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7月1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四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二)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一、引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准确性不仅关系到商家自身的信誉和经营利益,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保证零售商品的计量准确性,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计量管理制度。
二、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保障消费者权益作为购买者,消费者需要确保商家提供的商品是符合计量标准的,商家提供的商品应该是标准的,准确的,以免造成消费者遭受损失。
(二)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作为卖家,商家需要确保商品计量的准确性,以免由于计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同时避免失去消费者的信誉和忠诚度。
(三)建立企业竞争优势科学规范的计量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减少运营风险,在现有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实现企业竞争优势。
三、计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一)准确性计量制度应该是准确的,所使用的计量器材应该是准确的。
编辑制度时,应注重制度内容的实际有效性。
(二)简便性计量管理制度应该是简便的,能够帮助企业员工快速而正确地处理计量问题。
只需简单培训就能使用。
(三)合法性制定计量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标准制定,除非政策有变,否则不得擅自改变。
(四)保密性计量管理制度应该是保密的,任何员工和外部人员不得随意使用或泄露。
四、计量管理制度的内容(一)计量器材的选用和使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选用合格的称重设备,并在使用前进行检验,确保计量器材的精度,标准化以及安装应该规范。
(二)计量程序的规范在计量操作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全部记录,明确记录计量程序中每一个环节的精度要求,以确保整个计量程序的准确性。
(三)计量管理的评估和监控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柜台、秤台和重量等评估和评定工作,通过评估来监控不同环节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和问题,减少数据误差。
(四)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针对计量人员的工作培训应该是及时、系统和完整的,并在使用前进行考核。
筛选高质量的员工,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素质。
五、计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明确企业每个环节的责任,以保证计量管理制度的实施。
市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农贸市场)
市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一、向经营者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所有入场经营者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
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农贸市场一律使用可打码,便于追溯的电子称,并且要在国家规定鉴定合格方可使用。
三、市场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
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城分局备案,并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市场内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遵守有关规定。
不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上柜的计量器且要经常检查,市场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抽查测试及时制止利用计量器具作
弊,克扣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六、市场内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七、做好市场内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管理工作,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监督检查工作。
八、市场专(兼)职质量、计量管理人员按照培训计划,积极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质量、
计量管理知识培训。
集贸市场电子秤计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集贸市场电子秤计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名称:集贸市场电子秤计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对集贸市场电子秤计量进行专项整治,提高市场计量准确性和公平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方案内容1. 开展电子秤计量准确性检验1.1 集贸市场应配备专业计量机构或人员,对所有电子秤进行定期检验。
1.2 检验内容包括:秤台平整度、秤台标准样品与测量结果的差距、计量显示是否准确等。
1.3 对检验不合格的电子秤进行整改或淘汰,并进行公示。
2. 加强电子秤使用管理2.1 集贸市场应建立电子秤使用登记,包括秤台编号、所属商户、检验周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
2.2 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秤的监管,定期抽查电子秤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存在问题的电子秤。
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3.1 集贸市场应设立投诉箱,并明确投诉受理流程,及时处理消费者对电子秤计量不准确的投诉。
3.2 对被投诉的电子秤进行核实和检验,如发现计量不准确,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消费者有关结果。
4. 加强宣传教育4.1 集贸市场应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向商户和消费者传达电子秤计量准确性的重要性。
4.2 加强对电子秤使用和计量准确性的培训,提高商户和工作人员的计量意识和技能。
5. 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5.1 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电子秤计量的监督力度,加强对电子秤销售和修理单位的监管。
5.2 对违规使用、销售不合格电子秤的商户和单位进行处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方案实施1. 制定并印发电子秤计量管理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和具体要求。
2. 成立电子秤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方案的实施。
3. 开展电子秤计量准确性检验工作,确保所有电子秤符合计量要求。
4. 建立电子秤使用登记制度,并对集贸市场内的电子秤进行登记和定期检查。
5. 加强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问题。
6. 加强与计量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范本(3篇)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范本一、经营者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做到秤准量足。
经营所需的各类计量器具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计量器具使用中要经常检查,专人负责,定期抽查测试,及时制止利用计量器具作弊、克扣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三、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依靠经营户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经常性开展“计量信得过经营户”竞赛活动。
五、对在计量器具检查中发现的“短斤缺两”情况,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并登记在案。
对屡教不改的经营户,可通过led屏、公告栏等对其进行曝光。
情节恶劣的,应递交市场监管、技监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范本(2)一、市场计量器具的管理1.计量器具的配备与检定农贸市场在正式营业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计量器具,在保证计量准确性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交易量的需求。
计量器具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准确性,确保准确、可靠的计量结果。
2.计量器具的安装与标定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正确的安装,确保器具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同时,计量器具应经过准确的标定,以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公正、公平地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3.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保证计量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计量器具的维护与保养也至关重要,包括器具的清洁与消毒,以及及时的维修与更换。
这样才能保证计量器具的长期稳定性和准确性。
二、计量操作规范1.计量的程序计量的操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准备计量器具、准备计量标准、消除环境干扰等。
在计量过程中,禁止出现非法操作行为,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2.计量准确性的控制计量的准确性是保证交易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
因此,计量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准确性,避免过失和操作疏漏,保证计量结果的精确性。
3.计量记录和备份在计量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计量结果,并保存相关的备份文件。
这样可以确保计量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后续处理的依据。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2篇)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一、经营者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做到秤准量足。
经营所需的各类计量器具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计量器具使用中要经常检查,专人负责,定期抽查测试,及时制止利用计量器具作弊、克扣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三、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依靠经营户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经常性开展“计量信得过经营户”竞赛活动。
五、对在计量器具检查中发现的“短斤缺两”情况,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并登记在案。
对屡教不改的经营户,可通过led屏、公告栏等对其进行曝光。
情节恶劣的,应递交市场监管、技监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二)
一、经营者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做到秤准量足。
经营所需的各类计量器具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计量器具使用中要经常检查,专人负责,定期抽查测试,及时制止利用计量器具____、克扣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三、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依靠经营户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经常性开展“计量信得过经营户”竞赛活动。
五、对在计量器具检查中发现的“短斤缺两”情况,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并登记在案。
对屡教不改的经营户,可通过led屏、公告栏等对其进行曝光。
情节恶劣的,应递交市场监管、技监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应遵循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计量器具合格,计量行为合法。
第二章销售与监督第四条零售商品销售者应对销售的商品进行准确计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计量器具要求第六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
第七条销售者应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准确可靠。
第四章商品称重规定第八条销售者应在销售商品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计量单位和净含量。
第九条销售者应对商品称重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以便消费者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五章计量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销售者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销售者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对销售者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以上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框架性内容,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商品计量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商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计量器具管理1. 农贸市场应当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2. 店铺应当设置明显的计量器具使用说明,并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其准确度和稳定性。
3. 商贩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进行商品称重,不得使用损坏的计量器具或者对计量器具进行作弊操作。
三、商品计量1. 商贩在销售商品时,必须按照实际重量或数量进行称重或计量,并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计量结果。
2. 商贩在向消费者售卖商品时,应当在明显地方公示商品的单价,重量或数量,以及计量器具的准确等级。
四、巡视检查1. 农贸市场应当定期对商贩的计量器具和商品进行巡视检查,确保其符合计量要求。
2. 对于发现计量器具不合格或者商贩存在不当计量行为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严格追究责任。
五、违规处罚1. 对于发现存在不当计量行为的商贩,将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理措施。
2. 对于经常性违规的商贩,将取消其在农贸市场的经营资格,并列入不良商家名单。
六、消费者权益保障1. 消费者对商贩的计量行为有异议,可向农贸市场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和处理。
2. 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贩的不当计量行为进行调查并处理。
七、合作机构农贸市场应当与相关权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开展计量技术培训,提高商贩的计量意识和技能。
八、宣传教育1. 农贸市场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普及消费者的权益和计量知识,提高市民对合理计量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2. 商贩应当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对计量要求的认知,诚信守法,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计量服务。
九、制度落实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细则,对计量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推行和落实。
对于违规行为,积极进行处理和通报。
十、监督管理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定期对市场的计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一、引言零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商品质量和服务,商品质量的保障离不开计量管理。
商品的计量指标包括重量、体积、长度等,其中重量作为计量指标之一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但是,在零售店铺的营业中,一些商家存在其它违规行为,如给商品“打水漂”(即欺诈行为),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也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对企业是极不利的。
因此,为了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必须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加强管理。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2.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使商品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连锁店和单店,在其销售过程中涉及到称重商品的管理。
2.3 规范要求零售企业在进行商品计量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 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设备,并确保设备经过审核合格; -安装测试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校准及修理; - 确认商品的净重或直径等相关指标,并以用户使用为出发点,选择称重量级合适的设备测量; - 检查商品包装情况,并确保商品包装没有任何物品并正确贴上标签; - 对于卖场、超市或是其它大型店面,应当设置即时更新的自动化电子计数并确保它们一直是准确的。
2.4 监管职责国家对零售商品的计量管理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包括: - 对所有设备进行审核及测试,保证其合法性; - 开展监测及检查,跟踪计量设备使用情况; -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并为受损消费者提供赔偿服务。
2.5 评估与改进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评估与改进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更新和优化。
其中,评估与改进的具体工作包括: - 审核并分析计量数据,指定适当的打分标准和评估规则; - 对于常见问题,要建立问题处理程序并调查原因; - 建立追溯机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重复出现; - 提高员工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培训。
三、计量管理的具体实施3.1 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零售企业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的计量设备,并确保其设备经过审核合格。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模版(3篇)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模版一、经营者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做到秤准量足。
经营所需的各类计量器具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计量器具使用中要经常检查,专人负责,定期抽查测试,及时制止利用计量器具作弊、克扣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三、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依靠经营户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经常性开展“计量信得过经营户”竞赛活动。
五、对在计量器具检查中发现的“短斤缺两”情况,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并登记在案。
对屡教不改的经营户,可通过led屏、公告栏等对其进行曝光。
情节恶劣的,应递交市场监管、技监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模版(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交易的诚信和公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贸市场内的所有计量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计量、价格计量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计量管理应遵循公平、准确、可靠的原则,保证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制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计量违法行为。
第二章计量设备管理第六条设备购买农贸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计量设备的规定购买计量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设备检验农贸市场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检验,确保设备的计量准确性,并保存相应的检定和检验记录。
第八条设备使用农贸市场计量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并按照规定使用设备。
第九条设备维护农贸市场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计量准确性。
第三章商品计量管理第十条商品标定农贸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销售的商品进行准确标定,包括净重、净含量等。
第十一条商品抽检农贸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核实商品的净重、净含量等是否符合标定要求。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发布日期】2004-08-10【生效日期】2004-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四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二)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零售商品称
重计量监督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技术监督》
【年(卷),期】1994(000)002
【摘要】<正>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
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
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总页数】1页(P2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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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
规定》的通知 [J], ;
2.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 [J], ;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联合颁布《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J],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
械工业部、农业部联合颂布《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J], 5.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J], 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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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食品与药品》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一、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千克价值在六元内的,称重一千克以下的允许二十克的误差;一千克至二千克,允许四十克的误差;二千克至四千克,允许八十克的误差;四千克至二十五千克,允许一百克的误差。
二、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千克价值在六元至三十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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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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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的必要性 [J], 卢力丽
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
规定》的通知 [J], ;
5.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J], 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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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生鲜商品称重管理11规定
门店生鲜商品称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生鲜商品的称重管理,防止顾客及员工的舞弊行为,现就生鲜商品称重做以下规定:
一、门店在固定称重区域指定主称重员及辅称重员,称重员严
格按照称重员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主称重员不得擅自离岗,若有特殊原因需辅称重员接其岗
位后方可离岗。
三、其它非称重人员不得称重,若发现将处罚50元/次。
四、称重员在称重过程中需认真检查顾客选购商品是否有“以
好充次”的行为,若发现应予以制止,并告知其行为已构成了偷窃,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当班员工下班后购物称重,需在规定时间内由主管(或主
管指定对班主称重员)统一称重,坚决杜绝自行称重,若发现将处以100元罚款。
六、对于员工购买商品时的舞弊行为,将以内盗论处。
公司将
根据其情节的轻重,轻则处以500元以上罚款,重则将处以2000元罚款并予以辞退。
七,称重员工作不认真,因称重造成的顾客纠纷后果由称重员承担。
望各门店高度重视此规定,切实贯彻严格自律、主动避嫌的工作作风,将生鲜称重商品的流失降到最低。
超市公司
2012年3月10日。
2023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模拟试题17
2022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模拟试题17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灵敏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灵敏度是指测量系统的示值变化除以相应的被测量值变化所得的商B.灵敏度反映测量仪器被测量变化引起仪器示值变化的程度C.对于线性测量仪器而言,其灵敏度为常数;对于非线性测量仪器而言其灵敏度为一个变量D.测量仪器的灵敏度越高越好√解析:本题考查灵敏度相关知识。
测量仪器的灵敏度并非越高越好,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2.《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属于()。
A.计量法律B.计量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计量规章√解析:本题考查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计量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日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同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
3.通常把被测量值为零时测量仪器的示值相对于标尺零刻线之差值称为()。
A.零值误差(即零值的基值误差)√B.零位误差C.固有误差D.测量仪器的偏移解析:通常把被测量值为零时测量仪器的示值相对于标尺零刻线之差值称为零值误差(即零值的基值误差)4.()是指极限示值界限内的一组量值。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样本(3篇)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样本一、经营者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做到秤准量足。
经营所需的各类计量器具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计量器具使用中要经常检查,专人负责,定期抽查测试,及时制止利用计量器具____、克扣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三、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依靠经营户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经常性开展“计量信得过经营户”竞赛活动。
五、对在计量器具检查中发现的“短斤缺两”情况,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并登记在案。
对屡教不改的经营户,可通过led屏、公告栏等对其进行曝光。
情节恶劣的,应递交市场监管、技监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样本(2)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计量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从监管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规则,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计量器具的选择和检定是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法规及计量技术标准,选择合理的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和维修,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还需要明确计量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要明确市场经营者和计量员的职责,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计量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计量数据的存储和管理也是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应建立计量数据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存储计量数据,方便随时查询和比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计量器具的监督和检查是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贸市场计量器具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计量工作的公平公正。
农贸市场计量争议的处理也是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对于计量纠纷的处理应建立快速有效的机制,确保提供客观公正的计量结果,保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3篇)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一、经营者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做到秤准量足。
经营所需的各类计量器具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计量器具使用中要经常检查,专人负责,定期抽查测试,及时制止利用计量器具____、克扣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三、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依靠经营户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经常性开展“计量信得过经营户”竞赛活动。
五、对在计量器具检查中发现的“短斤缺两”情况,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并登记在案。
对屡教不改的经营户,可通过led屏、公告栏等对其进行曝光。
情节恶劣的,应递交市场监管、技监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2)是指在农贸市场中对商品进行计量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确保商品的计量准确和规范,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计量设备管理:规定农贸市场中计量设备的选用、安装、维护和检验等要求,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计量方法和标准:规定商品计量的方法和标准,包括计量单位的确定、计量规格的制定等,确保商品计量的统一和规范。
3. 计量检验和监督:设立计量检验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计量设备和计量方法进行检验和监督,保证计量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4. 计量执法和处罚:对违反计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裁,包括对假冒伪劣商品计量和欺诈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5. 计量信息公开:加强对计量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供计量标准和计量数据的公开透明,增强市场参与者对计量过程的了解和监督。
6. 计量管理人员培训:加强对计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计量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同时,也可以为农产品的定量交易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3)是指针对农贸市场上商品计量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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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饰品 │ m(每件)≤100g │ 0.1g │
(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
(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 │ m≤500g │ 1g │
│ ├──────────┼──────┤
│高于100元/kg的食品 │ 500g<m≤2kg │ 2g │
│ ├──────────┼──────┤
│ │ 2kg<m≤5kg │ 3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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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 │ 1kg<m≤2kg │ 40g │
│ ├──────────┼──────┤
第七条 本办法附表1中食品类尚未列出品种名称的,按照食品类相应价格档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及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6元/kg的食品 │ 2kg<m≤4kg │ 80g │
│ ├──────────┼──────┤
│ │ 4kg<m≤25kg │ 100g │
│30元/kg,但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 ├──────────┼──────┤
│ │ 4kg<m≤6kg │ 6g │
├─────────────────┼──────────┼──────┤
第三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四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第五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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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
附表2:
┌─────────┬───────────────┬─────────┐
│ 名 称 │ 称重范围(m) │ 负偏差 │
├─────────┼───────────────┼─────────┤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技监局发[19─────┬──────────┬──────┐
│ 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 称重范围(m) │ 负偏差 │
├─────────────────┼──────────┼──────┤
│ │ m≤1kg │ 20g │
├─────────────────┼──────────┼──────┤
│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 m≤2.5kg │ 5g │
│ ├──────────┼──────┤
│糖果、调味品或高于 │ 2.5kg<m≤10kg │ 10g │
│ ├──────────┼──────┤
│6元/kg,但不高于30元/kg的食品 │ 10kg<m≤15kg │ 15g │
├─────────────────┼──────────┼──────┤
(二)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m≤1kg │ 2g │
│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 ├──────────┼──────┤
│ │ 1kg<m≤4kg │ 4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