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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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经相关权利人申请, 检察院同
样要启动审查程序。第三,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多样 ,
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如果申请人认为不 予变更的理由不够充分 , 申请人又应该如何进行权利救
可以是综合评估, 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听取办案人员、 犯 济? 罪嫌疑人等人的意见, 审查申请材料等多种方式。第四,
第2 9卷 第 4期
2 0 1 3年 8月






v o 1 . 2 9. N0. 4
Au g. 2 01 3
J o u r n  ̄ o f Ya n b i a n P a r t y S c h o o l
பைடு நூலகம்
我 国捕 后 羁 押 必要 性 审查 机 制 的构 建
l 对相关法律规定 的解读
新《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 被
自由最严重、 最深远的侵害。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 告人被逮捕后, 人 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
施, 附带其后的羁押也应当仅仅具有程序性 目的, 绝不能 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 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
方 海 涛
( 重庆 市江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 ,重庆 4 0 0 0 2 0 )
【 摘
要】 逮捕作 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 附带其后 的羁押 也应 当仅仅 具有程序 性 目的, 不能 因其 可以折抵 刑期
而成 为 “ 预 支刑 罚 ”, 更 不 能演 变成 变相 刑 罚 。 对捕 后 羁押 的 必要 性 , 应 当持 续 性 地 审 查 , 决不能 “ 一 劳永逸” , 当羁 押 必 要性 不存在时 , 应 当及 时 解 除 羁押 。
审查的结果是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或者提出释放 、 变更 强制措施的建议。 “ 两法” 的规定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但就操作层面 而言现有规定仍有以下几点不足 :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应当适用于所有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和被告人?笔者认为, 我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犯罪
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范围
首先, 主体不够全面。一方面, “ 两法” 规定侦查阶段 概念, 以及严格的逮捕条件 , 本身就意味着被逮捕人具有
的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 , 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虽然捕后羁押不应因其 但并没有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主体。基于立法原意 可以折抵刑期而成为“ 预支刑罚” , 但对于有必要的羁押 及诉讼效率的考虑 , 笔者认为也应当由公诉部门负责。另
《 检察规则》 ) 对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出了细化规 察规则》 第六百一十八条至六百二十一条, 还对羁押必要 定。这些规定为我国解决长期未决羁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性审查的申请、 审查方式、 提出释放 、 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 条件, 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一 , 启动审查的主体为检察院, 以及犯罪嫌疑人、 被
【 关

词】 捕 后羁押 ; 羁押 的必要性 ; 审查 ; 救 济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9 -9 3 5 2 ( 2 0 1 3 ) 0 4 _ _ 0 0 7 1 _ _ 0 3
捕后羁押制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 我国在立法和 实践中暴露出的长期羁押问题, 也造成了民众对刑事司法 制度的信任危机。附带于逮捕的羁押 , 是一种对公民人身
演变成变相刑罚。捕后羁押制度的存在, 一方面是为了保 措施。 ” 《 检察规则》 第六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人民 检 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是防止发生新的危害社 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会的行为, 对羁押 的必要性, 应当持续性地审查 , 决不能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羁押的, 应


劳永逸” 。为了遏制不当羁押, 西方宪政 国家普遍建
当建议有关机关进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第六百一 门负责 , 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 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
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 我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十七条规定 : “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 诉讼法》 ( 以下简称新《 刑事诉讼法》 ) 明确规定: “ 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 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可 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 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 更强制措施。 ” 《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议。 ” 同时, 新《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至九十六条、 《 检
但新《 刑事诉讼法》 和《 检察规则》 ( 以下简称为“ 两法” )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比较概括, 未能具体规定该项制
度的适用范围、 审查方式、 权利救济等等细节。笔者拟就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和辩护人( 以下简称被追诉
, 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既可以是检察 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提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人及其权利人) 构建的设想, 希望对我国捕后羁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院依职权主动进行 , 也可以根据申请人 的申请进行。 第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1 6 【 作者简介 】方海涛( 1 9 8 3 一 ) , 男, 河 南确 山人 , 重庆市江北 区 人民 检 察院公诉科、 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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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的义务。根据“ 两法” 法条 定, 被追诉人及其权利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 人民检察 的字面理解,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捕后 , 检察院必须主动 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

可以不必审查 , 我国严格的逮捕条件本身就意味着, 能够
同时, 考虑到基层检察院工作繁重的现实, 羁押必要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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