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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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第1章示范社定义与评定目的 (4)1.1 示范社定义 (4)1.2 评定目的 (4)第2章评定原则与标准 (4)2.1 评定原则 (4)2.2 评定标准 (5)第3章示范社组织架构与管理 (5)3.1 组织架构 (5)3.1.1 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5)3.1.2 明确职责分工 (6)3.1.3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6)3.2 管理制度 (6)3.2.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6)3.2.2 规范决策程序 (6)3.2.3 强化内部监督 (6)3.3 运营效果 (6)3.3.1 经济效益 (6)3.3.2 社会效益 (6)3.3.3 生态效益 (6)3.3.4 会员满意度 (6)第4章资产与财务状况 (7)4.1 资产状况 (7)4.1.1 资产规模与结构 (7)4.1.2 资产质量与效益 (7)4.1.3 资产增减变动 (7)4.2 财务管理 (7)4.2.1 财务制度与内部控制 (7)4.2.2 资金管理 (7)4.2.3 成本费用控制 (7)4.3 盈利能力 (7)4.3.1 营业收入与利润 (7)4.3.2 资产收益率 (8)4.3.3 成本费用利润率 (8)4.3.4 盈余分配 (8)第5章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 (8)5.1 产业发展 (8)5.1.1 产业定位与规划 (8)5.1.2 产业链建设 (8)5.1.3 产业融合发展 (8)5.2 技术创新 (8)5.2.1 技术研发与应用 (8)5.2.3 创新激励机制 (8)5.3 市场拓展 (9)5.3.1 市场调研与预测 (9)5.3.2 品牌建设与推广 (9)5.3.3 营销渠道拓展 (9)第6章成员权益与收益分配 (9)6.1 成员权益保障 (9)6.1.1 成员资格确认 (9)6.1.2 成员权益内容 (9)6.1.3 成员权益保障措施 (9)6.2 收益分配机制 (9)6.2.1 盈余分配原则 (9)6.2.2 盈余分配方式 (9)6.2.3 盈余分配程序 (10)6.3 成员参与程度 (10)6.3.1 决策参与 (10)6.3.2 事务参与 (10)6.3.3 监督参与 (10)第7章社会责任与信用评价 (10)7.1 社会责任 (10)7.1.1 环境保护 (10)7.1.2 员工权益保护 (10)7.1.3 社区参与与支持 (10)7.2 信用评价 (10)7.2.1 信用体系建设 (10)7.2.2 信用评价流程 (11)7.2.3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1)7.3 社会影响 (11)7.3.1 推动产业发展 (11)7.3.2 促进就业与创业 (11)7.3.3 传承文化与传统 (11)第8章评定流程与方法 (11)8.1 评定流程 (11)8.1.1 社场准备 (11)8.1.2 提交申请 (12)8.1.3 资格审查 (12)8.1.4 实地评定 (12)8.1.5 综合评审 (12)8.1.6 公示与反馈 (12)8.2 评定方法 (12)8.2.1 自我评估 (12)8.2.2 实地考察 (12)8.2.3 评分制 (12)8.3 评定组织 (12)8.3.1 组织架构 (12)8.3.2 评定人员 (13)8.3.3 责任分工 (13)8.3.4 监督管理 (13)第9章评定结果运用与政策支持 (13)9.1 评定结果运用 (13)9.1.1 评定结果公示:对通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接受社会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配 盈 余 的 6 %。 0


的指导和监督 。
1. 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 合作 5 社参与 。 农超对接 农校对接” 、“ ,或在 ( )经营规模 大 二 1. 6 生产食 用农产 品的农 民专业合作
村经营管理 部 门对 合作社 财务会计 工作
城镇建立连锁店 、 直销点 、 专柜 、 代销点 , 1 . 涉及 的主 要 产 业 是 县 级 或 县 级 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0所 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 色产业。 ( J 品质量优 四 产 经营规 模高于本 省 同行业农 民专业合作
社平均水平。
社 所有成 员能够按 照 《 农产 品质量安全 l. 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 农机具装备 法 和 ( 品安全法 的规定 ,建立 生产 《 食 2 0台 套 以上 ,年 提 供 作 业 服 务 面 积 达 到 记 录 制 度 , 整 记 录 生 产 全 过 程 , 现产 完 实
民占成员总数的 8 /以上,企业 、事业单 商标。 &o 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5 %。 1. 3 成员主要生产资料 ( 初入社 自带
( ) 会 反 响好 五 社
1. 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 , 无生产 ( 质量 ) 固定 资产除外 )统一购 买率 、主要产 品 安全事 故、 行业通报批评 、 体曝光等不 媒 ( 服务 ) 统一销售 ( 提供 ) 率超 过 8%, 0 标 良记 录 。 准化生产率达到 1O 0 %。 l. 9 成员 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 1. 4 主要为成员服务 ,与非成员交易 成员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 的 5 %。 0 重要渠道 。 ( 杜宗亭 )
国 … … … … … .
10 公 顷 ( . 00 15万亩 ) 以上 。 ( ) 务 能 力 强 三 服 品质 量 可 追 溯 。

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一)规范管理好(1)达到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工商登记满2年,已列入规范化建设范围。

(二)规模经营好(2)主营业务所涉及的产业是县或县级以上区域的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品)。

经营规模高于本区域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从事种植业的,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100亩;从事养殖业的,拥有标准化养殖基地不低于20亩;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拥有标准化生产车间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3)社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5)积极推进品牌建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8)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三)服务能力好(9)入社农户100户以上,带动社外农户400户以上,年实现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工商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供销合作社必须有一定的股份),并且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盈利。

(10)社员中农民占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社员总数的5%。

以为社员服务为主,与非社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总量的40%。

(11)“二次返利”制度执行好,社员收入稳步增加,助农增收和解决农村就业成效明显。

(四)社会效益好(12)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与供销合作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2 1 年第 7期业合作社 示范社创建标准 ( 试行) 的通知 》
农经发 [00 8 21] 4 各省、 治区、 自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 农牧、 农村 经济) 农机 、 、 农垦、 渔业厅 ( 办、 : 委、 局)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 乡 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 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发[001 提 出的 “ 中 2 11号) 大力发展农 民 专业合作社 , 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 动” 要求, 按照农业部等l部门 《 1 关 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 动的意见》( 农经发[0 91号) 20 10 确 定的示范社建设 目 标和主要内容, 结合各地示范社建设经验 , 我部制定 了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 试行) , 发你们, 》 现印 请参照执行。 制定试行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 试行) 是贯彻落实今 》 年中央1 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 有利于指导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农 民专业 合作社 示范社建设行动, 有利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 上水平发 展, 对于率先培育一批引 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 ( 市) 区、 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 社建设, 参照本标准, 采取多种方式, 因地制宜地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 尽快培育一批符合标准的示范社。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加大对 示范社的财政扶持奖补力度, 重点支持示范社承担有关国家涉农项 目 提 , 高示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贷款用信额度, 搞好示范社宣传, 扩大示范社影 响, 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各省 ( 市) 区、 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当地农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的好做法、 好经验,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经管司。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建设标准

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建设标准

家庭农场建设标准1、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

即为非城镇居民;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3、以农业收入为主。

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即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分别达到50亩和30亩以上;从事林果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常年水产养殖面积在100亩(大湖200亩)以上,牛、猪、羊、家禽的常年存栏量分别在30头、100头、200只和5000只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生产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熟悉本产业操作规程和技术要领;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经营者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7、对同业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一)民主管理好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臵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臵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出台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出台

到 重 大 财 产 处 置 和 重 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等 事 项 由成 员 ( 表 ) 会 决 议 代 大 通过 ,切 实做 到 民主决 策 。
四是 成 员 ( 表 )大 会 选 举 和 代
化 为 该 成 员 的公 积 金 份 额 、 该 成 员 与本 社 的 交 易 情 况和 盈 余 返 还 状 况
参 照 农 业 部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农
章 程 》制 定 章 程 ,建 立 完 善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公 开 制 度 、 社 务 公 开 制 度 、议 事 决 策 记 录 制 度等 内部
机 构 代 理 记 账 、核 算 。 财 会 人 员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格 证 书 ,会 计 和 出纳 互 不 兼 任 。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得 担 任 合 作 社 的财 会
须 获 得 无 公 害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有 机 农 产 品 或 有 机 食 品认 证 ,主 要 产 品 还 须 注 册 商 标 ,所 有 成 员 能 够 按
七 是 要 为 每 个 成 员 设 立 成 员 账 户 ,主 要 记 载 该 成 员 的 出 资额 、量
出 席 成 员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涉 及
解 读 lN E P 唧 IT R R
员 的份额 并记 入 成员账 户 。
I Ni O
八 是 可 分 配 盈 余 要 按 成 员 与 本 社 的 交 易量 ( )比 例 返 还 ,返 还 额 总额 不低 于可 分配 盈余 的 6 % 0。 九 是 每 年 组 织 编 制 合 作 社 年 度
员 ( 表 ) 会 决 议 ,建 立 健 全 社 代 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审批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审批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审批稿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意识的觉醒,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村组织形式,具有促进农民致富增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批,确保其合法合规,下面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审批步骤进行介绍。

二、成立条件1.依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设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合理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规模应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经营基础和自愿参与意愿。

3.完善组织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以确保民主监督和决策参与。

4.注册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确保合作社的平稳运营和发展。

5.专业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特色,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

三、审批步骤2.立案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前,需要到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机构进行立案登记。

成立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资金缴纳。

3.材料审查:经过立案登记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材料会进入审查阶段。

审查主要是针对合作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公示公告:材料审核通过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社的名称、成员情况、资金情况等。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合作社的成立过程,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报批审批:公示结束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材料会进入报批审批阶段。

报批审批机构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材料进行审批,包括组织架构、资金使用计划等。

经过审批通过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可正式成立。

6.上级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还需要到上级农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确保合作社的合法合规。

四、结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村组织形式,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成立过程中还需要严格审批,确保其合法合规。

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主要指标

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主要指标

国家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主要指标
1.依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及时变更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或三证合一。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制订可行的章程并按照章程运行。

2.组织机构制度健全。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会计账簿。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年盈利不亏损。

5.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6.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以上为评定和监测国家级示范社主要指标,具体以当年文件要求为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争 的 现 代 农 业 经 营 组 织 ” 。
二 、创 建 行 动 的重 要 意 义 1 发 挥应 有 作用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应 有 作 用 : 、
2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于 2 0 年促 进农 业稳 定发 展 、《 09 农 民持 续增 收 的若 干 意 见 》提 出 “ 快 发 展农 民专 业合 加
出 :“ 力 发 展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深 入推 进 示 范 社 建 设 大 行 动 ,对 服 务 能 力 强 , 民主 管 理 好 的合 作 社 给 予 补 助 ,
各级政 府扶持 的贷款担 保公 司要把农 民专业 合作社纳 入服
自 《 民专 业 合作 社 法 》 实施 3年 以来 ,全 国各 地 农
4 0 9年 1 、2 0 1月 1 7日 《 国务 院关 于加快 供销 合作 社

在 全 国 ,北 京 、 山东 、江 苏 、 浙 江 等 省 级 人 民政
据21年6 3 00 月 0日统计,广东省供销社系统与农民联合
创 办 的有 1 7 7 8家 ,完成 规 范登记 的 1 2 家 。湛 江市有 26 农 民专 业合作 社 35 ,其 中由供 销社 与农 民联合创 办的 6家 1 。由于 发展 迅速 以及别 的原 因 ,不少 合 作社 制度 3家 3


经喜蔽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文 / 黄 宝 ◇
农业部 2 1 0 0年 6月 1 1日制 定 《 民专业 合作社 示范 农 社 创 建 标 准 ( 行 ) , 有 利 于 指 导 各 地 广 泛 深 入 开 展 试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示 范社建 设行动 ,有利 于推动 农 民专 业合
建设失范 。根据湛江 市的调查 ,主要表现 为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或在城镇建立 连锁店 、直 销点、专柜 、代
5. 建立健全 社务监督 机构 ,从本 社 销点 ,实 现销 售渠道稳定畅通。
0 %。 名 。 及 到 重 大 财 产 处 置 和 重 要 生 产 经 营 达 到 10 涉
活动等事 项由成员 ( 代表 ) 大会决议通过 。

1. 4 主要为成员服务 ,与非成员交易 1. 5 参与 “ 农超 对接” 农校对接” 、“ ,_
4 成员 ( . 代表 ) 大会选举 和表 决实行 的比例低于合 作社 交易总量的 5 %。 0 人一票 制 , 或一人一票 制加 附加表 决权 的办法 。
2. 制订章程 ,建立完 善的 内部规 章 均水平 。农 民 占总数 的 8 %以上 ,企 、事 _ 0 制度 ,并认真 执行。 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成员 不超过总数 的5 %。
3.每年 至少 召开一次成 员 ( 代表 )
l. 3 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 、产品统一

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和所有 出席成员签 销售 ( 提供 )率超过 8%,标准化生产率 0
农民 专业
示 I 范 J 黼
( 行) 试
_
标准 ( 试行 ) 颁布施行 。 农业部要求各地
农业部门采取多种形式 , 因地 制 宜 地 开 展
近 日, 农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 成 员 直 接 审 核 。 二、经营规模大
1. 0 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
示范社创建行动 , 尽快培 育出一批符合标 以上 行政 区域优势 主导 产业或特 色产 业。 准的示范社。

经营规模 高于本省 同行业平均水平 。
_

民主管理好 1依 照 《 民专业合作社法 登记设 2 台套 以上 , . 农 0 年提供作业 服务 面积 达到0 . 立 ,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满 2 年。有 1 公 顷 以上 。 万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一、组织建设
1.合作社章程制定科学,管理制度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转良好。

2.合作社成立注册时间不低于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3.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管理
1.合作社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2.合作社财务状况良好,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50%。

3.合作社财务报表真实、完整,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要求。

三、运营管理
1.合作社经营范围明确,与成员利益紧密相关,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

2.合作社运营效率较高,效益良好,能够为成员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

3.合作社在农业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能够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成员权益保护
1.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注重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成员在合作社中的平等地位。

2.合作社与成员签订的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合同期限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市场信息、金融服务等社会化服务,提高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生产能力。

五、社会化服务
1.合作社具备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能够为成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合作社积极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3.合作社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为农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报 农业 部经 管 司。
行 使监 督权 ,切 实做 到 民主监 督。
6根据 会计 业 务需要 配备 必要 的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社 示 范 社 创 建
( )民主管 理好 一
计 人 员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或 委 托 有 关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代 理 记
20 月 6 0年 第期 16
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传真
衄 I l L _ 豳 圈
农业部关于印发 《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 农 试行 )》 的通知
( 0 0 6 1 日) 2 1年 月 1
为 贯 彻落 实 《中 共 中央 国 务 院 关 充分 发挥 其 示范带 动作 用。
于加大统 筹城 乡发展 力度 进一 步夯 实农
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 贷款用信额度 , 搞 好 示 范 社 宣 传 ,扩 大 示 范 社 影 响 ,
中国农民 合作社
票 数 不 超 过 本 社 成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票 办 公 地 点 供 成 员 查 阅 ,并 接 受 成 员 质 数 的2 %,切 实做 到 民主管理 。 0
要高 度 重视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社 建 席 成 员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涉 及 到 重 易 量 ( )比例 返 还 ,返 还 总 额不 低 额
设 ,参 照本 标 准 ,采 取 多种 方 式 ,因 大 财 产 处 置 和 重 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等 事 于 可分配 盈余 的6 % 0。
见 》 ( 经发 [0 9 1 号 )确定 的示 范 标 准 ( 行 ) 农 20] 0 试 社建 设 目标 和 主要 内容 ,结 合各 地示 范 社建 设经验 ,我 部 制定 了 《 民专业 合 农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情况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情况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情况说明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逐渐成为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发展,我国政府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涌现出了众多成功的示范合作社。

下面将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一、背景介绍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自愿加入的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成的经济组织,以互助合作、共同经营为宗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服务、风险共担等形式,促进成员增收、降本增效,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规模化水平,实现农业增产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农村基层合作组织建设的现状和问题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组织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传统的乡村经济组织模式,面临着组织小、资金少、技术差、管理散、效益低等问题,使得农业生产难以实现现代化、规模化,农产品流通难以得到保障。

1.3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为了解决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发展的问题,我国相继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农村三变》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农村基层合作组织改革、健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

二、典型示范合作社的案例介绍2.1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示范社该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由当地80多户农民自愿组成,主要以绿色农产品种植和销售为主营业务。

合作社引进了先进的种植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规模化种植和统一销售,使得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得到了提高,实现了成员的增收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

2.2 广东省零陵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由120户农民组成,利用本地的高山茶叶资源,开展高山茶种植和加工销售。

合作社通过技术培训和市场开拓,使得茶叶的品质和知名度得到了提升,成员收入得到了明显增加。

2.3 北京市昌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于2015年,由当地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发起,主要经营生态养殖和土特产品加工。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1、规模条件(1)合作社基础服务设施投资额。

种植业合作社2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5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100万元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10万元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10万元以上;运输合作社10万元以上。

(2)入社社员户数。

种植业合作社250户以上;养殖业合作社250户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50户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30户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20户以上;运输合作社10户以上。

2、经营效益(1)经营收入。

种植业合作社200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4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5000万元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100万元以上;运输合作社100万元以上。

(2)社员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6000元以上。

(3)同行业社员户比非社员户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种植业合作社达到15%以上;养殖业合作社达到3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达到20%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达到30%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达到20%以上;运输合作社达到20%以上。

(4)合作社辐射带动其他农户,达到本组织成员数一倍以上。

3、规范程度(1)受扶持的合作社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2)合作社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制度,并按章程制度的规定运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并依法民主产生;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其中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社员按《章程》规定交纳入社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和《章程》规定进行盈余分配;年终实现盈余,按章程规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后,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分配、返还记录齐全;账簿设置齐全,并记载及时正确。

(3)以现金或承包田使用权入社的,“入社资金明细表”、原始凭证、“承包田使用权入社统计表”必须齐全。

(4)按财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经济往来明细账、经营收支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产品销售明细账,记载及时、详细、真实。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一,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简称“全国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1,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3,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4,经济实力较强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15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l . 机专业合作 社 拥有 农机 农 1
l . 产 食用农 产品 的农 民专 7生 业合作 社产 品获 得无 公害产 品、 绿 色食品 、 机 农产 品或有 机食品认 有
具装备2 台套 以上 , 0 年提 供作业 服
务 面积 达到1 万亩以上 。 . 5 ( ) 务 能力 强 三 服
1. 2 入社 成员 数量 高于本省 同
证。 生产 食用 农产 品的农 民专业合 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
行 业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成 员平 均 水 平, 中, 其 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 量达 到l0 5人以上 。 民占成 员总数 农
团体成员不超过 成旯 总数 的5 %。 社 自带 固 定资 产 除 外 )统 一 购 买
政策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创建标 准 ( 试行)
( ) 一 民主管理好
5 按照章程 规定或合作 社成员 . ( 代表 ) 会决 议 , 立健 全社 务 大 建
1 依照 农 民专业 合作 社法 . 监 督机 构, 从本 社成 员中选举产 生 登 记设 立, 工商行政 管理部 门登 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 在 或由合作 记满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 社 成员直 接行使 监督权 , 实做到 年。 切 的银 行账 号。 织机 构 代码证 、 组 税 民主监督。
导 产业 或特 色产 业 。经 营 规 模 高
1 . 产 食用农 产品 的农 民专 6生
1 . 涉及 的 主 要 产 业 是 县 业合作社所有成 员能够 按 照 ( 0所 ( 农产
品质量 安 全法 和 食品安 全法 的 规 定 ,建 立 生 产 记 录 制 度 ,完 于本 省 同行 业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平 整 记 录 生 产 全 过 程 ,实 现产 品质 均水 平。 量可追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农民群众的富裕生活,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农业,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生产和经济活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实行集约经营和集约生产。

因此,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必要举措。

一、评定的前提条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效;2.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参与度高,积极性强;3.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明确,经营规模适中;4.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评定标准1.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发展情况(占比30%):包括农业生产和销售、农村工业、农村旅游等方面的经济活动;2.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服务情况(占比20%):包括会员参与度、服务质量、会员收益等方面;3.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情况(占比20%):包括社员选拔、培训、管理等方面;4.农民专业合作社合规经营情况(占比20%):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遵守等方面;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作用(占比10%):包括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扩大就业岗位、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等其作用的方面。

三、评定程序1.县农业局组织专户、专家评定,对符合前提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实地调查和核查,审核其申请书和各类文件材料,并收集社会反馈等信息;2.在实地检查后,进行评分,达标率为70%,评定为一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达标率为60%以上不足70%,评定为二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达标率为60%以下,评定为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3.评定结果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组织开展通报和表彰活动。

四、评定周期1.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一次评定,评定时间为年底前;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提出申请评定,也可以由县农业局发起评定。

以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的详细规定,此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农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发展,将能够推动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经营和管理环境,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更多农民群众享受到发展带来的好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01.申报条件: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申报上一级示范社的原则上也应是下一级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发挥充分。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要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4.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

5.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且所有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o(三)财务管理规范:1.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

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o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1.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1.农民自愿原则: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农民自愿参与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得强制参与。

2.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具有合法民事权利和能力,包括年满18周岁、无刑事犯罪记录等。

3.具备一定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组织,需要有一定的成员人数,以保证组织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用于组建社团,购置生产设备和进行日常经营活动。

5.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前需要确定明确的经营目标和范围,以便后续的经营管理和发展。

6.具备可行的经营项目和市场前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经营项目必须具备可行性,并且有一定的市场前景,以确保组织的发展和成长。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步骤1.项目策划和准备: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项目和市场前景,编制项目策划方案,明确社员的权益和责任,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召集农民大会:由筹备组织召集农民大会,向农民介绍合作社的宗旨、目标和计划,并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参与。

3.成立筹备组织:农民大会选举筹备组织,负责具体的成立工作,包括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拟定注册资本和经济计划等。

4.编写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合作社章程,明确社员的权益和义务,规定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方式,确保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5.注册登记和备案:按照法律程序,将合作社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以便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许可。

6.筹集资金和积累财力:通过社员出资、贷款、政府扶持等方式筹集资金,为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7.选举管理层:在农民大会上选举成立合作社的监事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等管理层,负责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

8.开展经营活动: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合作社正式开始开展经营活动,按照章程和经济计划进行生产经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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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全文 -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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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全文
中国网 时间: 2010-06-29 发表评论>>
农业部关于印发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经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农垦、渔业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要求,按照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确定的示范社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结合各地示范社建设经验,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制定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是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指导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有利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对于率先培育一批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参照本标准,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尽快培育一批符合标准的示范社。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示范社的财政扶持奖补力度,重点支持示范社承担有关国家涉农项目,提高示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贷款用信额度,搞好示范社宣传,扩大示范社影响,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经管司。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

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

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
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

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文章来源: 中国网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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