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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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

项的通知

【标 签】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管理费征收,河道工程修建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办发﹝2006﹞9号

【发文日期】2006-03-13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更好地筹集水利建设整治资金,优化上海水环境,不断提高本市水利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7号)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者),均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

上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继续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至2007年底前减半征收。

三、缴费者应在缴款期限内如数缴纳。对逾期不缴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数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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