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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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完整题库单选题1.中央储备粮贷款利息由财政部依据中央储备粮贷款额按(A)确定。
A.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B.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C.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D.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2.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不包括(A)A.资产周转率B.流动比率C.速动比率D.现金比率3.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规定,对借款人未能按期"双结零",确需发放新的粮食收购贷款的,贷款由(B)批准。
A.总行B.省级分行C.二级分行D.开户行4.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A)。
A.6个月B.3个月C.9个月D.12个月5.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的贷款方式分别为(C)A.信用贷款、信用贷款B.担保贷款、担保贷款C.信用贷款、担保贷款D.担保贷款、信用贷款6.申请中储粮贷款,除需有国家下达的计划外,还应持有中储粮分公司和(B )落实国家计划的文件。
A.省级粮食部门B.农发行省级分行C.中储粮直属企业D.地方政府7.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利息由(D)向我行支付。
A.财政部B.中储粮总公司C.中储粮直属库D.贷款企业8.关于地方储备粮轮换,正确的是:(C)?A.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不能用于解决借款人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地方储备粮,购进新粮的资金需要B.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额度根据轮换计划数量和市场价格确定C.对轮换风险由地方财政兜底或足额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地方储备粮轮换收购,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D.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的利息由地方财政全额补贴9.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期限原则上按(A)确定。
A.1年B.9个月C.6个月D.储备期10.(C)是指农发行用于解决借款人用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资金需要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A.粮食流转贷款B.调控粮食贷款C.粮食仓储设施贷款D.粮食调销贷款11.对粮食购销贸易企业发放的收购贷款,企业参与收购的自有资金具体比例由(C)确定。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应急成品粮轮换方案
应急成品粮轮换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促进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全县有关粮食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县发改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行政监管,主要职责:(一)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联合下达计划;(二)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三)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有关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按县发改部门用款申请及时拨付;组织开展对县发改部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的再评价。
第六条县农发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履行信贷监管责任。
第七条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一)严格遵守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轮换配套规章制度;(二)根据县发改部门、县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确保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四)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及时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条县发改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获年限、品质状况和安全储存周期下达轮换计划。
原粮和食用植物油轮换计划执行期限为1年,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
(一)原则上小麦5年(以生产年限计算,下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国粮财[2012]205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收购掌握粮源和实施粮食宏观调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维护粮食市场与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载体和得力抓手,承担着重要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职能。
近些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大力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企业“三老”问题基本解决,新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国有粮食企业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下,积极开展粮食购销,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开始走向振兴发展的新阶段。
但是,在多元市场主体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受历史遗留问题及当前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国有粮食企业融资难、竞争力弱、经营模式单一、缺乏自我积累等问题比较突出,“小、散、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粮食购销主渠道的地位和功能受到影响。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重要支持作用,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尽快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推动战略重组,做大做强国有粮食企业(一)重点推进县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产优化组合。
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保留1家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以优势骨干粮库为主体,基层购销网络为基础,通过兼并重组,组建公司制、股份制粮食企业,主要承担粮食储备、政府调控和市场化收购任务。
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附件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5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50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
第四条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11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农发行业务简介
农发行业务简介资产业务农发行资产(贷款)业务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业务地方储备粮贷款业务粮食调控贷款业务粮食收购贷款业务油料收购贷款业务粮食调销贷款业务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业务油脂加工企业贷款业务粮油流转贷款业务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业务棉花流转贷款业务棉花调销贷款业务储备棉贷款业务棉花收购贷款业务棉花预购贷款业务棉花良种贷款业务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业务商业储备贷款业务国家储备糖贷款业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农业科技贷款业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业务同业拆出债券买卖债券逆回购票据转贴现票据逆回购同业存款几种常用贷款业务介绍:商业储备贷款业务商业储备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商业储备业务发放的贷款。
商业储备包括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国家和地方肉储备、国家羊毛储存等。
贷款对象:商业储备贷款的对象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企业。
贷款用途:商业储备贷款用于借款人储备相关物资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信贷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原则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提供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和利息补贴承诺文件,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规定。
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的借款人,可不要求具有利息补贴承诺文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6•【文号】农发行字[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6月16日农发行字[2001]9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支持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中央储备粮的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计划性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与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计划相一致。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原则上由中央储备粮存储库点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和管理,确需跨区域存储和贷款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三)库贷挂钩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的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库存占用贷款必须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政策性业务的国有或国家控股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主要包括:(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的粮食储备库;(三)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存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宏观调控作用,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的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级办法》)、《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调控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具体包括:县级储备粮小麦、玉米等原粮储备;县级调控粮小麦原粮储备;成品粮面粉(特一粉)储备。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完善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工作机制,按照省、市下达的储备粮(调控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县级储备规模,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计划。
第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计划,建立县级储备粮(调控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调控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保管费补贴标准: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原粮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0元,县级应急成品粮每年每公斤0.12元;轮换费补贴标准: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原粮轮换费用每年每公斤0.10元(包干使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每年每公斤0.40元(包干使用)。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包括省、市和县级储备粮,含成品粮,下同)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发放和收回贷款;(二)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三)坚持钱随粮走、全程监督、封闭运行;(四)坚持严格准入、分类管理,防控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种类。
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二)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三)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四)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农发银发[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发银发〔201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等矛盾,总行决定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产品,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逐步打造成为集政策性、专业性、品牌性于一体的主打产品,更加彰显“建设新农村银行”的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域的产品创新整合。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3.04•【文号】•【施行日期】2013.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3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地方政府调控和稳定本地粮食市场,保障地方粮食安全,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分级粮食储备制度,按国务院规定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建立的粮食储备,包括省级储备、市级储备、县级储备;地方调控粮是指地方(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当地“卖粮难”,稳定区域粮食市场,保障本地粮食供应,采取除储备粮以外的调控措施形成的政策性粮食库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承担地方储备粮购销调存任务而发放的贷款;地方调控粮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承担地方调控粮购销调存任务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计划、严格准入、集中管理。
(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三)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风险。
第五条相关分支机构应主动参与地方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计划的制定和下达,主要包括:(一)参与选定符合本办法规定贷款条件的承储企业,县级储备一般应是“一县一企”。
(二)参与明确地方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的政策制度。
(三)参与确定地方储备和调控粮的财政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
新增、新建县级储备和县级调控计划应事先征得省级分行的同意。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10-6-1 11:14:28 【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利息收入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利息收入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8.06.24•【文号】农发行传字[1998]28号•【施行日期】1998.06.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利息收入管理的紧急通知(1998年6月24日农发行传字〔1998〕2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藏不发):为加强利息收入管理,保障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准确反映贷款企业亏损状况,防止利息收入资金不到位而占用农发行的信贷资金,实现“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利息收入管理的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大收息力度。
至6月24日止,二季度各级行上划总行系统内借款利息仅26亿元,致使总行欠付人行利息高达143亿元,不能按期偿还人行再贷款利息。
实现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不仅要抓好贷款本金的回收,同时也要采取有力措施收回贷款利息,两者必须兼顾,不能顾此失彼。
回笼销货款先收本、后收息,不得以贷收息。
这样,虽加大了利息收回的难度,但收取利息的资金来源是有保证的。
各行要认真学习谢行长6月份在全国分行长会议上的讲话,掌握政策要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落实上下功夫。
从分析、搞清利息资金来源入手,狠抓利息收回,以保证我行及时归还人行再贷款利息。
(一)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到位与拨付是收息来源的关键。
目前粮油贷款是我行的主要贷款,而粮食风险基金又是粮油贷款利息的重要来源,因此,各级行要想方设法促进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到位与拨付,凡是到位不及时的,各级行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
对已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督促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不能在农发行账上滞留,该主动收回的要主动收回利息,决不允许企业挪作他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农发行字[1998]278号颁布日期:1998-08-05 执行日期:199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是国务院赋予农业发展银行的中心任务,是农业发展银行的立行之本,是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的集中体现。
实施库贷挂钩管理,是实现封闭运行的可靠保证。
根据国务院及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严格监控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各环节的资金运动,实行购贷销还、钱随物走、钱物结合,确保信贷资金运动与粮棉油商品运动在方向上一致,在价值上相符,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和其他挤占挪用,并通过不断清收企业不合理贷款占用,消化财务挂账,使库存值占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
第三条列入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范围的贷款,为粮棉油收购、调销及储备贷款。
第二章收购(储备)环节的贷款管理第四条申请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企业,必须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必须具有相应的储存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等专用账户,并按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使用;必须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报送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并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第五条做好贷前调查。
开户银行接到企业的借款申请后,除了调查第四条所规定的有关基本内容外,还要区别贷款种类,分别调查以下内容:(一)对收购贷款,主要调查收购企业的收购计划及收购资源状况;企业是否具备足够的仓储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1998.05.06
•【文号】农发行字[1998]131号
•【施行日期】1998.05.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1998年5月6日农发行字〔1998〕131
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批复》(银复〔1998〕117号)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起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7.0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7.92%;1998年6月21日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
二、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含国家储备及地方储备)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7.02%,六个
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7.92%,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9.00%,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9.72%,五年以上年利率10.3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对逾期的处理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各省级农村信⽤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2013年,各银⾏业⾦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总体要求(⼀)严格把握定义。
地⽅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政府出资设⽴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
(⼆)完善“名单制”管理。
各银⾏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
各银⾏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现⾦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覆盖”。
“全覆盖”是指借款⼈⾃有现⾦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例为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有现⾦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例为70%(含)⾄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有现⾦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例为30%(含)⾄70%之间;“⽆覆盖”是指借款⼈⾃有现⾦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例为30%以下。
各银⾏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现⾦流,并对分类结果进⾏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汇总形成⼀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
(四)坚持退出分类制度。
各银⾏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
如⽆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加强对两类融资平台的统⼀监测和分类管理。
“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具有充⾜稳定的经营性现⾦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中储粮职责使命的理解认识
中储粮职责使命的理解认识2013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放在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推进农业现代化。
对此,中储粮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xxx表示,中储粮作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承担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使命。
粮食安全面临挑战把握新形势下角色定位据有关方面测算,到2020年我国粮食总需求将达到7亿吨左右,粮食产量预计6亿吨左右。
xxx认为,粮食安全面临的挑战还很大,保障粮食安全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长期方针。
他表示,目前看我国粮食安全形势很好,但中长期看,我国粮食一方面消费需求刚性增长,另一方面供给受到土地、淡水、环境承载力等约束明显增强。
此次中央实际上是把粮食安全方针进一步上升为国家战略、基本国策,意义重大。
关于如何把握中储粮在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过程中的角色定位,xxx提出要突出主业、从严治企、稳中求进、转型升级。
他表示,中储粮服务粮食安全的功能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两个确保为内核,为国家守住粮食安全最后一道防线,实现有备无患。
不管形势怎么变,中央储备粮始终担负着国家粮食安全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储粮工作要坚持以两个确保为中心,把从严治企,包括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作为中储粮总公司的首要任务,大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粮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最放心、最可靠的粮食。
二是以服务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为能力建设主线,发挥好服务调控主力军作用和供给支持作用。
中央提出的新两保(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是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
目前有关方面还没有提出自给率的目标值,但按照已形成一般共识的基本自给、绝对安全界定,就是要确保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自给率保持在95%以上,稻谷、小麦两大口粮自给率基本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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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
【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2013.04
【实施日期】201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3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地方政府调控和稳定本地粮食市场,保障地方粮食安全,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分级粮食储备制度,按国务院规定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建立的粮食储备,包括省级储备、市级
储备、县级储备;地方调控粮是指地方(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当地“卖粮难”,稳定区域粮食市场,保障本地粮食供应,采取除储备粮以外的调控措施形成的政策性粮食库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承担地方储备粮购销调存任务而发放的贷款;地方调控粮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承担地方调控粮购销调存任务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计划、严格准入、集中管理。
(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三)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风险。
第五条相关分支机构应主动参与地方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计划的制定和下达,主要包括:
(一)参与选定符合本办法规定贷款条件的承储企业,县级储备一般应是“一县一企”。
(二)参与明确地方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的政策制度。
(三)参与确定地方储备和调控粮的财政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
新增、新建县级储备和县级调控计划应事先征得省级分行的同意。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一)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指:
1.省级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接受省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储备粮购销调存任务的粮食企业,一般应是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直属库。
2.市级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接受市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储备粮购销调存任务的粮食企业,一般应是市级储备库或中心库。
3.县级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接受县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县级储备粮购销调存任务的粮食企业。
(二)地方调控粮贷款对象是指接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地方调控粮购销调存任务的粮食企业,一般应是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七条贷款种类。
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省级储备粮贷款、市级储备粮贷款、县级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借款人经营地方调控粮所需贷款为地方调控粮贷款。
第八条贷款用途。
(一)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二)地方调控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调控粮计划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1.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
2.地方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
3.地方政府为完成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