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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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会计 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  第一章

一、 企外商投资企业现行会计制度的特点
(一) 尽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易为外商投资 企业所应用
(二) 体现资本保全原则,保护所有者权益制 度
(三) 外汇管理有专门规定,外汇收支原则上 应自求平衡
(四) 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和 企业、中方和外方的相互关系
二、 企业的会计任务
会计的任务是根据会计的职能和作用而决定的,它 取决于会计对象的特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
(3)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 和财会人员不仅应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善于学习先进经验 ,提高效率,而且有较高的道德品质,坚持原则,廉洁奉 公。
(4)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依靠技术、依靠管理, 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提高投资效益,扩大出口创汇 ,促使提高产品质量,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发展我国的经 济建设。
企业,由外商独立经营和管理,自行确定组织形式,自负 盈亏,自行分配利润。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 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 有自主经营和科学管理的权利,投入资金 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引进新技术和新产品
(三) 实行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为外国投资者创 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 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为25%,小型微利企 业为20%,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为15%。
一、 企业的性质和特点
(一) 具有多种组织形式和不同的所有制性质, 有利于适应不同的筹资渠道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境外投资者 与我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具有 法人地位的股份制企业,是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投 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法学课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法学课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费 6、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7、合营期限自定 8、外方出资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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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年7月1日通过,90年4月4日修 改
6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 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 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 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 使企业经营管理权
可召开,2/3以上出席 (二)经理机构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
人 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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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 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 的总和。 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 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26
2、非法人企业 ①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②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
建经济实体,通过合同约定各 方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责任由 双方确定
27
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
所禁止的 3、不予设立行业:
38
㈡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⒈提出报告:
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⒉申请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3、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90天
4、登记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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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资企业的资本及土地使用 (一)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发动机,推进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使中国的外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沿海地区成为中国经济的最重要的增长带,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对外吸引外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起步较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了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资源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优化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实现吸收外资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的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东道国政府允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经济组织。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也视为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地为中国大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直接投入到另一国开办企业,并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并获取利润的投资形式。

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拥有足够的所有权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与间接投资相比,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私人投资而非政府援助。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企业法与公司法教案

企业法与公司法教案

教案课程名称:企业法与公司法授课教师:教案首页课题:第一章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要求:企业法的概念;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中关于企业的性质、权利与义务和企业管理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私营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合伙企业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各类企业的性质、全民所有制度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授课方法:讲授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教材、教师指导用书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学生掌握了基本理论,增长了职业技能。

实现了教学目标。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教案首页课题:第一章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要求:企业法的概念;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中关于企业的性质、权利与义务和企业管理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私营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合伙企业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各类企业的性质、全民所有制度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授课方法:讲授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教材、教师指导用书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学生掌握了基本理论,增长了职业技能。

实现了教学目标。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教案首页课题:第一章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要求:企业法的概念;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中关于企业的性质、权利与义务和企业管理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私营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合伙企业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各类企业的性质、全民所有制度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授课方法:讲授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教材、教师指导用书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学生掌握了基本理论,增长了职业技能。

实现了教学目标。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教案首页课题: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外资企业法的主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中外合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授课方法:讲授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教材、教师指导用书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学生掌握了基本理论,增长了职业技能。

《外商投资企业》PPT课件

《外商投资企业》PPT课件
•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
•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 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 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 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程序
• (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 • (2)呈报,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 • (3)审批,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4)注册,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办理。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特点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
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合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府批准。 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调整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建、 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主要调整以下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 1、调整国家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 • 2、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之间或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协 作关系。 • 3、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 4、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关系。

深度4:商经法新大纲权威解读——刘安琪

深度4:商经法新大纲权威解读——刘安琪

商法部分——新浪微博:商经法刘安琪一、概述最开心的事情莫过于,大纲出台前,《公司法解释四》一直没出,理所当然的,大纲中就不包括这个传说已久的司法解释了。

自从去年12月,消息称“最高院原则通过公司法解释四”以后,它就像另外一只靴子一样,一直没有落地。

很多同学问,现在学不学,我的答复都是直接且坚定地:不学!拿一个征求意见稿学来学去没意义,一是正式稿可能变动较大,你学错了,等到正式版出台,看我和鄢梦萱老师第一时间的权威解读即可。

二是,也是最希望看到的结果,就是不列入新大纲。

万幸,万幸,没列入新大纲!慢慢几十条司法解释,这个重担交给明年的考生了。

言归正传,相比2016 年,2017年商法部分,大纲新增15个考点,删去21个考点(总体而言删的多)。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有较多的增减,总体一句话——换汤不换药,没有实质变动。

二、公司法大纲变动及解读(一)第一章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中,新增考点“公司法的性质”。

解读: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私法;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3、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二)“公司的分类”,中新增考点“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解析: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1、分类标准: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2、概念: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3、考点:①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性公司③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式公司。

(三)增加“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考点解读:1、资本: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项目4 外商投资企业法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导入案例 任务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任务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任务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任务四 外资企业法 导入案例分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知识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重点掌握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任务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 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 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 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 需经审批机构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 法律没有禁止。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 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任务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
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美元 (含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 美元。

第十章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章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 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 定扩大外国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 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 投资
外商投资的形式表现为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 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十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种 类、法律地位及组织形式,相互区别; 掌握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 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又称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指一个国 家的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另一个国家或者几个 国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3、解散事由 4、清算 八、合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1、合营双方的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 者诉讼
2、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的争议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企业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概况
(一)概念:是指由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 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 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一、概述、特征及其立法概况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 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 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 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主体一方为外国投资者 2、依照中国法律,取得中国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 者专有技术,还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五、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董事
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 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人数组成由各方协商,在 合同、章程中确定,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 例协商确定。 上述案例中,双方可在确定机械设备与知识产权作价之后,就 董事名额问题进一步协商,协商过程中可以考虑双方的出资 比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 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 于《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 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 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备案信息。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 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 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新旧衔接问题,《办法》指出:第一,经审批设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 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 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备案管理的外商投 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第二, 《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 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 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中级经济法教材》word版电子书

《中级经济法教材》word版电子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电子书[word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七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第八节公司债券第九节公司财务、会计第十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节债权申报第七节债权人会议第八节重整第九节和解第十节破产清算第十一节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三节证券交易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节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中介机构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第五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第九节具体合同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知识点简介本章介绍了经济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概念和特点外国(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大陆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营企业共同举办、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比较灵活;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股权式合营契约式合营法律地位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法人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国法人中国非法人管辖受中国法律管辖保护不实行国有化有条件征收特殊情况法定程序相应的补偿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概念和调整对象是调整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参照国际惯例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设立设立条件基本要求五种情况不予批准设立程序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呈报拟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商签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构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及登记主管机关审批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需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合同、章程、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同意由地方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58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58页)
商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不
是政府对外援助举办的企业; 3、是中国企业,因为是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 的企业。
案例2:2006牟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由中国 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关合作宏大服 装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企业2005斗度的财务状 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b。该合计师事 务所指派的注册合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以下情 况:(1)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限内,美方合 作者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最好不通过中国财政税务 部门批准,待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80%的固定资产 妇中方所有。(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l ooo万美元,美 方合作者出资不得低于200万美元。
问题:上述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一、合营的期限
1、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 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特殊的可达50年
二、终止情形
1、合营期限期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5、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1、概念
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属 于中国企业,由中国政府批准和在中国境内设立)
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 人资格,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受中国法律管辖我国不承认 所谓的域外管辖权,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管辖在中国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合营者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
资方式 四、组织机构 五、经营管理 六、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七、争议的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通过董事会协商解决。 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任
何一方都可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四、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结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织机构 掌握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
能处理实例中出现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法的 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五、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 资回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第五章 三资企业

第五章 三资企业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 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 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中国投资者是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 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 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资 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外商独资企 业又叫外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机构及批准条件 《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 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给批准证书。”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1)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 性研究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再报当地计 划委员会协调批准。
(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 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 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 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一般与初步可行性研究相同, 但可行性研究必须为项目的投资提供技术、经济 和商业上的具体依据,提出完整的细目分析。合 营企业的其他文件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 形成的。
以上条款中有无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02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商法

202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商法

202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商法商法【考点增删说明】在2009年之前三年的司法考试中,商法年均分值为50分左右,考试重点集中在变化修订的法律法规。

2009年《证券法》从经济法调整到商法中,最近四年前三卷平均分值为35分,试卷四往往有一道论述题涉及本部分内容(2021年无)。

商法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公司法》,而且《公司法》与《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商法中其他单行法的基础。

考生在复习商法过程中,一定要熟练掌握各法律的重点法条,注意从全局上把握商法部分的知识点,将公司法和其他各法比较记忆。

2021年《公司法》实行了大幅修订,修订之处必然是未来考试中的重点。

与2021年相比,2021年商法部分,大纲考点虽然没有太大变化,但是教材内容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修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做了全面修改,重要修订见【教材增补辅导】。

大纲附录部分,新增法律法规3件,修订法律法规5件:1.新增法律法规:(1)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修订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大纲新旧对照】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考试内容: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公司设立的登记(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登记机关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效力)发起人(发起人的概念发起人的职责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公司章程的特点公司章程的订立与修改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概念及相互关系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的一次缴纳制与分期缴纳制)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第三节公司的股东基本要求: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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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P69)(2003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解释】(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2003年)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答案】BCD【解析】选项A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2·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2006年)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答案】BC【解析】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例题3·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下列各项中,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B、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C、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答案】AC【解析】(1)选项BD: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2)选项C: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P70)1、现金(1)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2)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1)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相关链接】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例题·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资方式中,不正确的是( )。

A、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B、中国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工业产权作价出资C、外国投资者以已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D、中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答案】C3、场地使用权(P93)(1)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

(2)(2009年新增)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2009年新增)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解释】(1)甲合营企业从2009年4月1日开始用地,2009年的场地使用费按照半年缴纳;(2)乙合营企业从2009年9月1日开始用地,2009年的场地使用费免缴。

【例题·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营企业场地使用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B、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C、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5年D、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答案】C4、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1998年综合题)【解释】北京A企业和美国B企业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根据合同规定,A 企业以机器设备折价100万美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100万美元出资:(1)A企业对机器设备必须拥有所有权,并且未设定抵押;(2)100万美元的货币资金可以是B企业自己的,也可以从银行贷款。

从银行贷款时,只能以B企业的名义,而且不能用合营企业或者A企业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例题·单选题】在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订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草案中,下列有关出资方式的约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答案】D【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2)选项B: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3)选项C: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4)选项D: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普通出资期限(P71)(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相关链接】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例题1·单选题】中国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

合营合同约定中外投资各方分两期缴付出资。

2009年5月10日,丙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5月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乙公司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新制度)A、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B、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C、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D、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答案】A【解析】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本题的关键在于:分期出资的计算起点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而非取得日期)。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纳出资,2005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在2005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可以为零B、在2005年8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20万美元C、在 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800万美元D、甲公司的投资总额最多为2000万美元【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选项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3)选项C: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4)选项D: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P72)(1998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解释】总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与收购价款的大小无关。

【例题·单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的部分资产,收购价款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收购价款的下列方式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9年3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B、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C、甲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D、甲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美元,2009年6月30日支付60万美元【答案】B【解析】(1)选项A:前6个月的支付比例低于60%;(2)选项C: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3)选项D:尽管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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