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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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导言一、题型及特点1、题型。

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

(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

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3、担保物权4、债法总论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6、个别具体合同7、侵权行为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

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

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

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1、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

建议大家多注意。

试举几个例子: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

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民法学笔记3

民法学笔记3

第十二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其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如下区别:第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

前者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

前者适用侵权和违约。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

前者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是惩罚和制裁。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

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则是强制性。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第二,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后者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

第三,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第四,从侵害的后果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后者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和特殊的侵权责任。

在严格责任条件下,违约方只有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款下,才能免责。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江平老师《民法442》笔记

江平老师《民法442》笔记

民法442 江平一、主体1、主体身份地位不断变化,(多样化)交易时要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对方的法律地位每一种主体有相应制度约束2、民法的四种主体(形式):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法人内部部门、未登记组织、业主委员会)、国家非法人团体(合伙企业、教研室)是否可以登记为房屋权利人?非法人团体对外时如何承担责任?3、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区别: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事业单位(医院可以办盈利性【权利、义务、费用等】)、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条例--不以盈利为目的,现在:投资人可以拿到合理回报)、基金会(盈利基金——银监会管,非盈利基金【有盈利行为】——)4、商事企业的形态:我国以所有制划分,外国:(1)【独资(个人独资、法人独资(不能按《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合资(人合(一票否决)、资合、劳合(合作社))】、(2)总结:在投资交易时注意主体地位,承担什么责任,信用状况二、权利权利本位(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公法核心:权力私法核心:权利1、民法中的权利种类;(1)财产权(2)人身权:企业是否有肖像权?(3)公司四大权利: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2、民事权利哪些可以投资:权利、财产、财产利益(个人技术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出资?合伙可以)3、财产权形态的变化:促进市场流通,市场经济就是各种财产权利的流通产权交易市场(竞价出让国有资产是否可以要求竞价者交保证金)三、行为民法是规范民事行为的法律1、行为是主体与权利之间的桥梁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核心:交易行为,法律形式合同、投资行为都要制定章程)2、行为的直接法律意义在于研究其效力:无效(必须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可撤销、待生效(效力待定)、有效——处理无效(恢复原状)、撤销()、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构成违约但要求赔偿损失四、责任责任是权利的救济和保护1、责任形态:违约、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补充)2、权利救济行为禁令出现公司僵局的时候法院派出监管人四大原则(机制)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一、平等机制:1、中国人和外国人地位平等问题:哪些领域应该平等,哪些民商事法律适用于外国主体:权利的法律、行为的法律、主体的法律(国民待遇在公司法领域是否适用)国际法的适用规定在涉外章节。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江平新版)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江平新版)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民法学教材笔记

民法学教材笔记
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金沙水拍云崖暖,大渡桥横铁索寒。知足不辱,知止不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烟笼寒水月笼沙,夜泊秦淮近酒家。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3.民事责任既有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包括:欺诈,胁迫(威胁、强迫),乘人之危。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民事权利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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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江平《民法学》(第2版)教材精讲(第41~47章)【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教材精讲(第41~47章)【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教材精讲第四十一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41.1本章要点■无因管理概述■无因管理的法律要件■无因管理的类型41.2重难点导学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性质和制度价值1.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该定义说明:(1)无因管理的发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即没有法律上的缘由;(2)是为了他人利益考虑,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3)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合于法律精神的(正义的、合理的、适法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务。

2.无因管理的性质通说认为,无因管理的性质是事实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要件1.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1)管理事务的意义管理事务,必须是一个积极的行为(作为),单纯的不作为称不上管理事务。

对所管理的事务的要求:①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务。

②所管理的“事务”须为合法事务。

③须是不属被管理人个人的专属事务。

④事务不是被管理人授权的事务。

⑥须是必要的事务。

(2)他人的事务民法理论上通常把他人事务分为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的结合关系,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

主观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性,但可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判断是否为他人管理事务。

总之,管理事务之意是管理人以自己的智慧和劳务处理需处理的事项,以使他人利益增加或者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管理他人事务为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2.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主观要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于管理事务时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这也是区别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标准之一。

这里的管理意思为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

管理人只要具有一般的意思能力即可。

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可成立无因管理,而不要求他在管理时是否知道该事务属于何人的事务。

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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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从主体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二、平等原则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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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堂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33民法442阵式江平

133民法442阵式江平

133民法442阵式江平: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

曾当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等职;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香港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授中国民法、罗马法、公司法等课程,并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等殊荣。

133引言(略)一、四大板块(一)主体1、主体的重要性、多样性2、主体的形式3、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区别4、商事主体的商事企业的形态5、企业的划分标准:(1)是独资还是合资(2)信用状况:要看资合性质的公司有多少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权利民法以权利为本位要解决几个问题:1、民法究竟有哪些权利?2、民事权利哪些可以作为投资?3、财产权形态的变化一、四大板块(三)行为1、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主体和权利之间的桥梁。

2、行为通常有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核心是交易行为和投资行为。

3、行为直接的法律意义在于研究其效力。

效力分为无效、可撤销、待生效和有效。

4、案例介绍。

(四)责任1、责任是权利的救济和保护。

2、人是权利主体,物是财产,诉是权利的保障。

3、权利救济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4、相关案例介绍。

二、四大原则民法的四大原则也叫四大机制。

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对现代民法的机制定位有14个字: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

民法典起草的时候想强调这四个东西,我把民法的四大原则归结为: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一)平等机制1.中国人和外国人主体地位平等问题(1)中国哪些民商事法律适用外国的主体?(2)对外国人的保护是不是和中国人的保护完全一样?(一)平等机制2. 中国内部不应当以所有制不同而有所歧视(1)本国人要防止对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

(2)“适当的赔偿”仍然有不平等的东西。

民法学笔记1

民法学笔记1

民法学目录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民法的性质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民法的解释第九节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演进与其发展第一节西方古代民法第二节西方近代民法第三节西方现代民法第四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及其未来第五节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及其展望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第五节民事权利的行使第六节民事权利的保护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监护第六节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法人的设立第五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终止第六章合伙第一节合伙的概念第二节合伙的分类第三节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第四节合伙的债务承担第五节合伙的内部关系第六节入伙和退伙第七节合伙的终止第七章国家第一节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八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意思表示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第五节表见代理第六节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七节代理权的消灭第十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第四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第五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六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第十一章期间与期日第一节期间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除斥期间第三节期间的计算第十二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三节民事责任形式第四节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第二编人格权法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人格权的种类第三节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第四节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权第一节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第二节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第三节一般人格权概述第四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第五节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第十五章具体人格权第一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第二节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第三节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第四节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第三编物权法第十六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法的性质与功能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第四节不动产登记第五节动产的交付第六节物权的消灭第十八章物权的保护第一节物权保护的概念与类型第二节物权请求权概述第三节返还所有物请求权第四节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第十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第四节共有第二十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七节地役权第八节典权第九节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第二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二十二章占有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占有的分类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变更与丧失第四节占有的效力第五节占有的保护第六节准占有第四编债法总论第二十三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债的要素第二十四章债的发生第一节债的发生原因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第三节无因管理第二十五章债的分类第一节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二节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第三节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第四节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第二十六章债的担保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定金第五编合同法第二十七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三节合同关系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五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十八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要约第二节承诺第三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十九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二节合同条款第三节免责条款第四节格式条款第五节合同的形式第三十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节无效合同第五节可撤销合同第六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三十二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三十三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第三十四章合同的终止第一节合同终止概念第二节清偿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第四节抵销第五节提存第六节免除第七节混同第三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第四节实际履行责任第五节损害赔偿责任第六节违约金责任第七节双方违约和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违约第八节免责事由第三十六章转移财产的合同第三十七章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三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六编侵权行为法第三十九章侵权行为法第一节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节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功能第三节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第四节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第五节侵权行为法的结构第四十章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二节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第四节侵权行为形态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过错推定原则第四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一节违法行为第二节损害事实第三节因果关系第四节主观过错第四十三章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第二节侵权责任竞合第三节抗辩事由第四节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第四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额侵权行为第二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第三节妨害家庭关系第四节侵害物权第五节侵害债权第四十五章特殊侵权行为之一第四十六章特殊侵权行为之二第四十七章侵权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第一节直接责任第二节替代责任第四十八章侵权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第一节单方责任第二节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第三节双方责任的公平责任第四十九章侵权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第一节单独责任第二节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第三节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第四节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五节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第五十章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损害赔偿关系的当事人第三节损害赔偿规则第五十一章人身损害赔偿第五十二章财产损害赔偿第五十三章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1.德国式:德国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汇撰》中采用的体系,该体系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民 法 学 原 理

民 法 学 原 理

人身关系中的请求权。 财产关系中的请求权。 各类法律关系中,有各种具体的 请求权。 研究民法,重要的任务之一,就 是研究、掌握这些请求权理论和法律 规定。
三、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本课程内容是对德国民法 “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借鉴和发展 1、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结构。 2、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特点。 3、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发展。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 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个方面的析解: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
(六)个人与团体在民法上的地位 1、个人。 个人在民法上叫“自然人”。是民 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2、团体。 团体具备法定条件的,法律赋予其 法律上的人格,叫“法人”。是民事主 体,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没有法人的资 格,叫“非法人团体”、“无民事权利 能力的团体”。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
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
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的意义、要素与特点。 (2)人格关系。 (3)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的意义和特点。民法上的 身份,特指自然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 对其亲属的资格和地位。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两类: 第一类,是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 物权关系为典型。民法理论上有人称其 为“静态财产关系”。 第二类,是财产移转关系。通常叫 做“动态财产关系”。合同关系是代表。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溯源(1)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自法国,法国自罗马法。

(2)罗马法:古罗马帝国一段时期的法律,时间自公元17前世纪自公元5世纪;它是现代民法的基础,确定基本的的民法学名词和概念;罗马法发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政治上实行共和制,二是商品经济(3)中世纪商法:在约是在十二世纪到十四世纪时,地中海沿岸商人自发组成商法庭和仲裁庭,形成了商业习惯。

(4)早期资本主义民法:法国、德国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形成法典。

法国民法典(1804)、法国商法典(1807)。

受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影响大,四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梭罗、卢梭。

资本主义民法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宪法上称为私权神圣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主体、内容、履行)、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故意或过失)。

罗马法在侵权责任承担时实行结果责任,不考虑故意或过失或不可抗力,它与同态复仇联系在一起。

主要是有利于社会扩大再生产。

(5)现代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

社会矛盾越来越大。

三大原则受到冲击、限制。

所有权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所有权被限制;合同自由受到劳资合同中资方利用优势地位压迫工人阶级的冲击。

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不得拒绝与老百姓签约。

过错责任:一些特殊地方不能采过错责任,如高速列车撞人、雇主责任、行政行为导致受害、产品制造、销售,所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更好地保护了弱者,调和了社会矛盾(这个里面法律起到了这个作用,很好履行了法律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最后一次审查通过前一位学者说:没有什么比平等的对待不平等人的更加不平等的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德国民法典在实质上比法国民法典有所进步,即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普遍性到适当性)。

对价:所谓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

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其他方面。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

民法学串讲笔记

民法学串讲笔记

民法学串讲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任务4、平等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民事法律事实3、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财产权、人身权等概念)第三章自然人1、住所的法律意义2、监护的概念和特征3、监护人的职责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和法律后果)第四章法人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2、法人的机关(含义、种类、法定代表人)第五章不法人组织1、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2、入伙也退伙3、个人独资企业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物的分类(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主物与从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1、意思表示的瑕疵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4、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第八章代理1、代理的特征2、代理的分类(记每个类别的概念)3、表见代理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诉讼时效的中止4、诉讼时效的中断5、诉讼时效的延长第十一章人格权* 1、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2、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3、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第三编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及含义2、物权的特征3、物权的分类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物权的效力* 6、物权的基本原则* 7、物权变更的要件第十四章所有权1、所有权的权能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4、善意取得5、添附* 6、共有(整个第四节)7、共同共有第十五章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种类2、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节)* 3、地役权(第四节)4、典权(第五节)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担保物权的意义3、抵押权(第二节)* 4、质权(第三节)* 5、留置权的概念第十七章占有1、占有在民法物权上的意义第十八章债权1、债的分类(第三节)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1、不妥得利2、无因办理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1、债权人的代位权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3、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及成立要件)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方式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1、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的条件第二十四章继承的概念与分类1、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2、继承权丧失的概念与性质3、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法条)4、继承权的庇护(第六节)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挨次(第二节)2、代位继承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1、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2、遗嘱的形式3、遗嘱的有效条件4、遗赠扶养合同(第四节)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1、继承开始的意义2、继承开始的时间* 3、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1、侵权行为的概念* 2、侵权行为的特征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2、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节)3、因果关系的确定4、直接原则与间接原因(案例)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民事责任1、高义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三节)2、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七节)。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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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导言一、题型及特点1、题型。

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

(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

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3、担保物权4、债法总论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6、个别具体合同7、侵权行为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

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

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

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1、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

建议大家多注意。

试举几个例子: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

要注意两个问题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

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

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培训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然负有赔偿义务,这是什么义务?4、民事责任有两个重要的题眼。

第一个是关于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辨析;第二个是关于过错责任的理解,它牵涉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还涉及到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诉讼上的举证责任。

因此,过错责任概念是基础的,牵涉面比较宽。

第四章自然人三个知识带: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二、监护;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下面分别讲解。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自然人行为能力和其行为后果的辨析。

这个辨析涉及到行为人行为后果的问题。

对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很容易理解,也很容易注意它,因为它的行为是无效的,不能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和它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而不需要它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该行为人是要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损失。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的第3条、第4条、第148条这三个法律条文,要注意一下。

当出现民法通则意见148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唆助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它是共同侵权的责任,还是分别承担责任?比如完全行为能力甲人唆助12岁的小孩乙,把另一个小孩丙的大门牙打掉了,乙有财产,问谁应该承担这个责任的?设四个答案ABCD,A是甲与乙共同赔偿,B是乙承担主要责任,C是甲和乙的父母承担责任,D是甲、乙共同赔偿但是乙的财产不足时,乙的父母适当负责。

如果是单项选择,选哪一个?12岁的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在他的财产不足赔偿时才由监护人适当赔偿,所以只能选D。

(二)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方法。

未成年的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年龄决定他的行为能力是限制型的;但是,对于精神病成年人来说,他的行为能力的有和无,必须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也是通过司法程序,同样,对一个无行为能力成年人,他的行为能力的欠缺已经是确定的了,后来他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了,或者说一个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够部分的辨认自己的行为了,要把无行为能力的人,变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这个辨析性问题,是很好的题眼。

比如甲、乙夫妻二人结婚时,甲有轻微的精神病,乙能够容忍,后来夫妻两人经常吵架,甲的精神病越来越重,妻子无法忍受要离婚,离婚时就涉及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如何来确定甲的行为能力的程度,是无行为能力还是限制行为能力?必须依法律程度来认定。

再如,换个条件,这个甲失踪了,失踪后财产管理的问题,是适用失踪制度还是监护制度?出个案例,把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和他失踪、死亡、婚姻问题联系起来考试,就是个好题眼。

二、监护注意三个知识点。

(一)监护争议的解决。

争议包括有关人要求担任监护人、不同意自己担任监护人等情况。

有一些疑难的地方,必须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通则意见,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通则的第16条到第18条这三个法律条文。

1、未成年人监护争议的解决。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通过法院解决。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干扰素: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对理解监护人争议问题带来一个困惑或干扰。

比如出一个题,农村未成年人甲没有法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姑姑、姨姨,都争着监护,朋CD四个答案,A是法院依法判决,由姑姑监护,B是法院依法判决,由姨姨来监护,C是姑姑、姨姨都不能监护,D是法院在村委会指定的基础上进行审理。

答案当然是D了。

村委会指定一下,法院才依法审理。

2、指定监护的成立与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用书面或口头通知指定被监护人,通知以后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这里面就有三个很好的题眼:第一个是指定监护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第二个是对指定不服的什么时间可以起诉;第三个是逾期起诉的法律效果,比如上例,村委会通知,指定姑姑监护,姑姑接到通知书,过了60天了不服,提出诉讼,孩子姨姨爱监护就让他姨监护。

这时,是监护无效还是监护变更呢?监护变更的法律含义是原来的指定生效了,这个姑接到监护通知以后已经是监护人了,已经担负了监护职责了。

姑姑接到通知不服的,必须在30天内请求法院裁判,30天以后再起诉,首先要把监护职责担负起来,不能不履行监护职责,法律规定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姑姑已经是监护人了,不服不监护了,让他姨去监护的诉讼请求,是变更监护之诉。

(二)委托监护人的过错连带责任和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负法律责任,谈不到无过错和有过错问题,只要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监护人就不能免责,但是被监护人有财产的,要用被监护人的财产赔偿,没财产或财产不足赔偿的,法定监护人的赔偿是法定的、没有免责的余地。

但是委托监护人不一样,比如把未成年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寄到全日制的寄宿幼儿园,孩子在幼儿园致人损害,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甚至一个中学生父母出国,把一个十三岁的小孩送到寄宿制的中学去了,晚上课外两个中学生打架,一个打伤另外一个,赔钱,寄宿制学校负责吗?负责的原则是什么?委托监护人在有过错的条件下才负责任,无过错不负责任。

依据民通意见的第22条,要注意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注意这一句就行。

前面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条做整体的把握,过错连带责任这个规定。

(三)监护资格的撤消。

夫妻离婚以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犯罪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行为,人民法院认为该取消的除外。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这两个问题适合出一些综合性考察的题目,容易达到综合考察的效果。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有三个主要的知识点。

1、宣告失踪的法律意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的制度价值是不一样的。

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是结束被宣告人在他原住所地的法律关系,产生一个如同自然死亡的效果。

相反,宣告失踪的制度价值不在于消灭被宣告人的法律关系,而是为失踪人设立一个财产管理人。

要注意分辩宣告失踪人与宣告死亡人的财产管理、财产的处理的差别。

2、宣告失踪的四个条件。

在此不复述这四个要件。

但是要特别注意宣告失踪的程序条件和有关的期限。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疏忽的问题,即民事诉讼法第116—168条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结合起来,一个是关于公告的程序问题,法院对失踪宣告申请人申请受理以后必须要公告。

公告的期限是三个月,不公告怎么办,直接判决的,不可以,公告是必经程序,判决是公告期限以后才能可以判决被申请人失踪,公告诉期未满的不能判决,在民事诉讼法的116—168条有相关规定,这不是难点,是个重点,116条规定:失踪宣告申请人的申请书要书面证明,要注意这一点。

关于书面证明是哪个机关能出,被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出一个行不行,村里治安委员会行不行,有关机关是社会上的有权机关,公安机关是有权机关,可以证明这个事实,其证明有公信力,在破案中间,侦查机关,法院立案了,检察机关的证明也可以。

公司出一个证明不行,公司出的书面证明不能产生证明的效力,没有这方面的公信力。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才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事实得到确认,失踪人仍没有音讯,如果公告期内有人了音信,如果失踪成立了,作出失踪的宣告,判决,反之,则作出驳回失踪申请的裁判。

3、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的代管。

在失踪人经过法律程序被宣告失踪以后,要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代管人通常就是失踪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

代管人管理财产是有责任的,他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他因为过错使代管的财产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四个要件。

四个要件要熟悉,其中的公告期间问题要准确掌握。

法院受理案件,失踪人失踪原因不同,公告期间就不同,一般原因失踪,例打架出走,法院公告期间是一年,意外失踪是三个月,但有一个特殊要求,必须有有关机关的证明。

例如,遇到空难,飞机掉下来了,共135个乘客,134个人尸体找见,某个人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解决事故的有关部门,航空公司确定该人登机了。

这个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宣告他死亡,公告三个月,就应当有证明,航空公司证明确实登机了,解决空难的机构证明该乘客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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