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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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教学〔2007〕15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校招生批次调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教育公平和高考制度的严肃性及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高校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从2007年9月10日开始,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统一使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1)。同时,启用“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附件2)。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印模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的;
2.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3.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转入省内高校的,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同批次投档分数;单招录取的学生(含“三校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小语种等)不能转入无此类招生计划的学校。
三、提前批录取的,一般不予转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应当提交足以说明理由的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2.由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六份)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经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由我厅再商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由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填写我省或转出学校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六份),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商我厅确认。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六、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2. 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5.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七、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学生或家长报送材料的我厅不予受理。
八、办理学生转学确认时间为每年的2月、3月、8月、9月,其它时间不受理。
九、普通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省教育厅学生管理处办理。
十、学校应按照本规定,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工作。对学生转学申请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实提供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对违反原则、弄虚作假和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高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教育的学生。研究生转学的办理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省教育厅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三、从2007年入学的新生开始,按本规定执行。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