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而制定的。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有哪些具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
XXX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等。
(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抵押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由借贷双方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抵押权人自评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由金融机构和抵押人进行协商评估认定,以减轻群众负担。
(二)评估基本方法,通过查阅合同文本、实地调查等途径了解情况,评估作价。
(三)计价方法,以拟抵押土地所在乡镇或村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作为评估依据;(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本地区年度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面积(亩)×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2027年12月31日);(如600元/亩×10年=6000元)(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提供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价值的80%;(六)贷款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四条纠纷处理方式: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质】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支持“三农”力度,满足农户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贷款需求,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仅包括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五条农户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二)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且抵押率控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承包期承包价格的50%以内(剩余承包期指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期减去已使用的承包期);(三)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要。
严禁发放垫付自有资金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严禁发放与种植、养殖经营活动无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第七条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经依法登记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经营权。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吉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正式开始
增加农民收入, 提高农民扩大再生产能力, 改善农民生 活, 增强农业农村发 展活力 。 ( 三) 农村 土地经营权 抵押贷 款可 以加 快土地 流转 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目前 , 我 省农村 多数地方土地 流转 以亲属朋 友之间为 主 , 规模 小且相 对零散 , 没 有形 成适度规模经营 。随着城镇化 的不断发展 , 进城落 户农 民越来越多 , 土地经营权进 行流转将是一种常态 。开展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 专业大户 、 家庭农场 、 合作社 等新型经营主体用流转 的土地 经营权进行贷款 , 可 以有 效缓解新型经营主体在 资金 方面 的压力 , 加快 土地 流转 速度 ,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促进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集 中 , 实现 土地适 度规模 经营 , 增强农 业农村经 济整 体 实力和 市场 竞争 力。
局等部门领导 , 各市 、 县农业( 农经 ) 部门 , 梅河 口市各 乡
( 镇 )农业 部门领 导 、确权颁证试点村 书记 等 ,共计近 6 0 0 人参加了会议。
李国强主任在讲话中指出 , 各级农 业部 门要按照试
点工作 的总体要求 , 履职尽 责 , 主动 配合 , 完善办法 , 大 胆探索 , 为全面推开探索路数 , 积累经验 。
一
、
认识 农村 土地 经营 权抵 押贷 款试 点 工作 的重
大意 义
党 的十八 届三 中全 会和 2 0 1 4年 、 2 0 1 5 年 中央 1 号 文件 , 明确赋 予农民对承 包地 占有 、 使用、 收益 、 流转及 经营权抵押 、 担保权能 。 习近平总 书记提 出明确所 有权 、 稳定 承包权 、 放 活经营权 , 探 索农村土地 “ 三权 ” 分置 的 具体 实现形 式 , 为深 化农村土 地改革提 出了要 求 , 指 明 了方 向。开展农村土地经 营权抵 押贷款试点工作 , 对激 了现 实可行 的路径 , 对破解 农村金 融“ 瓶颈 ” , 增加农 民
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依法流转等方式取得,经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审查备案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余杭区范围内,以通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由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条件。
凡符合本办法下述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贷款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3.依法取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5.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6.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为农村经营者提供融资借款的一种方式。
经过几十年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成为农民的重要财产权益,具有较高的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措施,为农村经营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资金来源,也促进了农村农业的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农民财产权益,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具有非常高的价值。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着对农民劳动成果的肯定,农民凭借承包经营权可以获得土地收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稳定的农业生产要素,保障了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产品供应。
再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为农村农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优势1. 提供有效的资金来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为农村经营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资金来源。
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农民可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支持,解决了农村经营者融资难的问题,使得农村经营者能够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2. 降低融资成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相较于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较高的价值,作为抵押物能够提供充足的担保,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获得较低的利率优惠,减少了融资成本。
3. 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推行,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融资借款,农村经营者能够获得资金支持,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产品供应,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增长提供了动力。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实施机制1. 确定权益清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借款的实施机制首先需要明确权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转让权。
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是稳定的,为融资提供有效的担保。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文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解读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近日,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办法》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
《办法》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办法》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办法》共三十五条,内容多,范围广,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特点。
《办法》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完整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上级有关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一体化的整体部署,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效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为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统筹与稳妥推进相结合。
各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的关系,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是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坚持市场化运作,以完善政策扶持为支撑,鼓励金融创新,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是坚持依法有序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坚持依法有序原则,认真总结我县前期经验并借鉴其他先行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强化各方协调配合,在试点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
三、主要目标力争利用2年时间,在全县深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基本形成产权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融资高效、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及配套制度体系。
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能够便利地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力争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四、试点主要内容及任务(一)加快确权登记颁证进度。
按照《京口县城乡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京口县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做到应签尽签、应建尽建、应发尽发。
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的思路--以福建省南平市为例
户、重点风险领域客户的特别管理,全力防范新风险发生。
二要加强部门管理、调查客户的风险控制工作。
加强对核心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调查客户的授信管理,根据具体企业、具体行业的资金周转、经营规模、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客户授信额度。
三要认真做好核心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按要求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按规定频次参与贷后现场检查,撰写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等。
四要加强风险控制拨备管理,提高风险拨备覆盖率,提升抵御风险能力。
五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全信贷资产,加强与政府应急资金周转平台的配合,及时化解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1]杨泽,强杨宏.县域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如何驶入快车道[J ].当代金融家,2017,(12).[2]王晓羽.村镇银行运营初期的D E A 效率分析[J ].海南金融,2016,(10).(责任编辑:王勉)(责任校对:王勉周冰)收稿日期:2019-05-13作者简介:陈清源,男,福建南平人,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
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的思路———以福建省南平市为例□陈清源(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福建南平353000)摘要:福建省南平市辖内的邵武、建瓯为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县(市)。
经过近三年的探索实践,两地试点业务在增量和扩面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支撑业务发展的配套条件不完善、金融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短板”,制约了试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对两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借鉴相关试点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配套条件、改进金融服务、突破法律法规障碍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实践中图分类号:F30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740(2019)07-0018-04福建省南平市辖内的邵武、建瓯是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下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近年来在市、县两级政府重视、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和金融机构的配合下,两地试点业务在增量、拓面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 试点地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文/程卫华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shandonggaofa)中国人民银行网站3月24日(昨天)下午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和上述“两个办法”,原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试点地区开展抵押贷款。
“两个办法”要求,试点要依法稳妥规范推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我国农村的耕地、宅基地为集体所有,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限制,加上缺乏有效的价值认定,农民不能把耕地、宅基地(包括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用来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抵押贷款
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抵押贷款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确定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土地承包合同逐渐成为贷款融资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究竟能否抵押贷款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这意味着,农民可以通过抵押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获取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发展或其他合法用途。
然而,并非所有的土地承包合同都可以用来抵押贷款。
具体来说,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承包的土地必须是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不是耕地、宅基地等。
2. 承包方式必须是经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合法程序,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3. 必须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即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有关部门书面同意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抵押贷款的金额应当符合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和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
在实际操作中,抵押贷款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贷款人需要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同时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2. 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承包土地的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3. 在审核通过后,银行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4. 贷款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贷款的担保效力。
5. 贷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还款,如未按时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偿还贷款。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抵押贷款,这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
然而,农民在利用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抵押贷款时,也应当注意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贷款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贷款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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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
点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受转经营权)作抵押,由县级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为我县辖区内农村承包地。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