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
重磅!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4全面实施
重磅!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4全面实施
个人所得税现在有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以及个人薪金所得税区分,每种不同的税种缴纳的税率是不一样的。
其实,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上,也出现了相关的通知公告,这些信息都要了解到。
1.境内上市公司(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从2024年1月1日到2027年12月31日执行!
2.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税包括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从上述的个税相关政策来看,其实,针对性很强,并不适用于多数的个人。
那么,目前,在个人所得税上,我们现在一些优惠政策还是不适合多数。
目前,在关于个税上的优惠,其实,我们可以了解到现在很多的都是选择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来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
当然,目前,政策主要就是个税可以申请享受到核定0%—1%的税率优惠,增值税就是按照减免政策,120万以下免征。
120万以上按照1%的税率征收,综合下来,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率就是在2%左右!申请享受这个优惠,要保证业务真实,保证三流一致或是四流一致,
合理合法的申请享受!
当然,现在还有很多的补贴和补助其实也是不属于征税项目的。
比如什么福利费、救助金、抚恤金、工伤保险待遇免税、生育津贴等,都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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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
自行纳税申报的概念
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 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 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 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的; •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 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 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 1月 1 日起至 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 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
补贴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
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政府未
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按照补贴全额的 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 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规定,企业采 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 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 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 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 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鄂地税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25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一、保障和改善民生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7.05•【字号】鄂地税发[2000]192号•【施行日期】200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92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全省地方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地反映了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一些政策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从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个人(包括专职和兼职)从事务所按个人与事务所的合同(或协议)的一定比例、数额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立从事会计、审计、律师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合作、合伙事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务所实行内部经费承包的,即事务所不再支付个人其他报酬或报销费用的,或者个人独立从事的劳务,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凡能够提供有效费用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凡不能提供有效费用凭证,其费用扣除一律按取得的实际收入10%的比例予以扣除,再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广告业务人员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广告业务人员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任职或非雇佣关系的业务人员,其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告业务人员业务提成,如能提供合理、有效费用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据实扣除;如不能提供有效费用的凭证,可按其实际取得收入的10%予以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企业经销人员(非雇员)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企业外部经销人员,其经销活动独立于企业之外其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6]14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02
【实施日期】2006.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
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税收政策和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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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间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注(注1: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条、第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4-03-31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法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法规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税收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湖北省范围内实施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特定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特定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确认或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退税、发票业务、税收优待、税收证明等。
二、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高税收遵从风险行业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五、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展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因身体状况等客观缘由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特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托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纳税人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授权托付书(附件1)办理实名事项,并协作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规定2024年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规定2024年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2024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8月18日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2024年-年终奖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8月18日最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类别及标准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每月2000元。
家里有3岁以下宝宝的,可以适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父母可分摊或选择其中一方按每月每孩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 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政局: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 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 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一次性补贴收入 ÷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 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 }×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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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Regulations 法规
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 Nhomakorabea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
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 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计算纳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 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 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 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 118 号)规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执行;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 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 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69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
通知
正文:
----------------------------------------------------------------------------------------------------------------------------------------------------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69号)
各分、县局:
为了配合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决定启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本证明使用范围:限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出据给本单位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作完税证明使用,不得作税收票证用于征收税款。
本证明的规格、式样:规格为7.6×17mm,式样为二联式,第一联(存根):代扣代缴方留存,第二联(收据)纳税人收执作完税证明。
本证明要视同税收票证一样进行管理,发放时要认真登记帐目,对代扣代缴单位“证明”使用情况要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盘点、清查、防止丢失和超范围使用。
本证明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开始启用。
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票样(略)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鄂政发[2003]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鄂政发[2003]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省与市州原定税收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不变,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州分享25%;跨省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
国内增值税、营业税按鄂政发(2002)29号文件规定的分享比例维持不变。
各地要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和县级财政状况,妥善处理市州与县(市)财政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各项法定支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08.01
•【字号】鄂地税发[2000]224号
•【施行日期】200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224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报经省政府确定,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八月一日。
武汉扣税标准
武汉扣税标准武汉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其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群体,武汉市实行了不同的扣税标准,以确保公平合理。
以下将详细介绍武汉市的扣税标准。
首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税标准,武汉市实行了分类征收。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分为11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
对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居民,适用3%的税率;月收入在5000元至20000元的居民,适用10%至20%的税率;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居民,适用25%至30%的税率。
此外,武汉市还对特定群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科研人员、高校教师等实行个税优惠政策。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扣税标准,武汉市实行了差别化的税率政策。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此外,武汉市还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率更低。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武汉市还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再次,对于增值税的扣税标准,武汉市实行了多种税率并存的政策。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6%,而对于部分行业,如餐饮业等,税率为6%。
此外,武汉市还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减轻了其税收负担。
最后,对于其他税种的扣税标准,武汉市也有相关政策。
比如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土地使用税等,都有相应的征收标准和税率。
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群体和不同的纳税对象,武汉市都有详细的扣税标准,以保障税收的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武汉市的扣税标准涵盖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针对不同的纳税人群体实行了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
希望纳税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遵纪守法纳税,共同为武汉市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