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管理制度
建造师管理制度一、导言建造师是在建筑工程领域担任管理职务的专业人员,对于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建造师的管理工作,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建造师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建造师的岗位职责、选拔任用、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岗位职责1. 建造师应具备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各类建筑施工设备和工具。
2. 建造师负责编制和组织执行工程施工方案,并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3. 建造师需协调各个专业部门之间的合作,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4. 建造师应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选拔任用1. 建造师的选拔应通过专业资格考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业资格考试主要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的考核,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2. 选拔任用建造师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人情、关系等不正当的干预。
四、绩效考核1. 建造师的绩效考核应以项目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工作效率等指标为主要依据。
2. 绩效考核应定期进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考核。
3.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建造师聘用合同续签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奖惩制度1. 优秀建造师将给予各类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和晋升机会等。
2. 不称职或违反工作纪律的建造师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警告、罚款和降职等。
3.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建造师,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造师管理的流程和程序1. 建造师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流程和程序,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2. 建造师管理流程包括岗前培训、上岗登记、工作指导、绩效考核和离职手续等环节。
3. 建造师管理程序包括招聘、选拔任用、岗位调整和绩效考核等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步骤。
七、建造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建造师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建造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造师管理规定
是指建造师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制定的针对建造师的管理规定。
建造师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能,并经过相应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建造工程相关资质认证的人员。
建造师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建造师的资格认定条件:明确建造师申请人应具备的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以及相关资格认证的申请流程和材料。
2. 建造师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建造师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并规定建造师在建设项目中的具体工作任务。
3. 建造师考试和培训:确定建造师考试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考试科目、考试形式、通过标准等。
同时,规定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要求,要求建造师定期参加培训课程,提高专业水平。
4. 建造师的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公正无私等要求。
5. 建造师的管理机构:明确建造师的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建造师管理机构的设立、组织体系和运行规则。
建造师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建造师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造师管理规定也为建造师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方向和发展路径,有助于提高建造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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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造师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造师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司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注册建造师,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建造师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建造师在使用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建造师注册与备案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注册建造师办理注册手续,确保其合法执业。
第五条公司应将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信息、注册证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注册建造师进行注册信息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章建造师岗位职责第七条建造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达到预期目标。
第八条建造师应参与项目前期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
第九条建造师应负责项目团队的组织与协调,确保项目团队高效运转。
第十条建造师应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建造师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项目的技术水平。
第四章建造师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建造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建造师考核制度,对建造师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建造师考核内容包括:项目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建造师,公司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五章建造师使用与调配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调配建造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建造师使用档案,记录建造师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优先安排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关键岗位。
第十九条公司应鼓励建造师参与跨区域、跨专业项目,拓宽其工作领域。
第六章建造师激励与约束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建造师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建造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建造师的约束,对违反规定的建造师进行处罚。
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范文
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范文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师证书的颁发、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建造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监督,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颁发、管理和使用建造师证书的工作。
第三条建造师证书是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种,由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建造师证书应当遵循服务社会、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建造师证书实行统一的编号,具有唯一性。
第六条建造师证书的分类、条件、考试科目和标准由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建造师证书的使用范围由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建造师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经核实合格,可以办理延续。
第二章建造师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九条建造师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建造师证书的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建造师证书的申请者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建造师证书的颁发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评卷、合格名单公示、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三条建造师证书颁发后,应当同时向全国建造师注册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建造师证书遗失、损毁或涂改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颁发单位申请补办,属实的,应当重新发放证书。
第十五条建造师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买卖、复制和伪造。
第十六条建造师证书应当在颁发后及时通知和协助用人单位核实建造师的资格。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核实建造师的证书有效期和领域,对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建造师承担责任。
第三章建造师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建造师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和职务要求使用。
第十九条建造师证书有效期满前,建造师应当进行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学时和证明。
第二十条建造师在取得更高级别建造师证书后,应当及时向颁发单位申请变更,属实的,应当重新发放证书。
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一级建造师管理,提高建筑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涉及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认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依法、独立、自主、自律进行管理。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应与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制度相配合,保持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应当与工程管理相结合,与企业管理和职业管理相互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事项由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于违反一级建造师管理制度的行为,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一级建造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章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认定第九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二)具有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三)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管理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五)健康状况良好,没有违法记录。
第十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资格之一:(一)具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副高级职称;(二)在相关领域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十一条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经过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
第十二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并严格履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后,如果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应当限期整改或进行复审,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一级建造师资格。
第三章一级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一级建造师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工程项目的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工作;(二)参与工程结算、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三)提出对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四)获得相关工程业绩的认定,提高专业技术职称;(五)依法获得相应的工程奖励和基本保障。
建造师管理规定模版
建造师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师行业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建造师指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一定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担负质量、安全和管理责任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建造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加强自身学习和素质提升,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条建造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造师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建造师管理体系,促进建造师队伍发展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建造师的培训、执业登记、考试、业绩评价、处罚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建造师应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建造师管理部门应组织培训,加强对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第七条建造师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工程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建造师培训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课堂培训、实地实训、案例分析等,培养建造师的综合能力。
第九条建造师应参加建造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方可执业,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建造师考试应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试机构应确保考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三章执业登记与管理第十一条建造师执业前应向所在地建造师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提交相应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应根据其执业登记的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建造师应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建造师执业登记应定期进行更新,建造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登记信息,并及时调整建造师的等级或类别。
第十四条建造师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未经执业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得向他人代替承担与其执业登记等级不符的责任。
第四章业绩评价与奖惩第十五条建造师应定期向建造师管理部门报送业绩信息,包括执业项目、项目质量、安全记录等。
第十六条建造师的业绩评价应结合执业登记等级进行,建造师管理部门可根据业绩评价结果调整建造师的等级或类别。
建造师管理规定(4篇)
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造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建造师从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建造师应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造师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造师队伍的管理,确保建造师依法履职,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章建造师管理第六条建筑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建造师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建筑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造师提供工程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确保建造师履行工程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建造师支付相应的工程管理费用。
第九条建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建造师考核制度,对建造师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虑建造师职称晋升等方面的参考。
第十条建筑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建造师,确保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建造师职责第十一条建造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建造师应具备独立承担工作的能力,熟悉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建造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技术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建造师应加强对施工、设计和监理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第十五条建造师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建造师应保守工程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于非法活动。
第四章建造师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建造师,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有权依法给予处罚。
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
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造师证书的管理,提高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建造师证书的发放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建筑工程相关的学历及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的从业经历。
(三)参加国家规定的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建造师证书。
三、建造师证书的管理机构(一)建造师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
(二)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建造师证书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管理和监督建造师证书的工作。
四、建造师证书的发放程序(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向管理机构提交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安排参加建造师资格考试。
(二)参加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建造师证书。
五、建造师证书的管理(一)建造师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书,不得转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避免证书丢失或被盗用。
(二)建造师证书持有人在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应尽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建造师证书持有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吊销或注销其证书。
(四)建造师证书持有人应当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从事工作的合法合规。
六、建造师证书的续期管理(一)建造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进行证书的续期。
(二)证书的续期条件包括:持有人从事建筑相关工作的从业经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表现等。
(三)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确保持有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与提高。
七、建造师证书管理的监督(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造师证书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正。
(二)管理机构应当对持有人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对于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对持有人予以处罚,包括暂停或吊销其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管理制度
一级建造师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一级建造师在工程管理中的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一级建造师在担任工程管理岗位时的各项工作,包括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施工监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的管理工具和技术。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在承担工程管理工作时,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一级建造师应当具备独立、客观、公正、负责的态度,为工程项目提供专业、可靠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一级建造师应当保守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与工程项目无关的人员。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应当不断改进工程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为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工程管理组织第十条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应当包括项目启动、规划设计、施工实施、监理检验等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应当依托先进的管理工具和技术,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沟通渠道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传达重要信息和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预防和控制各类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一级建造师在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中应当担负主要领导和协调工作,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一级建造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和管理项目团队,明确责任和权限,推动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施工监理管理第十七条施工监理工作是工程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一级建造师应当加强对施工监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及其执业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明确执业范围,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注册建造师执业许可第五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依法注册,并在注册后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注册建造师应当在执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执业报告。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在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执业许可证应当包含执业单位的名称、执业范围、执业地址、执业期限、颁发机关等内容。
第三章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第九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保证建筑工程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公正、诚信、专业的态度和行为。
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报告和质量检查报告,并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和培训。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档案和工程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建筑工程管理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不按照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建筑工程管理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范本
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师管理行为,落实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造师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造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造师应当具备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职称和注册证书,并且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建设工程建造师应当热爱岗位,勤勉尽责,自觉接受业主或上级的监督,按照项目管理计划完成任务。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六条建设工程建造师是工程技术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指导和组织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建造师享受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权益,包括:合理的加班、休息和假期安排;人身安全和人身尊严的保障;参加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第三章准入第八条建设工程建造师的准入条件为:具备相关工程技术职称和注册证书;年满二十五岁,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从业经验和业绩;身体健康合格。
第九条建设工程建造师准入的程序和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资格考试。
第十条建设工程建造师应该积极参加相关职业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
第四章执业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建造师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的执业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注册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建造师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负责组织和指导施工过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建造师应当及时向业主或上级报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四条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责令停工整改、吊销注册证书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建设工程建造师,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活动的注册建造师(以下简称“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注册、考试、继续教育、执业监督等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注册建造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二)通过建造师资格考试或者符合免试条件;(三)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请注册建造师,应当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建造师申请表;(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免试证明(如有);(五)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八条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注册建造师姓名;(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类别;(三)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四)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五)注册建造师注册日期;(六)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本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注册机关申请延续注册。
第三章执业与继续教育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专业领域的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活动。
助理建造师管理制度范本
助理建造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助理建造师的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助理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的助理建造师,包括全职和兼职助理建造师。
第三条助理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资格和职责第四条助理建造师应当取得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并且应当根据工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注册。
第五条助理建造师的职责包括:1. 参与工程的策划、设计和施工组织;2. 监督和检查工程施工的质量,参与质量检查和评定;3. 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和整改,保障工程安全;4. 参与工程变更和工程问题的处理,提出合理建议;5. 协助主建造师完成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助理建造师应当遵守主建造师的工作安排,服从主建造师的指挥,积极配合工程的开展。
第七条助理建造师应当保证工作积极主动,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熟悉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八条助理建造师应当遵守规定的考勤制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助理建造师有权利参加有关的培训和进修课程,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助理建造师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尊重公司的管理人员,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一条助理建造师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隐私,妥善保管公司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助理建造师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定工作。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助理建造师的工作表现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工作成果等方面。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助理建造师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公司对助理建造师的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助理建造师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助理建造师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助理建造师进行相应的惩罚。
公司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造师队伍建设,规范建造师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注册建造师及拟注册建造师。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建造师管理制度,对建造师的注册、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四条公司注册建造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4. 通过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5. 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司注册建造师注册程序:1. 向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 公司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3. 公司颁发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第三章考核与培训第六条公司对注册建造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技术;3.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4. 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公司对考核不合格的建造师,根据情况予以培训、警告、暂停执业或取消注册。
第八条公司鼓励注册建造师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奖惩第九条公司对在工程建设中表现突出的注册建造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或职业道德的注册建造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或取消注册等处罚。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参加公司组织的工程建设活动;2. 依法取得相应的报酬;3. 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决策;4. 对公司工程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3.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4. 积极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是建设部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定以建设部令第153号为准。
该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建造行业的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注册建造师的资格要求根据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考试和审核程序。
注册建造师应具备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任务。
规定还规定了注册建造师的分级管理制度,并对各级注册建造师的资格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注册建造师的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注册、备案和管理制度。
根据规定,注册建造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备案。
同时,规定还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要求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注册建造师的职责和权利注册建造师担负着对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的重要职责。
根据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对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注册建造师还拥有一定的权利,包括合理收费、参与工程质量评价等。
四、注册建造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了提高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规定强调了注册建造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应根据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并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规定还规定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确保注册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得到不断提高。
五、注册建造师的惩罚和监督机制为了维护注册建造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规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惩罚和监督机制。
根据规定,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注册建造师,将依法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和吊销执业资格等。
同时,规定还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注册建造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注册建造师的发展前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建造师管理制度
建造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师管理行为,提高建造师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造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出正确决策。
第四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做到公正无私。
第五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六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保守机密,不得泄露公司或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建造师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改进。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建造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建造师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对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建造师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第十一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司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建造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五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贿赂、受贿、挪用公司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与团队成员密切合作,共同完成项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建造师管理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控机制,保证项目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第二章建造师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九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管理,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十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项目的质量,不得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第二十一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危机处理能力,能够及时应对项目中的问题和突发情况。
第二十二条建造师管理人员应当进行项目管理、成本控制、人员管理等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执业质量管理制度
执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行业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建筑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地基基础、室内设计等专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等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执业资格管理、执业绩效评价、执业行为规范、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四条执业质量管理团队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等执业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执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应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障执业质量管理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执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的专业规范、行业标准,依法合规开展执业活动。
第七条鼓励执业人员参与社会公益建设活动,提升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执业资格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业注册管理制度,规范注册人员的注册申请、审核、注册执业、年审以及违规处理等流程。
第十条执业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执业经验,并且须通过注册资格考试,取得注册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执业注册人员档案,记录注册人员的注册信息、执业经历、年审情况等内容,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十二条执业注册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范围和职责,如有违规行为将被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执业注册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培训和考核,确保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持续更新,适应行业发展和技术变革。
第十四条执业注册人员应当遵守执业道德规范,尊重专业道德,维护专业声誉,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多部门协同、技术领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发挥建造师的作用,建立健全建造师制度,制定相应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规范、便利,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造师制度第六条建造师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从事建筑施工管理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建造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熟悉建筑工程管理规定,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建造师应具有丰富的实际管理经验,能独立承担一定规模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造师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负责质量、贯彻安全”的工作宗旨,全心全意为建设工程服务。
第十条建造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建造师应当履行工程管理的职责,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保障工程安全。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总体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对工程质量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分级质量管理,设定工程质量目标,对质量进行跟踪控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重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加强对施工工艺的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进行质量抽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实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预防,避免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
建造师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建造师队伍建设,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注册建造师及其所在单位。
三、建造师注册管理1. 注册条件: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注册:(1)具有工程类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满2年;(2)具有工程类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满1年;(3)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满2年。
2. 注册程序:申请注册的建造师,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注册证书。
3. 注册证书管理: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注册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四、建造师执业管理1. 执业范围: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其注册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设计、监理、咨询等工作。
2. 执业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2)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4)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3. 执业禁止行为:(1)以虚假资料骗取注册证书;(2)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4)转借、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借注册证书。
五、监督检查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建造师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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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必看重点: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1011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道题)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
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
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继续教育标准。
1012掌握考试管理1、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考生也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1013掌握注册管理1、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国建造师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也为3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014掌握执业管理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围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书并经注册人员,可以全国围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①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②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
大中型→→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大型→→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注册建造师在3年接受120学时。
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1、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容。
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档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1017掌握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告知本行政区域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必看重点: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021掌握法律休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合同法》属于民法,《建筑法》属于经济法,公司法属于商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社会保障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属于环境保护法。
1)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国宪法》。
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
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劵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5)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8)刑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国刑法》。
9)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法的正确实施。
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1022熟悉法的形式1、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性文件、国际条约。
1)宪法是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相抵触。
2)法律广义上泛指《立法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性文件。
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
3)行政法规关键词:国务院(……条例)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XX省……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制定的法律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XX年XX月XX日……号令发布)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攻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性文件(关于……问题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必看重点:宪法1030宪法(新增)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注解:一、平等权"中国人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为三方面: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但是,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
例如,我国法律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就属于这种合理的差别。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既要注意符合法规规定的要件,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三、信仰自由表现为:信不信教的自由,何,何教派、过去与现在信否的自由。
但是,从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四、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
狭义主要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五、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