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苏科高〔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21〕20号各市、区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2020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1〕11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企业属于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成立三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尚未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
已入库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2、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际运作,或已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
3、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近三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对于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营业收入不作要求。
4、优先推荐上市筹备情况已报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列入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重点推荐符合国家战略、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经过培育有望达到科创板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二、推荐程序1、网上申报。
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网址:/)“相关链接”进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国资委(办)、总工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示范企业,根据《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联合制订了《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选择100家企业进行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其中2007年拟首批启动40家左右。
经市四部门协商,现将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请各市、区科技局会同当地国资委(办)、总工会、工商联,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组织推荐符合试点条件的、创新成效突出、企业规模较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申报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
首批创新型企业将采取预筛选方式推荐上报,各市、区推荐的名额请见附件2。
2、申报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单位,需填报《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申请表》(详见件件3),并按要求编制《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提纲详见附件4),经所在地市科技局审核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苏州市科技局项目服务中心。
3、苏州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将依据《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报的创新型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确定首批试点企业名单。
联系人: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乔慧莉(65227947)苏州市科技局项目服务中心王凯(65241080)附件1、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推荐名额分配附件3、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申请表附件4、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编写提纲二OO七年五月十日附件1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决定共同开展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苏州市青少年数字公民培育计划”项目学校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苏州市青少年数字公民培育计划”项目学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苏教基〔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关于公布“苏州市青少年数字公民培育计划”项目学校名单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科协,有关直属学校(单位):根据《关于启动“苏州市青少年数字公民培育计划”的通知》(苏教基〔2021〕20号)要求,近期组织了全市“苏州市青少年数字公民培育计划”项目申报学校进行了评审和答辩。
现公布张家港市世茂小学等72所学校为苏州市青少年数字公民培育项目学校(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地各校以创建项目学校为契机,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和苏州教育的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教育变革创新,打造苏州人工智能教育高地,为培育优秀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苏州市青少年数字公民培育项目学校名单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2021年11月2日附件苏州市青少年数字公民培育项目学校名单张家港市世茂小学张家港市塘市小学张家港市凤凰中心小学张家港市实验小学(东校区)张家港市乐余中心小学苏州外国语学校张家港校区张家港市暨阳湖实验学校江苏省梁丰高级中学常熟市碧溪中心小学常熟国际学校昆山市陆家镇菉溪小学昆山市实验小学昆山市周市镇永平小学昆山市城北中学太仓市科教新城实验小学太仓市镇洋小学太仓市实验小学太仓市第一中学太仓市第二中学江苏省太仓高级中学江苏省沙溪高级中学吴江区青云小学吴江区盛泽实验小学吴江区绸都小学吴江区笠泽实验初级中学吴江盛泽中学吴中实验小学校吴中区长桥中心小学吴中区碧波实验小学吴中区长桥中学吴中区甪直高级中学苏州市平江实验小学校苏州市沧浪实验小学校苏州市沧浪新城第二实验小学苏州市金阊实验小学校苏州市金阊新城实验小学校苏州市平直实验小学校苏州市带城实验小学校苏州市桃坞中心小学苏州市三元实验小学校苏州市金阊外国语实验学校相城区元和小学相城区澄阳小学苏州大学实验学校相城中学苏城外国语学校苏州工业园区第二实验小学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实验小学苏州工业园区翰林小学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实验小学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学校苏州工业园区星汇学校苏州工业园区景城学校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苏州工业园区东沙湖学校苏州工业园区星港学校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学校苏州工业园区星海中学西安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新区实验小学校新区实验初级中学江苏省苏州实验中学苏州市实验小学校苏州市立达中学校苏州市振华中学校苏州市第十六中学校苏州市景范中学校苏州市南环实验中学校苏州市彩香实验中学校苏州市金阊实验中学校苏州市沧浪中学校江苏省苏州中学园区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命名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命名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命名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科技局、科协、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根据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十批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苏科政[2008]116号)的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第十批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进行了综合评审,决定命名苏州市职业大学吴文化园等31家单位为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
希望各科普教育基地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扎实有效、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争取科普工作再上新台阶,积极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
附件: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名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苏州市第十批科普教育基地名单苏州市职业大学吴文化园苏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福星污水处理厂常熟市医疗急救站常熟市佳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练塘成人教育校常熟市董浜镇徐市蔬菜研究会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社区太仓市明德高级中学太仓市城厢镇电站村昆山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吴江市青少年科技文化活动中心吴江市健康教育园苏州市吴中区浦庄镇新南鱼场吴中区龙西街道吴中苑社区苏州市尧南鲜食葡萄示范基地吴中区木渎镇文体教育服务中心江苏省越溪实验小学苏州市莲花岛农家乐旅游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荷塘月色湿地公园苏州市未来水产养殖场沧浪区胥江街道胥虹社区沧浪区南门街道道前社区沧浪区疾病预防保健中心沧浪区南门街道桃园综艺馆苏州市玉屏山生态园有限公司苏州镇湖刺绣艺术馆有限公司中科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苏州独墅湖高等教育区管理办公室苏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苏科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2〕5号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新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为在现代化新征程中奋力开拓苏州发展新境界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现启动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的组织申报,涉及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基础研究试点、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临床试验能力提升、政策性资助)、科技创新载体、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软科学研究、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和“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申报命名、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备案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报、初审推荐方式。
各申报单位按照本批次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自主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初审,其中限额申报的须进行筛选和排序,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盖章后统一上报。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和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运营状态良好。
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2.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3.申报单位应科学预测项目实施预期目标和成效,并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附件2)的要求,合理测算新增投入和子科目预算。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苏科服〔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服〔2020〕39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科技局《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苏科规〔2020〕1号)、《关于发布2020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0〕6号)文件要求,现开展2020年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型研发机构新建(一)申报对象符合《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苏科规〔2020〕1号)第二、三条要求。
(二)申报条件符合《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苏科规〔2020〕1号)第四条要求。
二、新型研发机构绩效(一)申报对象截止2019年度,已完成建设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1.截止2019年12月31日:(1)注册不满5年的新型研发机构,2019年度技术研发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2)注册满5年(含)且不满10年的新型研发机构,2019年度技术研发服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
(3)注册满10年(含)的新型研发机构,2019年度技术研发服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须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攻关项目。
2.需参加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2019年度为单一单位提供技术研发的服务收入占当年度技术研发服务总收入比重不超过30%。
3.须进行研发经费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名单见《关于印发2018-2019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苏科资〔2018〕3号)。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江苏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江苏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江苏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苏科高(2008)336号文件精神,“十一五”期间我省将组织100家左右企业开展“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其中2008年拟认定50家左右。
现将申报第二批江苏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请张家港、常熟、吴江、高新区、工业园区科技局各推荐2家,太仓、吴中区、相城区各推荐1家,昆山市科技局推荐6家(省厅指定国家级创新示范城市报6家)符合试点条件的、创新成效突出的、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企业申报江苏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请你们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指导企业填写审报材料。
2、申报江苏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单位,需填报《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按要求编制《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提纲详见附件3),经你们审核后于2008年10月23日前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苏州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联系人: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乔慧莉(65227947)附件:1、省文件(略)2、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申请表3、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编写提纲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OO八年十月六日附件2:江苏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申请表附件3: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编写提纲一、基本情况1、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发展沿革、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
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概况(主要包括①组织机构与管理运行体系。
②装备水平和产业化能力。
③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情况。
④ 市场开拓和营销策略。
⑤企业、产品获奖情况并列表说明)。
二、创新发展现状1、企业研发和创新能力(主要包括①企业技术创新管理体制。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0.05.30•【字号】苏科成[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科成〔2000〕70号)各市科委、工业园区经发局、新区科技局、郊区科技局,市各主管局(公司):为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经科委党组研究同意,制定《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拟先在本委及所属各市科委系统内部试行;市各主管局可参照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及进一步改进意见,请向本委成果处反映,以求完善和制定正式办法时参考。
附件: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OOO年五月三十日附件: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提高科技成果鉴定质量,保证科技成果鉴定活动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进行,有效地规范和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科委94年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参照科技部即将出台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科技成果处(下简称“成果处”)是科委管理、指导和监督科技成果鉴定的归口部门,在本委内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并具体主持非计划项目鉴定工作,同时委托高新处、计划处、农业处主持省市计划项目的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编号、存档管理。
第二条:负责具体主持科技成果鉴定的处室,应对鉴定资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转成果处。
成果处对全部鉴定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批准鉴定手续。
申请省科委组织的鉴定项目以及非计划项目的鉴定,由成果处进行实质性审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办理上报或批准鉴定手续。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6.24•【字号】苏教师〔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23〕13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24号),结合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科学的职称评价机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服务人才强省战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创新评价机制激发活力。
取消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或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和相关业绩可连续计算。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专业能力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率、考试成绩及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简单评价教师。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省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江苏省科技产业园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省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江苏省科技产业园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省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江苏省科技产业园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苏科高〔2012〕178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约化特色化发展,加快创新资源集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组织展第三批“江苏省科技产业园”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江苏省科技产业园是指在高新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科技创业园建设基础上,围绕省和各地规划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提升集约化特色化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发展载体。
省级科技产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鲜明的产业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产业产值占产业园总量份额较高。
2、形成明确的产业园形态,有专职的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科技产业园发展规划方案。
3、具备较好的发展基础,已建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或已集聚一批产业骨干企业。
4、地方政府已出台有关支持科技产业园发展的相关管理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
二、申报要求请你们接本通知后,认真对照上述基本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相关产业载体,开展“江苏省科技产业园”的申报工作。
1、本批省级科技产业园申报省辖市科技局限报3家,国家高新区限报1家(原则上不占用省辖市指标)。
申报限额指标由我局统筹安排,优先推荐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乡镇所建的科技产业园。
2、各市、区科技局于7月10前上报拟申报科技产业园名单及相关简介电子档,经市科技局统筹筛选后,组织申报正式材料,并于7月27日前将正式材料报送至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项目科(苏州市人民路797号)。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支撑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支撑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苏科社〔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支撑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苏科社〔2021〕9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系列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部署,紧扣苏州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科技创新需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苏州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助力苏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2年苏州市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支撑重点专项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2022年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支撑重点专项主要围绕可再生能源替代、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高效利用、生态固碳增汇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与攻关、先进技术集成应用与示范。
二、组织方式本专项采用“揭榜挂帅”、“赛马制”的形式组织申报。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充分发动辖区内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有针对性地“揭榜”申报,对前期完成入库征集的项目优先组织。
三、项目执行期及支持强度本专项单个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额度根据评审及答辩结果按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三档支持,按立项时50%,中期检查后50%拨付。
四、申报对象及要求1.申报单位须为在苏州大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每个单位限报1个项目,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
2.申报项目须符合本专项定位及指南榜单要求,在实施期内能够完成相应指标。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苏州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苏委办发〔2018〕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科技计划是苏州市政府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三条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是指列入苏州市科技计划,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管理遵循“宏观引导、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绩效导向、自主申请、诚实守信”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市科技计划,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市科技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项目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
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
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
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
(二)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苏州市本土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备案认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苏州市本土大中型企业研发
机构进行备案认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9.04.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苏州市本土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进
行备案认定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
为大力推进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江苏省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工作方案》,我局开展了前期摸底调查统计。
目前,在本土大中型企业439家中已建研发机构130家,未建研发机构309家中达到“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装备、有特色业务”基本要求的共有136家。
经研究,我局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对已建研发机构及达到“五有”标准的企业研发机构共266家进行备案认定,并发放企业研发机构证书(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发放证书时间另行通知。
请你们对照《2009年度对市、区科技工作考核办法》(苏科计〔2009〕91号文)中相关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引导、扶持、服务,争取年内达到考核目标,并通知相关企业根据研发机构认定证书,在填报统计局大中型企业调查表时填上研发机构已建设内容;优先支持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承担各类科技计划,组织条件好的企业建设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等普
遍建立研发机构。
附件:1.已建企业研发机构的本土大中型企业名单
2.2009年达到“五有”标准的企业研发机构的本土大中型企业名单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2023年姑苏教育特聘人才认定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2023年姑苏教育特聘人才认定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苏教师〔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2023年姑苏教育特聘人才认定和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23〕32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及有关单位:根据《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1〕3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开展2023年姑苏教育特聘人才认定和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须为2021年1月1日后,苏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工)学校、师范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从苏州大市外引进或即将引进的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或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类别和资格条件特聘人才分A、B、C、D四类,采用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申报对象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一)A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制,认定标准如下:1.国家教学名师;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4.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5.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6.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二)B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认定标准与参评条件如下:1.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3.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4.省级名师工作室领衔者(需评审);5.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6.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7.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三)C类特聘人才采取评审制,参评条件如下:1.省特级教师;2.具有正高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人才;3.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4.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5.45周岁以下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三层次培养对象;6.45周岁以下的省教学名师、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地级市名教师、名校长;7.40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8.35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9.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博士;10.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学科奥赛教练、职业技能大赛教练、业绩突出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等;11.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江苏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江苏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江苏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为深入实施省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着力培育扶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省科技厅决定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确认工作。
为了做好本次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对象1、技术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从事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及目标产品开发的骨干企业;2、综合能耗和排放指标属省内同行先进、技术应用模式可推广的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示范企业。
二、相关要求1、示范企业年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2、技术研发内容曾列入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支持;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环境体系认证;4、苏州市推荐名额为8家,各市、区科技局推荐名额原则上1家。
凡确认为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省科技厅将作为明年省节能减排科技支撑专项优先支持的重点。
三、上报材料及时间1、各推荐上报示范企业,需提交企业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方面的工作总结,控制在3000字左右,另附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申报书、工作总结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含电子版)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市科技局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科技局科技项目服务中心王凯 65241080市科技局高新处廖希明 65227947附件:江苏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企业示范企业申报书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江苏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企业示范企业申报书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主管部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概况、产值规模、组织管理等)二、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关键技术、具体措施、创新能力)1、科技支撑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发内容2、科技支撑节能减排关键技术与创新点3、科技支撑节能减排具体工作措施三、节能减排实施工作成效。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苏教师〔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23〕38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和素养提升,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办学质量,经研究,现将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科带头人类别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具体分为中小学学科教学类、教育科研类、职业教育类、德育类共4个类别。
学科带头人申报按具体类别进行,同一推荐对象不得兼报。
二、学科带头人推荐对象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及教科研训机构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三、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忠诚教育事业,立志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2.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担任过班主任或者课外活动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关注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效果显著。
3.有较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基本功,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4.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并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和经验,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特色,在全市本学科或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到同行和所教学生的赞誉。
5.教学工作量饱满,有两轮学段循环教学经历或者三年毕业班教学经历,且成绩突出。
2018年以来按规定参加市教师专业素养竞赛且成绩优良。
6.具有本科以上学历,2022年底前被评为各县级市(区)学科带头人。
义务教育学校参评教师原则上应有不少于一年的交流或支教经历。
(二)各类别具体条件1.中小学学科教学类(1)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模范执行教学“七认真”,课堂教学评价优秀,近五年教学成绩优秀。
教科研训人员指导本区域本学科教育教学成效显著。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苏科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科规〔2013〕7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共用,更好的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现将《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实施细则(试行)3.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4.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租赁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3〕3号)和《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13〕15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发挥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的作用,更好地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共享,一是指加入大仪网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二是指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租赁给其他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十批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8.06.12【实施日期】2008.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十批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科技局、科协、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文教局):为进一步整合现有科普资源,充分利用和发挥全市各类科普场馆的展教功能,鼓励更多的科普场馆服务于社会,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苏州市2006-2010年科普工作规划纲要》的要求,今年拟在全市范围内认定一批市科普教育基地。
请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按照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见附件),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地区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工作。
有关材料请于7月20日前寄送市科技局,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79号邮编:215002联系电话:65230821 联系人:夏蕾、李莉附件:1.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2.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二○○八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一、申报范围及基本条件申报市科普教育基地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常向社会开放并组织科普活动的科技场馆(博物馆、文化馆);组织开展有特色、有示范意义的科普活动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及农村乡镇等。
申报基本条件:1.重视科普工作,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普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科普工作基础较好,工作成效较为突出,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科普工作主要内容列入本单位科技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重点考核范围;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能够按计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百强民营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百强民营企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百强民营企业”的通知(2005年12月27日)各市、区科技局: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创业和发展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市委、市政府近期将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部署2006年的民营经济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苏州百强民营企业”、“十佳民营企业家”等先进单位或个人。
现就“苏州百强民营企业”的申报评选工作要求如下:1、请各市区科技局会同当地经贸部门负责“苏州百强民营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
2、申报企业的条件:(1)申报企业应该在本市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由国内自然人出资或国内自然人控股的企业,或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2)申报企业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3)2005年的营业收入超亿元,纳税总额在500万以上。
(4)在连续两年内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安全和重大污染事故、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能申报。
(5)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自我评分表》。
3、申报材料为A4纸质,按封面、自我评分表、企业介绍和相应的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由各市、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后于2006年1月9日前上报市科技局高新处,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本发送到************.cn。
4、市科技局根据《苏州百强民营企业评选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按得分次序前100名提出推荐名单。
附件:1、自我评分表2、2005超亿元民营企业名单(略)附件1:自我评分表内容记分办法自我评分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计60分;获省级科技进步奖计40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国家、省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项目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2〕30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的要求,为切实组织好我市2022年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补充如下:一、申报组织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省《通知》中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组织方式及要求进行申报。
省《通知》上提及的关联企业不得申报。
2.申报项目按属地化原则上报。
各主管部门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具体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和受理工作、申报资格和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严格把关,并出具推荐意见。
因科研失信记录和社会严重失信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
3.2022年实行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网址:/)同时进行的方式,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项目申报材料经各市、区科技局网上确认后提交。
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
二、其他事项1.由于项目需进行信用审查和逐级报送,请项目申报单位尽早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留意当地申报截止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2.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程、流于形式。
3.请除了昆山市、常熟市、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以外的科技主管部门于3月7日17:00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电子版(含所有子课题)发送至市科技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科(联系人:时彦华6573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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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市第十四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苏科政[2012]13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2.06.15
【实施日期】2012.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市第十四批
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苏科政〔2012〕132号)
各市(区)科技局、科协、教育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合全市科普资源,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类科普场馆的展教功能,鼓励更多的科普场馆服务于广大群众、服务于“三区三城”建设、服务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充分发挥科普基地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的主阵地作用,按照《苏州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苏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1-2015年)》等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内认定第十四批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请各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见附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
纸质材料请于7月30日前寄送市科技局(请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评审以纸质材料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罗来庆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79号
邮编:215002
电话:65230821
电子邮箱:luolq@
附件:1. 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
2. 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苏州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
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基本条件
申报市科普教育基地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常向社会开放并组织科普活动的科技场馆(博物馆、文化馆);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及农村乡镇等。
申报基本条件:
1.重视科普工作,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普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2.科普工作基础较好,工作成效较为突出,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科普工作主要内容列入本单位科技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重点考核范围;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能够按计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3.有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普工作的责任部门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并有若干名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和相应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4.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地和科普宣传阵地(如科普场馆、科普活动室、宣传栏等)。
5.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展教用具(品)等开展科普工作所必需的配套条件。
6.有固定的科普经费投入,且能随着科普工作的发展逐年增长。
7、适合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公众开放日”等活动。
8、申报市级科普教育基地须是已获各市(区)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
二、推荐办法
1、组织工作
市属系统的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工作由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区的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工作由所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