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贝特曼高级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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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真题答案

22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真题答案

22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真题答案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税务违法行为的是? [单选题] *A、销售收入不入账,体外循环两套账B、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成本,少交所得税C、股东分红变借款或拿票据去报销D、企业长期不分红(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红与否是由公司自行决定的,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2、下列关于金税四期下保单的优势描述不正确的有 [单选题] *A、保险理赔金在资金出境时不受外汇管制(正确答案)B、保单现金价值稳定增长且免税C、受益人所得的杠杆翻倍理赔金免税D、移民境外的子女所得理赔金在移民国免交个人所得税答案解析:在我国资金进出境均受外汇管制,保险理赔金的免税性质是其在资金进出境时的优势,并非不受限制3、甲企业会计2019年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因计算失误导致少缴税款15万,税务机关发现这个问题后要求甲企业进行补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该行为距今已经超过3年时间,税务机关不能再向A企业追征B、该行为距今已经超过3年时间,但是不超过5年,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该笔税款,但是不应该征收滞纳金C、该行为距今已经超过3年时间,但是不超过5年,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该笔税款并征收滞纳金(正确答案)D、该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属于偷逃税,不受追征期限制,应对该企业追缴15万税款、滞纳金,并处以6倍的罚金答案解析: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的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涉税金额超过10万属于特殊情况,追征期5年,并征收滞纳金。

4、“金税四期”的核心是: [单选题] *A、以票控税B、以数控税(正确答案)C、交易控税D、环节控税答案解析:略5、下列关于股东以借款方式代替分红带来的法律风险,正确的说法是 [单选题] *A. 可能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B. 该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股东分红(正确答案)C. 易产生资金链断裂风险D. 可能影响公司与股东的长期关系答案解析:ACD不属于法律风险,根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47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成文日期:2011-05-31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修订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为做好认定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确保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推手。

优惠政策“含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部署,建立科学有序、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既要加强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配合,又要注重与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合力。

要通过优化服务,简政放权,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环境,降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成本,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将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转化为鼓励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水平的强大动力。

二、广泛宣传,保证企业应享尽知既要通过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传统媒介,又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因地制宜地开展政策宣传,提升宣传深度和广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统一的政策口径。

要将政策规定、认定程序、申报条件、管理方式等内容及时充实到12366知识库,规范12366热线人员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口径统一、容易理解。

要加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力度,着力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确保其能准确、迅速掌握和落实政策。

要与科技、财政部门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及时收集、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妥善解决,防止出现多头管理、互相推诿的现象,确保政策全面落地。

(原创)解读国税发[2010]75号:境外机构劳务派遣常设机构认定问题得以明确

(原创)解读国税发[2010]75号:境外机构劳务派遣常设机构认定问题得以明确

<原创>解读国税发[2010]75号:境外机构劳务派遣常设机构认定问题得以明确字号选择:大中小作者: 赵国庆日期:2010-09-07 来源: 中国税网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少数境外机构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的情况,专门下发过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2009]103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主要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开展一次调查,这些业务模式包括: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开展调查。

该文件下发以后,引起了国内很多跨国公司以及中介机构的广泛关注。

特别是对于在实务工作中,境外机构(一般为境外母公司)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外资企业(一般为境外母公司在境内的子公司或其他合资、合作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的派遣费用是否应认定为境外机构在向境内企业提供服务,企业和税务机关间有很大的争议。

如果境内企业支付的这笔派遣费用被视为因境外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服务,境内机构支付的是服务费的话,则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提供服务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派遣费用将会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机构任职,这些被派遣人员被视为境内机构的员工,境外机构只是由于社会保险等各种客观原因为境内机构代为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境内机构支付给境外机构的派遣费用只是对境外机构代垫费用的补偿的话,这种行为不视为境外机构因提供服务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从而境内机构在向境外支付这批派遣费用时,只需要按规定扣缴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

【张新军说税】遵从35号文,外综服企业的代办出口退税风险低

【张新军说税】遵从35号文,外综服企业的代办出口退税风险低

【张新军说税】遵从35号⽂,外综服企业的代办出⼝退税风险低遵从35号⽂,外综服企业的代办出⼝退税风险低张新军【编者按】⽬前外综服企业与税务机关、外综服企业与内贸公司或者⽣产企业出⼝退税纠纷是常发纠纷,并且案件涉税数额往往巨⼤,案件往往也不⽌⼀审息讼。

对于外综服企业⽽⾔,35号⽂是⾮常重要的税收⽂件。

如果外综服企业按照35号⽂要求做到税务合规,可以极⼤降低外综服企业的税务风险。

本期优穗税务律师张新军予以对⽐解读13号⽂与35号⽂,以飨读者。

2013年7⽉国务院常务会议“外贸国六条”⾸次提出外贸综合服务的概念,随后相关部门⽐如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都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其中,国税【2014】13号即为国税总局⾸个关于外贸综合服务出⼝退税管理的⽂件。

⼀、13号⽂(⼀)主要规定13号⽂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型⽣产企业出⼝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营⽅式出⼝国内⽣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签约的出⼝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营出⼝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出⼝货物为⽣产企业⾃产货物;⽣产企业已将出⼝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已经签订出⼝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境外单位或个⼈,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营⽅式出⼝。

(⼆)实务中缺陷1、内销关系与出⼝代理关系不清13号⽂是导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产企业纠纷的源头。

13号⽂规定,⽣产企业把出⼝货物销售给外综服企业,即存在着销售⾏为,同时外贸企业⼜以⾃营⽅式出⼝,这导致实务中外综服企业与⽣产企业出⼝退税纠纷争议焦点之⼀就是是内销关系还是出⼝代理关系,⽣产企业往往主张是内销关系,⽽外综服企业则主张出⼝代理关系。

2、退税责任主体13号⽂规定规定了外综服的义务,⽐如说风险控制义务严审⽣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产能⼒从⽽确保申报出⼝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的真实性义务。

2022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试题及答案(精编新版)

2022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试题及答案(精编新版)

2022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试题及答案(精编新版)1、[选择题]下列合同和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的是( )。

A.企业将财产赠给政府所书立的书据B.未按期兑现的合同C.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D.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答案】B【解析】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书立的书据免予贴花;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和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2、[选择题]2011年10月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部分资产,该部分资产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乙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一部分股权(计税基础为45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以及1000万元银行存款。

假定符合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且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250万元B.乙公司取得的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C.乙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250万元D.乙公司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E,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500万元【答案】A,B,C3、[选择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包括()。

A.再销售价格法B.现金与实物分配法C.交易净利润法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E,利润分割法【答案】ACDE【解析】转让定价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4、[选择题]纳税人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B.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用地C.企业厂区内的铁路专用线用地D.港口码头用地。

E,校办企业的经营用地【答案】ABD【解析】选项C: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培训-非居民系列之技术服务VS特许权使用费

税务培训-非居民系列之技术服务VS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系列-技术服务VS特许权使用费活动介绍:商业科技正在席卷社会的方方面面,与之有关的跨境支付也日益增多。

时至今日,向境外公司支付软件、ERP系统和技术服务费用的相关外汇和税务问题已经是企业财务经理人的必修课。

向境外支付的技术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技术服务依据劳务发生地原则不需在我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然而这两种跨境支付如何区分却是现存的一个税务难题,虽然税总文件有具体定义和解释,但实务中判定取决于税务机关的主观判断和企业交涉时提供的证明,因此存在着很大的税收不确定性。

铂略咨询(Linked-F)本次特邀泰悦咨询的合伙人戴伯英和苏正,结合案例解析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确认原则,帮助企业把握其实质、准确划分各项所得,并就此难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流程安排15:00活动开始15:05技术服务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解析案例一: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A公司是意大利汽车设计公司,受国内汽车公司H公司的委托,进行车辆外部及内部造型或再造型的开发,A公司所有的设计均在意大利完成。

A公司在合同中写明:“合同价格不包括任何专业技术和专利的转让”;在合同条款中也提及专利、设计以及样式等的使用,并注明是“免费自由地使用”。

合同中针对信息和数据规定了保密条款,关于合同价格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应按照工作进程分期支付,在设计工作完成后,没有进一步向A公司收费的权利。

A公司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与H公司共签订了8份合同,涉及金额8000多万元。

由于合同金额较大,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

税务机关认为,上述技术设计属于技术转让,是特许权使用费,应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税务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收宣传月宣传属于税收宣传中的( ) 。

A.日常宣传B.专题宣传C.专项宣传D.纳税咨询2.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3.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4.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5.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6.下列纳税人依申请业务事项中,不属于条件即办事项的有()。

A.设立登记B.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C.外贸企业免退税办理D.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7.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A.固定资产减值准备B.被没收财物的损失C.遭到龙卷风袭击的存货毁损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8.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9.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免征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1009号
【发文日期】2004-08-27
【实施时间】2004-08-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向广西翔盈国贸有限公司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305号)收悉,批复如下:
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与广西翔盈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柳州化工有限公司托普索WSA装置许可合同》(合同编
号:03DKGXY2603GSIT-84115DK(B)),向广西翔盈国贸有限公司转让废气脱硫回收硫酸技术。

该项技术的引进,可以缩短国内废气脱硫技术与国际水平的差距,控制和减少H2S的排放,防治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特许权使用费_跨国特许权使用费避税与反避税

特许权使用费_跨国特许权使用费避税与反避税

特许权使用费_跨国特许权使用费避税与反避税一、定义我国税收协定工作文本第1 2 条第3 款与联合国范本第1 2 条第3 款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概念范围的规定相同:特许权使用费是纳税人因提供各种财产或权利的使用权而收取的各种款项,包括提供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也包括出租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收取的租金以及提供工商、科技情报资料所取得的报酬。

二、特许权使用费中常见避税与反避税措施:(一)企业避税的主要措施:1,利用常设机构转化为营业利润。

企业可以通过在缔约国境内成立常设机构,服务部分所得适用营业利润相关规定,可减少应纳税额。

2,转化为技术服务费。

非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技术服务依据劳务发生地原则不需在我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3.转化为劳务所得。

由于507号文中明确列举五类报酬为非特许权使用费。

因此,企业可以考虑转换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项目为上述劳务所得项目。

(二)税务部门反避税的主要措施:1,政策明文规定。

通过507号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明文规定,确定特许权使用费与其他应税项目的区别。

使在实务判定中更加更加明确。

2,对跨国服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详细界定。

严格按照标准来判定该项外国企业在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待确定构成PE,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才能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适用营业利润条款进行调整。

3,结合营业税相关条款进行征税。

如果国税部门界定整个合同都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则免征营业税;如果境内服务费在国税部门按营业利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的意见是要先计征营业税,如果总局日后明确不征营业话,再办理退税。

三.泛美卫星税案分析1996年4月3日,泛美卫星与中央电视台签订了协议,约定泛美向央视提供压缩数字视频服务以及相关设备。

央视向泛美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央视交付了每项服务4个月的费用作为定金。

协议签订后,央视按照约定向泛美支付了定金和保证金,此后定期向泛美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

特许权使用费介绍

特许权使用费介绍
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知识介绍
2023.03
目录

• 基本概念

• 计入条件

• 具体表现

• 计算方法

• 费用梳理
相关法律法规
1992年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5条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13号令) 海关总署 公告 2016 年第 20 号 ,首提 报关单 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填报 海关总署 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 ,增设 监管方式, 9500 特许权 使用费后续 征税
【例9】 国内某机车制造厂A与奥地利P公司签订《机车进口项目协议》和《机车进口技术 引进协议》, A从P处分别购买机车和部分关键件,海关在审核协议时发现:
A需向P支付专利费和专有技术费,以获得机车和关键件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同时A在P 的指导下逐步掌握机车的组装加工技术;
《机车进口项目协议》首款内容明确规定,本协议应与《机车进口技术引进协议》一 并理解和执行。 ——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计入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有关; “与进口货物”的定义会因特许权使用费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详
见下页)有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
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注册税务师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讲义14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注册税务师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讲义1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讲义1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七、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受控外国企业的界定(二)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三)免于调整的情形(一)受控外国企业的界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三)免于调整的情形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八、资本弱化管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3.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00:00:00【例题】某企业下设一家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税收管理课程-解读跨境支付反避税管理文件16号公告

税收管理课程-解读跨境支付反避税管理文件16号公告

最新跨境支付反避税管理文件16号公告解读
课程介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也为税务机关开展对外支付的反避税调查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这是继2014年《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堵塞征管漏洞,在反避税领域出台的又一个重磅文件。

您是否了解:
-16号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哪些情况会导致跨境支付费用在境内企业的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后果?
-地方税务机关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如何运用16号公告?
铂略财务培训在此次的在线课程中,将为企业全面解读16号公告的重要条款,分析其中的主要争议,并对企业的应对提出建议,帮助企业在理解和把握政策的基础上,发现并规避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

流程:
最新跨境支付反避税管理文件16号公告解读
16号公告出台的背景
16号公告主要内容解析
-独立交易原则与特别纳税调整
-4种导致境内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跨境支付情况
-如何理解“不能为境内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
-向形式上拥有无形资产的境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行不通了?
-同期资料的准备与备案
-追溯年限
公告是否合法?-16号公告VS.企业所得税法
地方税务机关对16号公告的把握与运用
16号公告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及操作建议
风险1:文件条款模糊造成的税企争议
风险2:企业现有框架下潜藏的转让定价风险
风险3:纳税人义务增加:合同/协定及同期资料的准备
来源:/events.asp。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三、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其他的均申请A类。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4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3.17
【实施日期】2005.03.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现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1.02
【实施日期】2004.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所得税和营
业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4]6号2004年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的工作部署,2003年对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专项检查工作业已结束。

其间,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力合作,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了专项检查范围广、税源分散、工作量大等困难,较好地完成了检查任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多数地区能够按国税函[2003]538号的要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成临时联合工作组,共同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检查,从而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根据各地上报的检查报告,从报告的及时性、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检查质量以及国、地税局合作程度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较为突出的单位有(排名不分先后):山东、天津、江苏、重庆、上。

【中国税务报】这种特许权使用费“筹划”应叫停 大力税手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中国税务报】这种特许权使用费“筹划”应叫停  大力税手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中国税务报】这种特许权使用费“筹划”应叫停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享平台这种特许权使用费“筹划”应叫停金佩泽有这样一种税务筹划方案曾在业内悄然传开:某企业在境外避税地注册一个关联公司,然后让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向该关联公司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付款,把利润转移到境外。

这家避税地的关联公司绝对是没有任何实质职能的空壳公司,仅有一些商标的法律所有权,美其名曰无形资产,而特许权使用费就是使用这些商标的代价。

这是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方案吗?废止不久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受的经济利益。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举例来说,一个公司拥有商标,但却从来没有对形成这个商标花费任何的营销推广支出,毫无疑问,那么这家公司只拥有商标的法律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企业向仅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和2015年第16号公告,都强调了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的重要性。

这是它们的相似之处。

但是,向仅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完全禁止的吗?只要发生,就完全不能在税前扣除吗?并非如此,而是要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明确的就是这一问题。

为什么呢?因为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也是有价值的,因此只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和法律所有权的价值相匹配,税务机关是不应当进行调整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3.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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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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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机器人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

机器人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1. 引言2. 免税政策概述免税政策是指合法享受免除税费的政策或规定。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免税政策可以帮助双方合同当事方减轻负担,提高合作效率。

在中国,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免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方面。

3. 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增值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技术服务合同中的增值税征收标准和免税政策如下产品销售产品的销售通常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一般税率为16%,少数高端产品可能适用13%的税率。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合同中,如果是提供的是纯技术服务,不涉及实际产品销售,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产品销售和服务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2018)75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服务内容合同中明确界定以技术服务为主,不涉及实际产品的销售。

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必须是中国产业发展政策所支持的领域。

合作方资质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应具备国家或相关省市明确要求的资质。

根据合同当事方之间的具体情况,可在合同中明确免税政策的适用条件,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4.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增值税免税政策之外,技术服务合同还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技术服务合同中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如果技术服务提供方是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要求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如果技术服务提供方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服务合同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认定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5. 合同中的免税政策条款免税政策适用条件明确免税政策适用的条件和要求,确保双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免税政策。

税收优惠认定依据如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同中应明确认定依据,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法定扣缴)
·消极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
-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
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
·积极所得:工程建筑及其咨询劳务
5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流转税
·流转税
-不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所得等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2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境外机构的不同的劳务服务模式
1.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服务,企业在境内接受服务
2.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服务,企业在境内接受服务
3.境外企业在境外提供服务,境内企业在境外接受服务
23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由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只限于源泉扣缴的税
款,比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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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准确理解税务证明与纳税的关系
-不需要办理税务证明不意味不需要纳税-税务机关已经关注3万美以下项目的税务问题项目
适用规定
特征
税率
优惠税率
征管
消极所得
第三条第三款
在境内没有场所;或者有设立场所但收入与场所无关
20%
10%
法定扣缴
积极所得
第三条第二款
在境内设立、构成机构场所
25%
没有优惠
核定征收为主
非法定扣缴
4
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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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贝特曼高级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的特
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93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10.08
【实施日期】200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贝特曼高级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930号 2005
年10月8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以色列贝特曼高级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的技术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黔国税发[2005]13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2月8日,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与以色列贝特曼高级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湿法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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