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公司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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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
浙价资〔2017〕19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用电负担,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现就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费、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购电CPU智能IC卡补卡费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商〔2007〕2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标准的批复》(浙价商〔2007〕34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标准的通知》(浙价商〔2009〕18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2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用户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资〔2010〕149号)同时废止。
三、请各市及时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按照定价权限暂按原标准制定出台申请验表费、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8日
——结束——。
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供电企业农村电工招聘工作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供电企业农村电工招聘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工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工招聘工作,提高农村电工队伍素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系统各市级供电企业、全资县级供电企业、代管县级供电企业(以下统称供电企业)农村电工招聘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电工用工形式按《浙江省乡(镇)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经贸能源[2001]1350号)文件规定,实行劳务派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供电企业是用工单位。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供电企业提出的用工数量、用工条件以及人员素质要求,定向为供电企业录用农村电工。
录用后的人员派遣到供电企业工作。
第五条农村电工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遵循从严控制、定员定编、按需聘用、计划招聘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电工招聘实行分级管理。
省公司负责政策制订、定员核定、年度招聘计划、用工人员批准;各市级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定员、年度招聘计划、用工人员审核;县级供电企业组织实施。
各市级供电企业下属供电分局(用管所)的农村电工招聘由市级供电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供电企业在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后,组织实施农村电工的招聘工作。
农村电工招聘应根据使用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农村电工均应安排在乡镇供电(营业)所一线生产工作岗位工作。
第九条新招聘人员统称农村电工。
今后不再招聘新的电管员、兼职农村电工。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成立由本单位人力资源、农电、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招聘范围和条件第十一条农村电工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二条根据农村电工在乡镇供电(营业)所工作的特点,农村电工招聘原则上实行本县(市、区)区域内的属地化招聘。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
220KV保护检修规定
浙江省电力公司文件浙电调〔2008〕1468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浙江220kV电网继电保护调度检修运行规定(2008版)》的通知各市电力(业)局(公司)、各统调发电厂:为适应电网的发展和继电保护技术的进步,进一步规范220kV继电保护装置的调度、运行与检修工作,公司组织对《浙江220kV电网继电保护调度检修运行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审查完成的《浙江220kV电网继电保护调度检修运行规定(2008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2004版)浙江220kV 电网继电保护装置检修运行规定》作废。
附件:《浙江220kV电网继电保护调度检修运行规定(2008版)》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继电保护 调度 检修运行 规定抄送: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8年10月21日印发浙江220kV电网继电保护 调度检修运行规定(2008版)浙 江 省 电 力 公 司二OO八年十月目 录1. 总则 (1)2. 保护正常运行时的规定和要求 (1)3. 单电源送终端负荷时保护使用原则 (4)4. 向线路进行冲击时保护使用原则 (5)5. 线路保护带负荷试验时保护使用原则 (6)6. 向变压器冲击时保护使用原则 (7)7. 变压器保护带负荷试验时保护使用原则 (7)8. 关于220kV母联(母分)充电解列保护的规定 (8)9. 关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试验时的要求 (9)10. 关于母差保护的一些运行规定 (9)11. 220kV变电所PT二次回路故障的处理规定 (11)12. 关于220kV备自投装置的说明 (12)13. 关于变电所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规定 (15)14. 发电厂机组最小运行方式及主变接地方式的规定 (15)15. 其它有关保护运行要求说明 (16)1.总则1.1为了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提高浙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满足调度和现场运行人员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变电二次设备现场安全作业规范
浙江省电力公司文件浙电科〔2006〕334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发布《变电二次设备现场安全作业规范》的通知各市电力(业)局、紧水滩水力发电厂、舟山市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院:省公司企业标准《变电二次设备现场安全作业规范》,经省公司于2005年11月11日组织审查批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Q/ZDJ 52—2006,自2006年3月20日起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告省公司生产部。
附件:变电二次设备现场安全作业规范二○○六年四月十二日主题词:标准 发布 通知浙江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6年4月12日印发Q/ZD 浙江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变电二次设备现场安全作业规范浙江省电力公司发布Q/ZDJ 52 —2006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变电二次设备现场作业 (1)3.1 变电二次设备现场作业分类 (1)3.2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1)3.3 现场作业基本要求 (1)3.4 二次作业工作票的要求 (2)3.5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2)3.6 安装接线 (3)3.7 设备试验 (6)3.8 异常处理 (9)3.9 验收、交底 (10)3.10 带负荷试验 (10)参考文献 (11)IQ/ZDJ 52 —2006II前 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浙江省电力公司变电二次现场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加强变电二次现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员误碰、误校验、误接线、误整定事故,规范现场作业流程,不断提高现场作业和安全管理水平,完善现场标准化作业内容,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电力公司生产部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电力公司生产部、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所、金华电业局、湖州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国威、张劲、朱炳铨、黄晓明、钱肖、楼平。
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技术原则(发文)
浙江省电力公司文件浙电调〔2004〕46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下达《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技术原则》的通知各市电力(业)局、各统调发电厂:断路器失灵保护是电网的重要保护,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中,均配置了断路器失灵保护。
目前我省220kV线路断路器失灵保护均投入运行,但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未全部投入运行。
为防止断路器拒动造成事故扩大或全站停电事故的发生,以及降低发电机非全相运行对发电机和电网的危害,根据原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调通中心制订了《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技术原则(试行)》,通过近二年时间的试运行和多次修订、总结现场实施经验,现将《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技术原则》正式下发,凡我省220kV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遵照执行。
对已投产运行设备的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改造和投跳按以下原则实施:1.各单位应在2004年4月底前完成本单位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改造方案及投跳计划的编制,并将改造方案(附简图)及投跳计划报送省调继电保护科。
2.对于符合技术原则要求的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应在2004年6月底前全部投跳。
投跳前应对变压器失灵保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试验,并核对保护定值,确保失灵保护正确、可靠。
3.对于不符合技术原则要求的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必须尽快落实资金进行改造,并要求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投跳。
4.各单位在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投跳前,应及时将变压器保护整定单报送省调继保科备案,并得到省调调度员的许可后方可投入。
各单位在投入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后,要进一步加强对失灵保护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提高失灵保护的正确动作率,防止失灵保护发生误动和拒动。
附件:220kV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技术原则二○○四年四月二十日主题词:变压器保护技术通知抄送: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所、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浙发改能源函〔2020〕530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0〕530号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为加快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我委制订了《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体改〔2020〕234号)的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39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立足电力工业客观情况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尊重规律、科学监管,加快推进电力交易中心独立规范运行,以加强协商对话、促进信息公开、完善监管监督为保障,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依法依规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遵循规律、确保安全。
遵循电力工业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充分考虑电网实际和电源结构特点,正确处理好推进改革和保持稳定的关系,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保障行业平稳发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电价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05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电价政策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电价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05号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绿色发展电价政策通知如下:一、污水处理企业用电(一)根据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实行临时优惠电价的函》(浙价资〔2016〕179号)规定,乡镇污水处理厂生产用电暂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至2019年底。
到期后,恢复原有电价执行,其中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生产用电,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
(二)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
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文日之间的容量(需量)电费,由电网企业组织退补。
二、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及港口岸电设施用电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和港口岸电设施用电继续实行两部制电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
三、海水淡化用电取消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3〕273号)中关于海水淡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起,恢复原有电价执行,其中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执行至2025年底。
四、沼气发电上网收购价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54号)的有关规定,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发电上网收购价执行省定光伏电站上网收购价格。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指引等要求,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市场化交易价格波动的合理分摊。
二、建立长效机制区分终端用户不同表计条件,建立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
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收取的电价水平及分摊方式等信息。
(一)峰谷分时电表用户。
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电价执行我省目录峰谷分时电价。
转供电主体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根据终端用户电量据实分摊。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令第八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管理关系的总称,与供用电合同种类相对应,一般可分为以下五种:1、高压供电;2、低压供电;3、临时供电;4、趸售供电;5、委托转供电。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一般应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它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条)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发电厂或水电站不得对外受理用电申请和供电营业。
当采用发电厂或水电站直配供电方式时,必须由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当地供电企业受理用户各种用电业务手续和装表、计量、收费。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独立电源:1、与其它电源无联系而独立存在的电源;2、两个电源之间有较弱联系,但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如不在同一输电线路上的两个变电站提供的电源,或由两个电源供电且有多台变压器并列运行的变电站不同母线上供电的电源,也可提供给用户作为保安电源。
第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负荷:1、造成人身伤亡者;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户,统称为重要用户。
重要用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第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主供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维持供电而设置的电源。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11.21•【字号】浙国税发[1994]115号浙地税发[1994]192号•【施行日期】199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1994]115号、浙地税发[1994]192号1994年11月21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1号《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电力公司和其他电力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工业部在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三、由地方投资兴办的电厂,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四、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名单附后),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五、舟山市以及县一级地方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六、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物资供销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七、由电力工业部或该部直属企业与我省的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集资电厂,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变更用电工作标准(浙江省电力公司)
变更用电工作标准(试行)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本标准规定了变更用电工作内容与方法,包括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业务。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浙江浙江省电力公司所辖各级供电企业。
2 引用标准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2.0.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2.0.3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2.0.4 《﹤供电营业规则﹥浙江省电力工业局业务补充规定》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2.0.6 《关于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营销[2005]848号)2.0.7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3 工作内容及要求3.1 减容3.1.1 减容申请类型分为减容与永久减容。
客户申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本供电区域客户服务中心所属营业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3.1.2 客户向供电企业提出减容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1.3 受理人员指导客户填写《用户变更用电(甲类)申请表》(浙电营04)。
其中特种无表户只允许以减少一用电点为单位申请减容。
3.1.4 申请表要求填写准确、齐全,个人客户只要客户本人或客户授权签名即可,单位客户须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1.5 受理人员应仔细审核客户递交的申请表,是否填写准确完整,及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告知客户:(1)如果减容(永久减容)后仅受电容量一项发生变化时,告知客户:“该‘申请表’要作为原‘供用电合同’的附件,原‘供用电合同’的相关条款要以该申请表为准。
浙电安〔2009〕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变电站接地线管理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电力公司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变电站接地线管理的补充规定公司系统各单位:(浙电安〔2009〕169号)二○○九年二月十六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变电站接地线管理,坚决杜绝误操作事故的发生,明确接地线使用过程中各方工作界面,落实相关责任,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规定作为《浙江省电力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浙电安〔2008〕592号)的补充。
一、接地线的定位变电站现场接地端应事先明确设定,接地线接地端与现场接地端应实现可靠防误闭锁功能。
对于无法实现闭锁功能的接地端,应在接地端打孔并加挂机械锁,对应的钥匙由运行人员负责严格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二、安全措施的执行1.操作接地应优先选择接地闸刀接地,接地闸刀因故无法使用时方可采用装设接地线接地,原则上两者不得同时使用;2.工作许可前工作票安全措施中所需挂(合)的接地线(接地闸刀),由运行人员实施,并对其正确性负责;3.操作接地(含接地闸刀或接地线)的装设必须与调度发令任务的状态相一致或符合各单位对于设备各种检修状态的明确定义。
三、工作接地线的使用1.工作中需要挂工作接地线应使用变电站内提供的接地线,并履行借用手续,装设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应与运行人员一同商定,并不得随意变更;2.工作接地线的借用应办理借用手续,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接地线借用记录表中填写借用的理由、装设的地点、事件,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后,履行签名借用手续。
运行人员应记录工作接地线的去向,工作接地线借用记录表应按值移交;3.工作接地由工作负责人监护,工作人员装拆,工作许可人配合,并在工作票(含工作许可人和负责人联)[备注]栏内填写装拆情况;4.对于因工作需要加挂的工作接地线,运行人员对其数量和地点的正确性负责,工作人员对其装拆的正确性、安全性负责;5.在工作终结前,由工作负责人负责拆除工作接地线,工作许可人结合设备状态交接验收清点接地线数量和编号,确保现场所有工作接地线已全部收回,然后双方签名履行工作接地线归还手续;6.状态交接验收过程中发现遗留的工作接地线,负有主要责任的工作人员按误操作事故未遂论处并给予个人违章计6分;状态交接验收结束,双方确认签字后仍有遗留的工作接地线,而由其他人员提出并加以纠正的,签字双方的工作人员和运行值班人员均按误操作事故未遂论处并给予个人违章计6分。
浙江省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
浙江省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浙江省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管,维护浙江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批准实施的《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依据华东电监局与杭州电监办对浙江省电力安全监管的职责调整,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除华东电监局直接监管的发电企业以外的电力企业,包括从事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业务的单位,以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华东电监局直接监管的发电企业是指浙江省境内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直管、代管的发电厂和核电厂。
第二章 安全监管职责第三条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杭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杭州电监办)负责浙江省境内除华东电监局直接监管的发电企业以外电力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杭州电监办依法行使监管职能,自觉接受监管。
第四条 杭州电监办根据浙江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针对有共性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制订或修订有关规定,并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杭州电监办根据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需要,召开全省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督促电力企业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并有权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监管有关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六条 杭州电监办负责组织浙江省并网发电企业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组织电网企业开展涉厂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七条 杭州电监办负责协调和处理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有关安全生产的争议。
第八条 杭州电监办负责浙江省监管范围内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工作,协同国家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做好大坝安全注册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第九条 杭州电监办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企业、集体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QGDW-11-132-2008 《高压试验安全工作规定》
II
Q/GDW-11-132-2008
高压试验安全工作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试验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安全职责,保证安全的管理措施和补充技 术措施,以及高压试验现场作业中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系统高压试验工作。外来单位或人员参加公司系统高压试 验工作时应遵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I
Q/GDW-11-132-2008
前言
1999 年 1 月浙江省电力公司颁布实施了《高压试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规范高压试 验工作、有效遏制高压试验事故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3.12.28
•【字号】浙发改能源〔2023〕325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23〕32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大数据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按照《关于制定〈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常办函〔2022〕64号)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浙江省电力条例》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包括《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浙江省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及范围》《浙江省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安全距离标准》和《浙江省支持小微企业和小微园区的用电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
2.浙江省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及范围
3.浙江省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安全距离标准
4.浙江省支持小微企业和小微园区的用电政策措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28日。
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线路工作票管理规定
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线路工作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线路工作票的填写与执行,加强管理与考核,提高安全作业水平,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以下简称《安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电力线路工作票包括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事故紧急抢修单和附属票单(现场勘察记录、工作任务单)(格式见附件1)。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的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配电设备检修、基建和技改等工作。
公司系统各级生产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定。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款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按照《安规》和本规定要求应使用工作票的工作,严禁无票作业,并不得使用派工单、申请单、联系单或口头命令等代替。
第五条工作票通过公司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PMS系统)填写,原则上不使用手工填写。
确因网络中断等特殊情况,可以手工填写,但票面应采用PMS系统中的格式,内容填写符合本规定,事后应在PMS系统中补票。
工作票使用A3或A4纸印刷或打印。
第六条工作票实行编号管理。
通过局域网传递的工作票,应有PMS系统认证签名。
第七条工作票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票面清楚整洁。
工作票中时间、编号及设备名称、动词(如拉、合、拆、装)、状态词(如冷备用、热备用)等关键字不得涂改。
第八条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各级专职安监人员不应签发工作票。
第九条执行完成的工作票应在指定位置盖“已执行”章;对填写错误或因故不能开工的工作票应在指定位置盖“作废”或“不执行”章。
第十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工作票签发人1.应熟悉工作班人员技术水平、设备状况、规程规定,具有相关电气工作经验,由工区(所、公司)分管领导、技术人员或经单位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
浙江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电力公司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确保电力供应平稳有序,保障电网安全供电,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县有序用电管理。
第三条有序用电是指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针对可预知的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利用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强化用电管理,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维护平稳的供用电秩序,将电力供需矛盾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的供电管理活动。
第四条有序用电工作应将电网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电网安全基础上,优化有序用电方案,确保居民生活、农业生产、重要用户、重要场所用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顺序安排有序用电。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省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有序用电相关政策、制度、指导意见等,监督、检查、考核各市、县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序用电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经信委、省电力局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电力公司营销部。
各市、县政府应相应成立有序用电管理组织。
各级公司营销部是有序用电归口管理部门,第七条各市、县营销部有序用电工作职责(一)贯彻政府政策法规,落实省有序用电工作制度和办法。
(二)按省有序用电工作要求做好当地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各地市局要将各县公司上报的有序用电方案汇编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方案上报省经信委和省电力公司营销部。
(三)密切跟踪、动态掌握电力供需形势并及时汇报当地政府,配合政府做好有序用电信息发布工作。
(四)建立健全有序用电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认真组织、合理配置人力物力,科学有效地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五)加强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完善和规范应用功能,不断提高系统的实用化运行水平。
(六)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有序用电监督、检查工作。
(七)做好有序用电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浙江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实施细则
浙江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规范用电检查行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安全用电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包括:为客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履行用电检查职责。
第三条本细则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制定。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系统各级供电企业。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立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机制。
(一)各级营销部门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归口管理。
(二)建立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内部组织保障体系。
组织协调安全、生产、调度等部门完成用电安全管理过程的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工作;(三)明确供用电安全应急工作职责,制定落实供电中断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保安电源和自备电源的配置,提高用电安全可靠性。
(四)建立、完善、细化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档案资料。
第六条省公司营销部是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市供电企业实行指导监督与管理考核。
第七条市局营销部门是本营业区域内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业务管理及组织实施,协调安全、生产、调度等部门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对县供电企业实行指导监督与管理考核。
第八条县供电企业营销部门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业务管理及组织实施,协调安全、生产、调度等部门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第九条各级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履行用电检查职责,并协调组织专业部门开展客户受电装置试验、消缺,以及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整定、传递、校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一口对外”,内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
各专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协调,确保责任到位,流程通畅。
根据各级建立的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内部组织保障体系,为客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队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浙发改能源〔2019〕336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9〕336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发改委、供电公司: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要求,为增强电网应急调节能力,引导用户优化用电负荷,缓解电力供需矛盾,现将2019年度电力需求响应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安全可靠,有序实施。
始终将安全作为电力需求响应能力建设的首要原则,既要保障电网运行稳定可靠,也要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有序。
(二)公正平等,自愿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平公正鼓励用户优化用电方式,充分利用需求响应资源,自愿参与电力需求响应。
(三)创新技术,优化服务。
积极利用互联网、智能用户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储能、蓄能等技术,探索提高电力供应保障水平,优化电力营商环境。
二、需求响应总体方案迎峰度夏期间,全省统调最高用电负荷预计达7800万千瓦,同比增长约9%,电力供需呈紧平衡态势,若遇到极端天气、受电减小等情况,局部区域可能出现电力供应缺口。
据此,全省安排削峰需求响应总负荷300万千瓦,形成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8%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
分地区响应负荷分配如下:杭州60万千瓦,绍兴28万千瓦,宁波54万千瓦,嘉兴32万千瓦,湖州18万千瓦,金华28万千瓦,衢州10万千瓦,台州25万千瓦,温州35万千瓦,丽水7万千瓦,舟山4万千瓦。
同时,探索开展节假日填谷需求响应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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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文件
浙电营…2009‟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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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浙江省电力公司“迎祖国60华诞,展供电服务风采”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电力(业)局: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开展“迎祖国60华诞,展供电服务风采”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家电网营销…2009‟607号),经研究决定,在公司系统开展以“迎祖国60华诞,展供电服务风采”为主题的浙江电力春风行动深化活动,并制定详细活动方案(见附件)。
现将方案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电力公司“迎祖国60华诞展供电服务风采”
主题活动方案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供电服务活动方案
抄送: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
浙江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9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