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之间的关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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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与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医疗法律与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医疗法律与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医疗法律,作为医学与法律的交叉领域,扮演着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角色。

其关注点在于保障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医疗法律在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和挑战。

一、医疗法律的基本原则医疗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患者自主权、保护医务人员权益、公平正义、医疗质量和安全等。

其中,尊重患者自主权是医患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有权知情、自主决策和拒绝治疗,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法律应保护患者权益。

二、医疗法律在维护医患关系中的作用1. 规范医疗行为医疗法律通过法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等手段,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医生的职业责任和行为准则,建立起医院管理与监督机制,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保护患者权益医疗法律明确了患者的权利,如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等,保护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患者可以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 减少医疗纠纷医疗法律的存在和适用,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当医患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的介入可以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和合法的解决途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三、医疗法律面临的挑战1. 法律知识的不足在医务人员中,对医疗法律的认识和知识水平存在差异。

一些医生和护士对医疗法律的了解不够,容易在医疗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给医患关系带来紧张局势。

因此,加强医疗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是维护医患关系稳定的关键一步。

2.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医疗领域有许多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医疗责任法、卫生法等。

这些法律条款繁杂,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给医务人员和患者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提供医疗法律咨询服务,使医务人员和患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有助于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3. 法律执行的不完善医疗法律的有效性需要依赖于法律的执行。

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作者:张国艳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07期随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条例颁布十余年间,医患关系问题将于一段时期内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由于医疗纠纷容易引起社会同情,加上当事人的渲染以及个别媒体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和炒作,有的公安人员不能按《治安管理处理条例》严肃处理。

致使一些地方的医疗秩序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干扰。

医患关系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人们在社会中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本人论述的就是一环之间在民事法律上的关系。

对于医疗法律关系究竟属于何种关系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所谓医疗法律关系,从广义上说,是指由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在调整医疗卫生单位与患者或相对人的关系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包括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通常所说的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对此,人民一直存在争议,纵观这些观点之争的实质就是医患双方的责任分配之争,利益保护之争,风险承担之争,笔者认为,医患关系仍然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规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它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

在许多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都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双方当事人不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在权利义务内容上也是平等和等价有偿的,双方都享有权利且负有义务。

医患关系就是有医疗法律法规在调整患者与各级医疗单位之间的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关系。

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在:第一,医患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浅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浅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患 者 提供 优 质 服务 和 保 证 患者 在 院 期 间 的健 康 安 全 。 患 双方 医
管部 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 系。而从狭义上说 , 医疗法律关系 特指 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即通常所说 的医患
关系。
医患关 系是 民事法律关 系的一种 , 具有 民事法律关 系的特
医护人员 , 选择治疗方案。 而医疗单位的 自愿性主要表现在 : 第


意思表示要真实 , 不受患者的无理干涉 ; 第二 , 在一定条件
下 可 以免 除 患者 的 部 分 或 全部 债 务 或 解 除 患 者 的 医患 关 系 ( 如 患者 谎 称有 病 而 要 求 处 方 开药 ,或 要 求 处方 药 与 病 情 不 符 , 或
浅 论 医患关 系是 民事法律 关 系 中的合 同关 系
刘 勇
( 连云港海滨疗养院 , 江苏 连云港 2 2 4 2 0 2)
近年来 , 医疗 事故 逐 渐 成 为 消 费 者 投 诉 热 点 , 疗 机 自己的意愿。 卫生行业实行“ 三
项改革” , 后 患者 不 但 可 以 选择 医 院 , 可 以在 较 大 范 围 内选 择 也
行 政 上 的隶 属 关 系 , 双 方 法 律地 位 是 平 等 的 ; 二 , 其 第 医患 双 方 意 思 表 示是 自愿 的 ,这种 自愿 原 则 贯 穿 于 医患 关 系 的 全 过程 。 有 人 认 为 , 医患 关 系 中 , 在 医方 首 先 是 国 家 的服 务 者 , 表 国家 代
使治疗无法进行的情 形 ) 。第三 , 医患关 系双方不仅是平等的, 也是等价有偿 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 的权利义务虽然是平等 的、 对应的 , 但并不是相等的 , 医患关系也是一样 , 双方在法律 地位上是平等 的,并不是说双方在每 一项 权利义务上一定相 等, 一方在某一方面的权利 或义务可能大 于或小 于对方 , 但总 体上讲是平等的。医患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具体表现在

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

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摘要:医患关系的龃龉之根源在于我们对其性质的长期误解,随着相互参与型已成为当代医学一致公认的医患关系的理想模式,立法的配套改革显属刻不容缓,本文即旨在分析医患关系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对医疗合同的制度设计,为医患双方的平等对话提供一个平台,以期能对医疗纠纷进行本源性的遏制。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医疗合同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找医生看病称作求医,一个“求”字,就深刻地反映出病人的地赟位。

如今,这种陈旧观念已被现代医学所摈弃,医患关系的理想模式已从过去的主动-被动型,引导-合作型过渡到现代所倡导的相互参与型。

在这种模式里,医患双方有着大致相同的主动性和权利,他们相互依存、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和实施。

然而,目前立法规范的缺位导致这种模式的调节失灵,也致使无法对层出不穷的医疗纠纷加以遏制,此时,以平等为精髓的医疗合同立法亟待由我们提上日程。

一、研究现状及对几种学说的质疑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未把医疗合同规定在内,对医患关系的其它民事立法调整至今尚未出台,相对明确的只有相关的行政、刑事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学说上也仅存有一些零星的不系统的论述。

有的学者仅把医疗服务和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同列为公共服务的一种类型予以阐明,至多也只是把医疗合同界定为提供非经济性服务的合同的一种以较少的笔墨一语带过,系统完整的论述较为罕见。

这种认知的缺乏必然地导致对医疗实际调整的乏力,经过考察,笔者发现这种窘况的症结在于对医患关系的界定问题。

从医学角度讲,医患关系是医方与患方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医治关系。

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学者们见解各异,而概括起来共有四种学说:(1)“公益说”。

这种学说为我国国内的众多学者所持有,此观点主要是基于建国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长期实行计划体制,医院经费靠财政维系,医疗费用的低廉使得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很低,医患双方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医生是向医院负责而不是对患者负责。

医患关系和法律法规

医患关系和法律法规

医患关系和法律法规医患关系是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旨在确立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维护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医患之间的互信与和谐。

在医疗领域中,医患关系的处理涉及许多法律法规,并对医生和患者的权益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探讨医患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医患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包括医生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接受治疗和医患之间的情感交流等方面。

医患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不对等性: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而患者相对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这导致医患双方在权力、信息和经济方面的不平衡。

2. 信息不对称:医生掌握着大量的医学知识和诊断技术,患者对于疾病和治疗的了解相对有限,从而导致医患关系中信息的不对称。

3. 专业性和隐私性: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需要了解患者的病情和隐私信息,患者需要信任医生,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二、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医患关系,维护医生和患者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医患双方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患关系法律法规:1. 医疗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医疗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法、医疗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生在医疗活动中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医生应当提供某种医疗标准,以及医疗纠纷解决的程序等。

2. 医患合同:医患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医患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患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并明确约定医疗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治疗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3. 患者知情同意:医生在提供治疗或手术时,应当向患者详细解释其病情和治疗方案,患者在充分了解情况后作出知情同意。

这是保护患者自主权和知情权的重要法律要求。

4. 患者隐私保护:医生在收集和使用患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规,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用于非医疗目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浅析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之间的关系(四)

浅析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之间的关系(四)

一、医疗合同的具体立法思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们可以把医疗合同定义为:医疗合同是医疗机构、医师提供特殊的医疗技能、知识、技术为患者诊治疾病,患者支付医疗费的合同。

(一) 医疗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关于医疗合同的性质,学说不一。

有委任契约说、准委任契约说、雇佣契约说、承揽契约说等等[xiaheco2].[10]其实,医疗合同由于医生提供的服务的特殊性,和民法上的合同种类均有不同,国外的学说判例对此也有较大的分歧。

日本学者的通说将其解释为准委任契约,[11]判例上也将医疗合同视为“以进行适切诊断,适宜治疗行为为事务处理目的之委任契约”,而由于民法规定委任契约处理的事务以法律行为为限而医疗行为大都事实行为,故以准委任契约称之。

在德国法及英美法系中,由于委任契约一般仅限于无偿委任,而医疗契约大部分为有偿契约,所以通说将其解为雇佣契约。

笔者认为,医疗合同是一种近似于委任合同的典型的无名合同,或可更直观地直接将其称作一种服务性合同,委任契约说、雇佣契约说及承揽契约说均存有难为周全之虞。

其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为事务。

而医疗合同中,患者对疾病的原因及症状多不明了,不可能对医师为委任事务的指示。

并且,根据合同法第406条,委托人的注意义务依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而不同,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在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才负赔偿责任。

这种把医生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报酬相挂钩的做法与医学伦理简直格格不入。

其二、雇佣合同均为有偿,而且受雇人提供劳务必须绝对听从雇佣人的指示,受雇人罕有独立裁量的权利。

而医疗合同由于其性质特殊,可以是无偿合同(如义诊)且医生对于治疗出书论文发表球球2043944129方法等均有自由裁量权,故而,将其认定为雇佣合同也似有不妥。

其三、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或劳务、智力的支出过程。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前言医患关系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医患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和病人是两个不同的角色,各有各的权利和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医患关系的法律背景和相关规定。

医患关系的概念医患关系是指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

医生是指获得医生执业证书,在医学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医学服务的人员。

病人是指得到医疗服务并接受医生诊断和治疗的人员。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关系医患关系基础上建立的医疗服务协议涉及到医疗人员和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医患双方的合同关系。

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而病人则支付医疗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对方的权利,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生必须遵循伦理规范,承担必要的诊疗责任,确保诊疗质量。

病人则有权了解诊疗过程和结果,对医生的处置是否合理进行评估。

如果医生未履行承诺,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服务,病人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2.侵权关系医生在医疗服务期间可能对病人产生各种不良影响,例如医疗过程中的事故、误诊、误治等。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侵犯病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形成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侵权关系。

在侵权关系中,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病人受到了伤害,医生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并对病人进行经济赔偿。

如果是因为医生的疏忽、错误或故意行为导致病人死亡,医生将面临刑事责任。

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定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法规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医师执业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对医生的职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对医生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一些地方性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规定等也约束着医生的行为。

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这些法规,确保病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医患关系的法律角度分析

医患关系的法律角度分析

医患关系的法律角度分析医患关系是医疗行业中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一,它涉及到医生的职业责任和患者的权益保障。

在法律层面上,医患关系主要受到医疗纠纷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医患关系进行分析。

首先,医患关系的形成主要基于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治疗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合同关系。

医生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提供符合医疗标准的诊疗服务;而患者则有权利要求医生提供合理的治疗方案和医疗保障。

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医患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医生应当承担医疗过失的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按照医疗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医疗过失造成的患者损害,患者有权要求医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医生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尤其是在故意伤害、过失致死等严重情况下,医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医患关系中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医疗事故的处理和医疗纠纷的解决。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患者可以通过向医院投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医疗纠纷的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进行。

法律保护的存在,为医患关系的维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最后,医患关系中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知情同意。

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告知患者诊疗方案、风险和预期效果,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有权知情,医生有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保障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综上所述,医患关系的法律角度分析涵盖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和医疗纠纷解决、职业道德和知情同意等多个方面。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5篇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5篇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5篇第一篇: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

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

因为“医”和“患”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而且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和积极配合。

对抗疾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责任,只有医患双方共同配合,积极治疗,才能求得比较好的治疗效果。

医患双方在抵御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都处于关键位置,患者康复的愿望要通过医方去实现,医方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加深对医学科学的理解和认识,提升诊疗技能。

在疾病面前,医患双方是同盟军和统一战线,医患双方要相互鼓励,共同战胜疾病。

一)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

政府对医院的投入严重不足,医院自负盈亏的体制,都促使患者承担了过多的诊疗费用。

同时,社会贫富分化,矛盾加剧的问题在费用高昂的诊疗过程中被激化。

(二)医患沟通不够、医疗纠纷增加,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基层医疗资源不足,水平欠缺,经常发生误诊的现象,使得病人为寻求可靠的诊疗向大城市的三甲医院集中。

医生超负荷的工作使其无力完善与患者的沟通。

同时,医疗教育的制度并未在医患沟通技能中给予学生强化训练,使得医生缺乏良好的沟通技能。

(三)在医疗过程中缺少人文关怀,加剧了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情况。

治病、救人原是一体的,但有些医生却只重视“病”不重视人。

(四)患者申诉和维护权益渠道不畅通是影响医患关系的直接原因。

我国虽已于几年前就施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光是事故鉴定费用就高达几千元,患者维护权益成本太高。

(五)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是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闻媒体不够详实的报道,促使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

部分医务人员没有设身处地替患者着想,而是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利益。

浅议对医患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思考

浅议对医患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思考

浅议对医患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思考来源:老苗汤 在医患纠纷案件持续攀升.理论认识尚未统一,相应立法明显滞后,医患纠纷难以有效解决的今天.对医患法律关系进行思考,分析法律特征,界定法律属性,明确法律适用,加快医患立法进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1 医患法律关系概述1. 1定义医患关系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基于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从而在两者之间形成的各种种关系。

这种关系外延非常广泛.它包括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身份关系、道德关系、情感关系等等。

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一种关系只有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或调整,具体表现为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情况下。

才具有法学上的意义,才能成为一种法律关系。

因此,医患法律关系是医患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表现为各种具体权利义务的关系.1. 2称谓目前,法学界对这种医患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

主要有4r8称谓:医患关系、医疗关系.医疗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对医患关系的不同称谓,难免会给社会和当事人对医疗关系产生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也给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患纠纷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医疗关系和医疗法律关系的称谓过分突出医患关系的客体。

忽视了医患之间的主体特征,内涵过于狭小,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理论上.需要将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加以区别时,往往需要冠以。

法律。

的字样,才能体现其法律属性,因此,在法学语言上.将医患关系表述为医患法律关系。

相对于其他称谓更科学,更能反映医患之问法律特征和根本内涵。

1. 3法律归属目前,理论界在医患法律关系的的属性及法律适用的问题上。

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在由民事合同法调整二是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三是独立的卫生法律关系,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代表的卫生法调整四是消费法律关系,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的关系探析

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的关系探析

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的关系探析医患关系一直是医疗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个良好的医患关系对于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同时也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

本文将探讨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原因和解决方法。

首先,医患关系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个良好的医患关系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和沟通的基础上。

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权益,倾听患者的意见和需求,并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患者则应该尊重医生的专业知识和决策,并积极配合治疗。

只有在这种良好的互动关系下,医患之间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疑虑,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其次,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与信息不对称有关。

医生作为医疗专业人员,掌握着患者所需的医学知识和技术,而患者则相对缺乏相关知识。

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患者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不理解和不信任,从而产生误解和纠纷。

因此,医生有责任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手术的风险和后果等,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过程。

同时,医生应该耐心回答患者的问题,消除患者的疑虑,增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

此外,医患沟通的不畅也是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医生在忙碌的工作中可能缺乏与患者充分交流的时间,而患者也可能因为病情、情绪等原因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需求。

这种沟通不畅容易导致医患之间的误解和冲突,进而引发医疗纠纷。

因此,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为医生和患者提供良好的沟通环境。

医生应该注重与患者的沟通技巧,包括倾听、表达和解释等,以便更好地理解患者的需求,并向患者提供准确的医疗信息。

此外,医疗纠纷的解决也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双方应该保持冷静,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问题。

医生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与患者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患者也应该理性对待问题,尊重医生的专业意见,并与医生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法律和医疗伦理的规范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医疗法与医患关系

医疗法与医患关系

医疗法与医患关系近年来,医疗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给医患关系带来了新的变革。

医疗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医疗服务的公平,提升医疗质量,维护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

而医患关系作为医学伦理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医生的职业尊严以及整个医疗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一、医疗法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医疗法的制定和推行,为医患关系的改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比如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规范化的程序,保护了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法还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生在进行治疗前必须向患者充分解释并征得其同意。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医患关系更加平等和透明,增强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感。

二、医患关系的矛盾与挑战尽管医疗法的出台为医患关系的改善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医患关系仍然面临着许多矛盾和挑战。

一方面,医生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使得他们常常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服务态度不佳、用药过度等不当行为。

另一方面,部分患者的自我意识提升,导致医患之间的权威关系发生变化,患者更加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二者之间产生矛盾。

三、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策略为了回应医疗法对医患关系的启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首先,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其次,加强医患沟通和建立医患信任机制,通过加强沟通和理解,减少误会和矛盾。

此外,加强医学伦理教育,提高医生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使其更加尊重患者的权益。

四、国际经验的借鉴医疗法与医患关系的研究和实践不仅限于我国,国际上也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例如,在欧洲国家,医生和患者之间往往形成稳定而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医生从专业角度出发提供医疗建议,患者则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决策。

这种合作模式的推行能够有效减少医疗纠纷和矛盾。

在加拿大,医生与患者签订书面治疗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对医患双方都起到了很好的约束和保护作用。

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在当今社会,医患关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明确医患关系在法律上的性质,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医患关系为何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首先,从合同的定义来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因自身的健康需求寻求医疗机构的帮助,而医疗机构则愿意为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这一过程中,医患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一种“合意”。

患者选择特定的医疗机构,意味着他信任该机构的医疗能力并愿意接受其服务;医疗机构接收患者,则表示其有能力并愿意为患者进行诊治。

这种相互的选择和同意,构成了合同成立的基础。

其次,医患合同关系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对于患者而言,其主要义务是支付医疗费用、如实告知病情、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等。

而患者享有的权利则包括获得恰当、安全和有效的医疗服务,了解自身病情和治疗方案的知情权,以及对医疗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等。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其主要义务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准确的诊断、合理的治疗方案以及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同时也享有收取医疗费用等相关权利。

再者,医患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医疗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结果往往存在不确定性。

即使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诊疗,也不能完全保证治愈每一位患者或避免所有的并发症。

但这并不意味着医患合同关系的不存在,而是说明这种合同关系中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

此外,医患合同关系还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

例如,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患者也需要遵守医疗机构的内部规定和治疗要求。

如果一方违反了这些规定和要求,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法规与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法规与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法规与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医疗领域,医疗法规是一种重要的规范体系,旨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生和患者作为医疗过程中的两个主要参与者,他们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遵守医疗法规,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医疗法规与医患关系的维护。

一、医生的职业责任与法律义务医生作为医疗领域的从业者,有着重要的职业责任与法律义务。

首先,医生应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确保自己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医疗标准。

其次,医生要严格遵守医疗伦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

此外,医生还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能力,与患者建立互信的关系,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

二、患者的知情权与自主权患者作为医疗过程中的一方,享有知情权和自主权。

知情权意味着患者有权知晓医生提供的医疗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内容。

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以便患者作出知情决策。

同时,患者还有自主权,即在医疗选择和决策中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决策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三、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医疗纠纷是医患关系中常见的问题,解决医疗纠纷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在中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医疗事故鉴定、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医生和患者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这些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纠纷解决中,需要有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确保公平公正的程序和结果。

四、加强医疗监管和监督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监管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执业管理。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反映问题和意见,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法规与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

医生需要履行职业责任和法律义务,患者需要享有知情权和自主权。

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的关联

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的关联

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的关联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着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医疗纠纷作为医患关系紧张的结果,给医疗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扰。

本文将探讨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之间的关联,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与医疗纠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在传统的医疗模式下,医生通常被视为权威的代表,而患者则被动地接受医生的治疗。

这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容易导致患者的不满和不信任,从而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发生几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服务的改善,患者对医疗知识的获取途径也越来越多样化。

他们更加注重自身权益的维护,对医疗过程和结果有更高的期望。

因此,医患关系的平衡和互动变得尤为重要。

其次,医患沟通是改善医患关系和预防医疗纠纷的关键。

良好的沟通能够增加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减少误解和矛盾。

医生应该注重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倾听患者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提供准确的医疗信息。

患者也应该主动参与医疗决策,了解自身疾病的情况,与医生共同制定治疗方案。

此外,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不仅仅是语言的交流,还包括非语言的表达,如面部表情和身体语言。

医生应该注重自身的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以确保与患者的有效沟通。

第三,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解决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

在医疗服务中,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和机制,提供专业的调解和仲裁服务,帮助医患双方解决矛盾和纠纷。

此外,加强医疗纠纷的信息公开和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也是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

最后,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的关联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医生和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主体,应该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

医生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法规与医患关系管理

医疗法规与医患关系管理

医疗法规与医患关系管理医疗法规是指规范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医患关系的管理至关重要。

医患关系作为医疗行业中一项重要的关系,关系到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互动和信任,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来维护和促进。

首先,医疗法规对医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要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同时,医疗法规还规定了医生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医生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保护患者的权益。

医生在遵守法规的同时,也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其次,医疗法规对患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医疗法规明确了患者的权益,如知情权、自主权、隐私权等。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和风险,有权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有权保护个人隐私。

医疗法规规定了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

同时,医疗法规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规的存在和实施,为患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患者能够在医疗过程中获得更好的保护和关怀。

此外,医疗法规也对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互动进行了规范。

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是医疗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医生需要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意愿,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医患之间的互动也需要建立在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患者也应当尊重医生的专业意见和决策。

医疗法规规定了医生应当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并为患者提供必要的解释和指导。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减少医患之间的误解和矛盾,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总的来说,医疗法规与医患关系管理密切相关,它对医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促进了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医疗法规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法律与医患关系管理

医疗法律与医患关系管理

对社会而言
良好的医患关系有助于构 建和谐的医疗环境,促进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医患关系的类型与模式
类型
根据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 和共同参与型三种类型。
模式
根据医患关系的不同特点和发展阶段,可分为初始模式、工作模式和结束模式 三种模式。其中,工作模式是最为常见的医患关系模式,包括诊断、治疗、随 访等环节。
医疗事故鉴定与赔偿案例
案例一
某医院因手术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责任方,需向患者家属支付高额赔偿 金。
案例二
一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因医护人员疏忽大意导致 病情恶化,最终不治身亡。医院在此事件中被认定为存在医 疗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
部门规章
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 各项规章,对医疗活动进行具
体规范。
医疗法律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医疗法律
古代医疗法律多与医德、医道相关, 强调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医术水平。
现代医疗法律
现代医疗法律更加注重患者的权益保 护,强调医疗服务的人性化和规范化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近代医疗法律
近代以来,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社 会的进步,医疗法律逐渐从医德规范 中独立出来,形成专门的法律体系。
对策与建议
完善医疗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和完善医疗法律法规,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医 患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医患沟通培训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 能力和服务意识。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政府应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 层医疗服务能力,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的压力。

探讨医学伦理和医患关系的问题

探讨医学伦理和医患关系的问题

探讨医学倫理和医患关系的问题一、医学伦理的概念和意义医学伦理是研究医疗实践中涉及道德、价值观和人际关系的学科,它关注医生、患者和他们之间的互动。

医学伦理不仅仅局限于决策的过程,更深层次地考虑到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在当代社会中,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变革,则进一步将医学伦理与法律、政策等结合起来,以建立健康且公正的医疗系统。

首先,探讨医学伦理问题有其重要性。

医疗实践具有特殊性,牵涉到生命和健康等重要领域。

因此,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与准则,以确保患者获得最佳治疗,并尽可能减轻其痛苦。

此外,以科技为基础的现代医疗环境也带来了更多新兴伦理问题。

因此,探讨医学伦理问题至关重要,可以推动借鉴经验教训,提供伦理指导和规范。

二、医患关系的现状与挑战良好的医患关系是顺利开展医疗实践的重要基础,但当今社会面临着一系列医患关系问题。

首先是信息不对等问题。

在信息时代,患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大量医学知识,而医生的专业知识则更加深入和专业化。

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平等和透明的沟通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其次是利益冲突问题。

随着商业化医疗环境的蔓延,有些医疗机构和个别医生可能在经济利益上做手脚,甚至出现不必要的检查、手术或用药。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患者权益,还损害了整个行业声誉。

另外还存在道德判断和决策困境。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孕妇、儿童和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参与临床试验或治疗方案时,伦理角度需要综合考量各种事实、价值观和利益等要素,这对医生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改善医患关系的策略为了改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1. 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建立平等、透明的医患沟通渠道。

医生应该注重向患者提供相关诊疗信息,并倾听他们的意见和需求。

同时,应加强对患者知情同意的解释与告知工作。

2.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尽快确立有力的医学伦理规范,并加强行业自律。

不仅要以法规文本限制从业者的行为,还要通过职业操守教育和内部监管机构来进行道德推进。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

你对医患关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医患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1、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医患关系指的是医务人员(包括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在从事医疗事业中和患者(包括其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之间的关系,而这里的医疗包括医疗诊治,医疗科研和教学、医疗后勤管理等;狭义的医患关系仅指医生在为患者提供诊治技术和知识而建立的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

2、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医患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医患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医患之间的消费关系每个人都会去看病,当你来到医院,挂了一个专家号,或者你到医院接受了某种手术,你和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呢?医患之间建立起的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医疗法律关系。

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发生在医院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和患者这二者之间,而这二者又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这种委托的事实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

换句话说,患者正是由于信任医生,所以才到医院寻求医生这种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服务。

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近年不定期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医疗卫生是公益福利事业,医方履行的是一种社会公共职务,因而,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有人认为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有人认为医患关系中患者是花钱买健康而且处于弱者地位,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

医患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目前,我国调整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都带有公法的性质。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这就是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医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执业医师法》还从许多方面规定了医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责任。

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

摘要: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基于医疗合同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

本文从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法律依据、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一、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基于医疗合同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

其中,医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方为患者及其家属。

医患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即医方提供医疗服务,患方支付医疗费用。

2. 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

3. 主体平等:医患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医患法律关系的特征1. 特殊性:医患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享有的权利等方面。

2. 主体特定性: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医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方为患者及其家属。

3. 权利义务明确性:医患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明确,医方有义务提供医疗服务,患方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

4. 法律保护性:医患法律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

三、医患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合同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明确了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以及赔偿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规范等。

四、医患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1. 医方的权利义务:(1)依法行医:医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学伦理,提供符合诊疗规范的医疗服务。

(2)保守秘密:医方应保守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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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医方应履行如下义务:(1)根据1994年9月2日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院应当按照其等级的相应要求,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医师和护理人员,必须提供医疗所必需的设备及安全设施,并对其进行安全管理,使病人免于火灾、自杀、行动伤害或传染病传染的危害。

(2)医疗及转医义务。

医生应对求诊的病者,依患者告知的病状以及过去的病历,经过问诊、听诊等物理学上的诊断检查、作出初步的诊断结论,并综合而最适切地实施治疗行为,如果在对患者进行诊断后发现自己无力治疗,应将患者转至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

须强调的是,医生在此只要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尽其所能,即使不能发生治愈的结果,也属于义务履行完毕但包医除外。

(3)告知(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的义务。

无论是手术、药物疗法,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袭行为,故基于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医疗行为正当化,即构成违法行为的阻却要件。

而有效同意的取得,必须以医生尽告知医疗的范围、性质、危险等义务前提,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及诚信原则的要求,[14]但同时也应当承认医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

如果说明的结果将导致病患病情的重大恶化,或者造成医疗进程的过分烦琐、效率低下,医生的告知义务可得一定程度的免除。

此处应当提及的是,告知的对象不应仅限于患者,医生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因而在告知患者可能引起不良后果时,将相关情形告知患者家属即可。

(4)保密及报告义务。

保密义务实际上是一种附生的义务,这是因为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医生经常会掌握患者的一些隐私,而基于病患之间的忠诚及信赖关系,医生就负有不得揭露所获知的事实的义务,如果违反此项保密义务,除应承担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外,仍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

但在一种情况下是例外的,即当患者的秘密涉及公共利益时医生出书论文发表球球2043944129非但不得予以保密,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例如,病人患有爱滋病,根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医生应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

(5)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性规章、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

医疗单位对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卫生组织有关患者权利的公约、条约应当严格遵守,对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等中关于医方义务的规定也不得违背。

(6)其它约定义务。

若非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双方在医疗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医方也应遵行不悖。

患者的义务(1)接受诊治。

病人在医疗合同成立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挂号单上确定的有效期限)前往医院进行门诊或进行治疗,否则就属于违约,即无权就此挂号单要求医院履行义务或返还挂号费。

如果患者拒绝受诊或终止受诊,且不存在可归责于医院的事由时,医疗合同归于消灭。

(2)遵医嘱。

医院的医治效果取决于医患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患者除了按指定的时间到达医院接受治疗外,还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如果患者没有按医生嘱咐的事项进行而要求医生承担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显然于理难容。

(3)支付医疗费。

患者在接受医疗之后,不论结果如何都应当支付医疗费用(“包疗合同”除外)医方应当开列明细的清单交予病人,除非有滥收、错收的情况,患者应如数缴付。

医疗费的支付时间,如有特别约定时从约定,无特别约定则从习惯,二者都没有时,一般在医疗行为完成时支付。

此处还应当特别提及的是关于医疗专利申请论文发表企鹅号2798419225合同中的违约金及医方的免责条款的问题。

就一般的合同而言,在订约之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约定违约金,但医疗债务为一种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所以很难以未达到合同结果为由设定违约金,在现实中也少有人采用此方式,毕竟其可操作性较差。

至于当事人所设定的免责条款,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排除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的责任,不得否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符合公平合理性条件的要求,否则该约定条款无效。

(五) 医疗合同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没有书面或口头的合同形式,医患双方均是以其行为来表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挂号单、手术单、住院登记表等即是行为的证明,据此可知,医疗合同是通过医患双方默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当然,这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

(六)医疗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这里还存在着一个问题亟待明确,医疗合同是如何订立的,即医疗合同中何者是要约方,何者是承诺方呢?按目前理论界的观点,多认为患方为要约方,即患者的挂号行为是要约行为,而医院的接受患者并予以治疗的行为是承诺。

从表面上看,患者到医院求医,要求医院为其解除病痛,因此患者理应是要约方,医院是承诺方,即向病人承诺为其治疗。

这一切似乎极符合要约与承诺的条件,但事实却不然。

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其中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5]而患者的挂号行为能否满足这一要求呢?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患者根本就无法估算出某一医疗行为的市场价值,因此也就无法提出价格条款。

同时,他也无法知悉自己的病因,所以更无法确定对自己施以何种医疗行为(医疗合同标的),既然如此,将患者的挂号行为作为要约也就不能成立了。

而恰恰相反,医院通过其开业行为向人们(潜在的病人)昭示自己的等级、医疗设备、特色,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如挂号费等),使得别人可以了解到自己能提供何种、何质的医疗服务以及收费的情况,它的这种昭示行为完全符合要约的条件。

唯一可能受到质疑的一点是,医院的开业行为显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而按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

其实,随着理论的发展,现代也将某些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愿意缔约的意思表示作为要约,例如悬赏广告、船期表、商店的明码标价的行为等等普遍被认为是要约,此处关于医院开业行为要约性质的认定也就无可非议了。

第二,退一步说,即使患者可以提出一“完整而确定的”的要约,也不能将医院接受挂号的行为视为承诺,虽然这种行为符合承诺的条件。

这是因为承诺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即受要约方对是否承诺享有选择权,但在实践中医院并没有这样的自由,这就是说,医院只能接受要约而不能拒绝要约,这显然背离了承诺的本来意义。

诚然,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公法上对医方这种承诺的自由予以一定的约束,从而导致其选择权的丧失,笔者以为这种解释过于牵强,对医患之间角色的合理定位(即医方为要约方而患方为承诺方)而自然导致的对医方缔约的强制性显然在法理上更能令人信服,实践中已有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和事业的设定,本身就是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

[16] 所以,笔者认为:按照《合同法》25、26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在医患双方缔约的基本过程中,医院为要约方,患者到医院挂号为承诺,医患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于患者挂号时,医院向患者发出挂号单即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一种证明,又依《合同法》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医疗合同于成立时生效。

医患双方均应按约定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病员未如期前往接受诊治和医生拒绝治疗均构成违约。

同时,鉴于医疗合同性质的特殊,对医患双方的违约责任的科处也理应有所区别,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的权益须得到更多的保障,针对前一情形,患方无权就同一挂号单要求医方履行诊治义务并丧失挂号费用的返还请求权,而后一种情形,患方得对医方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并请求赔偿。

二、余论:医疗合同立法技术的若干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把医疗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所以它充其量也只能称是一类典型的无名合同,随着实际应用的泛化,在某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医疗格式合同。

其实,在法律进化的角度看来,把一种典型的生活事实定性为无名合同实属消极的作法,并没有实在地解决问题,我们应当尝试努力引导立法使其成为一类典型的有名合同。

思路一:考虑在我国的统一的《合同法》中增设“医疗合同”一节,并在民法典制定之际,将它作为《合同法》的修订部分纳入整个民法典的综合体系当中。

同时可由有关部门提供规范、完整的医疗定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公平现象,既保护患者的利益,又不妨碍医学的进步。

思路二:制定综合性的《医事法》。

《医事法》是调整医疗关系的法律,它是一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律,从公法上看包括对医疗行业的行政管理和对医事犯罪的刑事制裁两部分内容,从私法上看主要是对医患关系(医疗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调整。

这样是将医疗合同纳入《医事法》的范畴而不再进行单行立法。

对纠纷的本源遏制并不等于完全杜绝,更何况医疗合同体制的创设还需要其它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

解决医疗纠纷严格上讲是一个强调综合治理的制度性防范问题。

目前,作为医疗纠纷解决最主要法律依据的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数易其稿仍未出台无疑反应了这一过程的艰巨和复杂,且反复斟酌草案内容,其间漏洞的昭然若揭令人匪夷所思:《办法》充其量只能算是行政法规,效力层次偏低,用其来处理有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问题显然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问题百出的医疗鉴定体制根本不是单凭一两个法医的介入就可以克服其痼疾的,人数的劣势是扭转这种一言堂局面的一大障碍,唯感欣慰的是,医疗实践中开始有地方为增强鉴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广邀政府、新闻、法学界人事参加,这种有益的探索对鉴定的科学化、民主化意义不菲,[17]而且,仅限于医学界的参与显然范围过窄;《办法》(意见稿)第四条对医疗风险投保有作规定,但具体的操作却未见下文;赔偿标准仍然偏低;医务人员造成医疗事故时缺乏完善的制度予以追究等等。

前述诸问题由于不是本文论证的重点,在此笔者不予赘述。

这些制度的建构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故此,我们只有坚持标本兼治、戒骄戒躁,才有可能真正地遏制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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