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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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手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手册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手册一、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5、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到成本费用中,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包括申报、审核、批准和享受四个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申报环节。

1.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信息,包括研发费用发生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

2.同时,企业还需提交研发费用的具体明细,包括研发项目名称、费用发生时间、费用金额等相关资料。

3.申报表和相关资料需由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审核环节。

1.税务部门在接收企业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后,将进行研发费用的审核工作。

2.审核工作主要包括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确保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3.审核人员还将对企业提交的研发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批准环节。

1.经过审核合格的企业,税务部门将批准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2.批准的企业将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凭证,并可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扣除额纳入计算,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税务部门还将对批准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研发费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四、享受环节。

1.企业在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凭证后,可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需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要求,将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准确纳入纳税申报表中,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收。

3.同时,企业还需保存好相关的研发费用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部门定期检查。

总结。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涉及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和享受四个环节,企业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确保研发费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同时,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企业的合规纳税。

希望企业能够充分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积极申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实务操作讲解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实务操作讲解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实务操作讲解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措施。

此政策的出台,旨在激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促进企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操作流程如下:一、确认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研究设备购置费、试验材料费、测试费用等,只有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在发生这些费用时,必须保留相关的发票、凭证和合同等,以便日后进行审核和备案。

二、编制研发费用明细清单企业应按照研发费用所属的时间段,编制研发费用明细清单。

明细清单包括研发费用发生的日期、费用项目、金额、发票号码等,以保证准确记载和核算研发费用。

三、汇总研发费用企业应将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汇总,得出总的研发费用金额。

四、依法申请加计扣除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间,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申请表格中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研发费用明细清单、加计扣除比例等。

在填写时,需要特别注意填写准确,以避免后续的纳税调整。

五、审核及备案企业所得税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研发费用的合法性、准确性、相对性等是否满足加计扣除的规定和条件。

审核通过后,企业所得税部门会予以备案。

备案是对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登记和记录,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六、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减少企业应纳税额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通过填写相关表格和信息,将研发费加计扣除纳入所得税计算的相关环节,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加计扣除,企业的应纳税额得到降低,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在使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填写的研发费用明细清单准确无误,以避免后续的纳税调整。

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指南

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指南

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指南一、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1.纳税人依法成立并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2.纳税人自行列支研发费用的,研发费用支出要在纳税期间内发生并确认;3.纳税人自行列支研发费用的,其科技人员占年平均工作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4.申请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技术成果通过验收。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加计扣除额=研究开发费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1.核心技术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比例为50%;2.普通技术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比例为30%;3.委托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比例为80%。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操作流程1.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列支研发费用;2.研发费用确认后,由企业财务部门编制研发费加计扣除申请报告,报经企业高层审批后提交税务机关;3.税务机关按照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核算加计扣除额,并核定纳税所得额;4.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实际核定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注意事项1.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如研发费用明细、技术成果验收报告等;2.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3.企业需要保留研发费用的相关凭证和票据,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4.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方式是通过减少企业的纳税所得额来减少税负,但实际效益可能会因税率的变化而有所不同;5.企业在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当依法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如出现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的操作指南,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时能够合规操作,并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手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手册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手册一、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5、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手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手册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手册一、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5、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局(经发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研发费项目确认流程1、各辖市区科技部门和经信(经发)部门负责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的组织发动工作。

2、金坛市、溧阳市、新北区(常州高新区)科技部门或经信(经发)部门独立受理本区域内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资料,并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其他区域由“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中心”或常州市经信委统一受理,也可以由各辖区科技部门或经信部门收齐后统一送上述受理部门,由常州市科技局高新处或经信委科技与质量处盖章确认。

各受理机关名称及地址等具体情况见附件1。

3、企业在申请研发费项目确认前,请先行登录“常州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管理平台”()并按项目正确填报确认环节各类材料,填报过程采用“保存”保存数据,正式填报完成后“提交”,打印带水印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一式三份)(企业盖章)和“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一式两份)(企业盖章)。

4、每个项目企业按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操作规程》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顺序装订,形成完整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项目确认受理部门。

5、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部门,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确认,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同时登录“常州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确认。

企业可从网上查看本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情况。

二、研发费项目登记流程研发费项目确认部门完成项目确认后,应及时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连同企业申报的其他资料(一份)转交同级税务部门,市级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按各企业所属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分配,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登录“常州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管理平台”,制作并打印《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送达纳税人,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

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指南

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指南

目录第一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概述 1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围 (1)二、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2)三、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2)四、研究开发活动的阶段 (3)第二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管理 4一、项目立项 (4)(一)企业立项 (4)(二)政府立项 (4)(三)项目立项文件 (4)二、项目鉴定 (5)(一)鉴定围 (5)(二)鉴定单位 (5)(三)鉴定容 (6)(四)鉴定资料 (6)(五)鉴定程序 (7)三、项目实施 (7)(一)按计划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 (7)(二)特殊情况的研究开发项目 (8)第三章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管理8一、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政策规定 (8)(一)《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规定..8(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规定10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10)(一)自主、委托、合作研发 (11)(二)集中研发 (12)三、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容 (15)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16)五、研发项目结题研发费用的处理 (16)第四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 17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容 (17)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会计核算研发费用的差异 (18)(一)列示依据不同 (18)(二)研发费用口径不同 (18)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管理 (22)(一)管理方式 (22)(二)事先备案须报送资料 (23)(三)管理要求 (24)附件1: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情况表26附件2: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37附件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8)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指南(试用)(征求意见稿)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程序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程序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科 技 部、财 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印发,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八个技术领域: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 航空航天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高技术服务业 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 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一、政策依据 二、操作程序 三、评审要求 四、注意事项 五、企业操作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 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 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如果项目产品不能直接从两个文件中找到对应条款,则要从原料、技术指标方面分析研究。
(三)要熟悉两个文件,下结论要慎重,要支持企业,也要严格符合政策法规。
(四)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项目研发内容只要符合一个文件就可以享受政策优惠,但 评审和出具确认书时,还是要尽可能的两个文件都对应研究。
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由省科技厅确认;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州(市)科技局确认 。
(一)企业准备材料 项目来源 技术内容 技术路线 技术经济指标 经费预算(概算) 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央企、省属企业直接将认定申请、项目材料报省科技厅法规处。
(二)组织行业技术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法规处收到申请和材料后,根据项目技术领域分发到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组织专家评审。 视项目多少选择3-5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要既懂技术,又懂政策法规; 评审会要求企业技术、财务人员参加; 形成明确、具体的专家意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手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手册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手册一、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5、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第四条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第五条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

第六条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七条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二章项目确认及登记第八条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企业,项目登记分别由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受理登记。

第九条项目确认及登记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式:(一)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确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首先需要确定哪些费用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一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人工、试验验证、材料、测试、专利申请等费用;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设备购置费用。

第二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

企业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之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申报。

在填报表格时,需要详细列明研发费用的项目、金额、发生时间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票据、凭证作为申报依据。

第三步,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提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材料后,税务机关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主要包括对研发费用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相关票据、凭证进行查验。

税务机关还会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申报的研发费用符合政策规定。

第四步,税务机关核准。

经过审核后,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进行核准。

核准通过后,企业将获得相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第五步,纳税申报。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将经过核准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

根据核准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相应的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理合法地申报研发费用,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具体规范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具体规范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通知)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扬科发[2010]29号★关于下发《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科政[2010]17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会商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下发研究开发加计扣除规程通知抄报: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一、项目确认(一)项目确认的依据和基本条件1、依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科政[2010]172号)。

2、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范围内研究开发活动,技术水平至少要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

(二)项目确认的主管部门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科技局及各县(市、区)科技局为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的主管部门。

县(市)范围(包括邗江区)内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县(市)科技局进行确认;广陵、维扬、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广陵、维扬、开发区科技局负责汇总并报扬州市科技局进行确认。

(三)项目确认的材料提交及审核要求1、所有申报项目均应填写并提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详见附件1)。

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应由法人盖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具体经办人签名。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研发费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四条鉴证人开展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具体事项如下:(一)调查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情况,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二)调查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允许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三)调查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研发费是否按要求设立辅助账核算,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四)调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研发项目情况,关注企业研发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及资金来源,具体事项如下:(一)调查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二)调查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属于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核算,项目完成情况等;(三)根据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情况,调查研发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研发费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四条鉴证人开展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具体事项如下:(一)调查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情况,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二)调查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允许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三)调查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研发费是否按要求设立辅助账核算,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四)调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研发项目情况,关注企业研发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及资金来源,具体事项如下:(一)调查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二)调查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属于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核算,项目完成情况等;(三)根据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情况,调查研发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嵊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

嵊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

嵊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政策实行年度起,在我市范围内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查账征收、能够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科研机构等(以下简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亏损企业也能享受该项优惠,可以把加计扣除额计入企业当年亏损,并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在以后年度弥补。

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以下项目:l、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设备调整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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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发挥科技税收政策对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鼓励我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研究制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3、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集中开发类)
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第四条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第五条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

第六条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七条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二章项目确认及登记
第八条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企业,项目登记分别由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受理登记。

第九条项目确认及登记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式:
(一)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
门或经信委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二)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受理企业研发项目资料,提请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税务机关再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条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

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

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第十一条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

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

(六)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在收到企业或税务机关转送的项目资料后,审核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资料提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其他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审核工作。

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

对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本省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
发项目登记号:
(一)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二)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各地税务机关与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制订本地区的项目确认及登记办法,明确本地区项目确认和登记的具体流程。

第三章加计扣除
第二十条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附件5)。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
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宣传辅导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认真做好研发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主动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地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辅导企业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帮助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宣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

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辅导窗口,为企业免费提供宣传
辅导资料。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时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税收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按照本规程制订的操作办法,需报省一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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