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doc
供用电安全责任制
供用电安全责任制供用电安全责任制是指在电力系统运行中,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安全责任,保障供电安全、电力设备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保障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供用电安全责任制需要明确各级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电力系统的运行需要多个部门和个人的合作,因此需要明确各方的职责和责任。
比如,电力供应企业需要保证供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相关部门需要监督和检查电力设备的运行情况,用电单位需要合理使用电力设备,维护设备安全。
只有各方明确自己的责任,才能更好地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其次,建立供用电安全责任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监督和检查是保障供用电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防范事故的发生。
电力系统监督部门需要定期检查电力设备的运行情况,用电单位需要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监督和检查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供用电的安全。
另外,建立供用电安全责任制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需要全员参与,因此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电力系统的从业人员需要了解电力系统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技能。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加强,可以有效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供用电的安全。
总的来说,建立供用电安全责任制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需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只有全员参与,形成合力,才能保障供用电的安全,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希望电力系统的相关部门和个人都能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今年8月29日,各大报刊媒体纷纷报道《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出台的消息,该法规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正常用电,违者将被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个法规的精神,在用水问题上,应作同样理解:供水部门应当确保居民用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正常用水。
故此,这个法规对于强势的物业公司的胡作非为是一个有效的制约,是广大业主、居民的福音。
业主们有理由相信、期待,在该法规的制约下,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物业公司过去那种随意关水闸、电闸的行为将不再出现。
革命军人三大原则:“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为“官”之道三大禁忌:“错位、缺位、越位。
”。
用电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安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用电安全,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外聘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在单位内使用电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用电安全,提高用电效率,做到预防为主,防范为辅。
第四条本制度由用电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由单位领导进行监督。
第二章用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用电设备台账,对所有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定期对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老化、损坏及时更换。
第六条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如有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维护。
第七条员工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禁止私自改装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用电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单位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设立用电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每个员工在入职时应接受用电安全培训,了解用电安全常识,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条员工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接触电器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用电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组织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用电安全意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章用电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发生用电事故时,员工应立即停止使用电器设备,采取紧急措施。
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事故的员工,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严重违规的员工,将予以开除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用电事故报告程序,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做好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doc
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落实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杜绝供用电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场所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行业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行供用电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供用电安全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供用电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用电安全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范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供用电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对产权归属于本单位的供用电设备设施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用(受)电设备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管理责任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为用(受)电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电力用户承担。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做到权责一致、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供用电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制定本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供电系统和设备的管理。
二、安全供电责任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供电管理岗位,负责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2. 供电管理岗位应确保供电设备和线路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3. 供电管理岗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供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供电设备安装和维护1. 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2. 供电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维修时应停电操作,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 供电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填写,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以备后续查阅。
四、供电线路管理1. 供电线路应根据用电需求和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和布线,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2. 供电线路应定期巡检,发现线路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3. 供电线路与其他设备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因接触而产生安全事故。
五、应急措施1. 供电设备应装设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以防止供电过程中因电流过大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 供电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3. 供电设备故障修复后,应进行试运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六、员工安全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供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供电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员工应熟悉供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正常使用。
七、罚则和奖励1.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积极推动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个人和单位,企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安全供电管理规定范本,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份可供参考的管理规定。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以确保供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供用电管理制度范本
供用电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用电行为,提高用电效率,保护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能源浪费,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用电计划和安排1. 各部门应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制定用电计划,并报送用电管理部门备案。
2. 用电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电力供应,确保用电需求得到满足。
三、节约用电措施1. 各部门应培养节约用电意识,做到开灯用光、关灯断电。
2. 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确保正常运转,避免能源浪费。
3. 优先使用高效节能设备和能源管理系统,提高用电效率。
4. 对于闲置的电器设备,应及时关闭电源,避免无谓的能源浪费。
5. 定期进行用电数据统计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用电效率的提高。
四、电力设备维护和保护1. 电力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护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
未经授权,严禁私自操作电力设备。
2. 定期进行电力设备的检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提倡使用电力设备的标准化配件和原材料,避免低质量零部件对设备造成损坏。
4. 对于电力设备的异常现象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五、用电安全1.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源。
2. 重要电力设备和线路应安装过载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装置。
3. 确保用电设备和电线电缆的绝缘良好,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4. 用电设备和线路应避免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以防发生设备过热、着火等安全事故。
5. 周期性进行用电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用电。
六、违规处理和奖惩措施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电等措施。
2. 对于优秀节能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大家更好地节约用电。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相关规定产生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对于本制度未能覆盖到的问题,可根据需要制定配套细则。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6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6一、总则为保障用电安全,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用电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用电设备和用电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1. 领导责任:负责全面统筹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用电安全目标,并进行督促检查。
2. 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用电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用电安全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3. 各部门、人员:按照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用电安全管理职责,保证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安全措施1. 用电设备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2. 严格控制用电量,杜绝私拉乱接乱用电,避免过载和短路等安全隐患。
3. 安装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和漏电保护装置,及时处理电气设备故障。
4. 加强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用电安全的重视和意识。
五、安全制度1. 编制并持续更新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
2. 制定用电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建立用电安全档案,记录并归档用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管理维护记录。
4. 对新员工进行用电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培训。
六、应急处置1. 一旦发生电气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确保员工安全。
2. 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改进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监督检查1. 定期进行用电设备的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调整。
2. 对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八、违纪处罚对违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确保用电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用电管理部门,如有需要修改,应经领导批准后生效。
以上就是我们单位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用电安全。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5年5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网规划与建设,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有序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建立电网建设、电网风险管控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网风险管控、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林业园林、价格、环保、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电网发展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网专项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经市发展改革、环保、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公共场所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充电设施按建设类型及使用性质分为公用、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机场等区域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人民群众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公众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并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公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专用、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产权所有人自行负责,并由各区政府将其纳入所在镇(街、园区)、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第二章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为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
公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可自行对公用充电设施进行运营;如委托他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业企业)对所建公用充电设施进行运营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电厂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电厂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厂的用电行为,提高用电效率,保障电厂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用电管理责任1. 电厂领导班子是电厂用电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遵守本制度。
2. 电厂安全管理部门是用电安全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监督电厂各部门的用电行为。
3. 各部门主管要对本部门的用电行为负责,落实本制度的执行。
三、用电原则1. 安全第一,严格遵守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2. 节约用电,提倡节约用电,减少浪费。
3. 合理用电,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用电计划,避免过载使用。
四、用电管理制度1. 电厂用电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2. 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巡检,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4. 在停电时禁止私接私拉其他电源,以免给电气设备带来损害。
5. 电厂应当定期对用电量进行监测,做好用电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6. 对电厂主要用电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7. 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五、用电安全措施1. 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 建立电气设备运行记录册,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
3. 电厂应当建立电气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设备事故,保障人员安全。
4. 对电厂员工进行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用电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用电管理处罚1.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制度经电厂领导批准后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重新经领导批准。
以上是电厂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电厂员工认真遵守,确保电厂的安全运行。
同时,希望电厂领导班子加强监督,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电厂的安全生产。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2018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修改决定
03 规定通知 05 解读
目录
02 修改决定2 04 修订的规定 06 相关报道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经2015年4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5月 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电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法律 责任、附则6章50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08年9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修改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 18日市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8年2月1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 (二)删除第四十二条。 (三)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用户擅自转供电力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 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规划与建设,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有序原则。
修改决定2
为了全面落实机构改革,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发展 等工作,市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及军民融合发展等 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关部门起草了《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6月1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4.传真:83125287;5.电子邮箱:gzlfgc@12。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5月14日附件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规定》制定目的的规定。
本规定第三章专章对“电力设施保护”进行了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应当是本规定的立法依据,故在此增加其作为本规定的制定依据之一。
原《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 2 11 002-20142014-09-05印发封面2014-09-05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制度编号Q/CSG-GPG 2 11 002-2014对应文号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赵睿晖、赵国雄、谢泽泾、何石德、陈舸、张壮领初审会签审核孙发董俊宏王一波批准2014-09-05印发制度信息2014-09-05实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范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发布、沟通、执行、评估回顾及考核的管理要求,确保企业内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Q/CSG210005-20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督工作规定》(Q/CSG210006-20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审核管理办法》(Q/CSG210007-20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3术语和定义3.1 公司系统: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2 生产经营单位:指以电力生产(包括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输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广州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237页)
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关系。
1.3 公司安全生产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村电力建设、农村供电,统称农电)安全工作。
1.4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及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我们的努力,所有人为责任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1.5 公司应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地方、电力行业、电力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管理办法,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7 安全生产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公司员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1.8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指:把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人员、设备进行有机的组合,并使这种组合在企业生产的全过程中合理的运作,形成合力,在保证安全的各个环节上发挥最大的作用,从而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同时,完成电力产品价值的转化。
广东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用电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用电责任第四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维护者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用电责任。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应当确保电力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正确使用电力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电力设施。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维护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安全用电措施第八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第九条电力设施运行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电力设施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绝缘子、接地线、遮拦等。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维护者应当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章电气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理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使用者应当加强电气火灾预防,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及时采取隔离、断电等措施。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维护者应当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火检查,确保防火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电气火灾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用电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维护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广东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广东电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广东电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实现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降低事故发生率。
2. 提高电气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3. 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4. 优化电气安全管理,提高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电气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2. 设立电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电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车间、班组设立电气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班组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台账,明确设备使用、维护、检修、报废等环节的责任人。
(2)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电气安全操作管理(1)严格执行电气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掌握操作技能。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3)加强电气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电气安全教育培训(1)对新员工进行电气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电气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组织开展电气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电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对电气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电气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3)对电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记录和总结。
5. 电气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电气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电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穗府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广州市集中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广州市集中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州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0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广州市集中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集中供热用热管理,提高集中供热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用热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或自备电站、工业余热通过供热网络输送的热能。
热源生产单位是指生产和提供热能的单位。
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使用集中供热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集中供热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应根据工商业用热和社会生活用热的需要,采用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方式,按工业发展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五条广州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能源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市政园林、技术监督、环保、公安、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规划及建设第六条集中供热发展专业规划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发展热电联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新建、扩建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年运行4000小时以上,经济技术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二)新建工业区或热用户比较集中的地区;(三)新建热电厂按以热定电的原则,根据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特性,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热化系数,一般在3.5公里的半径范围内不宜建第二个热电厂,不得新建锅炉,并停止使用旧锅炉。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9.05.24•【字号】穗价函[1999]116号•【施行日期】199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穗价函[1999]116号)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你司“关于批复《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请示”(电城电(1999)03号)收悉。
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量的摊分办法,经研究,同意试行《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请你司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注意收集用户意见,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的摊分,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广州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区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摊分工作;公用电量由住宅业主或住户自行摊分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电力部门所设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住宅专用电梯的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梯灯用电量是指住宅公共楼道照明电器所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第四条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
(1)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公共用电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电费发票提供的公用电量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摊分公式进行摊分收费工作,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电力部门有义务进行监督;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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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落实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杜绝供用电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场所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行业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行供用电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供用电安全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供用电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用电安全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范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供用电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对产权归属于本单位的供用电设备设施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用(受)电设备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管理责任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为用(受)电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电力用户承担。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做到权责一致、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供用电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第九条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供用电安全管理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安全工作。
第十条市、区一级人民政府在落实供用电安全工作责任制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供用电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将供用电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部署供用电安全工作;(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供用电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四)督促属地电力企业落实供用电安全责任制度,做好发电、输配电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五)督促用(受)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拒不整改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六)建立辖区涉电风险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和系统,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控体系,推广使用符合地域气候特点的供用电设备设施;(七)建立完善供用电安全专业化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推动供用电安全专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八)加强供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用电科普教育活动;(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供用电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落实供用电安全工作责任制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供用电安全工作,制定供用电安全制度,落实供用电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供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支出;(三)将供用电安全管理纳入本辖区、本单位重点工作并严格组织实施;(四)牵头组织涉电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涉电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触电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机制;(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供用电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空港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属地政府做好辖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在落实供用电安全工作责任制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指导、督促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供用电安全责任制;(二)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制定供用电安全管理应急抢险预案,加强供用电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四)加强本行业供用电安全宣传教育。
各行业管理部门在落实供用电安全检查或隐患整治工作时,可委托第三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共场所供用电安全监管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供用电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与监督;协调、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协调通信运营公司解决通讯线路与电力线路跨越缠绕问题;(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政照明设施及接用路灯电源等用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对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电气线路设计、安装、施工审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和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开展相关物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规划工作,配合解决“三线”跨越缠绕等安全隐患;(三)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等不符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规划审批中对各类新建建(构)筑物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进行严格把关,落实用电设备设施保护要求;(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电气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电气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七)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控制设备机箱、视频监控等用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和电能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进行查处;(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公交车站(亭)、客运站场、管辖内公路照明等用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和招牌灯箱等用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十)林业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园、景区、林场等用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会同供电及照明管理等部门协调、指导解决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超高植物安全隐患;(十一)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用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十二)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排查并协调解决有线电视线路与电力线路缠绕的问题以及有线电视网络设备用电安全隐患;(十三)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报刊亭等用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供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十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构)筑物隐患整治工作,必要时应当联合执法、共同解决;(十五)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教育、农村农业等部门负责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供用电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供电企业、电网企业工作职责第十五条供电和电网企业应当遵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落实产权设备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产权所属输电、供电等电力设施安全履行主体责任,对所属资产、代维资产的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房、配电线路、电表箱、充电桩等供电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二)加强供电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保证可靠高质量供电服务,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三)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技术支持;配合相关单位对电力用户开展用电安全的检查,督促用户安全规范用电;(四)配合用户做好用电安全检查,及时督促用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反映;(五)应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进行分类服务和指导,在收到重要电力用户请求时,协助重要电力用户对其受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供用电安全职责。
第五章电力用户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单位等电力用户,应当落实供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供用电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用电制度和用电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用电安全工作检查考核,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二)依法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标准的用电设备设施,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立设备设施维护台账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并提供第三方机构安全评估或检测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设置在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设施,应在明显部位标识设施产权单位及应急联系方式;(三)保障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力管理人员和设备,组织员工进行岗前用电安全培训,加强供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四)发现危及公共安全且不能自行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属地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报告,并做好防护隔离措施;(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供用电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对于重要电力用户、重要或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本场所用电安全工作,处理涉及用电安全经费投入、设备设施购置、用电安全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用电安全应急演练,明确人员职责、处置流程,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三)应当在极端或恶劣天气前后对权属用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与维护;(四)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以及采取其他应急安保措施保障保安负荷持续供电;对电气火灾风险区域应当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供用电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履行供用电安全职责。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用电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供用电安全隐患整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建立与相关负责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机制。
第二十条因供用电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供用电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负有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管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