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第二十三条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第二十六条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五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七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第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第五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毒物品寄存的案例男子非法储存60多个煤气罐被拘留根据微博用户“平安北京”发布的消息,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水屯村一出租院内存有多个煤气罐。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管理规定使⽤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30⽇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12⽇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公布之⽇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命安全、⾝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作业场所使⽤有毒物品可能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般有毒物品和⾼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毒物品实⾏特殊管理。
⼀般有毒物品⽬录、⾼毒物品⽬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有毒物品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使⽤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国家明令禁⽌使⽤的有毒物品或者使⽤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单位应当尽可能使⽤⽆毒物品;需要使⽤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低毒物品。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依法参加⼯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命安全和⾝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励研制、开发、推⼴、应⽤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限制使⽤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规律的基础研究,提⾼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平。
第七条禁⽌使⽤童⼯。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和孕期、哺乳期的⼥职⼯从事使⽤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条⼯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卫⽣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的职业卫⽣⼯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协调并督促解决。
⼯会组织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为,有权要求纠正;产⽣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单位应当⽴即作出处理。
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有害作业劳动保护制度样本(2篇)
有害作业劳动保护制度样本一、基本要求1.从事有毒物危害作业的工人要定期进行体检;2.对可能存在毒物危害的现场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3.患有皮肤病、眼结膜病、外伤及有过敏反应者,不得从事有毒物危害的作业;4.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5.不得在有毒物危害作业的场所内吸烟、吃食物,饭前班后必须洗手、漱口;6.注意劳逸结合,应避免疲劳作业、带病作业以及其他因作业者的身体条件不行、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受伤害的作业;7.搞好工地卫生,防止食物中毒;8.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可采用自然通风和局部机械通风;9.凡有职业性接触毒物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措施限制毒物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10.有害作业场所,每天应搞好场内清洁卫生;11.当作业场所有害毒物的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处理。
二、油漆涂料作业卫生防护措施1.油漆配料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减少连续工作时间;2.喷漆应采用密闭喷漆间。
在较小的喷漆室内进行小件喷漆,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3.施工现场必须通风良好。
在通风不良的车间、地下室、管道和容器内进行油漆、涂料作业时,应根据场地大小设置抽风机排除有害气体,防止急性中毒;4.在地下室、池槽、管道和容器内进行有害或刺激性较大的涂料作业时,除应使用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人员轮换间歇、通风换气等措施;5.以无毒、低毒防锈漆代替含铅的红丹防锈漆,必须使用红丹防锈漆时,宜采用刷涂方式,并加强通风和防护措施。
有害作业劳动保护制度样本(2)在当今社会中,害作业劳动保护制度无疑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尽管一些人认为这些保护制度对劳动者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但是,另一些人则呼吁对这些制度进行严格的评估和改革。
本文将会从多个角度讨论害作业劳动保护制度的问题。
首先,害作业劳动保护制度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其次,害作业劳动保护制度容易导致劳动力市场的僵化。
最后,害作业劳动保护制度对于劳动者创造自我价值的机会也是有限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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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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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危及劳动者生命! 健 康 的 情 形 时" 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 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监 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 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 的劳 动保护" 防止职业中 毒 事 故 发 生"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 的权利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 关劳动保护 工作的领导 " 督促 ! 支持卫 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 及 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 " 应当采 时协 调 ! 取 有 效 措 施" 控制事故危 害 的 蔓 延 并 消 除 事 故 危 害" 并妥善 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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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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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 ! 三" 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 品品种的 %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 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 重新申报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的% 应当向原受理申 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从 事 使 用 高 毒 物 品 作 业 的 用 人 单 位 % 应当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 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 & 设备 % 制定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 并根据实际情 况 变 化 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适 时 进 行 定期组织演练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 修订 %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 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330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The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Management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操作规程范本系列)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详细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详细版提示语:本操作规程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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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xx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措施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
存放油漆、调配油料的库房通风应良好,不准住人,并应配置消防器材和挂设“严禁烟火”明显标志,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5、在隧道内施工接触粉尘作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
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7、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8、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9、进行躁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躁声作业的时间。
10、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11、隧道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12、刷涂作业过程中,如感头痛、恶心、心闷或心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呼吸新鲜空气。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和职业中毒 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材料核 查职责及用人单位相关义务。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卫生 规范职责,以及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 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的相关职责。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检举和控 告的政策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执法守则。 第五十二条 对有关罚款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 措施。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 害主体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卫生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职责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卫生执法队伍建设要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 劳动保护条例》解读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曹叔翘 2006.10
1
开场白
(一)学习法律、法规、标准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
1.搞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既需要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也必须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两者不可偏废。 2.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但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必须以法律、法规、标准为 准绳。 3.工作中既要知道我们的权利,也要知道我们的责任与义务。 4.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不仅是工作的需要,也是自身 职业保护的需要,不要当需要你承担不良后果责任时还不知道 错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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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九个特别的 条例》 法律制度和规定
(八)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身体 健康危险的情况下, 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从危险现场撤离 《条例》第三十七条 (九)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第四十一条 (十)明确规定了罚款规定和罚款收缴分 离 《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在工作场所中安全使用有毒物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并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本条。
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质引起的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按职业中毒危害程度划分为有毒物质,有毒物质分为一般有毒物质和高毒物质。
国家对工作场所使用高毒性物质实行特殊控制。
普通有毒和高毒物质清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质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质,不得在工作场所使用国家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物质。
不符合国家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尽量使用无毒物质;如果必须使用有毒物质,应优先使用低毒物质。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开发,推广和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当限制或消除对具有严重职业中毒危险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的使用;加强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在女性工作者安排的怀孕和哺乳期间,禁止使用有毒物质。
第八条工会应当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用人单位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
并敦促他们解决它们。
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纠正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严重的职业中毒危害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现危害工人生命和健康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保护措施或向有关政府建议。
用人单位有权建议用人组织工人离开劳动者。
危险场所,用人单位应立即处理。
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范文(二篇)
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范文一、引言劳动场所的安全与健康对于保护员工的权益及提高生产效率至关重要。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行业中,例如化工、制药等领域,存在着有毒作业环境,对员工的健康构成了一定的危害。
因此,加强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范文,以指导实践。
二、确保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措施1. 引入全面的风险评估在有毒作业环境中,各种化学物质和有害物质可能对员工的健康产生潜在危害。
因此,针对每种化学物质和有害物质,需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明确其对人体的毒性和潜在风险,从而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 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措施有毒作业环境下,员工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至关重要。
应确保员工配备合适的防护设备,如呼吸器、护目镜、防护服等,并强制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且应加强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提供恰当的通风系统通风对于有毒物质的排放和空气污染的控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有毒作业环境中,应建立有效的通风系统,确保空气中的有毒物质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同时,定期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转。
4. 设置紧急救援措施在有毒作业环境中,事故和突发状况可能随时发生。
因此,应建立完善的紧急救援计划,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使其能够熟悉紧急救援程序,并能够有效应对突发状况。
三、完善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 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要加强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需要明确各级管理层对保护员工健康的责任。
通过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加强管理层对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 加强法规宣传与培训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并确保员工了解这些规定。
因此,应加强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使其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评估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劳动条件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卫生法律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总则
卫生法律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总则今天为大家总结卫生法律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总则,供大家复习备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
编号:SM-ZD-8653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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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xx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场所劳动保护知识(三篇)
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场所劳动保护知识工作场所中存在着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它们会对员工的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必须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以下是关于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场所劳动保护的知识。
一、有毒有害物质的分类按照物质的性质和作用方式,有毒有害物质可分为气体、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多种类型。
1.气体:例如二氧化硫、氨气等。
气体在空气中弥散迅速,吸入后可直接影响呼吸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
2.粉尘:例如矽尘、铅尘等。
粉尘进入呼吸道,可导致肺部疾病,例如尘肺、铅中毒等。
3.毒物:例如有机溶剂、有机酸等。
毒物吸入或接触皮肤后,可引起中毒症状,如头晕、恶心等。
4.放射性物质:例如放射线、放射性核素等。
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有辐射损害作用,长期受到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可能导致癌症和遗传突变。
二、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病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导致一系列职业病,如尘肺病、铅中毒、溶剂中毒等。
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职业病。
1.尘肺病:长期吸入粉尘,尤其是有害金属粉尘,会导致尘肺病。
主要症状包括咳嗽、胸闷、呼吸困难等。
2.铅中毒:长期接触铅和其化合物,如铅粉、铅酸等,会导致铅中毒。
主要症状包括头晕、乏力、消化不良等。
3.溶剂中毒:长期接触有机溶剂,如苯、甲醛等,会导致溶剂中毒。
主要症状包括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
三、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措施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工作场所管理:建立完善的工作场所管理制度,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使用和处理规范,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防护设施:根据有毒物质的性质,选择适当的防护设施。
例如,在有毒气体存在的地方,应安装通风设备,保证空气的流通;在有毒粉尘较多的场所,应穿戴防尘口罩等。
3.个人防护:员工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并正确使用,确保有效地防护。
4.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认识和防护措施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的发生,依法参加,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和,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时,有权参与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保护措施
1、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危险施工环境的作业职工,按有关规定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以确保正常的使用;
2、加强机械保养,减少施工机械不正常运转造成的噪声;
3、对于噪声超标的机械设备,采用消音器降低噪声,洞内运输机械行驶过程中,只许按低音喇叭,严禁长时间鸣笛;
4、对经常接触有噪声的职工,加强个人防护,佩戴耳塞消除影响;
5、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劳动保护装备工作,根据每个工种的人数以及劳动性质,由材料部门负责采购,配备充足而且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加强行政管理,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6、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审核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对于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路用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制度进行质量管理;
7、施工人员必须分工按规定配齐劳动保护用品,并佩戴上岗。
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闲杂人员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8、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方面的检查,对漏配、缺配劳动保护用品的施工人员,责令补发劳动保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屡教不改的人员,将采取罚款、停岗等措施予以惩罚。
9、对员工上岗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要经常检查,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
10、地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营地周围环境、自然条件、交通等具体情况统筹合理布置,营地的位置、布置、设施应合理。
11、建立营地管理规定,并体现以人为本”的方针,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场所。
11、营地内应配备良好的生活设施以及防护设施,包括洁净的宿舍、厨房、餐具、食堂、厕所,消防灭火设施等。
《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
《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毒、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高毒和高危粉尘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高毒作业或高危粉尘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常性从事接触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作业.高毒物品、高毒作业以及高危粉尘、高危粉尘作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积极强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职工健康监护的管理,确保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高毒、高危粉尘作业。
存在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需要使用高毒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工作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毒物品。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负责存在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篇)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厂根据国家以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发给工人工作服。
2、根据工作需要供给工作帽、安全帽、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3、在有粉尘场所工作的工人,厂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供给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4、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或烟气,导致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供给防护药膏或保健。
5、在噪音、强光、辐射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削场所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防护用品或防护措施。
6、经常站在有水或其它液体地面上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水靴或防水鞋等。
7、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防晒、防雨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厂区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平坦、畅通,夜间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铁道交叉处必须有醒目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和落杆。
2、厂区应保持清洁,做好绿化工作。
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损坏、危险的设施应及时修理。
三、工作场所1、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温度、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光线应充足。
2、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不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保持完好。
4、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人员,由厂供给盐汽水或其它清凉饮料。
5、工作场所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洗手设备。
6、产生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吸尘器或防尘设施。
7、对产生噪音以及震动的工作场所,安装隔音板和减震设施。
四、生产辅助设施1、公司提供免费食宿,确保员工吃好、吃饱。
2、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间等生产辅助设施,并保持完好和清洁。
3、为更好的方便员工,更衣室内设有洗衣机,以便员工清洁衣物。
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放可上岗。
5、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职工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工强度的劳动。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
A.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B.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C.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D.设置警戒区,避免闲杂人入内
E.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解析]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F台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工业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化学药品和有毒物质的使用在各个领域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这些物质的错误使用或泄漏有可能对员工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员工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和指导毒物作业,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使用或接触有毒物质的所有员工,不论是在实验室、工厂、医院还是其他工作场所。
四、责任分工和权限1.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推广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并确保它的有效执行。
2. 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毒物作业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3. 从业人员是制度的执行主体,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
五、毒物作业防护措施1. 检查和标识所有潜在的有毒物质必须进行及时检查,以确保其正确使用和储存。
同时,在容器上必须明确标识有关物质的名称、危险性和操作要求。
2. 个人防护设备从业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例如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以避免与有毒物质直接接触。
3. 措施前的准备在进行毒物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所操作物质的性质、毒性和风险,明确作业的程序和要求,并掌握适当的急救措施。
4. 操作技术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正确的操作技术,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禁止使用不规范或不安全的方法。
5. 废弃物处理所有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特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理,以防止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六、事故应急处理1. 事故预防要做好毒物作业的事故预防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事故报告和处理一旦发生事故,从业人员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事故预防措施。
七、培训与考核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定期的培训活动,以提高员工对毒物作业防护的认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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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凡少量进入人体后,与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并在
一定条件下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致使某些器官或组织发生暂时
或永久性病变的化学物质称为化学毒物,简称毒物。
在生产过程中使
用或产生的毒物称为生产性毒物。
在生产劳动中生产性毒物对人体可
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性肿瘤、职业性皮肤病等职业病。
(一)有毒作业环境
接触生产性毒物的行业和工种很多,例如:化工、农药、制药、
油漆、颜料、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行业;有色金属矿及化工
矿的开采、熔炼;冶金、蓄电池、印刷业的熔铸铅;仪表、温度计、
制镜行业使用的汞;喷漆等作业接触的苯和烯料;等等。
工业生产中常见的毒物,按其形态、用途、化学结构,可分为以
下几类:①金属与类金属毒物,如铅、汞、锰等;②刺激性气体,如
二氧化硫、氯化氢、光气等;③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④有机溶剂,如苯、二甲苯、汽油等;⑤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
苯胺等;⑥高分子化合物生产中的毒物,如氯乙烯等;⑦农药,如杀
虫剂、除草剂等。
(二)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依据毒物的危害程度,选
用于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对我国职业接触面广、危害大
的56种毒物进行了分级,见表8-2。
汞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及其化合物、对硫磷、羰基镍、八氟异丁烯、氯甲醚、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氰化物
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腈、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胺、氟化氢、五氯酚及其钠盐、镉及其化合物、敌
百虫、氯丙烯、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硫酸二甲酯、镍、甲苯二异
氰酸酯、环氧氯丙烷、砷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
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
二甲基酰胺、六氟丙烯、苯酚、氮氧化物
(三)有毒作业分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
许浓度。
《有毒作业分级》(GBl233190)依据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
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将有毒作业分为五级:0级(安全作业),I级(轻度危害作业),Ⅱ级(中度危害作业),Ⅲ级(高度危害作业),Ⅳ级(极度危害作业)。
原劳动部颁布的《有毒作业危
害分级监察规定》规定了对有毒作业的监测、分级管理等内容。
(四)毒物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以气体、蒸汽、雾、烟和粉尘五种形态
污染车间空气,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与毒物本身的理化特性及毒物的剂量、浓度、作用时间有关,还与机体的健康状况、中毒环境、劳动强
度有关。
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有三条:呼吸系统、皮肤吸收、消化系统。
大部分毒物是通过呼吸系统侵入人体而引起中毒的,呼吸系统是毒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