绩效考评信息等。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用〔2016〕38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6月22日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2〕13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领域的创新示范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且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虹发改〔2015〕37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区有关单位:《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已于2015年12月21日经区发改委第36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2月28日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打造“硅巷型”科技创新特色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科技产业,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设立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促进科技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创新创业载体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建设。
二、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独立法人。
另有规定除外。
三、扶持方法(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助。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上海银保监局123784㊁问:来沪人员到哪里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需携带哪些材料?答:来沪人员由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3.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向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5㊁问:来沪从业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发生变更,应如何办理变更手续?答: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登记的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主动与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联系,并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及时进行修改.6㊁问: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多久?有效期满应如何继续登记?答: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到所在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办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并在灵活就业登记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㊁«上海市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续登手续.有效期满后30日仍未办理续登手续的,此前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自动失效.7㊁问: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应如何办理中止手续?答: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应主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手续.街道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记载,并在个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上注明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日期.«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㊀㊀修订后的«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包括10条,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㊁支持方式㊁项目管理㊁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㊁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考虑一是更加突出应用导向.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出台以来,信用工作正逐步从顶层设计向应用发展方向转变,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在审批服务便民化㊁证照分离㊁多证合一等文件中多次提出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 事前告知承诺㊁事中评估分类㊁事后联合奖惩 的全过程信用管理模式.本次«管理办法»修订也将信用应用推广作为重点方向,加大支持力度.二是更加突出对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支持.国家在推进信用建设过程中,越来越注重发挥各类主体尤其是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部署,在«管理办法»中将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列为单类,在信用风控模型㊁评估技术㊁服务产品及运行模式开发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发展.三是更加突出项目规范化管理.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㊁信用管理㊁绩效评价等方式,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操作流程.二㊁重点条款解读1.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二㊁四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四类:一是公共㊁市场等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政务㊁商务㊁社会㊁司法等信用信息应用推广,三是开发信用风控模型㊁评估技术等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四是监测评估㊁宣传培训13 (2019年第6期)等信用建设环境优化.其中,一至三类属于无偿资助类,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核定总投资或总费用的50%,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四类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类,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实施.2.项目申报(第六条)明确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专项资金实施的年度目标和重点支持方向,报经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时间㊁地点等具体要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需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第七条)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受理㊁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估意见,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4.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第八条)采用协议管理机制,明确验收需报送材料清单,完善重大事项变更㊁项目撤销㊁绩效评价等资金管理流程,进一步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5.信用管理(第九条)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诚信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对国家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取消申报资格.建立项目主体信用档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㊀㊀㊀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㊀㊀㊀㊀2019年第6期(总第438期)㊀㊀㊀㊀㊀㊀㊀3月20日出版主管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行范围:公开发行定㊀㊀价:免费赠阅印刷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印中心网㊀㊀址:w w w.s h a n g h a i.g o v.c 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 N31G1854/D ㊀。
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开
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11.10【实施日期】2009.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服务企业、全力保增长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园区、商圈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提高企业防范交易风险、扩展融资和管理应收账款的能力,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信息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决定启动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试点)申报工作。
试点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010年12月,最迟不超过2011年12月。
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1.探索企业利用信用服务防范交易风险的措施。
引导、支持企业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通过查询相对方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产品,提高企业防范交易风险的能力。
2.探索提升企业信用等级的内部管理方法。
引导、支持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完善财务结构,提高财务报表质量,提升企业信用状况,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
3.探索企业科学管理应收账款的途径。
引导、支持企业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合理确定应收账款规模,设立符合自身的应收账款评价指标,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的动态跟踪,制定科学的应收账款延期支付决策流程,采取合法、专业的应收账款催收措施,进一步缩短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
4.探索开发利用信用信息资源的方式。
引导、帮助企业加强交易相对方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行业协会、园区、商圈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开发利用包括交易信用信息在内的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探索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模式,加强与本市个人、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支持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平台的建设完善,信用产品应用推广,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行业标准的制订和宣传,信用管理培训,信用知识普及教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等而设立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六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考核和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用〔2016〕143号【来源:市经信委发布日期:2016-04-07】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以应用为导向,聚焦自贸试验区、普惠金融、四众平台、产业园区发展,以及商务诚信、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支持信用信息查询应用、信用产品创新研发、信用管理机制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以及信用建设环境优化等。
具体范围参见《2016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见附件1)。
鼓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发动、培育推荐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建设项目申报。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依法设立1年以上(截至网上申报截止日);(二)申报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三)申报单位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实施能力,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四)所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拟建项目,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16年12月31日,不晚于2017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2016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网上填报、在线打印,样表见附件2);(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或最近的(截至当前)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包括审计报告正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三)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四)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合同协议、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须加盖公章);(五)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201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201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201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十八条(政府查询)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时,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一)发展改革、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社团管理、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监管事项;(二)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政策扶持、科研管理等事项;(三)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四)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理行政原则,确定与本部门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的信用信息范围。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进行汇总,编制信用信息应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政府查询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设定本单位查询人员的权限和查询程序,并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及用途。
查询日志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社会查询)市信用中心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通过服务窗口、平台网站、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查询本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他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
查询公开信息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市信用中心可以通过开设端口等方式,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适应其业务需求的批量查询服务。
第四章信息应用第二十一条(应用标准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管理职责,结合相关领域的管理实际,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应用标准和规范,基于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二)在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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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工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上海市电力工程行业协会
29
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投融资协会
30
产业链与商业伙伴诚信评价体系平台及大数据应用
上海赫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1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系统
上海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32
蓝灯企业投融资信用对接平台建设
上海富智远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4
上海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一期)
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
15
跨境贸易服务商资信风险评估服务平台
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
16
基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酒类流通企业子平台的自贸区酒类流通全过程监管应用项目
上海融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
钢贸流通行业商务诚信体系平台
上海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
24
服务于一带一路的信用服务智库平台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
25
1号店电商平台商家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26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完善及互联网+绿色环境信用模块建立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
27
上海铅酸蓄电池配送回收体系绿色信用评价与奖惩平台建设
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2016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拟支持项目公示表
总资金:万元(2016年拨付金额1000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1
跨领域批量委托信用评估在线服务系统
上海正信方晟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
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
3
基于大数据的反欺诈与信用评级系统
上海卫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4
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信用服务产品研发
上海风声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5
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研发与运用
上海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6
基于大数据的网店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及平台的研发
上海凭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7
外滩海纳新金融机构非现场监测系统创新研发(一期)
外滩海纳互联网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8
企业信用管理指数
商安信(上海)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蓝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
道路停车信用管理应用平台开发及试点示范
上海白玉兰智能交通系统管理有限公司
34
宝镜征信产品及咨询服务平台
上海华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35
上海市汽配用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上海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
36
信用张江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优化与共享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园区企业信用促进中心
37
2016上海诚信活动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9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诚信管理云平台
上海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0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分析和地图展现
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1
应用软件分发渠道诚信管理平台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2
上海市信用平台三清单管理支撑系统
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13
类金融行业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云平台
18
单用途预付卡行业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
19
特易资讯外贸企业商务诚信体系
上海特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
征信报送系统建立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21
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机构诚信管理系统
上海市认证协会
22
移动端商家诚信信息即时查询和实名发布大数据平台
上海信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3
长三角旅游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
38
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府征信数据和保险行业数据的风控及征信应用项目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
上海市企业诚信建设教育培训和宣传巡展项目
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
41
红星美凯龙信用指标查询与应用平台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