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病历规定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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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12小时制记录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份,并设置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数字认证密钥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病历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按照病历记录格式要求生成并显示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
第十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鉴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托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即病案号)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07a88d262af90242a895e5b7.png)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1.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 文档等)。
2.打印病历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录人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3.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
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4.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人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入院记录示例(一)内科入院记录示例入院记录姓名:林xx 出生地:济南市长清区性别:男职业:退休工人年龄:68岁入院口期: 2010 -03 -02,14:00民族:汉族记录日期: 2010 -03 -02,16:20婚姻:已婚病史陈述者:患者本人主诉:反复咳嗽、咳痰22年,伴心慌、气急2年,加重半月。
现病史:患者自1988年起,无明显诱因的出现咳嗽、咳痰,为白色泡沫样痰,每年多在秋末冬初时发作2~ 3次,每次发作持续7~10天,经“红霉素”、“咳必清”等药治疗可好转。
1999年以来,咳嗽、咳痰反复发作并逐渐加重,每年持续3个月以上,早晚尤剧,每日痰量10~20m1,为白色泡沫样,咳嗽、咳痰加重时伴有心慌和活动劳累后气短,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多次到当地医院就诊,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经常不规律服用止咳、祛痰、平喘药,效果尚可。
2年前开始,咳嗽及咳白色泡沫痰终年不停,心慌、气急逐渐加重,且无明显季节性。
有时伴有发热,多在38℃左右,不伴有盗汗,每日痰量50~60ml,急性加重时痰量可增至100m1左右,呈黄色脓性痰,并出现双下肢水肿,日常生活明显受限。
曾在本市xx医院住院3次,均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
经“青霉素”、“氨茶碱”、“氨苯蝶啶”等药物治疗,上述症状好转,水肿消退。
但出院后,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半月前受凉后,上述症状再次加重,咳黄色脓性痰,不易咳出,并出现呼吸困难,口唇发绀,食欲差伴有轻度恶心,无呕吐、腹泻,尿量减少。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1a935a9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bc.png)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 ,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 ,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 24 小时制。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卫健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卫健委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者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 ,授予惟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9dcc41c964bcf84b9d57b90.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oc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电子打印病历管理制度
![电子打印病历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d356748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e1.png)
电子打印病历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电子病历已经成为现代医疗机构的基本管理工具。
电子病历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医疗安全、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和有效地管理电子病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特制定了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所有临床科室,临床护理部、医学技术科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三、制度内容1、电子病历管理系统的建立(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并使用电子病历管理系统。
(2)医疗机构应当对电子病历管理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2、电子病历的建立和保存(1)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应当在患者就诊或住院期间,及时且规范地记录完整的电子病历,确保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护人员在填写电子病历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并对填写内容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病历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医疗机构应当对电子病历进行定期的备份和存档,确保患者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电子病历的打印和归档(1)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应当根据需要对电子病历进行打印,确保患者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对于需要打印的电子病历,医护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打印的病历内容和格式符合标准,并在打印件上进行签名和盖章。
(3)医疗机构应当对打印的电子病历进行及时的归档和分类管理,确保患者病历资料的安全性和便于查阅。
4、电子病历的保密和使用(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电子病历的查阅和使用权限,确保患者病历资料的保密性和私密性。
(2)医护人员在查阅和使用电子病历时,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泄露或篡改患者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应当对查阅和使用电子病历的医护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841e9c9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2b.png)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一、引言电子病历管理规范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对电子病历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本规范适合于所有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管理工作。
二、术语定义1. 电子病历:指以电子方式记录和存储的病历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医嘱等。
2. 电子病历系统:指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的软件系统,包括病历录入、存储、查询、打印等功能。
3. 电子病历管理员:指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的人员。
4. 电子病历操作员:指负责电子病历录入、查询和打印等操作的人员。
三、电子病历管理要求1. 系统安全性1.1 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环境,确保病历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和丢失。
1.2 电子病历系统应设置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对不同角色的用户进行权限划分,确保惟独授权人员才干进行病历的录入、修改和删除操作。
1.3 电子病历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建立完善的灾备机制,以防止数据丢失和系统故障。
2. 病历录入规范2.1 电子病历录入应按照医疗机构的标准化操作流程进行,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医嘱等内容。
2.2 电子病历录入应遵循规范的编码标准,如ICD-10、DRG等,确保病历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3 电子病历录入应及时完成,避免因延误导致病历信息不完整或者错误。
3. 病历查询与打印3.1 电子病历系统应提供快速、准确的查询功能,支持按照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日期、诊断结果等条件进行查询。
3.2 电子病历系统应支持多种打印格式,包括患者病历摘要、病程记录、检查报告等,以满足不同需求。
4. 病历保密与隐私4.1 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严格的权限控制机制,确保惟独授权人员才干访问和修改病历信息。
4.2 电子病历系统应记录每一次对病历信息的访问和修改操作,包括操作人员、时间和内容,以便追溯和审计。
4.3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病历保密和隐私的意识。
电子病历使用、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使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c4f9b4d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dc.png)
电子病历使用、管理制度电子病历使用、管理制度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合理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电子病历试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二条电子病历建立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1、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2、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臵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3、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臵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4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5、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
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三条电子病历完成时限1(电子病历生成时限~按患者到护士站报到~护士完成并维护入院时间为起点~开始自动确定电子病历生成时限~同时计算机中心必须定期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对~保证生成时间的准确性。
电子病历国家标准(试行)
![电子病历国家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470781c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f3.png)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医院电子(打印)病历书写管理制度
![医院电子(打印)病历书写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7b1a1ad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fd.png)
电子(打印)病历书写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电子病历规范》要求给予医师相应级别书写及审核权限。
二、计算机打印病历的书写,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病历管理和质量监控。
三、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保留原病历版式和内容,系统留痕;在病历文本中,显示标记元素和所修改的内容及准确时间。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禁止进行修改、伪造、隐匿、和删除。
四、电子病历采取由信息科设定的统一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五、电子病历系统设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且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禁止使用模版无原则拷贝复制病历记录。
六、电子病历打印归档后,原则上不允许借出。
如需借出的由科主任签名按医院相关规定借出,并于三天内归还。
七、各种知情同意书打印后,由患者或家属签名。
但必须有医生手写签名;发生医疗纠纷时,病案管理人员将打印的电子病历在医务科和电子病历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八、电子病历的保管由信息科与病案室共同负责。
信息科负责数据形式的电子病历编护,病案室负责纸质电子病历的保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efbf244a0066f5335a8121c8.png)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 中医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中医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病历规定
![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病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b261f04227916888586d718.png)
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病历规定
1、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
文档、WPS文档等)。
打印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有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2、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A4)、字体(一般为黑色宋体)、字号(病历内容一般为小四号字、项目标题加粗)及排版格式。
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3、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4、计算机打印病历须按照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内容及格式要求打印。
5、打印字体颜色不得过浅,必要时应及时更换打印机墨盒等。
6、计算机打印病历不得随意拷贝。
7、计算机打印病历及病程记录的签名除计算机打印签名外须同时有手写签名。
8、各类计算机打印的报告单必须有检查者手写的签名。
9、每页打印病历须有手写签名。
10、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新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的规定书写。
11、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必须有医师、护士手写签名。
12、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
关规定执行。
杨础中心卫生院。
《病历书写基本规》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2010版..](https://img.taocdn.com/s3/m/151e312d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20.png)
■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 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 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 能性较大的诊断。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
■ (一)首次病程记录
❏ 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 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 包 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 等。
■ 第二十四条 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 麻醉医师 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 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 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 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 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 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 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
■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 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 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 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五章 其他
■ 第三十七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 制定。
谢谢大家!
❏ 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根据病例特点, 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 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
■ (二)日常病程记录
❏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天删去)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
■ (十)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 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 写 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 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 请会 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 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 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 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 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 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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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12小时制记录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份,并设置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数字认证密钥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病历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按照病历记录格式要求生成并显示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
第十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鉴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托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即病案号)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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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目录.1通知.2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要求.?第三章条件.?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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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目录.1通知.2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要求.▪第三章条件.▪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三甲医院电子住院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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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电子住院病历管理规定一、为规范我院的电子住院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中的电子病历是指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
三、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医疗文件,应依法科学管理。
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电子病历资料应按时完成,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禁止使用模版拷贝复制病历记录。
五、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六、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
1、在院患者的住院病历由护士长进行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行,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借阅病历和随意携出病区。
2、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
3、病区应负责住院病历的完整性、系统性,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用后必须归还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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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病历规定
1、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
打印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有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2、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
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3、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4、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新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的规定书写。
5、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医务科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