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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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范本

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范本

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的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二级建造师的注册、考试、执业行为及违规处理等事项。

第三条二级建造师是指具有中级职称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在建设项目中负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和执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互认的原则,保护公众利益和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应遵守职业道德,秉承诚信原则,并对其所执业的工程负责。

第六条二级建造师应不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保持职业能力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第七条二级建造师的注册、考试、执业行为及违规处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注册和考试第八条二级建造师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手续,并核发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条二级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二级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注册考试,严格按照考试纲要进行考试。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的考试成绩应达到合格分数线方可获得证书。

第三章执业行为第十三条二级建造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和管理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二级建造师应编制并执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计划的合理性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应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的人员,确保施工工艺、质量和安全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二级建造师应及时处理工程项目中的突发事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二级建造师应及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进展和相关问题,并保持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良好沟通。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二级建造师如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警告;2.限期整改;3.暂停执业;4.吊销执业证书。

二级法规冲刺

二级法规冲刺

《2011年二级建造师资格考前培辅冲刺班讲义》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P31、初始注册3年,延续注册3年。

变更注册延续原有效期。

2、二级建造师可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范围应在二级项目规模内3、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4、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

例题:1、甲于2009年6月通过建造师资格考试,同年12月10日进行了初始注册并取得了注册证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必须在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B、甲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供原注册证书C、甲如变更注册,其有效期为1年D、甲初始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5月9日E、因增加执业专业,甲可申请专业增项注册2、李某经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因工作单位变动,经新聘用的单位进行的注册属于()A、初始注册B、延续注册C、变更注册D、增项注册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P4——P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2、各部门法下有相应的单行法律3、各种法律形式的效力大小及效力冲突问题4、公民的每项基本权利中都包含有公民具体的单项权利例题:1、招标投标法属于以下哪个法律部门的单行法律()A、民法B、商法C、经济法D、行政法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A、国务院裁决B、全国人大委员会裁决C、地方政府规章D、部门规章3、确定法律的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以下效力等级排序正确的是()A、国际条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B、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C、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4、劳动权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哪一项大的权利()A、平等权B、政治权利和自由C、人身自由权D、社会经济权法2Z201030民法P9——P201、自然人、法人的定义。

二建施工管理之第五章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二建施工管理之第五章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2Z105000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2Z105010 施工安全管理2Z105011掌握施工安全管理体系一、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概述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根据PDCA(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逐步提高、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

1.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2.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原则(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1.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含义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主要是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和轻伤事故,杜绝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中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能否达到这一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关键问题是需要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来保证。

2.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构成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包括五个体系:组织、制度、技术、投入、信息。

制度保证体系由岗位管理、措施管理、投入和物资管理以及日常管理组成。

施工安全技术保证由专项工程、专项技术、专项管理、专项治理类别构成。

每个项目包括:安全可靠性技术、安全限控技术、安全保险与排险技术和安全保护技术。

投入保证体系:其资金来源为机械装备费、措施费、管理费和劳动保险支出。

信息保证体系:文件信息、标准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施工状况信息及事故信息等。

施工安全信息保证体系由信息工作条件、信息收集、信息处理和信息服务组成。

2Z105012掌握施工安全管理的任务一、设置施工安全管理机构1.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应设置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根据企业的施工规模及职工人数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项目经理部是施工现场第一线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设置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工长及各工程班组长组成。

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

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 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 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 目经理
4
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 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 规
地方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 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 件
D、以建造师的名义单独执业,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E、开展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培训工作
(答案)
10
4、已取建造师资格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B、无犯罪记录
C、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D、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E、主持过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答案)
5、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 )。
5
2Z201013 建造师的执业要求(P2) 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执业分类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 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 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 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 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
项目的管理工作。
建造师在工作中,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 项规定,恪守职业道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建设部及其授权的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机构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 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年月日建设部令第号发布,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建设工程法规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二、考试与注册概述(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三、注册(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在核发证书后30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注册申请1.初始注册(1)条件(四条件)①有证书——资格证书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2)时间要求①资格证书签发 3 年内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2.延续注册(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 日前(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3.变更注(1)变更执业单位(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4.增项注册(1)增加执业专业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三)不予注册情形(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 5 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 3 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 2 年;(8)注册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10)年龄超过65 周岁;(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 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1)印章失效;(2)撤销注册证书;(3)吊销注册证书;(4)受刑事处罚;(5)其他。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活动,加强注册建造师职业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注册建造师管理活动。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水平,履行好职业责任。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企业守则和职业礼仪。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以安全生产、合理建设为核心,以超越客户期望、提升自己为目标,坚决抵制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六条国务院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立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机构的责任。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及职能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定并管理注册建造师,保障注册建造师权益,监督注册建造师行为,维护注册建造师职业地位和声誉。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和执业情况,接受考核、评审和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应当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加强自身能力提升,并积极参加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

第三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反建设规划、施工方案和质量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信守承诺、讲求信誉,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声誉,不得以虚假广告或诱骗方式谋取项目或违规中标。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妥善保管工程资料、技术文件和隐蔽验收资料,确保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不泄漏。

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循职业准则,不得收受、索取、支付回扣或利益,不得以开除工程或施工扣款等方式施压他人,不得收受“红包”、“礼金”等非正常报酬,坚决反对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任何违法、不正当的行为。

(完整)二建法规资料

(完整)二建法规资料

专题一:法律基础和法人制度教材体系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Z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Z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Z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2Z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Z2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2Z2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2Z208030 仲裁制度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2Z208050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包含的主要法律(见表1—1).(2013单、2014单、2017多)表1—1法律部门包含的主要法律序号法律部门包括的主要法律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 《选举法》 《国籍法》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4经济法《统计法》 《土地管理法》 《标准化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 《审计法》 《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 《反垄断法》5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6刑法《刑法》是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注】1、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建造师管理规定(4篇)

建造师管理规定(4篇)

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造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建造师从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建造师应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造师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造师队伍的管理,确保建造师依法履职,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章建造师管理第六条建筑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建造师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建筑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造师提供工程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确保建造师履行工程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建造师支付相应的工程管理费用。

第九条建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建造师考核制度,对建造师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虑建造师职称晋升等方面的参考。

第十条建筑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建造师,确保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建造师职责第十一条建造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建造师应具备独立承担工作的能力,熟悉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建造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技术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建造师应加强对施工、设计和监理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第十五条建造师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建造师应保守工程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于非法活动。

第四章建造师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建造师,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有权依法给予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精选20篇)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精选20篇)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精选20篇)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篇1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A. 2006年4月1日
B. 2006年8月1日
31
C. 2007年4月1日
2021/7/22
D. 2007年8月1日答案:D
2. 甲建筑公司承接由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5幢住宅
楼的施工业务,甲与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随即甲建 筑公司向丙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10吨、挖掘机一台, 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在以上的工程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 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12
2021/7/22
答案:C
2. 关于注册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B.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C. 必修课中公共课和专业课各为30学时
D. 选修课中公共课和专业课分别为30学时和20 学时
E. 注册两个专业的,专业课的学时为每个专业 30学时
2.多选题
共20题,每题2分。每题5个备选项中, 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 误选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 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2
2021/7/22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30 宪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 的原则。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有六大标准作为支
5
撑,即执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 标准、注册标准20、21/7执/22 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 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 信用档案。

二建法规重点总结.PDF

二建法规重点总结.PDF
重点总结(4)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 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 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 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 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 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 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 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 2Z201040建筑法 2Z2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前提条件:“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对于非城市规划区 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并没有这个要求。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需要拆迁的,只要求拆迁进度能够符合施工要求即可,并不要求拆迁完 毕。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是适合所有规》:重点总结(1) 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 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 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按 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 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 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 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 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 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 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2Z2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 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重点解析: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多部门协同、技术领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发挥建造师的作用,建立健全建造师制度,制定相应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规范、便利,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造师制度第六条建造师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从事建筑施工管理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建造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熟悉建筑工程管理规定,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建造师应具有丰富的实际管理经验,能独立承担一定规模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造师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负责质量、贯彻安全”的工作宗旨,全心全意为建设工程服务。

第十条建造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建造师应当履行工程管理的职责,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保障工程安全。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总体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对工程质量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分级质量管理,设定工程质量目标,对质量进行跟踪控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重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加强对施工工艺的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进行质量抽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实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预防,避免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

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范本

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范本

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级建造师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二级建造师。

第三条二级建造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无与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不适宜的疾病。

(二)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三)具备一定年限的相关从业经验,具备工程实施能力。

(四)通过国家建设部门举办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

第四条二级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参与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参与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和审查。

(四)参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

(五)参与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

(六)参与工程施工费用控制和结算。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相关管理规定。

(二)坚持科学施工、优质施工、安全施工的原则。

(三)严格遵守项目合同,保证工程质量。

(四)积极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证工程安全。

(五)认真履行工程质量控制职责,做好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六)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七)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考试和证书第六条国家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二级建造师考试,并颁发合格证书。

第七条二级建造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施工技术、工程经济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家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二级建造师考试不限定考试次数,但考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试。

第十条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由国家建设部门颁发合格证书,并记录在国家建设部门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册中。

第三章职业发展和管理第十一条二级建造师应不断学习和提高,不断更新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可以参加相关专业技术培训,提升自身职业水平。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二篇)

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二篇)

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造师队伍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等与建筑工程有关的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机构。

第三条建造师是指具有一定工程技术、管理经验,并经建设主管部门评定合格,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造师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建造师队伍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立健全新时期建造师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不断提高建造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建造师培训和资格认定第六条建造师培训应当根据建筑行业的发展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第七条建造师培训应当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注重综合素质培养,加强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

第八条建造师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条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建造师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理论和实践考试,以确保学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建造师培训机构应当定期报告培训情况,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建造师资格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不同专业和职务设置相应的资格标准。

第十二条建造师资格认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审的透明度和客观性。

第十三条建造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负责建造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保证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建造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造师资格认定的监督与纠纷处理机制。

第三章建造师队伍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造师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对建造师队伍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建造师队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操守,依法履行和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建造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保持和提升从业能力。

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造师管理规定
是指规范建造师从业行为、加强建造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建造师管理规定:
1.《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建造师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2.《建造师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建造师的注册管理、职业道德、职业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发放等内容。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造师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建造师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5.《建造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造师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注册申请、资格核准、注册培训、考试和注册证书的管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建造师的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造师的职业形象和权益。

建造师需要遵守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建筑工程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第 1 页共 1 页。

《建造师管理办法》

《建造师管理办法》

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建造师的统一规范管理,适应集团公司建设工程业务发展,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国家考核认定或测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共同负责。

第二章测试和注册管理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测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报考,测试所需书本费、报名费、培训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本人所在单位承担。

报考人员参加测试期间的待遇参照公司关于工作人员出差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公司鼓励具备报考条件的在册正式员工报名参加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测试。

第六条凡报考人员均应参加测试,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测试的,须书面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无故不参加测试者应自行承担书本费、报名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公司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公司经营管理部统一组织办理。

需要再次注册的一级和二级建造师,由公司经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期分批进行继续教育,培训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继续教育证书应交集团经营管理部统一保管,用于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八条集团公司正式员工考取一级建造师,并在集团公司注册使用的,由本人工资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10000元/人的奖励。

薪酬参照集团公司中层副职待遇执行。

第九条集团公司正式员工考取二级建造师,并在集团公司注册使用的,由本人工资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5000元/人的奖励。

第三章建造师招聘第十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建造师的招聘工作。

招聘建造师必须考虑工程实际管理需要,积极为公司引进人才。

所招聘的建造师要求注册在集团公司或工作关系调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鼓励建设公司推荐优秀人员应聘。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招聘的建造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大专以上学历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2. 具有三年以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能正常进行施工管理工作;3. 年龄在28至55岁之间,热爱并愿意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4. 通过一级建造师测试。

建造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造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作的建造师及其所在单位。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建筑工程生产活动中,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强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运用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安全生产责任1. 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具体包括:(1)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确保方案合理、可行;(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安全意识;(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具体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2)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年度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投入;(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安全意识;(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建造师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安全意识。

2. 建造师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六、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建造师及其所在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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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30宪法
2Z201040民法
2Z201050物权法
2Z201060建筑法
2Z201070招标投标法
2Z201080安全生产法
2Z2010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2Z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课程导读
建造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建造师。

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管理满4年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管理满3年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管理满2年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位管理满1年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工作满1年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位满1年
(二)考试科目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课堂讨论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属于法律范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B.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D.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答案:A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效力最高的是()。

A.行政法规B.司法解释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
答案:A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B. 商法C. 经济法D. 诉讼法答案:C
一、单项选择题
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属于()的客体。

A.物权 B.著作权
C.商标权
D.专利权
答案:B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建设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了设备供应合同。

供应商收到货款后按时发送了设备。

但建设单位后悔出价过高,拒绝接收设备。

供应商将该设备交存于
当地公证机关并通知建设单位。

该合同债务消灭的方式是()。

A、履行
B、抵销
C、混同
D、提存
答案:D
一、单项选择题
在诉讼时期间的最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

A.一个月 B.两个月 C.四个月 D.六个月
答案:D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按照合同的约定,2007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

2007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

2007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7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

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2007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07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07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断
D.2007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C
一、单项选择题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其抵押权从()生效。

A.登记之日
B.签字之日
C.建筑物完工
D.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之日
答案:A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起发生效力。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支付
D.买房占有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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