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doc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4.12
•【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施行日期】2023.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的《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
(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绿色的原则,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供应业务,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2024年广州市供用电合同(二篇)
2024年广州市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GZ____-001
乙方:广州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广州市XX街道XX号
电话:XXX
甲方:广州市居民
居民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
地址:广州市XX小区XX栋XX号
联系电话:XXX
鉴于甲方是广州市居民,乙方是广州市供电公司,为了保障甲方的供电需求,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供电服务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电能供应和电力服务。电能供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用电、照明用电、家电用电等。
第二条供电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用电方式为接入电网供电,乙方负责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
第三条供电质量标准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电力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供电质量标准,确保供电稳定可靠,电压、频率等参数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条供电设备及费用
乙方负责安装、维护和更换供电设备,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场地及安装条件。供电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电费支付
1.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电价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用电费用。乙方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周期出具电费账单,并提供相应的支付方式。
2.如因甲方未按时缴纳电费导致供电中断,乙方有权停止供电,直至甲方支付全部拖欠的电费及滞纳金。
第六条供电用途
甲方承诺所用电力为正常居民生活用电,不得将电力用于非法用途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如发现甲方违反此约定,乙方有权中断供电并保留相关追究权利。
第七条供电维护与故障修复
1.乙方负责保障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修复供电故障,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23年广州市商业用电标准
2023年广州市商业用电标准2023年,广州市商业用电标准将进行一些调整和更新。这些标准旨在提高电力供应质量、增加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下面将对2023年广州市商业用电标准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压标准
2023年广州市商业用电的电压标准将保持在220V±10%。这是一种普遍适用于商业用电的标准,能够满足大部分商业设备的需求。通过合理调整电压标准,可以提高设备的使用安全性,减少故障和损坏的概率。
二、用电费率
2023年广州市商业用电的电费将根据实际用电量和用电峰谷差进行计费。电费费率将分为峰电费率、平电费率和谷电费率三种类型。其中,峰电费率将适用于用电高峰时段,平电费率将适用于用电平峰时段,谷电费率将适用于用电低谷时段。这样的分时计费模式,可以
鼓励商业用户在低电负荷时段使用电力,减少用电高峰对电力供应的
需求,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
三、用电能效标准
2023年广州市商业用电将推行用电能效等级评定制度。商业用户
将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进行用电能效评定,并被分为不同的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的划分将根据用电设备的能效指标、能源消耗情况等因素进
行评估。通过用电能效等级评定制度的推行,可以促使商业用户采购
更加节能高效的设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用电成本,保护环境。
四、用电设备要求
2023年广州市商业用电将对用电设备的安全性和能效性能进行更
加严格的要求。商业用户应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用电
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测。用电设备应符合必要的安全要求,如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同时,商业用户应选择能效较高的设备,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今年8月29日,各大报刊媒体纷纷报道《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出台的消息,该法规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正常用电,违者将被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个法规的精神,在用水问题上,应作同样理解:供水部门应当确保居民用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正常用水。
故此,这个法规对于强势的物业公司的胡作非为是一个有效的制约,是广大业主、居民的福音。业主们有理由相信、期待,在该法规的制约下,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物业公司过去那种随意关水闸、电闸的行为将不再出现。
革命军人三大原则:“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为“官”之道三大禁忌:“错位、缺位、越位。”
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doc
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落实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杜绝供用电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场所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行业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行供用电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供用电安全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供用电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用电安全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范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供用电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对产权归属于本单位的供用电设备设施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用(受)电设备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管理责任分界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为用(受)电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电力用户承担。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
具体的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由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及其考核办法、预警管理、安全问责及其奖励实施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一)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
(二)危险物品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三)金属冶炼、机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材、电力、船舶修造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0.17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施行日期】2019.10.1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
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
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广州市供用电合同.doc
广州市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a.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b.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c.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公共场所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按建设类型及使用性质分为公用、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机场等区域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人民群众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公众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属地管理和行业监
管相结合,并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
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
1/15/2010 11:06:21 AM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的摊分,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广州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区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摊分工作;公用电量由住宅业主或住户自行摊分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电力部门所设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住宅专用电梯的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梯灯用电量是指住宅公共楼道照明电器所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第四条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
(1)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公共用电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电费发票提供的公用电量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摊分公式进行摊分收费工作,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电力部门有义务进行监督;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分摊.
(2)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公用电量由城市用电服务公司分摊.其中差额电量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其它公用电量如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住户)要求自行分摊的,可交由其自行分摊.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穗字[2011]2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实施意见
(穗字〔2011〕2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更好地建设幸福广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在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同时,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
2.目标任务。通过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国同类城市领先水平,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问责制度
2023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制度
2023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制度
2023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制度1
1、凡属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处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2、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擎阀门(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3、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动,请报告管理处并雇请专业人员完成;如需改动燃气管道,请向燃气公司申请。
4、业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电容量,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每增容1kw(或1kva、5a),收增容费600元,凡不足1kw(或1kva、5a)的,均按1kw(或1kva、5a)计算,以此类推。
②电度表每增容一级的,且电度表计算基数按20度/月或20度/月的倍数递增计收电费,凡不足20度/月的按20度/月计收,以此类推。
③业主(客户)如需另拉电缆、电线或更换电表的,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均由业主(住户)负责。
5、已获批准增容的业主(住户)连续3个月达不到增容要求的用电负荷,将取消其增容资格,其缴纳的费用不退回。
6、每单元设计最大功率为4kw,请业主(住户)累计电器功率,勿超过最大限量,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7、有以下现象的均属偷电、偷水、偷气行为,管理处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私自增加电气设备容量,且造成新浩城花园电气线路故障的,除每增容
广州市工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工信[2016]13号
广州市工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
的通知
正文:
---------------------------------------------------------------------------------------------------------------------------------------------------- 市工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
穗工信[2016]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消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安全隐患,明确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植物隐患的日常处置
第二条日常处置适用范围:
(一)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植物之间的距离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但已进入3米警示区,需要定期砍伐或修剪的。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修改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 18日市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8年2月1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 (二)删除第四十二条。 (三)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用户擅自转供电力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 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决定2
为了全面落实机构改革,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发展 等工作,市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及军民融合发展等 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54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对《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等6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三十七、将《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 “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将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5.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关部门起草了《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6月1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附件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规定》制定目的的规定。本规定第三章专章对“电力设施保护”进行了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应当是本规定的立法依据,故在此增加其作为本规定的制定依据之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4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穗府办〔2012〕4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网规划建设行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电网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广州市电力设施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每年代表市政府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区、县级市政府签订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年度电网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协调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督办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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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落实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杜绝供用电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场所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行业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行供用电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供用电安全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供用电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用电安全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范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供用电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对产权归属于本单位的供用电设备设施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用(受)电设备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管理责任分界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为用(受)电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电力用户承担。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做到权责一致、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供用电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工作职责
第九条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供用电安
全管理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安全工作。
第十条市、区一级人民政府在落实供用电安全工作责任制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供用电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将供用电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部署供用电安全工作;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供用电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督促属地电力企业落实供用电安全责任制度,做好发电、输配电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五)督促用(受)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拒不整改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建立辖区涉电风险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和系统,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控体系,推广使用符合地域气候特点的供用电设备设施;
(七)建立完善供用电安全专业化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推动供用电安全专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八)加强供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用电科普教育活动;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供用电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落实供用电安全工作责任制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供用电安全工作,制定供用电安全制度,落实供用电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供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支出;
(三)将供用电安全管理纳入本辖区、本单位重点工作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牵头组织涉电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涉电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触电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机制;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供用电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空港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属地政府做好辖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特
点,在落实供用电安全工作责任制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指导、督促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供用电安全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制定供用电安全管理应急抢险预案,加强供用电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四)加强本行业供用电安全宣传教育。
各行业管理部门在落实供用电安全检查或隐患整治工作时,可委托第三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共场所供用电安全监管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供用电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与监督;协调、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协调通信运营公司解决通讯线路与电力线路跨越缠绕问题;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政照明设施及接用路灯电源等用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对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电气线路设计、安装、施工审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和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开展相关物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结合城市更
新改造规划工作,配合解决“三线”跨越缠绕等安全隐患;
(三)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等不符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规划审批中对各类新建建(构)筑物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进行严格把关,落实用电设备设施保护要求;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电气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电气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
(七)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控制设备机箱、视频监控等用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和电能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进行查处;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公交车站(亭)、客运站场、管辖内公路照明等用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和招牌灯箱等用电设备设施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