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机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机维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农机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农机维修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机维修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农机维修工作,包括农机维修人员、维修设备、维修材料、维修现场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农机维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机维修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农机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农机维修安全工作的落实。
2.农机维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机维修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3.农机维修人员:严格遵守农机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四、安全教育培训1.农机维修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维修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农机维修安全知识和技能。
2.新入职的农机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定期对农机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机维修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安全操作规程1.农机维修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操作前应检查维修设备是否完好,严禁使用损坏的设备。
3.维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结构,不得在设备运行时进行维修。
4.严禁在维修现场吸烟、饮酒、使用明火等。
5.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不得违规操作。
六、安全检查1.定期对农机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维修设备、维修材料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3.对农机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检查,确保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七、事故处理1.发生农机维修事故时,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2.农机维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1.本制度由农机维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范本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确保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转和有效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机械的维修工作,包括农业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处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加强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提高农业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和维修质量,确保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转,延长使用寿命,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合作,严格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维修单位应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提高维修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维修工作应加强与农机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维修服务的及时、准确和适用。
第二章维修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第七条维修单位应根据农业机械的维修需要,合理安排维修工作的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员的维修质量、效率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九条维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维修设施和工作环境,提供完备的维修工具和材料,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加强与农机使用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农机的使用情况和维修需求,提供准确的维修服务。
第十一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农机进行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修单位,配合维修单位开展维修工作。
第三章维修工作的技术要求第十二条维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熟悉农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并掌握相应的维修技术和操作方法。
第十三条维修人员应正确使用维修工具和设备,保障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应遵循维修规范,严格按照农机的维修手册和维修指南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工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应加强材料管理,遵循材料的使用规范和保存要求,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维修人员应做好维修过程的记录和报告,及时上报维修情况和维修结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农机维修服务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维修服务行为,提高农机维修服务质量,保障农机作业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农机维修服务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农机维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农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维修服务。
二、维修服务内容第四条农机维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 农机故障诊断及维修;2. 农机保养及润滑;3. 农机零部件更换及安装;4. 农机安全性能检测;5. 农机技术咨询及培训。
第五条农机维修服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配备合格的维修人员、设备、工具和配件。
三、维修服务流程第六条农机维修服务流程如下:1. 用户报修:用户应向维修服务单位提供农机故障信息,维修服务单位应记录报修情况,并尽快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服务。
2. 故障诊断: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了解故障情况,进行故障诊断,并向用户说明故障原因及维修方案。
3. 维修作业:维修人员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
4. 质量检验: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维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用户验收:维修服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维修报告,用户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手续。
四、维修服务标准第七条农机维修服务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维修服务:1. 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确保维修质量;2. 维修设备、工具和配件应齐全、完好,确保维修效率;3. 维修作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维修质量;4. 维修服务单位应建立维修档案,记录维修过程及结果。
五、质量保障第八条农机维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确保维修服务质量。
1. 维修服务单位应设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维修服务质量监督;2. 维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维修技能;3. 维修服务单位应加强对维修设备、工具和配件的管理,确保维修质量;4. 维修服务单位应积极处理用户投诉,确保用户满意度。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农业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我单位特制定了以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一、维修计划1. 每月初由农机部门制定当月维修计划,具体包括待维修设备清单、维修内容、维修时间等,上报农业生产部门备案。
2. 维修计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需要,确保关键设备能够及时恢复正常使用。
二、维修人员管理1. 维修人员要熟悉各类农业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常见故障处理方法。
2. 维修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维修技能和业务水平。
3. 维修人员要遵守岗位纪律,服从领导安排,保证维修任务按时完成。
三、设备维护1. 农业机械设备每日使用完毕后,要进行常规维护,包括清洗、润滑、检查等工作。
2. 定期对农业机械设备进行大修或年度检修,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功能完好。
3. 农业机械设备故障维修时,要及时排除故障,维护修复记录,为今后设备维修提供参考。
四、设备保养1. 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者要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合理分配工作负荷。
2. 农业机械设备长期不用时,要进行适当保养,并妥善存放。
3. 农业机械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故障的发生。
五、故障处理1. 农业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者要及时报修,并详细描述故障现象。
2. 维修人员要快速响应,并对故障进行全面排查,及时修复。
3. 出现大面积故障的农机设备,应尽快进行调度和分组处理,确保农业生产不受影响。
六、维修记录1. 对每次维修和保养工作都要进行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
2. 对重要设备的维修记录要做好归档,以备今后参考和追溯。
七、奖惩制度1. 对维修人员优秀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故障频发、维修质量差或索赔纠纷发生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我单位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请各部门和维修人员严格遵守,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一、维修管理概述农业机械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证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是确保生产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效率,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机械维修部门及职责1. 设立机械维修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农业机械的良好运行。
2. 制定机械维修计划,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3. 负责机械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的填写和维护保养工作的跟踪和总结等。
三、机械维修工作流程1. 接受维修请求:接受用户提出的维修请求,详细记录维修机械的型号、问题描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维修评估:对维修机械进行评估,确定维修范围和维修工作所需的时间和材料。
3. 维修计划:根据维修评估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确定维修工作的优先级和维修人员的安排。
4. 维修工作:维修人员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维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维修任务。
5. 维修验收:维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认维修效果和维修质量,并记录相关信息。
6. 维修报告:编制维修报告,记录维修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7. 维修记录和档案:将维修记录和档案整理归档,便于查阅和分析。
四、机械维修管理的要求1. 维修人员要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维修水平。
2. 机械维修部门要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机械故障。
3. 维修部门要建立维修保养流程和标准,确保维修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 维修材料和工具要按照规定进行配备和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维修部门要加强与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合作,及时获取技术支持和维修说明,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
五、机械维修管理的考核与改进1. 定期进行机械维修工作的考核,评估维修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维修质量。
2. 对维修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积极激励和奖励表现优异的维修人员。
3. 定期召开维修工作总结会议,分析和讨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四篇)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工作,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是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先预防、后维修的原则,提倡维修事前预防、事中及时、事后总结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当强化安全意识,重视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范,确保维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六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维修工作的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二章维修计划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维修计划,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维修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农业生产的需要和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维修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维修计划应当明确维修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十条维修计划应当及时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农业机械的维修工作按时完成。
第三章维修标准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维修标准应当细化维修内容和维修要求,明确维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维修标准应当根据农业机械的不同种类和型号进行区分,制定相应的维修标准。
第十四条维修标准应当提倡先进的维修技术和方法,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维修组织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组织机构,明确维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维修组织应当根据维修计划确定维修的时间、地点和人员配置,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维修组织应当加强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维修组织应当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是指对农业机械维修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的的制度。
下面是一些建议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1. 维修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维修工作要按照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进行操作和维修,并在维修记录中详细记录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
3. 维修工作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
4. 维修工具要保持干净整洁,并定期检查和维修维修工具。
5. 维修人员要根据设备故障的不同情况,采取合适的维修方法和措施。
6. 维修人员要做到安全第一,在维修过程中要注意安全操作,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7. 维修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和档案,定期检查和评估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8. 维修单位要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维修技能和服务质量。
9. 维修单位要与机械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新产品和技术,并为用户提供及时的维修服务。
10. 维修单位要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补偿。
以上是一些建议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它能够提高生产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然而,由于机械设备使用频繁和环境恶劣等因素,农业机械容易出现各种故障和损坏,如何进行有效的维修管理,保障机械的正常运转,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至关重要。
二、维修管理目标1.保障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2.延长农业机械的使用寿命,减少维修成本;3.提高维修人员维修水平和技术能力;4.加强农机维修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维修管理原则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
通过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预防故障发生。
2.合理规划。
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和安排,根据机械的使用频率和环境条件,进行定期维修和检测。
3.标准化操作。
严格按照维修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4.信息化管理。
建立农机维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维修记录、数据分析和绩效评估等工作的自动化管理。
5.安全第一。
在进行机械维修时,要确保人身安全,使用专业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维修管理内容1.维修计划制定与执行(1)根据机械的使用频率和维修需求,制定维修计划和维修周期。
(2)维修计划要考虑到农机使用的季节性变化,如在农忙季节前进行大修,以确保机械在关键时期的稳定运行。
(3)执行维修计划时,要保证维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人员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维修延误。
2.维修设备和工具管理(1)建立农机维修设备和工具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和工具的购买、配备、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2)定期检查和维护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工作效果。
3.维修人员培训与管理(1)加强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知识学习,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能力和维修水平。
(2)建立维修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维修人员的绩效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
(3)定期组织维修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分享维修经验和技巧,提高整体维修水平。
4.维修管理信息化建设(1)建立农机维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农机维修过程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最新农业机械维修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资格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资格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农机使用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农机使用维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农机安全、高效运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农机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机使用维护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农机安全、高效、节能、环保。
第四条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使用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农机使用管理第五条农机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合格,取得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条农机使用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农艺要求进行,确保农机与农艺相结合。
第七条农机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熟悉农机性能、操作方法和故障排除技巧。
第八条农机使用过程中,应做好作业记录,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作业量、消耗品等信息。
第九条农机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农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条农机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一条农机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章农机维护保养管理第十二条农机维护保养应按照农机使用说明书和我国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保养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农机维护保养应实行定期检查和定时保养制度,确保农机的关键部位、关键部件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四条农机维护保养应做好记录,包括保养时间、地点、内容、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等信息。
第十五条农机维护保养应使用合格的零部件和材料,确保农机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章农机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农机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农机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管理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维修工作,提高维修效率,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三条维修责任人应具备相关技术资格和经验,保证维修质量。
第二章维修管理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应按照“预防为主、维修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档案,记录每台机械的维修情况和保养记录。
第六条维修单位应定期对农业机械进行例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七条维修单位应制定维修计划,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频率和工作环境制定不同的维修周期。
第八条维修单位应配备齐全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能够及时维修故障设备。
第九条维修单位应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维修水平。
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保障制度,对关键设备实行24小时备件供应。
第三章维修流程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应按照“故障诊断→维修处理→试运行检验”的流程进行。
第十二条维修人员在检查机械设备时应全面细致,确保故障点正确确定。
第十三条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应认真记录维修过程中的关键信息,便于追溯和总结经验。
第十五条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应对机械设备进行试运行检验,确保故障已经完全排除。
第四章维修质量评定第十六条维修结束后,维修单位应对维修质量进行评定,达到规定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维修质量评定应由专人负责,独立评定,确保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维修质量评定结果应纳入维修档案,并定期进行公示。
第五章维修追溯和反馈第十九条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追溯机制,追溯维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用户对维修质量的评价和建议,并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于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维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农业部门所有。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23年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的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的维修质量和效率,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农业机械的维修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业机械维修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应注重维修人员的技能培训和素质提高,提高其维修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的组织和管理,力争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网络,提供便利和高质量的维修服务。
第二章维修人员管理第六条维修人员应持有农业机械维修技师证书,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其维修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七条维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对待用户要热情、耐心、诚信。
第八条维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与用户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用户的需求和意见。
第九条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维修操作规程,不得故意遗漏或添加维修步骤,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条维修人员应注重个人生活习惯的培养和保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身体健康,确保能够胜任维修工作。
第三章维修设备管理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具,保证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维修设备和工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维修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性和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保证设备使用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维修服务管理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确保维修服务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应及时响应用户的维修需求,提供及时、高效的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定期对用户进行回访,了解用户对维修服务的满意度和建议,并进行改进。
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用户的利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方式提供农业机械维修服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维修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连续有序进行,提高农业机械的工作效率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农业机械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行和维修的及时性。
第四条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各类农机具。
第二章维修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农业生产单位应当设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六条维修管理部门应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和管理员等。
第七条维修管理部门应设立维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维修工作安排和协调。
第八条维修管理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维修管理流程第九条农业机械发生故障后,农业生产单位应及时派遣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十条维修人员应做好维修记录,包括故障现象、处理措施和维修结果等,并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条维修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农业机械进行定期维护,包括润滑、清洗和检查等。
第十二条维修人员应先检查农业机械的外部结构是否完好,是否有松动、生锈或破损等情况。
第十三条维修人员应检查农业机械的内部结构,包括发动机、传动系统和电子控制器等。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应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维修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应注意人身安全,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佩戴安全防护设备,并严禁酒后维修。
第四章维修管理文件第十六条农业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维修管理文件,包括维修记录、维修手册和维修台账等。
第十七条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农业机械的故障情况、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等,用于维修工作的追溯和总结。
第十八条维修手册应包含农业机械的技术参数、维修方式和维修注意事项等,供维修人员参考使用。
第十九条维修台账应记录农业机械的维修日期、维修内容和维修人员等,用于统计和管理维修工作。
第五章维修管理考核第二十条农业生产单位应对维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维修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效率,保障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行,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人员。
第三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技术进步,持续改进。
第二章维修资质与条件第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符合卫生、安全等要求;(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备中级以上农业机械维修技师资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维修工具、备品备件和维修资料。
第六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维修技术与管理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维修质量。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农业机械的结构、原理和维修技术;(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四)经过培训,掌握维修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九条农业机械维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受维修委托,了解维修要求;(二)进行故障诊断,制定维修方案;(三)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四)完成维修后,进行试车验收;(五)提供维修服务,解答用户疑问。
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记录维修过程、维修结果和用户信息。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对维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模版(2篇)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维修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连续有序进行,提高农业机械的工作效率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农业机械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行和维修的及时性。
第四条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各类农机具。
第二章维修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农业生产单位应当设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六条维修管理部门应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和管理员等。
第七条维修管理部门应设立维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维修工作安排和协调。
第八条维修管理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维修管理流程第九条农业机械发生故障后,农业生产单位应及时派遣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十条维修人员应做好维修记录,包括故障现象、处理措施和维修结果等,并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条维修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农业机械进行定期维护,包括润滑、清洗和检查等。
第十二条维修人员应先检查农业机械的外部结构是否完好,是否有松动、生锈或破损等情况。
第十三条维修人员应检查农业机械的内部结构,包括发动机、传动系统和电子控制器等。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应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维修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应注意人身安全,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佩戴安全防护设备,并严禁酒后维修。
第四章维修管理文件第十六条农业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维修管理文件,包括维修记录、维修手册和维修台账等。
第十七条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农业机械的故障情况、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等,用于维修工作的追溯和总结。
第十八条维修手册应包含农业机械的技术参数、维修方式和维修注意事项等,供维修人员参考使用。
第十九条维修台账应记录农业机械的维修日期、维修内容和维修人员等,用于统计和管理维修工作。
第五章维修管理考核第二十条农业生产单位应对维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维修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农机维修管理制度范本

农机维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维修管理,保证农机维修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维修,是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修理、更换零部件等作业。
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维修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机维修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农机维修许可第五条从事农机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申请设立农机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工具;(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申请设立农机维修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所;(二)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农机维修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三章农机维修质量管理第九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其维修质量负责,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机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要求的零部件和维修材料。
第十二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其维修作业进行记录,维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四章农机维修服务第十三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开维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和维修质量保证。
第十四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提供规范、文明的维修服务,尊重用户的权利和尊严。
第十五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机维修经营者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农机维修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维修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确保农机作业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农机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
第三条农机维修企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农机维修质量,保障农机作业安全。
第二章维修人员管理第四条维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农机维修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熟悉农机维修标准和操作规程;4. 能够独立完成农机维修工作。
第五条维修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1. 农机维修基础知识培训;2. 农机维修操作技能培训;3. 农机维修安全管理培训;4. 农机维修法律法规培训。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定期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农机维修工作。
第三章农机维修质量管理第七条农机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机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质量。
第八条维修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农机维修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条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维修档案,记录维修过程、维修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设立质量监督员,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农机维修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农机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机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工作安全。
第十三条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现场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农机维修服务第十六条农机维修企业应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确保农机作业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维修企业应设立服务热线,及时解决农机用户在维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合理费用,不得乱收费。
第十九条维修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农机维修工作制度

农机维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农机维修质量,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机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机维修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维修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注重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农机维修工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维修技术,提高维修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维修工作的领导,扶持和发展农机维修事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农机维修技术人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农机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机维修活动。
第八条农机维修技术培训应当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两部分,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农机维修技术人员考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条农机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农机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农机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确保农机具的安全性能和作业效率。
第十二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维修过程控制,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对维修后的农机具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维修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维修质量责任,对维修后的农机具实行保修制度。
四、农机维修服务与监管第十五条农机维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第十六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维修质量等信息,接受农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扶持与发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机维修事业的扶持力度,将农机维修纳入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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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告日期 2006-06-07
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王众孚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资格
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
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
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